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论述题、案例分析技巧
如何做论述题
核心是抓住要点,分层逐步展开
联系当前教育存在的典型问题与改革动向等
可结合较宏观的实际,也可结合微观典型案例材料(一定要多联系)
字数一般在400-600之间,可更多
一般先总写然后分点写分论点
分论点1 论述 结合实际(举例)
分论点2 论述 结合实际(举例)……
分论点一般不要超过5点,核心句子要放在段首,要整洁规范;论述要具体、有理有据、由感而发,不要离经叛道
总结 总之........案例分析的步骤
1、你的基本态度是什么?(先回答问号)
赞同或反对?(可设身处地地感受)
2、分析该案例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应用书本原理)
联系恰当的教育理论并简要阐述
3、从案例中的哪些行为可以得到反映?(分析案例材料)
案例中的哪些行为(细节)与理论相符或相悖?
4、你认为应该如何做?
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或进行简要总结
可适当联系当前的教育现状
字数一般要在300字以上
第二篇:管理心理学案例分析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杭州一快递员送货路上猝死
1.你认为快递员该如何管理自己的工作压力?答:(1)消除工作压力源。压力源通常包括两个方法:永久和暂时消除工作压力源。一般来说,永远消除压力源只有在员工换到了更适合其你能力与价值观的工作岗位上时才会出现。暂时消除工作压力源是指个体暂时从压力源中撤出的方法。另外,休假和节假日也可以暂时使员工从工作娱乐环境中撤出。(2)合理的管理时间。工作超负荷和巨大的工作紧张性刺激,特别容易导致时间压力和超时工作。员工应合理安排自己的事情,努力使自己有效地工作,愉快的生活。时间管理可以帮助员工们最有效果、最有效率地利用他们花在工作上的时间,将超负荷的工作压力最小化,为工作和业余活动划分优先次序,从而有缓解员工面临的各种工作压力。(3)调整认知方式。一个人的心态和思维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对周围事物的态度和看法。乐观、积极、自信的人面对挑战会适当的调整自己的行为,缓解压力,知难而上;而悲观、消极、自卑的人遇到困难会优柔寡断、焦躁不安。可见,个体的心态直接影响到其对压力的放映。主客观因素又总是制约着工作的结果,那么你就需要面对现实,恰当调整自己的工作期望值,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积极修正完美主义观。总之,变压力为动力。(4)控制压力的后果。第一种方法是体育锻炼。如慢跑、跳高、游泳等。另一种控制压力胜利后果的办法是放松和冥想。比如做深呼吸、催眠、听音乐等。(5)寻求社会支持。个体拥有的社会支持网络的数量和质量,对压力的管理和改善具有重要作用。表现为情感支持,如亲密关系、信任、友谊等。社会支持可以让员工觉得他们是有价值的。这就可以提高员工的自尊,增强处理工作压力源的信心。可以提供信息帮助员工去解释、理解甚至消除压力的来源。来自他人的情感支持可以直接缓解员工的压力体验。快递员的工作都是体力活,劳动强度大、工作负荷过重,对个人身心健康不利。
2.你认为快递公司该如何管理快递员的工作压力?答:(1)实施工作再设计。1)实施工作丰富化。工作丰富化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工作轮换;工作扩大化;是为了增加工作的种类和多样性,是工作的范围包括更多的任务。工作丰富化的目的就是改变系统工作活动单调乏味的状况,减少由于高节奏简单重复所产生的心里厌倦,以及由此产生的工作压力,最终提高工作本身的吸引力和趣味性。2)改进工作自主性。明确工作的责任要求,改进工作的自主性,可以提高员工对工作的认真负责精神,增强主人翁精神,减少由于缺乏控制所造成的工作压力。3)提供及时有效地反馈。能够有效提高员工工作活动过程中的计划性和控制性,进而达到缓解工作压力的目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工作中的反馈体系,多角度开辟反馈渠道,为员工提供风多、更有效的反馈信息。比如,张贴工作进度统计表、薪酬结构表等各种使用表格。(2)实施员工帮助计划(EAP);它是组织为其成员设置的一套系统的、长期的福利与支持项目,主要通过专业人员对组织的诊断、建议和对员工及其直属亲人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和咨询,以帮助解决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各种心里和行为问题,提高员工在组织中的工作绩效。
EPA的作用:第一,组织通过EAP,可以降低离职缺勤率和事故率,节省招聘费用,从而降低成本。第二,组织通过EAP可以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个人工作与生活质量,提高员工满意度,提升工作生产率。第三,EAP服务可以帮助组织创建积极将抗的组织文化。组织可以从实施工作再设计和实施员工帮助计划等方面管理员工的压力。
案例二:地球人挤爆“最佳工作”招聘网站
1.你认为影响员工工作满意的因素有哪些?答:影响员工工作满意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环境、工作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工作报酬、员工发展、监督机制和同事关系等。
2.联系案例谈谈你对提高员工工作满意的建议。答:(1)工作背景的满意度。其中包括:薪酬福利,对工资、奖金、补贴、医疗保险、假期等的满意程度;工作时间,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恰当的加班制度等;工作空间,工作场所的地区环境、工作必需设备及其他资源的配备等。(2)工作群体的满意度。包括:合作协同度,上级的信任、支持、指导,同事的相互理解以及下级的领会能力,完成任务的情况;信息开放程度,信息渠道通畅、信息传播准确高效等;企业了解程度,对企业历史、价值观、战略等的理解和认可程度;组织参与度,意见和建议得到重视,参加决策等。
案例三:张宇的危机
1.张宇如何摆脱危机?答:首先,学会改变工作方式,提升自己的职业竞争力;其次,如果经过深入的分析,发现自己的性格与职业的要求确定不匹配,那就需要及时地调整职业的选择和方向。
2.这个案例给你的启示是什么?答:(1)性格对一个人的职场成功有着很大的影响。性格也会影响一个人职业发展的前景。职业心理性的研究表明,不同的职业对从业者的性格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性格影响着一个人对职业的适应性,一定的性格适宜从事一定的职业。性格对一个人的职场成功有着很大的影响。如果一个人从事的职业与她的性格相适宜,工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心情舒畅,容易取得成功。如果性格与职业不相适应,这种性格就会阻碍工作的顺利进展,使从业者感到被动,缺乏兴趣,倦怠,力不从心,精神紧张,工作上成功概率也会较小。(2)性格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后天的培养,当发现自己的性格与职业的匹配度不高时,可以通过个人努力来弥补。虽然很多工作对性格品质有着特定的要求,如果选择某一职业需要具备这一
职业所要求的性格特征,但是,性格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后天的培养,并不是无法改变的,每个人在社会中都会因为种种外界原因而改变自己的一些性格特性,也许这种改变会让人意外发现自己的潜力。另外,人的性格并不能决定他的社会价值与成就水平。当发现自己的性格与职业的匹配度不高时,可以通过个人努力来弥补。当然,一个人在自己适宜的职业中不努力也不会成功。如果性格无法改变,则从新择业。
案例四:总裁的办法可行吗?
1.请结合案例分析该公司员工工作压力的主要来源。答: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导致员工产生压力的来源主要有:1)工作负荷过重;管理人员常常分配给员工太多的任务并要求按时完成。2)角色冲突;调查表明,80%的公司员工曾经因工作不和而烦恼。公司有许多职位,但鲜有事业。3)角色模糊;许多员工抱怨他们没有得到关怀,不知道公司正在发生的事情,也没有人高速他们工作绩效如何。4)人际关系;公司总裁为公司各级员工之间的钩心斗角而忧虑。
2.你认为总裁减轻员工工作压力的措施是否可行?为什么?
答:总裁减轻员工工作压力的措施是可行的。1)在一定程度上可行,因为关注员工自身的长远发展,和其经济利益挂钩;2)但不代表效果就一定令人满意,总裁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员的非陪与安排的合理性,如果组织本身的人员结构就不合理,对应的岗位上也就没有安排合适的人选,那么总裁的做法就很可能出问题。还有一些问题(诸如公司内部矛盾的处理)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措施,所以可能无法保证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也无法降低其离职率。这是管理层值得深思的问题。
案例五:三个臭皮匠和三个和尚
1.为什么会出现“1+1+1>3”和1+1+1<3这样两个相互矛盾、结果截然相反的算式呢?
答:1.群体组合与群体活动效率的关系。1)1+1+1>3是指拥有各种能力和信息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由于彼此心理相容,其工作绩效会很高。因为在结构合理的群体中,可以把成员的知识、智能、经验和心理特征融合在一起,取长补短,形成一股新的和个体力量总和有本质区别的力量。这样群体的组合会对群体活动祈祷增效作用。2)1+1+1<3是指社会惰化又称“社会性磨洋工”,是指个体与他人共同工作时比自己单独工作付出的努力更少的倾向。即在群体活动时,人有一种惰性与依赖性,会降低各成员的活动动机和参与活动的主动性,影响活动效率,是一种减效作用。
2.在管理工作中如何避免1+1+1<3现象的发生?答:1.明确彼此的职责;2.增进沟通和理解,加强信任、互信;3.完成目标的成就属于整个群体的。
(五)论述题
1.请结合工作或生活实际,论述印象管理的策略。
答:1)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陌生人之间初次接触时,端庄大方的穿着、自然得体的举止可以显示出其成熟稳健的魅力,往往能给对方留下愉快的印象,有利于以后进一步交往。相反,不修边幅,蓬头土后面,势必会引起他人的反感,从而影响正常的交流;当然,如果过分修饰自己,浓妆艳抹、法式奇异或胡须造型与众不同等,给人的印象也会不舒服,甚至对其人格产生怀疑,容易使对方疏远自己。清新淡雅的仪容修饰是留给他人良好的第一印象的基础。2)角色置换;是指站在别人的立场上,体验别人的角色,了解别人在特定情境中的情感与期望。我们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别人对于我们如何行为都有一定的角色期望。当我们的行为符合角色期望时,别人就会愉快的接纳,产生好印象;当我们的行为不符合角色期望时,别人就会产生拒绝反应,从而产生不良印象。通过角色置换,可以了解别人对我们有什么样的期望,怎样自我表现才是恰当的,是自己的表现更负荷他人的愿望,给别人留下良好的印象。3)相互支持;在社会生活中,个人的行为要于人有益、于己有利、相互支持,这样才能让别人感到愉悦和可信。在别人出现失误或面临困难而不能顺利实现自己的期望时,不是积极帮助别人,而是袖手旁观、幸灾乐祸甚至落井下石,这种基本态度和处事方式会是别人的尊严受到威胁,在别人面临艰难或危机时主动给予帮助和支持,则可以使一般社会关系更加稳固,也可以使双方的友情发展到一个更高的水平。4)由衷地赞美他人的有点;
1、直言夸奖法;
2、挖掘不明显的有点加以赞扬;
3、赞美要实事求是;
4、赞美要发自内心。5)自我显示;主动展示给他人的印象管理政策。这种政策常常可以使别人在内心感受到与他的差距,从而引发别人的内疚或倾慕。
假使这些政策的使用熟练而小心,动机善良而纯正,的确能成功地提高个人魅力。然而,如果使用时为了不可告人的目地,或不注意把握分寸,则会招致他人的蔑视或厌恶。
2.请结合自身实际,论述从个人角度出发应如何进行压力管理。
答:同上案例分析
(一)1)消除工作压力源,2)合理地管理时间3)调整认知方式4)控制压力的后果5)寻求社会支持
3.请结合实际,论述组织压力管理的策略。
答:1)实施工作再设计。同上案例
(一);2)运用目标管理;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应为管理者和员工设置明确的、特定的、具
有挑战性的工作目标,并且为目标完成的程度提供及时的信息反馈,这样可以增强员工的工作动机,提高其工作的效率水平。不仅对管理者和员工有激励作用,而且也可以使他们清楚地了解组织的期望、消除角色冲突。3)进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和培训;
1、组织应当承担起辅导和支持员工进行职业规划的责任,将员工的发展纳入组织总的发展目标之中;
2、为员工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咨询和培训等服务,不仅能够缓解员工过重的压力,而且又能提高组织绩效。
3、组织也应为员工提供各个方面的培训和咨询,包括专业的咨询和培训、解决问题技能的培训等;
4、给员工提供压力管理培训,帮助员工了解、识别压力的来源。4)加强组织内部的沟通;组织内部沟通包括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两种。坦诚的双向沟通能够增强管理者与员工间的信任与理解。管理者通过了解员工的真实想法及心中存在的困惑,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减少工作压力,因而,组织应努力营造信任、合作、融洽的文化氛围,对员工的思想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5)实施员工帮助计划;同案例
(一)4.请结合工作或生活实际,论述造成沟通障碍的主要因素。
答:1)选择性直觉;信息接受者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动机、经验、背景以及其他个性特点有选择的去看或去听信息。解码时还会把自己的兴趣和期望带进信息中。2)信息过滤;指发送者有意操纵信息,以使信息显得对接受者更为有利。在进行整合时,个人的知识经验、兴趣也加入进去,并因此而导致了过滤。3)情绪状态;对信息的传递影响很大,如果双方都处在激情状态或心情不佳时刻,就难以沟通一件,甚至会歪曲对方的信息。语言的不准确有时也会挑动起各种各样的情绪,这种情绪可能会更进一步歪曲信息的含义。接受者的情绪感受也会使个体对同一信息的解释截然不同,极端的情绪体验如狂喜或伤悲都可能产生情绪性解释,而大大阻碍有效的沟通。4)沟通焦虑;它会影响到全部沟通技术的使用。比如,沟通焦虑者很难与其他人进行面对面交谈。口头沟通的焦虑者通常会回避那些要求他们进行口头沟通的情境,他们为了把沟通需要降低到最低限度,有时也会扭曲工作中的沟通要求。5)语义障碍;语言毕竟不是思想本身,他只是表达思想的符号系统。年龄、教育和文化背景是影响一个人的语言风格及其对词汇界定的三个最主要的因素。由于人们的语言修养不同,有的人表达很清楚,有的人表达不清。用语言表达思想、事物,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语义上的障碍,如语言使用不当、文字不通顺、文字模棱两可、口齿不清等。
5.联系生活和工作实际,论述有效沟通的途径。
答:1)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在运用语言文字上,要做到语言真挚动人,使用对方容易接受的词句,同事措辞要恰当,做到通俗易懂等等。信息发送者一定要根据接受者的知识经验背景、需要等特点确定恰当的表达方式。2)积极倾听;在有效沟通中,听有时的确比说更重要。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学会积极地倾听。倾听是对信息进行积极主动的搜寻。接受者和发送者双方都在思考。积极倾听的4项基本要求:
1、专注
2、移情
3、接受
4、对完整性负责的意愿。3)运用反馈;很多沟通问题都是由于误解或信息不准确造成的,如果管理者有意识地学习和掌握一些反馈的技巧,则会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反馈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用语言的方式,也可以用非语言的方式;可以是积极的,可可以是消极的。对积极反馈的感知比对消极反馈更快、更准,积极反馈总是容易被接受。4)采用恰当的沟通方式;选用恰当的沟通方式对有效沟通是十分重要的,从沟通的速度方面来看,利用口头和非正式的沟通方式就比书面的和正式的沟通速度快;从反馈上看,面对面沟通可以获得立即的反应,从接受效果来看,不同的渠道,会造成不同的接收效果,正式的书面通知,会使接收者十分重视,总之,要根据沟通渠道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沟通方式。5)注意非语言信息等;从传递的信息的角度来看,在沟通过程中人们需要注意自己的动作,确保它与语言相搭配并起到强化的作用。从接收信息的角度来看,沟通的双方必须懂得辨别对方非语言信息的意义,注意交谈的细节,不要忽视对方的想法和感受。一是理解别人的身体语言,二是恰当使用自己的身体语言。
6.论述在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如何做到员工的能力与工作任务合理匹配。
答:能力是直接影响活动效率并保证人顺利完成某种活动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对于管理者来说,要做到员工的能力与工作任务合理匹配,可从如下四方面着手:1)对组织成员的能力进行全面了解;作为管理者可以先利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先了解员工的学历、特长和技能等能力,然后决定如何安排工作。简单的工作由能力较低的人去做,复杂的工作由能力高的人去做。2)做到人尽其才,避免大材小用和小材大用;简单的工作任务由能力高的人去做就是大材小用,是对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而复杂的工作任务由能力较低的人去做则是小材大用,会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优劣产生影响,属于组织中人力资源配置上的一种失效,人也会产生挫折感,进而失去对工作的兴趣和努力。例如:本科生做保安就是大材小用对保安工作也会提不起兴趣,而让只有初等学历的人做保安满意度会高,工作会很出色。3)在人员优化组合时,注意能力类型差异的互补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团体的协作作用;例如:班组中可以以老带新、能力、技术高低搭配、责任到位、业务求精。人员优化组合时可以将有共同归属感和认同感的人组合在一起,可以主动为实现群体目标而奋斗;4)当员工的能力与工作任务不能匹配时,要对员工进行培训;通过对员工个人技能培训、企业培训、一对一培训,必要的还可以送出去培训等方法。通过对能力较低的人的培养使其的能力提升后去做适当的工作。
第三篇:保险案例分析和论述题(teniu推荐)
(一)、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身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前半个月病故。现在王某的妻子和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怎么处理?
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这里出现2个问题,王某和妻子分居2年以上,就认定为离婚,他的继承人就是他的儿子,而且他的儿子如果年满18周岁,将由本人进行申请继承;未满18周岁将由王妻作为监护人进行申请。如果没有构成离婚,王妻可以直接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进行申请继承。保险身故理赔讲究的是法律专业性,备选答案只有2个,只能是王妻,否则王某的儿子也可以申请,答案就会有变化。拿分走人。
指定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则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保险利益现只考虑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在理赔时不需要(考虑到离婚的情况),所以应由王某的妻子继承。《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王某,女,2岁时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地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日常所需费用由王某父亲承担。4岁时王某父亲再婚,王某遂与其父、继母在B地生活,故从A地幼儿园转至B地某幼儿园。在转幼儿园前三个月,王某外公替她投保了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在转幼儿园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王某不幸落水溺水身亡。事后,王某外公报了案并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予以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分析:
一、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很难说明王某同意其外公为其投保,王某的外公对王某的确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本案应另当别论。
在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已非单纯的亲戚关系。王某年幼,属无民事权处行为人,丧母后其父就为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王某在2岁至3岁时由外公外婆照料,其父仅支付日常所需费用,实际上此时王某父亲已将其对王某的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王某的外公外婆,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的委托监护人。
监护权的内容,对未成年来讲,基本上同于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教监护和财产管理的权利。故王某的外公对王某的委托监护权基本上同于亲权,从此意义上来讲,王某的外公同王某父亲一样对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投保少儿平安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任何权利都要以一定的实有利益为基础,权利都要体现权利人的权益,但监护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监护人自身的权益,所以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即监护人不享有利益。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虽有权
为王某投保,但因其不享有利益,所以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金只能作为王某的遗产来处理。王某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该保险金理应为其所得。
案例结论:王某的外公有权利为其投保,但不能作为受益人去领取保险金。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处理,交给王某的父亲。
(三)、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一天,于某到某名山旅游时不幸被车撞死。事后肇事司机赔偿8万元,有人认为根据代位原则,这笔赔款应该归保险公司,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分析:
不正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所谓的代位求偿只是财产保险适用。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赔偿的钱该归于某法定继承人所有,既总共能得到10万加8万共18的赔偿
(四)、“80后”的小王有一个经商的姐姐,今年公司业务不但没有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且还出现了不错的利润增长,于是想趁机把开了多年的一辆帕萨特给换了,而小王正好有买车的想法。一个想买车,一个想换车,于是小王就从自己姐姐那里以2万元的“亲情价”买了这辆二手帕萨特。在过户完之后,小王便为这辆车以新车的价格投了保。车辆在今年5月份出险后,该保险公司一开始初步评估的维修费用为3万多元,但是事后,保险公司发现这辆车的“买入价”仅为2万多元时,便“改口”说最多只能赔2万元。小王就想不通了,为什么以新车价进行的投保,却不能按照新车价来赔呢?小王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和做法都很不合理,他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先向“太平洋律师团”进行一些法律咨询。
律师视点: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分析认为,《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一般机动车保险,基本都是前述法律规定的不定值保险。所谓“按照新车投保”,实际上是按照新车的价格数额确定保险金额。无论保险金额是多少,一旦发生损失,都应该按照您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这个案子中,事实上保险金额按照新车价值计算,当然远不止2万元。2万元的购买价是友情半卖半送,并不反映车辆真实的价值。假如您虽然花了2万元,但是车的实际价值是5万元,那么出现3万多的实际损失是完全有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得到3万多的保险赔偿,而不能被限制仅仅是2万元保险赔偿金。
但是,假如您是2万元买的车,可是车的实际价值仅仅2.5万元,如果修理费就要3万多,那么就远远超过了车的实际价值,在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恐怕最多只能赔偿2.5万元保险金了。
还有一个问题,很多人都在质疑,这辆车售价2万元,那么实际价值估计也多不到哪里去,为何在投保的时候,要按照新车投保?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这个问题,有很多不同理论的争辩,很难用简短的话说清楚。不过,现在越来越多的倾向是,如果一辆车不是新车,那么应当按照其实际价值投保,而不应该再按照新车价值投保了。
该不该买保险
观点一:
仔细盘算了自己这几年的保险工作,几乎没有男士主动向自己买过保险,身边的男性朋友
80%都反对保险,基本都是女性朋友先帮自己和孩子购买保险,然后再强制性的要求自己的老公购买。网络客户也是女性的居多,有些保单没有签成也是因为老公反对。曾经有一对夫妻,老公因为老婆私下买了保险而跟她吵架,冷战。真的觉得好困惑,作为家庭的家庭支柱,一家之主,他们怎么能够如此的不负责任。
我们公司有一位同事的弟弟,是家庭支柱,因为两个孩子很小,全家没有保险,这个同事想先给弟弟买份意外险,自己出钱弟弟签字就可以了。没想到弟弟居然还是反对,说保险没用,什么意外,疾病,发生概率都很低,自己身强力壮不需要,说什么也不肯签字。同事苦口婆心劝了好久,还是徒劳无功。天有不测风云,弟弟出差时发生车祸走了,什么也没有留下。本来安心做全职太太的妻子也得重新出来面对社会,什么也不懂只能靠苦力来养活家人,两个孩子别说上学了,连温饱都是问题。想想都觉得遗憾与心酸,当时要不是弟弟反对,签了保单,这个家庭也可以拿到20万的理赔金,渡过难关。
有些男性客户QQ咨询我时,都只是问有什么好产品适合孩子的,而自己则是“净身”在社会打拼。我问为什么要给孩子买保险,他们回答基本都是“为了孩子以后好”“孩子很脆弱,大人关系不大”“自己会赚钱,有安全意识”等。实际上他们都不知道保险是什么,能解决什么问题。
试想下,大人身体健康,收入不中断,还怕孩子没钱读书?古语云“可怜天下父母心”,尤其是中国的父母,最后一口气也是为了孩子,但是爱孩子应该科学吧。作为家庭支柱,却没有一份保险,这难道不是一份愚蠢的爱吗?活着为了孩子拼命挣钱,当风险来了又后悔莫及,甚至留下好多的债务与房贷,让父母、孩子、妻子来承担,这是大男人所为吗?
男性为什么要提前规划?因为大部分男性产品费率都比女性高,男性都是家庭经济支柱,可能需要经常外出,男性也爱抽烟、喝酒、熬夜、工作压力大,性格好强,喜欢风险活动,又不懂的排出压力,发生重疾和意外的概率都比女性高。如果没有保险,一旦出现风险,孩子还小,妻子收入微薄甚至没有收入,整个家庭就陷入瘫痪状态。就算是企业家或者做生意的人也需要商业保险的,万一发生风险,也不会因为出现风险让企业停止运作,保险金可以保证企业资金链不会中断。
但有时候男性过于自信,总觉得风险离自己很远,那些意外与疾病都是发生再别人身上,有点盲目乐观,而且觉得自己会赚钱,还愁没钱看病?他们觉得保险一无是处,只是小女人过于敏感。现在每天翻开报纸就是毒馒头、瘦肉精火腿、塑化剂、地沟油。。。看得胆战心惊,食品安全已经成了健康安全的隐患了。这一刻身体健康,难保下一刻身体某个器官就造反了。
我们不是神仙,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结束,什么地方会成为我们的终点。如果你是有价值的人,对于别人是一个精神与物质双重依靠与支柱,你就没有理由不买保险,否则真的可以被称为:不仁、不义、没智慧,没责任心,没爱心,不动安排自己人生的“地道傻瓜”了。真的希望我身边的家庭支柱——男人们,为了家庭孩子父母妻子以及自己所爱的人,优先为自己购买足够的保险,特别是寿险,意外,重疾,我不想再看到女人在家庭破碎的时候,那挣扎,痛苦的眼神了。不要再提人走了或生病了,赔钱也没有用等说法了,谁会跟钱过不去,而且保险金其实也是爱的延续,他代表的是你对家人的责任,他倾注的是你对家人的爱。保险虽不是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却可以让活着的人没有负担,继续快乐的生活,让生病的人更加安详与有尊严,甚至可以延长生命的质量。男士们,大丈夫有所为有所不为,正是你肩上的责任与担子,为自己做一个规划全面的保障,让你柔弱的妻儿,年迈的父母都纳入一个强大的保障中。这才不枉你生为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
观点二:
最近这段时间自己亲身接触保险,从保险代理人考试到保险课程培训,还有关于保险的讲座及和朋友同学就保险各抒己见.以下是我的一些发现和认识.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也就是这么短暂的几年,这几年里人们对保险的看法也在发生着变化,从保险销售人员踏破铁鞋地寻找伊人,到师姐在没有任何人的劝说下当机立断地在社区门口签下一保单,这也许能说明保险和股票,住房一样开始人们成为生活的一部分.1.为什么买保险
保险,顾名思义 就是对你不能把握事物的一种转嫁风险的方式.就好比你不知道自己可能会在什么时候得病,得什么病,你也不知道自己可能会在什么时候发生意外而无法自我料理,当然,如果你是一个生死由天的人,而且你可以很潇洒地走向极乐世界,那就不要花钱到这上面.因为保险这东西所能带来的利润价值肯定不会让你成为富翁,它所带来的就是给受伤的群体减少一些疼痛感,给需要保护的群体一些安全感。在就保的人士中,高学历的越来越多,他们对保险已经不是那种被迫性的接受而是需求性的咨询,还有这群体主要集中在25-40之间,而那些文革前的知识分子却还是一种排斥的心理。由此见得社会在进步,生活在提高,但同时工作压力在增大,越来越多的人凭借着自己的努力,摆脱了贫困,走向了小康,但同时这些社会中坚力量对自己目前的生活越来越没安全感,因为在这信息的时代变化实在太快,“一不小心”可能就跟不上,同时计划生育后的模范家庭,2个夫妻,4个老人,一个小孩,要让老人安享晚年,要让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家庭的责任感真的越来越重。
2.买什么保险?
保险有这么几种类型
-教育险 保障子女能平平安安直到就业。这种险种,个人觉得应该还不错,可怜天下父母心,教育产业化后,父母花在子女教育上的钱就如流水般的,各种名目的教育经费还有培养费用,学个钢琴,请各家教,那可都是血汗钱,但为了孩子,父母还是咬咬牙,“养一个孩子比生一个孩子要难上千百倍了”,但如果孩子不懂父母心,就如华南农业大学那几个在黑色三月把自己生命轻易就交给上帝的人,他们的父母在这孩子上的投注就付之东流了。这种保险可以有因疾病和意外身故而得到的赔偿金,孩子如果平安就当成给孩子的私房钱。-健康险健康险有住院医疗和重大疾病等。这种险种,大家要注意的是,很多人没仔细看清楚条例,想当然的认为只要住院或则生了疾病的就可以报。其实,根据保险行业和医师协会的定义,重大疾病,男性28种,女性30种。如果没有在这里面的就不算重大疾病。记得有个朋友买了份保险,其中有重疾,后来,他得了肺炎,保险公司不给报,因为肺炎不在重疾里头,所以,大家一定要清楚哪些是有保的,哪些是没保的,条款清楚,理解更重要,不然,真出事,怒气冲冠也无济于事。
-意外险意外险比较简单的就是我们平时乘坐交通工具时买的,还有特定的意外险种,这里也是有特别规定的,也是要特别仔细了解条款。
-投资储蓄险 这么多人投了保,保险公司有了一笔资金,这笔资金当然不能藏在地下了,就会拿去买国债,买股票,办银行等各种投资,所以他们也有一批金融巨子来运作这些资金,产生了利息就以分红的方式给到各个户头。就如平安即将推出的投联险。当然这种险种多数会和教育、健康、意外一起组成万能险种。
观点三:
如今, 保险一词对大多数百姓已不再陌生。随着改革开放, 端铁饭碗的人越来越少, 再加上近年银行利率一再下调, 以及全国城镇职工医疗改革的实施, 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保险。各保险公司也不失时机地推出了五花八门的险种, 保险代理人更是纷纷登场,四处游说, 力劝人们赶快买保险, 甚至误导为买保险即是存钱, 又可买个保障、踏实, 一举多得。结果一些人在保险代理人的劝说下稀里糊涂买下保险, 可定下神来很快又后悔, 觉得上了当, 再去退保。19 9 8 年末, 中国的保险市场掀起了退保风, 被业内人士喻为少有的“ 严冬”。其实就目前来看, 中国的百姓没有必要急于向发达国家看齐, 人人买商业保险。因为我们的生活还比不上发达国家, 只是温饱型, 百姓手中的余钱并不多, 对商业保险只能是“想说爱你不容易” , 而并非一些人认为的“保险意识差” , 谁还不知道保险比不保险强。那么目前到底该不该买保险? 买什么保险好? 多数人对此并不清楚, 看保险如同雾里看花, 想买又怕上当。让我们听听专家是怎么说的。首先投保人要对保险有个正确的认识。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以赢利为目的的, 保险是一种商品, 因此买保险就是花钱, 得到的是风险保险, 即: 万一遇上天灾人祸, 可得到经济补偿。
二、不能把保险等同于储蓄, 保险公司不是银行, 你的钱不能随意存取, 不到出“意外”“身故” “高残”或到约定的时间, 是绝拿不出钱的。
三、商业保险是对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的补充, 社会保险只是保障了你最基本的生活、医疗等需要, 如想获得较高的生活质量, 更好的医疗保障, 可以靠商业保险来补充。
其次, 投保前应想清楚该给谁保险。即你想达到什么目的, 养老? 抚养子女? 或是担心得了大病后的医疗、护理费用等。的确, 保险买的就是“ 万一” , 而“ 万一”人人都可能会有, 不论你年龄大小、健康与否。但“ 万一”的可能性有多大梦人和人不一样。比如: 经常出门在外或从事一定危险职业的人, 应该考虑为自己买保险, 因为你的收人可能就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而急于给小孩买养老保险, 尽管出于爱心, 其实意义并不大, 可能还会有副作用。目前,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完善, 据测算, 一般的病症, 包括癌症在内的常见病的治疗费用, 基本上能够解决, 超出费用上限的几率少于0.5%。但不容置疑, 这0.5% 就确实需要商业保险等其他途径来解决。
再次, 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你的收人是否允许。谁都知道保险比不保险好, 但必须因人而宜。有固定职业、收入较高者, 可不必顾虑;收人较低或目前收人尚可, 但职业不稳定者, 应慎重考虑。因为目前除财险、意外伤害费率较低, 一般的寿险费率都较高。特别是想获得较高的保险保障, 必须有较高的投人。买的少, 一旦有事, 也只能是杯水车薪。而一年儿千元的保费, 一交少则10 年, 多则3 0 年, 对一般收人的人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你能否承受了也就是说除去吃穿用、娱乐、教育等所有家庭开销外, 你能否长期拿出较大的一笔钱去买个心里踏实?
其实, 选买保险是很专业的一项工作, 特别是当前我国保险市场还很不规范, 保险条款很不完善, 保户的利益也就很难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投保容易索赔难,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因此, 面对保险这种特殊的、不成熟的“商品” , 专家忠告, 想投保时, 最好先请一位有专业水平、品德端正的保险经纪人或具有相应水平的人, 为你设计一个最佳方案。万不可随波逐流, 人云亦云。
第四篇:公共关系学论述题及案例分析
论述题
1.试述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人际关系”主要指个人关系、私人关系,即个人在社会交往实践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
(1)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的联系:从内容上看,公共关系包括了一部分人际关系。组织的公关活动包括了组织中的个人与公众对象之间的关系,公众对象中也存在看许多个体的对象。因此组织与公众的关系也经常表现为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即代表组织的个人与公众群体中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从方法上看,公共关系实务也包括十人际沟通的技巧,即面对面的情感交流和说服技巧。公关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具有良好的交际素质与涵养。良好的个人关系必有助于组织公共关系的成功。
(2)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区别:首先,从主体上看,公共关系的行为主体是组织,人际关系的行为主体仅是个人。其次,从对象上看,公共关系的对象是与组织相关的所有公众及其舆论,而人际关系则包含许多与组织无关的私人关系对象。再次,从内容上看,公共关系是一种组织的管理活动与职能,处理的是组织事务和公众事务。人际关系处理的许多私人事务与公众没有关系。最后,从方式上看,公共关系十分强调,运用公众传播和大众传播的方式作远距离、大范围的公众沟通,人际关系则比较局限于面对面、个体对个体的交流方式。
“人际关系”侧重从人的“理和行为的角度来探讨人和人的关系,而公共关系则从信息传播沟通的角度研究人和人的关系。这二种“关系学”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也有明确的区别,不可混淆。
2.联系实际说明选择和应用传播媒介的四个基本原则?
答:面对众多的媒介,应该如何选择和使用才更加有效和经济,这是实施传播过程中的首要问题。选择和应用传播媒介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联系目标原则
根据公共关系的具体目标和工作要求选择和使用传播媒介和沟通方法。即选择和使用的手段和方法须符合公共关系工作的性质和要求,才可能充分发挥其功能。
公共关系可加以利用的各种媒介,都有其特定的功能,能够为公共关系的某一目的服务。选择媒介首先应该考虑本组织公共关系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要求。要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可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要与社会名流沟通,可采用招待会、宴会的方式;要树立社会信誉,就必须从完善产品质量和系列性服务项目人手;要缓解组织内部紧张关系,则可通过对话、座谈会及各种内部传播的方式。
(2)适应对象原则
根据公共关系对象的特征选择和使用传播媒介与沟通方法。即根据不同的公众对象选用不同的传播方法,才可能使信息有效地到达目标公众,并被公众所接受。
不同的公众对象,适用不同的传播媒介。要使信息有效地到达公众对象,就必须考虑公众对象的经济状况、教育程度、职业习惯、生活方式及他们通常接受信息的习惯(如阅读、听广播)等等,根据这些情况去选择适当的传播工具。例如,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公众宜采用广播、电视;对于喜欢阅读思考的知识分子应多采用报纸、杂志;对于经常加班加点、行踪不定的出租汽车司机最好用电台广播;一个产品的信息要引起儿童的注意和兴趣,最好制作成电视卡通节目等等。
(3)区别内容原则
根据传播内容的具体特点来选择和使用传播媒介与沟通方法。即根据传播的内容来决定传播的形式,使传播形式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需要传播的内容用什么形式来表达才能获得最好的效果?这应该根据信息内容的特点,结合传播媒介的特点来考虑。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需要反复思索才能明白,就应该用印刷媒介(如报纸、杂志),而不宜用广播、电视,因其传播效果瞬间即逝。需要报导的内容涉及一个生动有趣的活动过程,则宜用电视或电影,容易产生诱人的效果。为扩大商标徽记的影响向社会
征求设计稿件,可用新闻或广告;而要回答某个消费者的投诉,只需面谈、电话或书信方式。
(4)合乎经济原则
根据具体的经济能力和最经济的条件选择和使用传播媒介和沟通方法。即根据组织的公共关系预算和传播投资能力,量力而行,精打细算,争取在最经济在条件下获得尽可能大的传播效益。
组织的公共关系经费一般都很有限。成功的公共关系应该在最经济的条件下去争取尽可能大的社会传播效益。所以在选择媒介时应该量力而行。同时,传播活动也需要有经营头脑,比如人际传播在经费开支的绝对额来说比较节省,但大众传播(如广告)的作用范围广泛,所以它的单位平均成本可能更低。新闻传播比广告节省得多,但也可能招来许多意想不到的额外赞助负担。因此,考虑经济合算的原则还需从实际效果出发。健全的公共关系工作需要有稳定的财务支持,而有效的公共关系应把有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
五、案例分析题
“三高”为中国申奥放歌
2001年6月23日晚,昔日皇家禁宛中乐声翩翩,弦歌阵阵。世界著名三大男高音歌唱家在紫禁城午门广场联袂演出,在“6·23国际奥林匹克日”掀起北京申奥活动的高潮。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和数万热情的中外观众-同观赏了这场精彩的演出。
当晚三位“歌剧之王”身着黑色燕尾服,站在了紫禁城的古老红墙之间的舞台上神采奕奕,他们演唱了近三十首脍炙人口的歌剧选段或歌曲。从卡雷拉斯的《我知道这个花园》,到多明戈的《星光灿烂》到帕瓦罗蒂的《今夜无人入睡》,宏亮且有穿透力的歌声,赢得了现场3万名观众的热烈掌声。
昔日这里曾经钟鼓齐鸣,如今西方歌剧在这里缭绕;昔日皇帝曾在这里议政,如今三位西方音乐大师在这里纵情高歌。东方建筑的神韵与西方艺术经典在这里达成了完美的交融,古老的紫禁城在一个充满激情的夜晚被唤醒,改革开放的中国以一场东西文化交融的音乐盛会,向世界展示他们积极走向世界的宽阔胸怀。紫禁城午门广场,“歌剧之王” 帕瓦罗蒂、多明戈、卡雷拉斯深情演绎音乐盛典,取得了空前的成功,音乐会电视直播可覆盖全球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3亿观众。试运用公共关系学中的相关知识分析评点这一案例。知 识 点:
世界著名三大男高音歌唱家在紫禁城午门广场联袂演出,在“6·23国际奥林匹克日”掀起北京申奥活动的高潮是借助了公共关系学中名流公众的效应。(1)借助于社会名流的知识和专长
策划组织借助名流的知名度扩大组织的公共关系网络、扩大组织的公众影响力,丰满组织的社会形象。无形中使组织增添了一笔知识财富、信息财富。(2)借助于社会名流的社会声望 一般公众存在“崇尚英雄”、“崇拜明星”的社会心理,组织与社会名流建立良好关系,就会将本组织的名字与社会名流的名望联系在一起,利用公众崇拜名流的心理,提高了本组织在公众心目中的位置。分析评点:
名流公众指那些对社会舆论和社会生活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的有名望人士。这类关系对象的数量有限,但对传播的作用很大,能在舆论中迅速“聚焦”,影响力很强。通过社会名流去影响公众和舆论,往往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世界著名三大男高音歌唱家首聚北京,为中国放歌,这是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空前创举,其文化含量及影响力都将在21世纪的开年之页留下深刻的痕迹,并赋予古典艺术活动前所未有的商业价值。
1.公共关系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公共关系的职责是指公共关系在组织的行政管理或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范围及其应当承
担的责任。其最基本的职责是:
(1)收集信息。公共关系首先要履行收集信息、监督环境的职责,即作为组织的预警系统,运用各种调查研究分析的方法,收集信息、监视环境、反馈舆论、预测趋势、评估效果,以帮助组织对复杂、多变的公众环境保持高度的敏感性,维持组织与整个社会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2)辅助决策。公共关系在组织的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要协助决策者考虑复杂的社会因素,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从社会公众和整体环境的角度评价决策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后果,使决策目标能够反映公众的利益,使决策方案具备一定的社会适应力和社会应变力,使决策实施的效果有利于树立组织的良好形象。
(3)传播推广。公共关系在组织经营管理中履行传播推广的职责,即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将组织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传播出去,争取公众对组织的了解和理解,提高组织及其产品、人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组织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4)协调沟通。公共关系是组织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一种协调沟通机制,即运用各种协调、沟通的手段,为组织疏通渠道、发展关系、广交朋友,减少摩擦、化解敌意、调解冲突,成为组织与各类公众交往的桥梁,为组织的生存、发展创造“人和”的环境。
(5)提供服务。公共关系工作本身就是一种服务工作,它的管理地位和日常业务都具有明显的服务性质。公共关系工作的成效也需要以其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公共关系通过信息性、传播性、协调性、支持性、辅助性的服务使组织内部运转得更加顺畅、协调,使组织外部环境更加和谐、良好。
2.试述电视在传播信息中的优势和弱点。
电视是用电子技术传送活动图象的通讯方式。它应用电子技术把静止或活动景物的影象进行光电转换,然后将电信号传送出去使远方能即时重现影象。(1)电视的优势:
①视听结合传达效果好。它用形象和声音表达思想,这比报纸只靠文字符号和广播只靠声音来表达要直观得多。电视这种形象和声音相结合的表达手段,最符合人类感受客观事件的习惯,因而最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②纪实性强、有现场感。它可以对事物作直接目击报道。电视能让观众直接看到事物的情境。这种纪实性使电视报道告别逼真、可信、能使观众生产亲临其境的现场感和参与感,时间上的同时性、空间上的同位性,对事件的纪实性最强。
③传播迅速、影响面大。它与广播一样,用电波传送信号,向四面八方发射,把信号直接送到观众家里。传播速度快,收视观众多,影响面大。
④多种功能、娱乐性强。由于直接用图象和声音来传播信息,因此观众完全不受文化程度的限制,适应面最广泛;而且电视集各种艺术手段和传播媒介之长,是当今娱乐性最强的一种传播手段。
(2)电视传播的弱点。
①和广播一样,传播效果稍纵即逝,信息的储存性差,记录不便也难以查询。
②电视节目同样受时间顺序的限制,加上受场地、设备条件的限制,使信息的传送和接收都不如报刊、广播那样具有灵活性。
③电视节目的制作、传送、接收和保存的成本较高。
五、案例分析题 假如我是广州市长
前几年,广州市委、市政府先后举办过直接为市长作参谋的“假如我是广州市长”征文活动(后定名为“市长参谋活动”)。它具体落实在为政府职能部门出谋献策,如“房改方案千家谈”、“菜篮子工程干家谈”等的“千家谈系列活动”;还有讨论广州市风和广州人精神的“羊城新风传万家”、“羊城居委新形象”等大型公众活动等等,运用了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动员了成千上万的市民参政议政,各抒己见,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极大地提高了政府对市民 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试运用公共关系学中的相关知识分析评点这一案例。
知 识 点:
(1)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政府公共关系工作除了要广泛地了解民意之外,还要尽可能争取公众的了解。这就需要加强政府自身的传播工作,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2)政府公共关系的一种形式。公众议政活动除了面对面的对话渠道之外,现代各种大众传播媒介为社会沟通提供了具有更为广泛的参与性的方式。围绕着政府官员“头痛”、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动员公众献计献策,集思广益,也是政府公共关系的一种形式。分析评点:
(1)政府与公众的双向沟通的重要性。一个社会的开放度越高,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性就越强;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性越强,政府机构与公众的双向沟通就越重要。因此,开拓公众参与性强的社会沟通渠道,让公众的意见能够有比较充分的机会和有效的方式公开地表达出来,不仅能够使政府及时、广泛地了解各种不同意见,为制定政府政策提供依据。
(2)避免压抑引起的冲突和震荡。开拓公众参与性强的社会沟通渠道,还能使各种潜在社会摩擦与冲突能量在“微调”的状态中得到释放和缓解,避免长期压抑或积聚而引起爆发式的冲突和震荡,从而有利于形成既生动活泼,又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与社会秩序。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最广泛的普及的民主,应该发展一系列公众议政参政的社会渠道。1.公共关系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公共关系的职责是指公共关系在组织的行政管理或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范围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最基本的职责是:
(1)收集信息。公共关系首先要履行收集信息、监督环境的职责,即作为组织的预警系统,运用各种调查研究分析的方法,收集信息、监视环境、反馈舆论、预测趋势、评估效果,以帮助组织对复杂、多变的公众环境保持高度的敏感性,维持组织与整个社会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2)辅助决策。公共关系在组织的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要协助决策者考虑复杂的社会因素,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从社会公众和整体环境的角度评价决策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后果,使决策目标能够反映公众的利益,使决策方案具备一定的社会适应力和社会应变力,使决策实施的效果有利于树立组织的良好形象。
(3)传播推广。公共关系在组织经营管理中履行传播推广的职责,即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将组织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传播出去,争取公众对组织的了解和理解,提高组织及其产品、人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组织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4)协调沟通。公共关系是组织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一种协调沟通机制,即运用各种协调、沟通的手段,为组织疏通渠道、发展关系、广交朋友,减少摩擦、化解敌意、调解冲突,成为组织与各类公众交往的桥梁,为组织的生存、发展创造“人和”的环境。
(5)提供服务。公共关系工作本身就是一种服务工作,它的管理地位和日常业务都具有明显的服务性质。公共关系工作的成效也需要以其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公共关系通过信息性、传播性、协调性、支持性、辅助性的服务使组织内部运转得更加顺畅、协调,使组织外部环境更加和谐、良好。
2.试述电视在传播信息中的优势和弱点。
电视是用电子技术传送活动图象的通讯方式。它应用电子技术把静止或活动景物的影象进行光电转换,然后将电信号传送出去使远方能即时重现影象。(1)电视的优势:
①视听结合传达效果好。它用形象和声音表达思想,这比报纸只靠文字符号和广播只靠声音来表达要直观得多。电视这种形象和声音相结合的表达手段,最符合人类感受客观事件的习惯,因而最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
②纪实性强、有现场感。它可以对事物作直接目击报道。电视能让观众直接看到事物的情境。
这种纪实性使电视报道告别逼真、可信、能使观众生产亲临其境的现场感和参与感,时间上的同时性、空间上的同位性,对事件的纪实性最强。
③传播迅速、影响面大。它与广播一样,用电波传送信号,向四面八方发射,把信号直接送到观众家里。传播速度快,收视观众多,影响面大。
④多种功能、娱乐性强。由于直接用图象和声音来传播信息,因此观众完全不受文化程度的限制,适应面最广泛;而且电视集各种艺术手段和传播媒介之长,是当今娱乐性最强的一种传播手段。
(2)电视传播的弱点。
①和广播一样,传播效果稍纵即逝,信息的储存性差,记录不便也难以查询。
②电视节目同样受时间顺序的限制,加上受场地、设备条件的限制,使信息的传送和接收都不如报刊、广播那样具有灵活性。
③电视节目的制作、传送、接收和保存的成本较高。
五、案例分析题 周恩来的精彩演讲
1945年,国共谈判期间,周恩来曾应重庆“西南实业协会”的邀请,出席他们的一次星期五聚餐会,并准备演讲《当前经济形势》。在此聚餐会之前,周恩来认真阅读了当时重庆的经济材料,并且叫经济学家许涤新同志前去汇报重庆资本家存在的问题和思想动态,汇报资本家对于国民党的经济政策和官僚资本的态度等等。当时,他曾对许涤新说:“对人家讲话,必须了解对方的活思想,说出话来才不会文不对题。”“如果不抓住对方的活思想,那就很难取得应有的效果。” 星期五聚餐会上,周恩来做了《当前经济形势》的演讲。周恩来先是指出了结束抗战以后的政治问题,然后又谈了发展民族资本和社会经济等问题,最后他详尽地阐明了我党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经济纲领。听报告的人极其踊跃,不仅座无虚席,而且在讲堂的窗台和窗外,都站满了人,但会场秩序很好,只有周恩来同志的气壮山河的宏亮声音在震荡着。试运用公共关系学中的相关知识分析评点这一案例。知识点:
演讲是一种艺术程度较高的传播手段,成功的演讲是从准备开始的。做好演讲的准备。包括了解听众,熟悉主题和内容,搜集素材和资料,准备演讲稿,作适当的演练等。演讲虽然是一种言语的表达,但演讲与平常的讲话不同,需要作较充分的准备工作。要有准备,首先就是要有调查,有调查才有发言权。这种调查包括:了解演讲的听众,如他们的年龄层次、知识结构、社会背景、意见态度、行为方式等,以此为根据来确定演讲的主题和内容,搜集演讲的素材,选择合宜的演讲方式。分析评点:
周恩来这次演讲之所以能获得如此巨大的成功,与他十分认真地对待这次演讲、做了大量的调查准备工作是分不开的。周恩来在事前下功夫去阅读当时重庆的经济材料,并且叫经济学家许涤新前去汇报重庆资本家存在的问题和思想动态,汇报资本家对于国民党的经济政策和官僚资本的态度等等情况。真正做到了“有调查才有发言权”。周恩来对许涤新所说的那番话对我们很有启发:“对人家讲话,必须了解对方的活思想,说出话来才不会文不对题。”“如果不抓住对方的活思想,那就很难取得应有的效果。”这说明,周恩来善于了解演讲的听众,对他们的社会背景、思想动态、意见态度及行为方式等做了透彻的分析研究,以此为根据来确定自己的演讲的主题、内容以及合适的演讲方式。
四、论述题
1.试述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人际关系”主要指个人关系、私人关系,即个人在社会交往实践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
(1)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的联系:从内容上看,公共关系包括了一部分人际关系。组织的公
关活动包括了组织中的个人与公众对象之间的关系,公众对象中也存在看许多个体的对象。因此组织与公众的关系也经常表现为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即代表组织的个人与公众群体中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从方法上看,公共关系实务也包括十人际沟通的技巧,即面对面的情感交流和说服技巧。公关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具有良好的交际素质与涵养。良好的个人关系必有助于组织公共关系的成功。
(2)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区别:首先,从主体上看,公共关系的行为主体是组织,人际关系的行为主体仅是个人。其次,从对象上看,公共关系的对象是与组织相关的所有公众及其舆论,而人际关系则包含许多与组织无关的私人关系对象。再次,从内容上看,公共关系是一种组织的管理活动与职能,处理的是组织事务和公众事务。人际关系处理的许多私人事务与公众没有关系。最后,从方式上看,公共关系十分强调,运用公众传播和大众传播的方式作远距离、大范围的公众沟通,人际关系则比较局限于面对面、个体对个体的交流方式。
“人际关系”侧重从人的“理和行为的角度来探讨人和人的关系,而公共关系则从信息传播沟通的角度研究人和人的关系。这二种“关系学”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也有明确的区别,不可混淆。
2.联系实际说明选择和应用传播媒介的四个基本原则?
答:面对众多的媒介,应该如何选择和使用才更加有效和经济,这是实施传播过程中的首要问题。选择和应用传播媒介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联系目标原则
根据公共关系的具体目标和工作要求选择和使用传播媒介和沟通方法。即选择和使用的手段和方法须符合公共关系工作的性质和要求,才可能充分发挥其功能。
公共关系可加以利用的各种媒介,都有其特定的功能,能够为公共关系的某一目的服务。选择媒介首先应该考虑本组织公共关系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要求。要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可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要与社会名流沟通,可采用招待会、宴会的方式;要树立社会信誉,就必须从完善产品质量和系列性服务项目人手;要缓解组织内部紧张关系,则可通过对话、座谈会及各种内部传播的方式。
(2)适应对象原则
根据公共关系对象的特征选择和使用传播媒介与沟通方法。即根据不同的公众对象选用不同的传播方法,才可能使信息有效地到达目标公众,并被公众所接受。
不同的公众对象,适用不同的传播媒介。要使信息有效地到达公众对象,就必须考虑公众对象的经济状况、教育程度、职业习惯、生活方式及他们通常接受信息的习惯(如阅读、听广播)等等,根据这些情况去选择适当的传播工具。例如,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公众宜采用广播、电视;对于喜欢阅读思考的知识分子应多采用报纸、杂志;对于经常加班加点、行踪不定的出租汽车司机最好用电台广播;一个产品的信息要引起儿童的注意和兴趣,最好制作成电视卡通节目等等。
(3)区别内容原则
根据传播内容的具体特点来选择和使用传播媒介与沟通方法。即根据传播的内容来决定传播的形式,使传播形式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需要传播的内容用什么形式来表达才能获得最好的效果?这应该根据信息内容的特点,结合传播媒介的特点来考虑。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需要反复思索才能明白,就应该用印刷媒介(如报纸、杂志),而不宜用广播、电视,因其传播效果瞬间即逝。需要报导的内容涉及一个生动有趣的活动过程,则宜用电视或电影,容易产生诱人的效果。为扩大商标徽记的影响向社会征求设计稿件,可用新闻或广告;而要回答某个消费者的投诉,只需面谈、电话或书信方式。
(4)合乎经济原则
根据具体的经济能力和最经济的条件选择和使用传播媒介和沟通方法。即根据组织的公共关系预算和传播投资能力,量力而行,精打细算,争取在最经济在条件下获得尽可能大的传播效益。
组织的公共关系经费一般都很有限。成功的公共关系应该在最经济的条件下去争取尽可能大的社会传播效益。所以在选择媒介时应该量力而行。同时,传播活动也需要有经营头脑,比如人际传播在经费开支的绝对额来说比较节省,但大众传播(如广告)的作用范围广泛,所以它的单位平均成本可能更低。新闻传播比广告节省得多,但也可能招来许多意想不到的额外赞助负担。因此,考虑经济合算的原则还需从实际效果出发。健全的公共关系工作需要有稳定的财务支持,而有效的公共关系应把有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
五、案例分析题
美国亨氏集团的母亲座谈会
美国亨氏集团与我国合资在广州建立婴幼儿食品厂,但是,生产什么样的食品来开拓广阔的中国市场呢?筹建食品厂的初期,亨氏集团做了大量调查工作,多次召开“母亲座谈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广泛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征求母亲对婴儿产品品的建议,摸清各类食品在婴儿哺养中的利弊。
之后进行综合比较,分析研究,根据母亲们提出的意见,试制了些样品,免费提供给一些托幼单位试用;收集征求社会各界对产品的意见、要求,相应地调整原料配比,他们还针对中国儿童食物缺少微量元素,造成儿童营养不平衡,影响身体发育的现状,在食品中加进一定量的微量元素,如锌、钙、铁等,食品配方更趋合理,使产品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普遍地受到中**亲的青睐,于是,亨氏婴儿营养米粉等系列产品,迅速走进千千万万中国家庭。请问要应用公共关系学的什么知识点,来分析评点该案例。
知识点:
产品定位的客观依据有以下几点:1.关于产品的调查研究;2.对于消费者的调查研究;3.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4.关于竞争对手的调查研究;5.关于传播媒体的调查研究;6.关于流通领域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评点:
这里应该着重强调的是对于消费者的调查研究。我们必须通过对于消费者的调查去发现消费者和潜在的消费者群。要弄清楚消费者为什么要购买这种产品及服务。在调查中要弄清具有不同需求的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收入、教育、职业、婚姻等情况以及这些不同的消费者对于产品品质、耐用性、样式、价格、使用方法等方面需求的差异性。亨氏集团多次召开“母亲座谈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广泛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征求母亲对婴儿产品品的建议,摸清各类食品在婴儿哺养中的利弊。产品定位的信息,大多来自公众,亨氏集团重视对于消费者的调查研究,认真收集产品反馈信息,从而一举成功。此例说明,重视对于消费者的调查研究,搞清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趋势,为企业的产品定位找到科学的依据,这样才可以帮助企业赢得市场。
案例分析思路
一、组织与员工的关系
这是社会组织内部公关-----组织与员工的关系。
员工是组织的首要公众,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员工也是形成组织力量的主体,是组织创一流产品或服务的主力军,是塑造和推销组织形象的积极因素。建立良好的员工关系,可以培养组织成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其意义主要表现在:①组织需要通过员工的认可和支持来增加内聚力;②组织需要通过全员公共关系增强外张力。结合案例分析:目的是增强凝聚力,调动积极性,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所以,社会组织要重视做好员工公关,因为员工是组织的首要公众,关系到组织的生死存亡。
二、组织与消费者的关系
这是社会组织外部公关-----组织与消费者的关系。
消费者是组织最重要的外部公众,建立良好的消费者关系的目的,是促使消费者形成对组织及
其产品的良好印象和评价,提高组织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对市场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为实现组织和消费者公众的共同利益服务。建立良好的消费者关系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①良好的消费者关系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利益。对于企业来说,消费者就是市场,有了消费者就有了市场,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就能够实现。②建立良好的消费者关系能够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
结合案例分析,坚持CS活动的宗旨,即让顾客满意。满足顾客的知晓权、选择权、要求公平权,只有消费者三种权益得到尊重的情况下,组织才真正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才会真正赢得顾客的支持,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
所以,社会组织要重视处理好顾客关系,顾客是企业的生命,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只有把顾客关系处理好,企业才有较好的信誉,企业的发展才会越来越壮大。
三、组织与名流的关系
这是社会组织外部公关-----组织与名流的关系。
社会名流是指那些对公众舆论和社会生活具有较大影响的人物,如工商界、金融界首脑人物,科学界、教育界、学术界的权威人士,文化、艺术、影视、体育等方面的明星,新闻出版界的名记者、名编辑。这类关系对象的数量有限,但质量很好,能在舆论传播中迅速“聚集”,影响力很强。建立良好的名流关系,借助于名流的知名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或组织的公共关系网络,扩大企业或组织的社会影响,丰满企业或组织的外在形象。
结合案例分析,围绕利用名人的目的是借助名流的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专业知识和特长来扩大知名度和提高信誉度。
社会组织要重视利用名流关系来宣传组织,这样有利于组织知名度的扩大和信誉度提高,有利于组织的发展。
四、策划媒介事件
这是社会组织或企业在策划媒介事件,又叫做制造新闻。策划媒介事件不是指无根据地编造新闻,而且指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根据新闻事件的特点,有效展开一些宣传组织形象的活动,以便引起新闻媒介的广泛报道,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制造新闻是一种人为的媒介事件,是与自然发生的新闻事件相对应的。它不是自然地等待新闻记者来采访,而且主动“演出”新闻给记者看,引起他们的好奇心,调动他们报道的积极性。策划媒介事件在公关活动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往往比投寄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更能产生轰动效应,引起公众的注意。结合案例分析。
所以,社会组织要善于制造新闻,通过制造新闻,来扩大组织的影响,这是一种最客观、最经济、最有效的信息传播方式。
五、赞助活动
这是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专题活动------赞助活动。
所谓赞助活动,是指社会组织以不计报酬的捐赠方式,出资或出力支持某一项社会活动、某一种社会事业。开展赞助活动是组织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一种表现,越来越多的组织认识到自身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作为社会的一员,自己也应对社会的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贡献一份力量。赞助活动的目的,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树立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美好形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结合案例分析。围绕四个方面:①出资赞助社会公益事业,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创造社会大环境。故赞助以提高社会效益为重要目的。②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表明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从而树立企业的美好形象。故赞助以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尽义务为主要目的。③以资证明企业的经济实力,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谋求社会公众的好感。故赞助以增进感情的融通为主要目的。④以赞助活动为手段,扩大企业知名度,使之成为公共关系广告,增强企业商业广告的说服力和影响力。
所以,社会组织要经常利用、寻找适当的时机多做一些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增强组织的责任感,这样有利扩大组织的知名度和提高信誉度。
六、公关危机
这是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专题活动------公关危机。
所谓公关危机,是指由于组织内部或外部的种种因素,严重损害了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使组织陷入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并处于发展危机之下的一种公共关系状态。这种状态如果不迅速改变,就会影响到组织的生存,所以称之为公关危机。公关危机的处理程序通常为:①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发展;②坦诚告知,表明诚意;③调查情况,收集信息;⑤评价总结,改进工作;④针对对象,确定对策。结合案例分析。
所以,社会组织要重视处理好危机公关,处理得得当,不仅组织形象不会受损,相反,还会树立组织的良好形象
第五篇: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案例一:
罗某与刘某两人青梅竹马,1993年12月两人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下一个男孩,当时两人均以达到法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某跑回娘家,罗某去接刘某回家,刘某不肯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有登记是无效的,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某与本村青年仝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刘某重婚,要求恢复与刘的关系.问: 1.刘某与罗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2.刘某与仝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3.刘是否构成重婚行为?
滕杰在微笑!
4.刘是否构成重婚罪?
5.仝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6.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1)有效.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2月1日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刘某与罗某未进行登记结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就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刘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刘与罗的婚姻是有效的。答:(2)无效。在刘与罗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属于有配偶的人,刘又与仝登记结婚,其行为属于重婚行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年龄的
此案中符合1行为——重婚,所以认定无效。答:(3)行为构成。因为刘已经与仝登记结婚。答:(4)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答:(5)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
答:(6)本案中如果罗某与刘某愿意维持原婚姻关系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刘不愿与罗维持,罗可依法起诉离婚,离婚后,若刘与仝愿结为夫妻可依法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案例二: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就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认为:(1)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的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2)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为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无效(3)由于离婚时,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4)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问:周某提出的这四项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1.对于(1)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依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周某和王某婚前约定财产,婚后周某长期照顾小孩,奉养公婆,对于家庭而言周某比王某付出要多,符合<<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所以有权要求补偿.答:2.对于(2)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本题中双方约定时是本着自愿原则的,且是双方承认的书面约定,婚姻法规定:约定一经生效,夫妻既按约定的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所以法院不予支持.答:3.对于(3)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本题中周某没有工作,离婚后考虑其经济生活较困难,王某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双方应当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法院予以支持.答:4.对于(4)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题中王某长期在外工作与李某同居,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王某属于有过错方,无过错方周某有权向王某提出损害赔偿.案例三:原告彭某,女,27岁
被告艾某,男,61岁
被告魏某,女,57岁
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艾某于1997年6月10日结婚,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和艾某于1999年9月11日离婚,艾某某由彭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良影响,对两被告提出异议:要求他们未经她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探望孙子合理合法,对彭某的异议未予理睬,仍然经常去艾某某所在的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艾某某吃,原告认为:给小孩吃零食会影响其身体健康,经常去幼儿园会影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两被告系被探望人的爷爷,奶奶,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的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彭某以令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故判决被告艾某,魏某今后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探望艾某某.问:你对法院的判决有何看法并说明理由.答:对于法院的判决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有些欠妥.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而祖父母与孙子女的关系也就不应消除,即艾某某仍然是本案中两被告的孙子.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两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代表行使探望权,那么作为原告应当协助,至于探望的时间双方应当协定,原告不得阻止被告行使探望权,被告也不得不顾原告的难处自行随便探望,双方应约定时间,对不能达成一定的时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若向题中所判那么没有具体的时间,法院应判决具体的探望时间,这样对原告,被告,被探望人都有益处.对于影响被探望人的身心健康一说,法院应提醒被告注意,若被告不能意识到这点法院可中止其探望权,待其注意到后,消除中止探望的事由,允许其在约定的时间探望.我认为法院这样判决比较欠妥.案例四:
张某(1966年5月生)与王某(1967年1月生)是同村村民,1989年2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王某与张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王某于1992年生育一女孩。至1999年.张某和王某共同盖了5间瓦房,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
张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很好.张某在外跑运输,王某则在家里种植家里的农田,二人家中生活条件比同村多数村民要好。1999年,张某在县城找到一份专为某公司运输货物的稳定的工作,经与王某商量,张某在县城租了—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2000年春,张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户刘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2000年底起,张某和刘某开始同居生活,刘某于2001年IO月生下一子,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2001年春节期间,王某听同村在县城工作的人提起张某和刘某的事,后到县城去调查发现确有其事.于是非常气愤.遂于2001年3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刘某的重婚罪并要求与张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王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张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王某与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简述其理由。
2、张某与刘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3、对壬某要求与张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 分析:
l、王某和张某构成事实婚姻。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髑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来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非法同后关系处理。本案中.王某和张某“结婚”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其结婚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因此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2、张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重婚。因为张某与王某的关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而其与刘某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有一子.因此符合重婚的定义。应追究张某的重婚罪,至于是否追究刘某的重婚罪,要看刘某是否知道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如知道则应追究其重婚罪。反之,不追究。
3、法院应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同时应按婚姻法的要求分割财产,确定女儿的抚养人及抚养费。
案例五: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人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
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分析:
(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
(2)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
(3)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4)二人现住房为王军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5)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6)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案例六:
1.刘某和许某二人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许某支配,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开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3年4月,刘某向甲借款10万元炒股,约定2年归还,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甲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内容。刘某炒股亏损,到期不能偿还甲。甲向许某索要,遭到拒绝。甲将刘某和许某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1.法院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调解或判决刘某和许某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在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方效力的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刘某向甲借款时没有说明与许某的约定,这一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许某对这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的约定无效,许某可以在清偿对甲的债务后向刘某索偿。
案例七:
2.甲(男)与乙(女)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丙,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甲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乙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0年4月起,甲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给家里,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02年5月,甲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乙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目前所住房屋系甲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甲提出:离婚后乙应搬出该房回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丙由他抚养。但乙不同意甲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甲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乙向其亲友借债l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如判决双方离婚,对甲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乙是否有承租权?(4)如判决双方离婚,甲乙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2.(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无过错方虽不同意离婚,但过错方两次起诉离婚,已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甲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离婚后女儿丙应由母亲乙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丙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丙本人的意见。(3)女方乙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4)男方甲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乙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八: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案例九: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案例十:
3.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十一:
4.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案例十二:
5.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共建房屋12间,并于1998年生一子丙。1999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长子甲同住,直至2001年才病逝。2002年,乙妻车祸身亡。此时,甲与丙就上述遗房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丙的外祖父也即丙的监护人认为,12间房屋系丙的父母建造,甲无权继承。经查实,上述各被继承人均无遗嘱。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①乙死后,遗房怎样继承?
②乙母死后,遗房又怎样继承?
③丙是否应继承12间遗房?
答:
① 12间房屋系乙与乙妻婚后所建,属乙与乙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死后,遗房只有6间,应由乙的第一序继承人即乙妻、丙、乙母继承,各得2间。②乙母死后,遗房2间,由甲乙继承。但由于乙先于乙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对乙母的2间遗房,由甲继承1间,由丙代位继承1间。
③丙不能全部继承12间遗房。乙妻死后,遗房有8间,由丙继承。丙应继承的遗房为除去甲继承的1间外的11间。案例十三:
6.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
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
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
(1)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案例十四:
7.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问:
① 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
② 法院应作何判决?
答:
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此种遗赠是附义
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案例十五:
8.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1998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1999年5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同年8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2001年,曹国死亡。村委会办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问
① 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② 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③ 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
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
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② 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
1、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果对某项财产窨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确认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应当归本人所有;复员、转业费一般归本所有,但如果结过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内容:
1、它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2、这种约定财产制一般多用于婚后所得的财产。
3、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夫妻对财产制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并可办理公证或者由有关单位加以证明,以免发生争议。夫妻双方都承认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口头约定,应当确认其有效。
2、试述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
2、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风头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养父母有稳定增长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2、收养解消效力:《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的收养属于完全收养。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已因收养的成立而解消。但是,他们还是自然意义上的父母子女,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间禁止结过婚的规定,同样地适用于养子女和生父母。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亲属间也有相应的表现。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适用有关祖孙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适用有关兄弟姊妹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不再具有祖孙间、兄弟姊妹间的权利义务。但是,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过婚的规定,仍然是适用于养子女及其本亲的。来源:考试大-自考站
3、为什么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它不是上层建筑中的独立部门,而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的作用是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道德则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传统和教育的力量实现其调整作用;宗教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同时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门之中,因而构成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4、试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但是,历史上的每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社会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在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时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这又是由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的。因此,决不能把人口再生产当作一种纯自然的过程。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人口再生产也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由于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资本主义社会中家庭的经济职能已经大为削弱;除部分家庭仍保存组织生产的职能外,许多家庭只是组织消费的经济单位。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表明,完成上述变化需要一个艰难的历史过程。只有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时代,家庭作为消费单位的经济职能才会完全消失。
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5、试论我国婚姻法领域中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虽然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到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这种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都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因此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相对照,即可看到两者的重要区别。前者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后者主要反映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其参与人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和法人,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正确认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者是很有帮助的。
6、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怕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婚姻自由,归根结底都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即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不定,又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的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伯仲。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拳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自主自愿结为夫妻,使爱情与婚姻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婚姻法为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规定了离婚矣处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度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我国现在正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封建传统是婚姻自由的消极因素,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对婚姻自由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
7、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处于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领域中,这一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对几千年私有制社会中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的彻底不定。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总是同他们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妇女获得了真正的解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促进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是我国妇女问题、婚姻家庭问题上的重要任务。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招待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各项规定,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的解放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从我国婚姻法的具体情况来看男女平等原则是贯彻始终的,在各种制度上都有着极为明显的表现。
1、男女双方在婚姻、离婚问题上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2、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3、父母抚养教育、管教保护子女的权利是平等的。
4、一切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如兄弟和姊妹,祖父、外祖父和祖母,孙、外孙和孙女、外孙女等,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婚姻家庭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因性别、父系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的不同而异。8.什么是收养?有何特征?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收养涉及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在现代社会里都由法律加以调整。成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改造法定程序,否则不发生收养的效力。收养是法律行为,只有贪污办事,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2、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行为是用以设定某种身份关系,即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这种关系只能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因此,收养同国家对孤儿、遗弃儿的收容和养育有着严格的区别。
3、收养是变更麻醉性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了亲子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这是一种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在变更后,养父母代替了生父母的地位。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收养是设定父母子女关系看4 行为,只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能原来没有亲属关系,也可能原来就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但直系血亲是除外的。直系血亲的收养是毫无意义的。
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为拟制血亲,也称“法亲”。与自然血亲不同,拟制血亲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它不是自然地而是人为地形成的。收养与寄养也有着严格的区别。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直接改造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寄养只发生抚养开工的变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
9.什么是事实收养?其特征是什么?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对策如何?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有以下几个特征:
1、当事人须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
2、须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共同生活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一般应以“共同生活多年”为确认事实收养的依据。所谓“多年”至少应在3年以上。
3、须降价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公认,对确认是否构成事实收养是十分必要的。事实收养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传统观念的影响,是产生事实收养的重要原因。收养制度不健全,宣传不普遍,群众不了解收养的要求和规定,是产生事实收养的另一个原因。有些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未经公证或登记程序做便自行收养。对违法收养缺乏严格的监督和干预手段,也是事实收养产生和存在的重要原因。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
1、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首选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法定手续的,予。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已符合收养条件,可在补行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10.试论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答: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男女之间性行为的产物。而这咱性行为是被首先和法律所否定的。非婚生子女在封建法律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早期立法中,地位十分低下,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我国婚姻法历来重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2、保护非婚生子女应注意反对两种错误倾向。第一种认为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关系是非法的,不首先的,故不应对非婚生子女加以保护。这种何在向是不对的。因为这只能由当事者本人负责,由此而出生的子女是无辜的,他们应得到公正的待遇,应受法律的保护,第二种认为非婚生子女的出现违反了计划生育的要求,故不能保护非婚生子女,这种倾向也是不对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和坚持计划生育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非婚生育确实是不得计划生育的消极因素,但非婚生子女出生后依法所应享有的权益仍应切实地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