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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四证办理(teniu推荐)

计划生育四证办理(teniu推荐)



第一篇:计划生育四证办理(teniu推荐)

(一)办证流程

(1)生殖保健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本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经村级核实同意受理后在办证系统内录入信息,并打印出申请表。

2、经乡级受理后,本人或委托人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乡计生办进行现场审核和证件采集。

3、经乡级审核通过后,材料齐全,现场发证。

(2)生育证

1、本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请,经村级核实同意受理后在办证系统内录入信息,并打印出申请表。

2、经乡级受理后,本人或委托人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乡计生办进行现场审核和证件采集。

3、经乡级审核通过后,材料报送县计生委,等待县计生委审核。

4、县计生委审核通过后,材料齐全再发证。

(二)办证时限:(材料齐全)

(1)、生殖保健服务证:办证时限最多20个工作日,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地除外。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时限最多10个工作日。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时限最多10个工作日。

(4)、生育证:办证时限最多30个工作日。

(三)办证材料

(1)生殖健康服务证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合影免冠2寸照片2张;

3、乡级及以上卫计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情证明;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健康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地婚育情况证明。

(4)生育证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外省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以下为《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申请再生育的人群各项: 第一项:一方或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的,需出具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村、乡两级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第二项: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中反映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第三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华侨证、回乡证);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我省的居住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子女在国内定居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

第四项: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证》或乡级及以上公安部门或民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若死亡证明遗失,可有原户籍地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的证明代替。

第五项: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或《收养法》规定的其它合法证明;其中农村地区抱养一个女孩,暂不要求必须办理收养证或其他的合法证明。

第六项:市区的市级鉴定文件;

第七项:残疾军人证明;因公(工)致残人员要出具省、市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项:所在矿出具从事工种和井下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证明;

第九项:家庭中所有姐妹的承诺书(协议)和其他姐妹管理地乡镇出具的未用此条款审批再生育证明。

(四)生育证的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

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篇:计划生育“四证”办理程序

“四证”办理程序

生殖保健服务证(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办证条件和要求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有稳定工作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二、办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表》(可网上填写提交或现场填写);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4)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或卫生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夫妻双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办证时限

乡镇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对本省户籍的,在10个工作日内;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户籍的,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生育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及时发证。

四、办证费用:免费领取。

(政策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表(样式)

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办证条件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生育证申请

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可网上填写提交或现场填写);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证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办证费用:免费领取。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证对象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二、办证单位

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三、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

3.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四、办证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发证。

五、办证费用:免费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一、办证条件和要求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如实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

(2)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4)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三、办证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发证。

四、办证费用:免费领取。

生育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旷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节育政策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第三篇:计划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计划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办理条件:

①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②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③在女方户籍地未办理过生育服务证,拟在京直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办理时间:

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

办理地点:

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程序:

1、申办人先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两级婚育情况证明样本,女方回原籍出具两级婚育情况证明;

2、申办人凭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男方存档处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女方原籍出具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男方单位在《生育服务证》上签署意见(注明“初婚一胎”或“再婚一胎”,经办人签名)并盖章(男方档案在本单位的,盖本单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盖职介、人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盖户籍地居委会章);

3、申办人持盖章后的《生育服务证》和其他必备材料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批。

必备材料:

1、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须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公章和村(居)委会公章;

2、女方在原籍办理的有效期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4、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单位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双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进行相应的变更);

5、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6、男方存档处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档案在本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由职介、人才出具;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第四篇:四证办理须知

申办《四证》时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生殖保健服务证

1、证件要齐全:(1)双方身份证;(2)双方户口簿;(3)结婚证;

(4)夫妻双方照片2张;

2、纸质材料齐全:

(1)定审表必须填写完整;

(2)定审表必须要业务人员签字后才拿来办理;(3)证件复印件要齐全;

(4)女方是外省的必须有对方询证函;

(5)手机号码是其本人的且真实有效(我们会现场拨打电话验证);(6)必须到卫生院建卡并且小卡片(孕情证明)必须有卫生院盖章;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证件必须齐全

(1)父母双方身份证;(2)父母双方结婚证;(3)一家三口户口簿;

(4)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生殖服务保健证,收养的要收养证;(5)一家三口照片2张。

2、纸质材料齐全

(1)审批表填写完整;

(2)手机号是其本人的且真实有效(我们会现场拨打电话验证)。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证件齐全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2)己婚的要结婚证;(3)一寸照片两张;

2、证件复印件一份;

3、手机号是其本人且真实有效(我们会现场拨打电话验证)。

(四)生育证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镇外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或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的,需出具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村、镇两级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第二项(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项(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华侨证、回乡证);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我省的居住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子女在国内定居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

第四项(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或乡级及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死亡证明如遗失,可由原户籍地村镇两级出据证明的证明代替;

第五项(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或《收养法》规定的其它合法证明,其中农村地区抱养一个女孩,暂不要求必须办理收养证或其它合法证明。

第六项(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设区的市级鉴定文件;

第七项(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残疾军人证明;因公(工)致残人员要出具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项(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所在矿出具从事工种和井下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证明;

第九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家庭中所有姐妹的承诺书(协议)和其他姐妹管理地乡镇出具的未用此条款审批再生育证明。

第十项(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供。第十一项(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供。

涉及到农业户口判断均以户口簿“职业”栏为准,若为空,则参考其他页面上注明的“农业家庭户”来判断。由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需提供村、镇(民政、社保部门)两级出具的未享受过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证明。5.女方在镇计生服务参加孕环检;

第五篇:房地产四证办理

房地产“四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颁发)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土地证,国土局颁发)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颁发)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局颁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发改委的前期工作联系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需缴清土地款和契税)

3、开发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4、标有近期现状的1:500地形图一份(划道路红线)

5、申请报告、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面报告及填写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出让合同及附图、土地出让金、契税缴付凭证等)原件、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4、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土地登记委托书

6、地籍调查表;

7、宗地地籍图二份(局机房晒)

8、有资质测量队出具的宗地测量技术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政府的相关批文

2、计划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5、经批准的详规或总平面布置原件

6、经批准的管线详规原件

7、经批准的建筑方案原件

8、标有现状及道路红线的地形图原件一式两份

9、建筑专业施工图两份及全套施工图电子档

10、经市建委备案的施工图审查报告

10、建筑分层面积表及汇总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颁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提供招投标情况备案报告书)

5、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6、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8、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9、项目监理工程师证书

10、监理中标通知书(提供招投标情况备案报告书)

11、项目监理合同

12、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13、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押金(1000万元以上按中标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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