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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再生育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再生育所需材料



第一篇:申请办理再生育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再生育《生育证》应提交的资料

1、夫妇双方再生育的书面申请;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必须复印在一张)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两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第一个子女证明(《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张)。

2、男方与女方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含区县以外)的, 男方与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分别出具的男方与女方的婚育情况证明。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必须附上市病残儿鉴定小组的“病残儿”认定结论。

4、符合《条例》第十四条二、三、七、八项的,必须附上村(居)委会证明和三份以上调查旁证材料(其中必须具备村、组长的证明材料)和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婚姻、生育子女(包括生育、送养、收养子女)情况证明。

5、符合《条例》第十四条四、五、六项的,必须分别附上《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和相关的伤残等级评定依据,以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6、符合《条例》第十四条十一项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作出的“不孕症”的认定和区县民政局批准的收养证明。

7、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九、十项而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必须附上当事人调查笔录和两份以上的旁证笔

录(户籍地和常住地至少各一份)。

8、符合《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应附上《离婚证》、《结婚证》复印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夫妇双方婚史、生育子女(包括再婚前生育、送养、收养子女)情况证明。

以上是宜县人口发„2011‟37号文件关于再生育申报的最新要求,请各乡镇办理人员认真学习,互相转告,严格按上述要求办理。以上规定需调查材料的必须具备调查材料,没有规定需要调查材料的,可以不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七日

第二篇:再生育指标申请所需资料

病残儿父母申请再生育指标所需资料

1、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连续三年以上的病例(包括门诊病例)

2、夫妻双方单位上报文件及会议纪要

3、夫妻双方申请书

4、户口本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7、母子二寸合影三张、夫妻二寸合影两张

再婚初育申请再生育指标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上报文件及会议纪要

2、夫妻双方申请书

3、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子女)

4、身份证复印件

5、初育一方的户籍证明、初婚初育证明

6、离异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7、结婚证原件

9、夫妻二寸合影两张

收养夫妇申请再生育指标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上报文件及会议纪要

2、夫妻双方申请书

3、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子女)

4、身份证复印件

5、收养证原件

6、平凉市国家职工、城镇居民安排二胎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7、夫妻二寸合影两张

单独申请再生育指标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上报文件及会议纪要

2、夫妻双方申请书

3、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子女)

4、身份证复印件

6、夫妻二寸合影两张

7、夫妻一方独生子女证原件。

单独资格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细则》明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三)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

夫妇双方共同申请

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

料。(2)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3)单独夫妻合影彩色照片。

申请人有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供有关补充证明材料:(1)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2)申请人经调查确系独生子女,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签订《生育情况承诺书》。

第三篇:一独办理再生育审批所需材料

一独办理再生育审批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婚育证明(区内村、镇两级证明);非本区户籍一方,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4、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父母婚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双方2寸合照2张;

6、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申请照顾再生育的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时,交还持有的证件。

第四篇:2013再生育审批所需

夫妻再生育申请表

说明:此表由申请人夫妻如实填写。一式二份,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夫妻再生育审批表

申请再生育审批(特批)提供证明材料清单

注: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名并按手印 申请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接收时间:年月日

送达回证

行政机关办理再生育审批工作记录表

说明:

1、本表随申请批表逐级上报

2、本记录表用以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审批责任。

第五篇:再生育指标申请所需资料

病残儿父母申请再生育指标所需资料

1、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连续三年以上的病例(包括门诊病例)

2、夫妻双方单位上报文件及会议纪要

3、夫妻双方申请书

4、户口本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7、母子二寸合影三张、夫妻二寸合影两张

再婚初育申请再生育指标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上报文件及会议纪要

2、夫妻双方申请书

3、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子女)

4、身份证复印件

5、初育一方的户籍证明、初婚初育证明

6、离异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7、结婚证原件

8、平凉市国家职工、城镇居民安排二胎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9、夫妻二寸合影两张

收养夫妇申请再生育指标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上报文件及会议纪要

2、夫妻双方申请书

3、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子女)

4、身份证复印件

5、收养证原件

6、平凉市国家职工、城镇居民安排二胎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7、夫妻二寸合影两张

单独申请再生育指标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单位上报文件及会议纪要

2、夫妻双方申请书

3、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子女)

4、身份证复印件

5、平凉市国家职工、城镇居民安排二胎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6、夫妻二寸合影两张

7、夫妻一方独生子女证原件。

单独资格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细则》明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三)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

夫妇双方共同申请

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提交下列证件材料:(1)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2)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3)单独夫妻合影彩色照片。

申请人有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供有关补充证明材料:(1)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2)申请人经调查确系独生子女,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签订《生育情况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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