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赔偿
证据要求
项目
事故发生后入住的医院出具的正式发票+病历医疗卡,姓名要与事故认定费书上一致,如果转院的要证明必要性或以就近
就医原则。
住院期间护理费一般按一人计算,但是重症病护理人要求医院开证明由二费人护理的可以认定,出
院后需要继续护理的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要求医院出具建休证明,如果安装内固定的,第一次手术后与第二次误工手术之间要有连续误工费证明,如果出院时忘了
要求医院开的,补开也可以认定,但举证时会
被动些。
要求时间上与事故时间相吻合,如果是包车费、交通长途汽车费,要求时间、费地点与就医、被害人所
在地、签定地点等相一
致。赔偿条件 自行从药店的支出一般得不到支持,交强险以外,根据事故责任分担。住院期间没有证明也能得到支持,出院后护理必须要有医院证明或护理鉴定。法律规定是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要证明“持续”。主要是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赔偿金额n天╳50元/天
要求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人住宿时姓名、时间、住宿地点与发生事故相吻合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
费
或与被害人住院抢救时间相吻合及费用的合理
性。
住院依据国家公务人员出差
伙食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情补助况只有住院者本人享
费
有。
法律没有规定营养费的必要标准,一般情况下参照的营医疗建议,可要求医生养在病例或诊断证明上注费
明需要加强营养帮助恢
复。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残疾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赔偿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金
起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
计算)
要求合理性,主要有国
残疾产和进口之分,一般只辅助支持国产的,但是如果器
能从技术上证明只能适用进口的,也可得到支
以住院时间为依据。
举证很难。
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城市户口认
定。
要证明必要性、合理性可根据辅助器配制机构意见。n天╳
15元/天
见附表1、2。
持。
康复护理费继续治疗
要求做一个护理鉴定,一般做伤残鉴定的地方
可以做。
要求由医疗机构出具继
一般情况下能与案子一并处理。但是一方提出治疗费
续治疗建议及继续治疗费用,也可做继续治疗
争议时,被害方要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只能按实际发
鉴定。
生之日另行处理。
要看鉴定结果,依据不同的护理等级计算。
费被扶
要求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养人
并且被害人有部分丧失
生活费备
劳动能力。
主要看受伤的部位是否直接影响正常劳动。
注
——被害人死亡的,附加以下项目
死亡
1赔偿金 丧
受诉法院做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葬
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费
13783.5元。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见附表2。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被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养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
3人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生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偿活
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
费 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
消费支出额。
精
残疾十级至一级的可以要求5000起步至神50000,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50000至100000元,慰
但是各级法院认定的结果有所不同。
金
浙江省标准一般为5万元以内
第二篇: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1、医疗费:
2、后续治疗费:
3、辅助器具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住院天数
5、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限
6、误工费:城镇,110.40元/天*休息期限
农村,60元/天*休息期限
60-70岁,50元/天*休息期限
7、护理费:86元/天*休息期限
8、残疾赔偿金:城镇21873元/年*年限*伤残系数农村8781元/年*年限*伤残系数 9、精神抚慰金:3000元/级
10、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12776元/年*年限÷供养人数农村5130元/年*年限÷供养人数
11、交通费:20元/天*住院天数
12、鉴定费:
13、住宿费:
14、财产损失:
以上费用合计:元
第三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一般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经过治疗终结后没有构成残疾后果的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及其金额标准为:
(1)治疗费:指受害人为治疗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按照受害人提出请求前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收款票证计算。
(2)误工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住所地上一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陪护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人员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陪护人员住所地上一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住院伙食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及其陪护人员陪护期间的饮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营养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对日常饮食有特殊营养要求时额外支出的费用,按照受伤的种类、部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名以上专家会诊意见计算。
(6)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需的陪护人员因治疗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与受害人就医地点、时间和次数相符的票据计算。
(7)住宿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用,以及受害人必需在外地医疗机构治疗但又没有床位条件无法住院导致的住宿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2、致残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
致残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经过治疗终结后已经构成残疾后果的人身损害,其具体赔偿项目范围及其金额标准为:
(1)治疗费:指受害人为治疗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以及恢复器官功能、手术整容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受害人提出请求前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收款票证计算。
(2)误工费:指受害人在受伤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的治疗期间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上一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陪护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人员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陪护人员住所地上一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住院伙食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及其陪护人员陪护期间的饮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营养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对日常饮食有特殊营养要求时额外支出的费用,按照受伤的种类、部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名以上专家会诊意见计算。
(6)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治疗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运输费用,按照与受害人的就医地点、时间和次数相符的票据计算。
(7)住宿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用,以及受害人必需在外地医疗机构治疗但又没有床位条件无法住院导致的住宿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8)后期治疗费:指受害人在前期治疗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进一步进行治疗的医药费用,按照受伤的种类、部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名以上专家会诊意见或者鉴定结论确定。
(9)伤残赔偿金:指受害人由于身体受到伤害导致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后的收入损失,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程度及其住所地在定残之日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六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程度为一级的按100%计算,伤残程度为十级的按10%计算,相邻两级伤残程度的赔偿比例级差为10%。
(10)辅助器具费: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日常生活或者参与社会劳动必须配备的假肢、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三名以上专家会诊及配制机构共同选定的普通适用型号的价款计算。
(11)生活护理费: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而由他人护理的费用,按照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及其住所地在定残之日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受害人在定残之日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非晚辈近亲属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住所地在定残之日上一平均生活费和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程度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第四篇:蔡喜云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蔡喜云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2009年12月2日早上,蔡喜云在尉氏县粮食局门口被粮食局局长周建华指使的原粮食局的四名工作人员崔坤涛、建继红、要彥中、裴二平四人打伤,并被强行推打抬到车上,直到同日下午4点多钟才被放回,身上多处受伤。经尉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2次为轻微伤,由于惊吓过度,精神受到极大伤害。住开封五院精神治疗中心,共住院4次,98天,在2009年12月31日五院司法经精神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癔症》医疗建议为:精神系统治疗,减少不良精神刺激。在2010年1月27日经第五人民医院做出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是近一步治疗,由于此病受刺激易复发,建议避免精神刺激,需坚持服药3年,每月复查1-2次。根据《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
一、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营养补助费每天每项50元,按公务员市级出差标准,住院天数98天×2项×50元=9800元。
二、护理费二人护理一年,城镇收入标准14372元/年=28744元。
三、误工费:继续治疗三年,按三年计算城镇收入标准14372元/年。14372元/年×2年=28744元+14372元=43116元。
四、继续治疗费:每天152.73元×30%=50.93元×1095天=55768.35元。
五、实际医疗费:14967.34元(每天152.73元)
六、实际交通费:1996元
七、精神抚慰费:30000元
注明:由于受害人蔡喜云被周建华指使的崔坤涛、赵继红、要彥中、裴二平四人非法拘禁并被殴打致伤,惊吓过度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共计:184391.69元
第五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证据清单参考目录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提交人:×××
提交时间:××××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