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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篇: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2:

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2006年4月12日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通过)

市委、市政府决定,2006年4—10月开展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根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条例》(以下简称《评选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组织机构及职责

1、市评奖委员会

市评奖委员会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报市委批准后组成。

市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选聘评奖委员会各学科评选小组成员,领导各学科评选小组工作;审定批准获奖成果,并公布获奖成果名单;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2、系统评奖委员会

为便于评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四个系统评奖委员会,即:教育系统评奖委员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社科研究系统评奖委员会(不含高等院校所属研究机构),由北京市社会科学院负责;党校、干校和党史研究室系统评奖委员会,由中共北京市委党校负责;党政群系统评奖委员会(市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党政群单位)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负责。

各系统评奖委员会由7—15人组成,本系统之外的委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成员名单于4月30日前报市评奖委员会批准。

系统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主持本系统的评奖工作,负责评选出本系统的优秀候选成果;根据本系统参评成果的实际情况,设立系统评奖委员会的相关学科评选组;处理本系统评奖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3、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

市评奖委员会设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教育学、法学、史学、管理学、语言文学·新闻传媒学·艺术学和综合10个评选组,每个评选组包含若干相关学科。评选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科评选组的职责是:在各系统初评的基础上,负责评选出本学科的获奖成果,报请市评奖委员会审定。

4、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二、评奖成果范围、奖励等级及限额

1、参评成果范围

(1)2004年1月至2005年底期间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教材类除外),符合《评选条例》有关规定的,均可参加评奖。教材类成果需出版使用四年后方可参评(2002-2003年成果可参评,2004-2005年成果下届参评)。

考虑到有些成果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2002年至2003年的成果,经实践证明确有重大社会影响,因各种原因未参加或未获奖的,符合《评选条例》有关规定的,也可补充申报。

(2)参评成果须是合法出版物。对确有较高应用价值,但不宜公开发表的成果,须由作者单位推荐,上级领导机关批准,方可申报参评。

(3)个人同一专题有较强系统性辑集而成的论文集视同于学术专著;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多卷本著作须出齐后一次申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

(4)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2、奖励等级

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3、获奖成果限额

本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最高限额200项。其中特等奖5项,一等奖35项,二等奖160项。论文和调研报告类成果不少于总获奖成果的20%。

三、评奖工作程序

1、作者申报

在本届评奖范围内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首先由作者填写《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审议书》(以下简称《审议书》)中的“

一、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向本单位申报。多人合作的研究成果,由第一作者向本单位申报;如第一作者不申报的,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其他作者一人申报。同一成果不得多处申报。

申请参加评奖的论文和调研报告类研究成果可提交1份原件和2份复印件,其他需提交3份原件。以非中文撰写的公开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须提交原作品并附中译文,篇幅较大的可附2000字左右中文内容提要。

研究成果的社会效果和学术价值的评价,要出具证明材料。报刊评论应提交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

参加评奖的成果原件及有关材料,一般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不退还本人。

申报截止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

2、单位推荐

凡属《评选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的单位,均可接受申报,并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查,同意后填写《审议书》中的“

二、单位推荐意见”,签署意见后,连同《专家推荐书》报送本系统评奖委员会评审。

《评选条例》第五条第二项所列单位和以北京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名义及以学会名义发表的成果,可通过社科联申报,同意后填写《审议书》中的“

二、单位推荐意见”,签署意见后,连同《专家推荐书》报送党政群系统评奖委员会评审。

3、系统初评

本届评奖采取分系统下限额的办法进行初评,按1∶1.2的比例评出候选项目240项。其中:教育系统186项,党政群系统、社科研究系统、党校、干校和党史研究室系统各18项。

每项申报成果均需经过本系统评奖委员会评选。系统评奖委员会在审查成果时,要严格掌握评奖标准,参考单位的推荐意见、专

家推荐书、报刊评论、社会反映和有关证明材料,通过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成果入选,对入选成果写出评语,填写“

三、系统评奖委员会推荐书”,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送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4、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评审

各学科评选组参考系统评奖委员会上报的初评意见,根据市评奖委员会下达的各等级的控制数额,严格按照评奖标准评审,通过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选出本学科的获奖候选成果并报市评奖委员会审定。特等奖、一等奖同意票达到学科评选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二等奖同意票超过学科评选组全体人员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5、市评奖委员会审定

市评奖委员会对各学科评选组的上报意见进行最后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本届获奖成果,同意票达到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成果入选。

各系统的评奖工作于2006年6月底结束,7月中旬市评奖委员会各学科评选组评选结束,即召开市评奖委员会全体会议,最后确定获奖名单。

6、回避制度

市评奖委员会、系统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涉及市评奖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在评议本人成果时,应退席回避;凡本人成果申报参评的不得成为系统评奖委员会成员和下设的学科评选组成员;凡本人成果初评为候选成果的,不得成为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的成员。

四、公示

经市评奖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由市评奖委员会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凡发现公示获奖成果与《评选条例》不符,可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并署实名向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确需复审的由市评奖委员会责成原学科评审组进行复议,并提出意见,报市评奖委员会裁定。

五、奖励

对本届获奖成果,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给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六、纪律

1、申报作者必须按《评选条例》和《实施细则》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发现申报成果失实、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者,即取消参评资格。其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下届参评资格。

2、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成果,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核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停止作者享受相应待遇、通报批评和取消下两届参评资格。

3、参加各级评奖工作的评委、学科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选规定和有关要求。凡在评奖工作中违反规定和要求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向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七、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市评奖委员会。

第二篇:山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意见》(鲁办发〔2016〕4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全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最高奖,是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列入的省政府表彰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正确引导和积极鼓励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研究,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山东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坚持严谨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建立优秀成果推介制度,把优秀研究成果真正评出来、推广开,促进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加快社科强省建设、开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服务。

二、奖项设置与数量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等次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特等奖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一等奖每年不超过30项,二等奖每年100项,三等奖每年120项。

(二)对山东省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授予特等奖或者一等奖,不占当届奖项名额。

三、评奖对象与范围

(一)凡山东省个人或者集体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发表的文章或者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以申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经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者被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机关采用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必须有批示或采用的原件物证);在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等结项或者通过鉴定的社科课题及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结项课题,并具有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出具的立项书和结项证书(省社科联出具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课题优秀结项证书),且核心内容正式出版或者发表的,也可以申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申报成果时限。申报成果为上隔一年至五年未被推荐至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评奖办)的成果。上推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没有获得过省部级奖励但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并被一类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和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核心级别以上期刊、SCI、SSCI、A&HCI、CSSCI来源集刊、《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报刊引用200次以上(网络引用不计)的成果也可以申报参评。

(三)申报成果时间界定。成果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课题研究项目以结项或鉴定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以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时间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时间为准。

(四)申报成果署名界定。文章以正文标题下署名为准;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课题以结项证书或鉴定书封面上完成者的署名为准。

(五)申报成果的具体界定。

1.作为第一作者的申报者每年只能申报一项成果。2.公文、法律、法规等文件不得参评。带有秘密、机密、绝密等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保密期内不得参评。

3.凡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等]不得参评。

4.在职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原则上不得参评,编制在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科研等单位的,其成果可以参评。

5.多人合作的不同书号的系列丛书,可以整套申报,也可

以由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出具同意证明,以单册申报,二者选其一。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申报一次,可以整套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也可以单册申报。同一书号的系列丛书,只能作为一本书申报,不能单册申报。论文集一般不能作为著作参评,其中的单篇文章可作为论文参评,但同一作者论述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参评。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与合作者共同具名申报。著作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

6.申报者人事关系原则上须在山东。多人合作的成果,第一作者调离我省,其他作者尚在省内,如果能确定该项成果是第一作者在我省工作期间完成的,其他作者可以申报参评,但要出具第一作者同意的证明。个人作者在我省工作期间完成的成果,申报后调离我省的,该成果可以参评;申报前调离我省的,不再受理该成果申报。成果发表或出版时所署单位与申报时申报者所在单位不一致时,需出具所署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

7.已故作者的成果,其法定继承人可代理申报;多位作者的成果,第二作者在出具征得已故作者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作者同意的证明后可申报。

8.课题类成果可以用阶段性成果申报,也可以用整个课题来申报,二者选其一。

9.知识产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成果,不能申报。

四、评选条件与要求

参评成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注重创新,联系实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者实际应该用价值,有良好的学风文风。

(一)基础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某一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者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新的建树,或者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独到的见解,对学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应用研究。在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上有创见,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较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科普读物。宣传普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普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成就,宣传普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喜闻乐见。

(四)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五)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者纠正了前人的某些讹脱。

(六)志书、教科书、工具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正确解释或者反映国内外

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申报办法与要求

(一)网上申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者在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审核通过后填报成果内容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填报内容:一是作者的基本情况;二是成果的基本情况;三是成果原件的电子版;四是转载、引用等反响材料的电子版;五是外文类论文需要报全文的中文译文,外文类著作需要报1万字以上重要观点摘要的中文译文。

(二)网上发布。分为随机发布和定期发布两种形式。1.随机发布。申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自动在申报平台展示,接受社会监督。申报者可以随时补充或更新有关信息,必须确保信息属实,一经查出弄虚作假情况,取消本成果申报资格,取消申报者五年参评资格。

2.定期发布。省评奖办择机汇总申报情况进行数据分析,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向社会集中公布。

(三)成果查新和著作验证。审核通过后的成果,需在经省评奖办竞标确定的查新机构进行查新。申报者下载查新表格,按查新要求填写后自行提交至指定查新机构中的任一家。由查新机构将查新报告书(PDF版并带查新机构公章)反馈至申报者邮箱和省评奖办邮箱。查新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课题以著作形式结项的,以其最高等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或反响最大的)一项成果进行查新;课题以论文形式结项的,以其最高级别刊物正式发表的(或反响最大的)一篇论文进行查新,课题其它材料不再作为

查新成果报送,可以在报送书面材料时报送,供专家评选时使用]。著作申报者须在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数据中心)(http://www.teniu.ccKI大成编客-原创作品库等数据库,如果数据库涵盖不全,则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视为不合格],其中原典、法律条文、自引等不计入重复率。

(五)书面材料。通过审核的成果,申报者下载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备好成果原件、参评成果反响情况等相关材料,向其选择的市、有关大企业、高校社科联,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省直部门科研处室和相关负责处室报

送。

(六)指标分配。凡申报成果数量超过3项的单位为授权推荐单位。省评奖办根据各授权推荐单位近三年获奖平均数、当年成果申报数、年总奖项数两倍左右的原则,分配推荐指标数额。申报数量2项以下单位的成果,经申报者同意,可由当地市社科联组织推荐(省评奖办按比例给予调整指标);省直申报数量2项以下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成果,经申报者同意,可参加相关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推荐(可自行选择或由省评奖办指定,省评奖办按比例给予调整指标)。

(七)组织推荐。各授权推荐单位组成评选委员会,严格按照《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A)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智库研究成果、应用与普及(B)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专家评选赋分标准》等文件和标准要求,在对申报成果政治方向、学术导向、申报条件、匿名情况等进行严格把关的基础上,按指标做好推荐工作。各授权推荐单位推荐上来的成果,需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对申报成果进行客观赋分,并与申报者进行沟通,确保准确无误(客观赋分要严格掌握标准,把握不准的及时向省评奖办咨询,最终结果以省评奖办组织的专家客观赋分为准。如果推荐单位刻意拔高分值,与省评奖办组织的专家客观分值差距较大,由推荐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省评奖办将削减该单位次年推荐指标,直至取消其推荐资格)。在报送成果的同时,将推荐出来的每项成果的客观

赋分表以及分数一并上报。

(八)报送书面材料。各推荐单位将推荐结果按学科组分类和推荐顺序列表报省评奖办,同时每份成果报送如下纸质材料:

1.《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经申报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以及授权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其它两份做匿名处理。匿名是指将成果中所有能透露出作者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遮蔽,如果有故意遗漏或遮蔽不严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2.申报的成果。一式三份,其中文章、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文稿需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匿名复印件;著作需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匿名原件。

3.参评成果反响情况。一式三份,其中两份匿名,一律装订成册。反响情况包括转载、引用、书评、消息、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部门及中型企业以上单位(大中型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界定,具体认定指标以企业所在地工商或税务等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准)采用(需提供被采用的文件、方案等原件物证,并标注被采用内容)、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需提供领导批示复印件或领导所在单位证明)、科普类著作印数(以版权页标明印数为准,多次印刷的需提交各次版权页,或出具《图书印刷委托书》)等。课题类成果反响情况装订时,以下两种用于查新的反响材料集中放在前面,以便客观赋分查找:一是以著作形式结项的,其最高等级出版社出版的(或反响最大的)成果的反响材料;二是以论文形式结项的,其最高级别

刊物发表的(或反响最大的)论文的反响材料。课题其它反响材料放在后面。

4.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查新报告。申报成果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查新报告一式三份,两份匿名。

5.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申报成果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份匿名,申报者在实名首页手写签名。

6.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申报者(第一作者)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份,注明“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用”。

7.外文类成果加报材料。文章需报全文的中文译文;著作需报1万字以上的重要观点摘要中文译文。一式三份,两份匿名。

8.课题类成果加报材料——立项书和结项书。课题类成果需提交立项书和结项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份匿名),省社科联结项优秀课题出具优秀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份匿名),原件经省评奖办审核后一律退还。

9.著作类成果加报材料——CIP核字号网上检索页。著作申报者做CIP核字号验证后,提交检索页打印件一份并手写签名。

10.推荐成果明细表。授权推荐单位报送成果时,需同时报送本单位推荐成果明细表,并录入每项成果的客观得分。纸质版由科研处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科研处公章,电子版发送至省评奖办邮箱。

11.客观赋分表。每项成果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及赋分表》,具体到每个小项的分值。

12.授权推荐单位评选委员会意见。授权推荐单位报送成果时,所有推荐成果务必组织专家认真审读,确保不出现任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观点和言论,由分管科研负责人手写签字,如果出现政治方向、学术导向问题,削减次年授权推荐指标。《推荐单位评选委员会意见》表格须加盖授权推荐单位公章。

六、评选程序与方法

(一)评选程序包括客观赋分、会议评选、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简称省评委会)审定、公示、公布、表彰奖励等。

(二)组织客观赋分。随机抽选专家,根据《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A)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用与普及(B)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评出分值,最高30分。实行学科组之间轮换重新赋分和审核。

(三)组织专家评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举行会议进行封闭匿名评选。

1.独立评分。专家独立审读评分后,与客观分合并计算进行排序,按1:1.3的比例进入民主评议范围,并将入围成果的分数提供其所在学科组。

2.学科组评选。在学科组内进行集体民主评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本组二、三等奖,并推荐出本组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须获本学科组专家2/3(含)以上赞同票方

为有效。其中特等奖有效候选成果须经半数(含)以上学科组同时推荐。

3.传阅候选成果。全体与会评选专家传阅讨论各学科组推荐出的特等奖、一等奖候选成果。特等奖候选成果须经半数(含)以上学科组同时推荐,方为有效。我省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直接作为特等奖候选成果传阅。

4.全体会议评选。

(1)各学科组代表根据抽签确定的顺序,向全体评选专家介绍本组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的情况。

(2)全体评选专家根据各学科组推荐出的一等奖候选成果的顺序,记名等额投票评选一等奖,获3/4(含)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否则降为二等奖。在评出一等奖的基础上,对特等奖候选成果进行记名投票评选,获3/4(含)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否则仍为一等奖。

(3)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经全体评选专家记名投票,获3/4(含)以上赞同票,可获特等奖,否则获一等奖,不占当届奖项名额。

(四)各等次奖项规定数额如评选不足,可以空缺。会议评选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由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解决。

(五)审核确定。由省评委会对评选结果审核确定。出现特殊情况或对有的成果产生较大争议时,省评委会可以对个别奖项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各等次奖项应维持事先设定的比例,尤其是特等奖和一等奖不得突破该等次奖项的限额。

(六)公示。获奖成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

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省评奖办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相关证明。经省评奖办核查并确认属实,报省评委会审核,撤销其奖项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该奖项。

(七)在正式颁奖之前,如获奖者对本人获奖情况有异议,且未能与省评奖办的审核答复取得一致意见,可向省评奖办提出放弃奖项的书面申请,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作弃奖处理。

(八)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最终结果在省社科联网站发布。

七、评奖机构与职责

(一)省评委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评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评奖规则和获奖成果。主任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省社科联主席和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研室、省委党校、省科协、省社科联、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山东社科院及部分高校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以省评委会文件形式公布。

(二)省评奖办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

(三)每届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对省评委会负责。

1.评审委员会由部分评选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评选工作。

2.监督委员会由省纪委派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组、省社科联纪检人员、部分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对专家抽选、客观赋分、会议评选等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委员会下设经济学组、管理学组、政治学组、法学组、哲学社会学组、文学语言学组、文化学组、教育学组、历史学组、智库研究成果组、应用与普及组等若干个专业学科评选组。学科评选组由各有关学科专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组成,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评选。

(五)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的建立和使用。

1.设立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包括评选专家库、客观赋分审核专家库。评选专家库参照学科分类,由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学术道德水平的博导或三级以上教授组成。评选专家的遴选,根据成果学科分布随机抽选,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客观赋分审核专家库由精通科研管理工作并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

2.评选专家坚持轮换、回避原则。评选专家一年一轮换。本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参评成果的专家不能参加评选工作。原则上同一个部门、单位评选专家最多不超过5人,同一个部门、单位在同一学科组的评选专家不超过1人。在职市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评选专家的比例不超过20%。

八、评奖工作监督

(一)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专家抽选、客观赋分、会议评选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二)参加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选纪律,坚决杜绝徇私情、拉选票、泄密等现象。对违反评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应及时提交监督委员会做出处理。

(三)客观赋分和专家评选会议采取隔离封闭的方式进行。运用监控设备,实行公共场合全方位监控。统一管理通讯工具。每组派驻监督员实时监督。任何人不得询问评选专家姓名、单位和职务。任何人不得单独接触评选专家。

(四)监督委员会对评奖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特别是专家抽选、通知下达、名单封存、分数录入统计、入围线划定等。对违反评奖纪律和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的人员和成果,经查证属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同意后执行。

(五)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该奖项获奖资格。如已颁发证书和奖金,须全部追回,并通报批评,该作者及其所有成果五年之内不得申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六)评选结束后,省评奖办对评选专家进行考评,根据其认真、公正程度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评议,问题严重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报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责。

九、奖励标准与经费来源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0000元;著作类成果,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20000

元,三等奖10000元;文章或课题类等成果,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7000元。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费用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适时提高奖励标准。该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十、获奖成果使用和管理

(一)省评委会代表省政府向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可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享受有关待遇,申报博士点、硕士点,申报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获奖成果相关资料由省评奖办整理存档,委托有关部门管理展存。

(四)本细则由省评奖办负责解释。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

山 东 省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2018年1月10日

第三篇:北京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2014年 4月北京市第十三届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通过)

为做好北京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根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条例》(以下简称《评选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组织机构及职责 1.市评奖委员会

市评奖委员会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成。

市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委托系统评奖委员会组织开展本系统初评工作;选聘市评奖委员会各学科评选小组成员,领导各学科评选小组工作;评出获奖成果,并公布获奖成果名单;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系统评奖委员会

为便于评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四个系统评奖委员会,即:教育系统评奖委员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社科研究系统评奖委员会(含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不含高等院校所属研究机构),由北京市社会科学院负责;党校和党史研究室系统 评奖委员会,由中共北京市委党校负责;党政群系统评奖委员会(市属局级和区县党政群单位),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负责。

各系统评奖委员会由7—15人组成,本系统之外的委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系统评奖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从市评奖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系统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受市评奖委员会委托,主持本系统的评奖工作,根据本系统参评成果的实际情况,设立系统评奖委员会的相关学科评选组,负责评选出本系统的优秀候选成果;处理本系统评奖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

市评奖委员会设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教育学、法学、历史学、管理学、语言文学、艺术学〃新闻传播学、交叉学科〃综合12个评选组,每个评选组包含若干相关学科。评选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科评选组的职责是:在各系统初评的基础上,负责评选出本学科组报送市评奖委员会终评的成果。

4.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承担市评奖委员会秘书处职责,负责评奖期间的日常工作,对各系统评奖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

二、评奖成果范围、奖励等级及限额 1.参评成果范围

(1)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符合《评选条例》有关规定的,均可参加评奖。(2)参评成果须公开出版或发表;对确有较高应用价值、但不宜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须经委托单位同意,并提交结项证书复印件,方可申报参评。教材类成果原则上不参评。

(3)个人同一专题有较强系统性辑集而成的论文集视同于专著;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多卷本著作须出齐后一次申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

(4)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2.奖励等级

北京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3.获奖成果限额

本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最高限额21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5项,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40项。论文、调研报告及社科普及成果总数原则上不低于获奖成果的20%。

三、评奖工作程序 1.作者申报

在本届评奖范围内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首先由作者填写《北京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向本单位申报。多人合作的研究成果,由第一作者向本单位申报;如第一作者不申报的,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其他作者一人申报。

同一成果不得多处申报。每个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申请参加评奖的论文和调研报告可提交1份原件和2份复印件,其他需提交3份原件。以非汉语撰写的公开出版、公开发表、确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须提交原作品并附汉译文。

研究成果的社会效果和学术价值的评价,要出具证明材料。报刊评论应提交1份原件和2份复印件。

参加评奖的成果原件及有关材料,一般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不退还本人。

2.单位推荐

凡属《评选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的单位,均可接受申报,并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查,同意后填写《申报书》中的“

二、单位推荐意见”,并报送本系统评奖委员会评审。

《评选条例》第五条第二项所列单位、以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发表的成果,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也可通过市社科联申报。

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3.系统初评

本届评奖采取分系统下限额的办法进行初评,按1∶1.2的比例评出候选项目252项。其中:教育系统190项,社科研究系统22项,党政群系统20项,党校和党史研究室系统20项。

每项申报成果均需经过本系统评奖委员会及其学科评选组评选。系统评奖委员会在审查成果时,要严格掌握评奖标准,参考单位的推荐意见、报刊评论、社会反映和有关证明材料,通过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成果入选。

系统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学科评选组会议召开前将本系统申报成果情况、学科评选组成员名单、系统评奖委员会名单等上报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系统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系统推荐成果报送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4.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评审

各学科评选组参考系统评奖委员会上报的初评意见,根据市评奖委员会下达的各等级的控制数额,严格按照评奖标准评审,通过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选出本学科的获奖候选成果并报市评奖委员会终评。特等奖、一等奖同意票达到学科评选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二等奖同意票超过学科评选组全体人员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5.市评奖委员会终评

市评奖委员会对各学科评选组的上报意见进行最后终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本届获奖成果,同意票达到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成果入选。

市评奖委员会的评选工作于2014年11月底前结束。6.回避制度

市评奖委员会、系统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本人成果申报参评的不得成为系统评奖委员会成员及其学科评选组成员;凡本人成果初评为候选成果的,不得成为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的成员。凡涉及市评奖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在评议本人成果时,应退席回避。

四、公示

经市评奖委员会终评的获奖成果,由市评奖委员会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社科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凡对公示获奖成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署实名向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确需复审的由市评奖委员会责成原学科评 选组进行复议,并提出意见,报市评奖委员会决定。

五、奖励

对本届获奖成果,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给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特等奖3万元,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千元。论文和调研报告金额减半。

六、纪律

1.申报者必须按《评选条例》和《实施细则》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发现申报成果有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者,即取消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下届参评资格。

2.凡发现获奖成果有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由有关部门核实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两届参评资格。

3.参加各级评奖工作的评委、学科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选规定和有关要求。凡在评奖工作中违反规定和要求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向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七、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篇:1.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审议通过)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全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最高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繁荣发展社会科学的战略部署,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评奖机制,保证社会科学评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要正确引导和积极鼓励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研究,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注重具有前瞻性、原创性、基础性的研究成果,注重应用对策建议性、社科普及性并具 有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反响的成果,注重青年社会科学人才的成果,兼顾地方和基层的成果,真正把水平高、有创意、重实用的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选出来,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二、评奖对象与范围

第二条 凡山东省个人和集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科普读物、志书、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奖。参评成果必须是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在正式报刊发表的文章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经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或被省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有原始规范性文件证明)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可申报参加评奖。课题研究项目有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出具的立项书和结项证明(省社科联结项优秀课题出具省社科联优秀结项证书),其核心内容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的可以参加评奖。

第三条 参评成果的时限以评奖通知要求为准,确认成果时限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课题研究项目以结项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的时限以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时间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时间为准。申报成果为作者上隔一年至五年未申请参评的成果,但每年只能申报一项成果,每项成果只能申报一次。

第四条 同一项成果只能作一次性申报。一位作者(含 集体作者、课题组等)只限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不是首位作者的除外)。多人合作的系列丛书,如果涉及学科较多,出版时间不一,由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出具同意证明,单册可以申报参评。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申报一次,可以整套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也可以单册申报。同一书号的系列丛书,只能作为一本书申报,不能单册申报。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其申报权归“作者”或“主编”。

第五条 在职市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原则上不参评,编制在高校、党校或科研、调研等事业单位并以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为主的厅级领导干部,其成果可以参评。

第六条 凡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省精品工程奖、刘勰文艺评论奖、泰山文艺奖、教育部优秀成果奖等)不参评。凡是山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直接授予重大成果奖。

三、评奖条件与标准

第七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参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密切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社会效益,有良好的学风和文风。

1、基础理论成果。在选题上有重要意义,在学术上达到先进水平,在观点上有重要发展和创新,在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新的建树,或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独到的见解,对学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应用研究成果。在研究解决我国、我省或本地本部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科普读物。在宣传普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宣传普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所喜闻乐见。

4、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5、古籍整理。释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纠正了前人某些讹脱。

6、志书、教科书、工具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正确解释或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评奖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选委员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对评奖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审定评奖规则和获奖成果。省评选委员会主任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社科联主席和分管副省长担任,省评选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社科联、山东社科院及部分高校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九条 每届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对省评选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部分评选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评选工作,审定各专业学科组召集人和成员组成等。

监督委员会由省纪委、省委宣传部和省社科联纪检人员和部分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对评选专家及召集人抽选、客观分赋分抽查审核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派员进驻各专家评选组,对评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 见和建议。监督委员会组织联络工作由省社科联纪检组负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个专业学科评选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评选。学科评选组设召集人,召集人由省内知名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的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学科专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具有一定学术、理论水平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一条 设立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参照教育部学科分类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遴选政治水平和道德水平高、具有正高级职称(获山东省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并入选“百人工程”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专家库。专家库按学科分类,人数不设上限,在广泛征求各学科组权威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省评选委员会审定。评选专家的遴选,在监督委员会有关人员监督下,由省评奖办根据评奖需要,在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评选专家坚持轮换、回避原则。各学科知名权威学术带头人连续参加评奖不得超过两次,其他评选专家一年一轮换。本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参评成果的专家不能参加评选工作,原则上同一个部门、单位评选专家不超过3人,同一个部门、单位在同一学科组的评选专家只能有1人。

在职市厅级(含高校)以上领导干部评选专家每次不超 过评选专家总数的20%。

五、评奖程序与方法

第十二条 成果推荐。申报作者向所在省级社科界社团、市社科联、有关大企业社科联、省级科研机构和省部属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省直部门的科研管理处室或相关负责处室申报,提供成果登记表、评选表、原件和复印件、参评成果有关情况等,由各系统、部门和单位评选推荐。

各系统、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奖标准和工作程序要求,按省评奖办所分指标,在省评奖办督导下,做好推荐工作,以书面形式报省评奖办。

第十三条 审查。省评奖办对报送上来的成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成果均由省评奖办筛选确定的查新机构统一查新。评奖办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A)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用与普及(B)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评出客观分值,最高为30分。

第十四条 评选。采取评选专家独立评分、学科组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匿名评选。由各学科组评选专家根据评价标准,对参评成果独立进行主观评价赋分,最高70分。由工作人员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取平均分的方法确定主观得分后,与客观分合并计算进行排序,按1:1.3的比例进入复议范围。然后,在学科组内进行集体民 主评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本组的二、三等奖,并推荐出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其中,二、三等奖成果须获学科组专家2/3(含2/3)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二等奖候选成果不满2/3的,转入三等奖投票表决;三等奖候选成果不满2/3的即被淘汰。

全体评选专家以投票表决方式评出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重大成果奖在各学科组推荐的一等奖候选成果中产生,经半数以上(含半数)学科组提名,全体与会专家充分酝酿讨论,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评选,获全体到会专家3/4(含3/4)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未超过3/4赞同票的,转入一等奖投票表决。

一等奖评选实行多轮投票,第一轮由全体到会评选专家记名投票预选,按一等奖奖项设置数多出30%预选投票。最后由全体评选专家按一等奖数量记名投票,获全体到会评选专家2/3(含2/3)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在一等奖预选中落选和正式投票中落选的成果,落选后自然转为二等奖。

各等次奖项预定数额如评选不足,可以空缺。专家会议评选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由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审定、公示和公布。召开省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全体会议,对专家会议评选出的获奖成果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评选结果在《大众日报》、省社科联网站公示并公布各学科组客观赋分审核专家名单和评选专家名单,公示期1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省评奖办审批后,评奖最终结果在省社科联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 评奖异议期和反馈机制。公布监督委员会电话,在评奖期间和前后接受全社会监督。在公示过程中,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在15天异议期内可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相关证明,对有异议的获奖成果由省评奖办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评选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六、评奖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者要如实申报,申报单位和授权归口管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审查,如有问题要及时与省评奖办联系。如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撤销奖项,追回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并通报批评,五年内该作者不得申报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十八条 省评选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选专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章、制度、纪律约束自己,不得有任何有损于评奖公平公正的行为,否则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参与评奖工作的资格。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要认真行使对评奖工作的全程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奖纪律和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的 人员和成果,经查证属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选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鲁办发【2007】8号文件规定,凡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各等次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参评成果获奖后,相关资料由省评奖办负责存档管理,交由省图书馆展存。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评奖办负责解释。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 山 东 省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2012年11月28日

第五篇:山东省第二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第二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评奖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特制定本次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

1、凡我省个人和集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课题项目、学术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科普读物、志书、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2、参评成果包括: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有较高学术水平,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并经省委、省政府及省部级以上部门批示、推广应用,已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报告、方案、建议;经省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等通过鉴定的社科规划项目最终研究成果。

3、参评成果的时限以评奖通知为准。

确认成果时限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的时限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示时间或成果鉴定书通过鉴定的时间为准。所有成果不以写作时间及“前言”、“后记”中的说明或其他证明为据。

4、通过鉴定的课题成果申报参评,需提交立项书和结项证书原件,并按立项书所要求的成果最终形式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5、以外文形式发表的成果参评,论文需同时上报中文译文,著作需提交中文摘要;翻译论著需同时上报外文原件;以音像制品形式申报的成果需提供与成果一致的文字脚本。

6、同一项成果只能作一次性申报。著作类成果出版时限以第一版时间为准。未参加过评奖的著作,若再版时间在评奖时限之内,可以参评;参加过评奖的著作,再版后新增内容超过原著三分之一的,方可参评。

7、一位作者(含集体作者、课题组等)只限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不是首位作者的,本人可另申报一项成果。

8、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经合作者同意后,与合作者(含共同主编)具名申报。

9、集体合作的成果,第一作者(第一主编)调离我省,其他作者尚在省内,如果能确定该项成果是第一作者(第一主编)在我省工作期间完成的,可以参评。但要出具第一作者(第一主编)同意其他作者申报评奖的证明。获奖证书按版权页署名。

个人作者在我省工作期间完成的成果,如作者已调离我省,不再参评。已调入我省的作者,在外省期间完成的符合参评要求的成果可以参评。

10、与中央有关部门或外省、市、区协作研究的项目,其中由我省作者为首位主编,或在多卷本中能明显分出某单册为我省作者撰写的,可申报评奖。

11、多人合作的系列丛书,如果涉及学科较多,出版时间不一,由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出具同意证明,单册可以申报参评。在评奖时限内已出齐的丛书,如果整体参评,单册不再参评;如果单册已经参评,整体则不再参评。单册参评以单册作者(主编)为主申报;丛书参评以丛书主编为主申报。

12、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在未完整出齐的情况下,不受理单册申报。多卷本著作的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限为准。

13、同一书号的系列丛书,只能作为一本书申报,不能单册申报;不同书号的系列丛书,如果丛书有共同主编而分册作者不同,既可以丛书名义申报,也可以单册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

14、多位作者(主编)的成果,第一作者(主编)去世,可由第二作者(主编)在征

得其他作者(主编)同意后申报评奖。申报评奖及获奖证书以版权页为准署名。

15、只有一位作者(主编)的成果,作者(主编)去世,可由其直系亲属代理申报评奖,申报评奖及获奖证书以版权页为准署名。

16、文章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署名为准;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通过鉴定的课题成果以鉴定书封面上的完成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主持人)的署名为准。

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

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其申报权归“作者”或“主编”。

17、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除编制在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并以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主的人员外,不参加评奖。

18、凡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省精品工程奖,刘勰文艺评论奖,全国社科规划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优秀成果奖,国家和省科技成果奖等),不受理申报参评。

19、公文、法律、法规等条文性文件,不受理申报参评。

20、带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保密期内不受理申报参评。

21、如果论文集参评,其中的论文不得单独申报评奖。

22、版权页姓名和时限若印刷模糊、不规范,不予受理;若有涂改和更换现象,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及获奖资格,当事人两年之内不得申报评奖。

二、评奖条件与标准

参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密切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显著的社会效益,贯彻良好的学风和文风。

1、应用研究

在研究解决我国、我省或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建设等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基础研究

在本学科、本专业某一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前进,或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的独到的见解。

3、科普读物

在宣传普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宣传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所喜闻乐见。

4、翻译论著

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5、古籍整理

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纠正了前人某些讹脱。

6、志书、教科书、工具书

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正确解释或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评奖步骤与方法

整个评奖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作者申报

1、学会会员向所在省级社科门类学会或市、大企业社科联申报,并交纳申报费。学会会员与非会员均可直接向省评奖办公室申报,并交纳申报费。申报成果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为体现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提倡并鼓励作者在申报成果的同时提供相关机构的查新结论。

2、省教育厅从获一等奖的高校社科优秀成果中选出符合时限规定的成果20项,直接报送省评奖办公室。省人事厅从获一等奖的人事科研成果中选出符合时限规定的成果5项,直接报送省评奖办公室。

3、申报费主要用于补充各学会、市(大企业)社科联组织评选工作的开支,专款专用;学会、市(大企业)社科联按分配指标推荐候选成果时,上交等额的申报费。

4、参评者均应按照规定的评奖范围和条件,填写《山东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申报登记表》、《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表》各一式两份,提交成果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著作类成果三份原件,文章类成果至少有一份原件)。

第二步:成果初评

省级学会、市(大企业)社科联根据评奖范围、标准和申报要求,按照省评委会分配的限额,评选出上报成果,连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表》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评奖办公室。作者直接向省评奖办公室申报的成果,由省社科联组织评审组进行初评。

社科联组织的初评和学会、市(大企业)社科联组织的初评,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由评委会集体民主讨论,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三步:最终评定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最终评定,通过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组织的评选会议进行。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会议每根据各学科成果申报的数量等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学科组,本次评奖下设九个学科组:经济学学科组,管理学学科组,政治学法学学科组,哲学社会学学科组,文化学科组,教育学学科组,文学语言学学科组,历史学学科组,普及与应用成果组。

各学科组按分配的指标,对所申报的成果进行认真审读,由每位评审专家给每项参评成果写出简明扼要的评语,并根据评价标准和打分依据按10分制给每项参评成果划分等级和打分,作为民主投票表决的重要依据。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各学科组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二、三等奖,并推荐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省评委会综合平衡二、三等奖,并组织全体到会评审专家民主评定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各等级奖项的评选,在经过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基础上,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三等奖成果须获学科组专家的三分之二票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二等奖候选成果不满三分之二的,转入三等奖投票表决;三等奖候选成果不满三分之二的,即被淘汰。一等奖成果实行差额投票,入选成果须获全体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票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一等奖候选成果落选后自然转为二等奖,不再投票表决。重大成果

奖在一等奖候选成果中产生(详见《山东省社会科学重大成果奖产生办法》),经全体到会专家充分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须获全体到会专家的85%(含85%)以上票方为有效;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可以空缺。

四、评委组成与职责

1、第六届评委会承担本次评奖工作。

2、到会评审专家由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次参评成果在各学科的分布情况以及评选工

作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提名,省评委会研究确定,一般在80人左右。

3、各学科组评审专家到会,一律实行轮换、回避原则。凡连续参加了两次评选会议的专家,应间隔1—2次后再参加会议。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的专家,不参加评选会议;丛书或课题参评,丛书分册作者、课题组成员为评审专家的,均不参加评选会议。

4、同一部门、单位的评审专家,参加同一次评选会议一般不超过5人,在同一个学科组中不超过2人。

5、为确保评奖工作公平公正,在评奖会议期间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监督组由省社科联驻会领导成员、机关工作人员和部分评审专家轮流担任成员,在评委会领导下工作。对发现的违反评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纪律监督组应及时提交省评委会做出处理。纪律监督成员不参加学科组评审和大会投票。

6、参加评选会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选工作守则,公道、正派、守纪;如需对成果进行咨询,未经评委会同意,个人不得与参评者联系;坚决杜绝徇私情、拉选票、泄密等不良风气。违反者由省评委会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评委资格。

五、成果奖励与管理

1、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次获奖成果总数不超过260项,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90项,三等奖150项。2项重大成果奖在一等奖成果中产生,在成果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向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

2、对参加终评未获等次的成果,发给参评证书,以资鼓励。

3、著作类获奖成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颁发证书,署名顺序按版权页排列,均不以其他说明为准。文章类获奖成果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署名为准颁发证书。通过课题鉴定的成果以鉴定书封面上完成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主持人)的署名为准颁发证书。

4、在正式颁奖之前,如获奖者对本人获奖情况有异议,且未能与省评奖办公室的审核答复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向省评委会提出撤奖书面申请。经省评委会研究同意后,作弃奖处理。

5、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即取消该项成果获奖资格。如已颁发证书与奖金,须全部追回。该作者其他成果两年之内不得参评。

6、集体成果获奖,证书、奖金授予集体;多人合作成果获奖,证书发主要作者,奖金由作者协商合理分配。

7、向获奖者颁发的证书副本由获奖者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的依据。

8、获奖成果在评奖工作会议结束之后即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省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并由省评委会研究做出处理意见。

9、成果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还。

10、省评奖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细则的具体实施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权属于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

山 东 省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会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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