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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使用房[本站推荐]

经济使用房[本站推荐]



第一篇:经济使用房[本站推荐]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证明材料的说明

一、下列资料,审核表中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都必须如实提供;

二、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异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房产证、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审核表中盖章及住房和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含退休)人员审核表中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单位出具住房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应写清在单位是否享受单位福利性分房,是否属于无房户;享受过单位福利性分房, 住房证明应写清详细住址、建筑面积,除此之外还有无其他形式住房(已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收入证明应写清上年月收入、年收入,除此之外还有无其他收入;

2、无工作人员审核表中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章,同时出具住房和收入证明,证明材料应写清有无工作、有无住房、有无收入(无固定收入人员需在证明中说明收入来源及月收入、年收入);

四、现住房性质为租赁私房、暂住亲属住所的,需由当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现住房证明,写清住房性质、详细住址、建筑面积、房屋归属人、与本人关系;

五、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住址、本市户口住址房屋证明:

1、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不是居民户口簿户主的,由房屋归属地社区出具房屋归属证明,证明应写清详细住址、建筑面积、房屋归属人、与本人关系;

2、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为居民户口簿户主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户口住址房屋归属证明,应写清详细住址、建筑面积、房屋归属人、与本人关系;

3、身份证、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住址证明材料;

六、未婚单身人员(年满30周岁)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未婚(从无婚史)证明;离异(丧偶)人员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再婚证明;丧偶需同时提供死亡证明;

七、单位倒闭需由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无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写清工作期间是否享受单位福利性分房,是否属于无房户;原单位合并,需提供合并文件;单位名称更名需提供更名文件;

八、工作单位如有变动,原单位应出具证明,写清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是否享受单位福利性分房,是否属于无房户;同时现单位需提供第三条第一款证明材料;

九、户籍为集体户口人员,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十、配偶户口为城六区、长安区以外的,不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住址证明;

十一、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篇:经济使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标准和申请程序

默认分类 2010-11-02 00:11:05 阅读26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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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住户:

根据有关规定,从2010年3月29日起,凡参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需提供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名下有无房产证明(西安市城六区户口由西安市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出具;长安区户口由长安区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其它证明资料以提供证明材料说明为准。

西安市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地址:莲湖区香米园西巷93号4楼档案科 西安市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7315708

87315760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标准和申请程序 服务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受理机构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

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 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厦 联系方式 029-87618575 服务内容概述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政策法规依据:

1、《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2、《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事项申办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无房或住房困难户家庭;

3、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 :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办事处理流程 :

1、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地址:西大街116号市房产交易大厦一楼交易大厅)

2、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准备相关资料;

3、申请人携相关资料原件(核验后退还)、复印件和审核表进行初审(地址:市房产交易大厦一楼交易大厅);

4、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过西安房地产信息网(http:// www.teniu.cc)、西安市房产咨询网(http://www.teniu.cc)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进入复审;

5、复审通过后在审核表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6、无异议,签署购买意见。申请人取表;

7、申请人凭通过的审核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服务办理时限 申请人交表到取表,工作日为20天 收费标准 无

华南地区是指广东、广西、海南华南地区包括哪些城市 ?

广东广州/潮州/东莞/佛山/河源/惠州/江门/揭阳/茂名/梅州/清远/汕头/汕尾/韶关/深圳/阳江/云浮/湛江/肇庆/中山/珠海

广西: 南宁/百色/北海/崇左/防城港/桂林/贵港/河池/贺州/来宾/柳州/钦州/梧州/玉林

海南海口//三亚

华北地区 北京 北京 天津 天津 河北 石家庄 唐山 秦皇岛 北戴河 保定 承德 邯郸 邢台 张家口 沧州 廊坊 衡水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包头 乌海 赤峰 海拉尔 乌兰浩特 通辽 锡林浩特 集宁 鄂尔多斯 临

河 巴彦浩特 山西 太原 大同 阳泉 长治 晋城 朔州 忻州 离石 榆次 临汾 运城

山东 济南 青岛 威海 淄博 枣庄 东营 烟台 潍坊 济宁 泰安 日照 莱芜 临沂 德州 聊城

滨州 菏泽

华东地区 上海 上海 江苏 南京 无锡 徐州 苏州 扬州 泰州 常州 南通 连云港 淮阴 盐城 镇江

宿迁 安徽 合肥 芜湖 蚌埠 淮南 马鞍山 淮北 铜陵 安庆 黄山市 滁州 阜阳 宿州 六安 宣城

巢湖 池州 浙江 杭州 宁波 温州 嘉兴 湖州 绍兴 金华 衢州 舟山 台州 丽水

华南地区 广西 南宁 柳州 桂林 梧州 百色 北海 防城港 钦州 贵港 贺州 玉林 河池

广东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湛江 惠州 东莞 中山 潮州 顺德 江门 茂名 肇庆

梅州 汕尾

河源 阳江 清远 揭阳 云浮 福建 福州 厦门 莆田 三明 泉州 漳州 南平宁德 龙岩 海南 海南 海口 三亚 西沙群岛

华中地区 河南 郑州 开封 洛阳平顶山 安阳 鹤壁 新乡 焦作 濮阳 许昌 漯河 三门峡 南阳 商丘

周口 驻马店 信阳

湖北 武汉 黄石 十堰 宜昌 襄樊 鄂州 荆门 孝感 荆州 黄冈 随州 咸宁 恩施 湖南 长沙 株洲 湘潭 衡阳 邵阳 岳阳 韶山 常德 张家界 益阳 郴州 永州 娄底 怀化 吉

首 江西 南昌 景德镇 萍乡 九江 新余 鹰潭 赣州 宜春 上饶 吉安 抚州

东北地区 黑龙江 哈尔滨 齐齐哈尔 大庆 鸡西 鹤岗 双鸭山 伊春 佳木斯 七台河 牡丹江 黑河 绥

化 大兴安岭 吉林 长春 吉林 四平辽源 通化 白山 松原 白城 延边 辽宁 沈阳 大连 鞍山 抚顺 本溪 丹东 锦州 营口 阜新 辽阳 盘锦 铁岭 朝阳 葫芦岛

西北地区 新疆 乌鲁木齐 库尔勒 克州 昌吉 伊犁 克拉玛依 石河子 喀什 阿克苏 塔城 哈密 吐鲁

番 博乐 阿勒泰 和田 青海 西宁 果洛 玉树 海西 格尔木 海东 海北 黄南 甘肃 兰州 酒泉 金昌 白银 天水 嘉峪关 张掖 武威 定西 陇南平凉 庆阳 临夏 甘南

宁夏 银川 石嘴山 吴忠 固原 陕西 西安 铜川 宝鸡 咸阳 渭南 汉中 安康 商洛 延安 榆林

西南地区

西藏 拉萨 昌都 山南 日喀则 那曲 阿里 林芝 四川 成都 自贡 攀枝花 泸州 德阳 绵阳 广元 遂宁 内江 乐山 眉山 峨嵋山 南充 资阳

宜宾 达州 雅安 阿坝 甘孜 凉山 广安 巴中 云南 昆明 昭通 曲靖 楚雄 玉溪 红河 文山 思茅 西双版纳 大理 保山 德宏 丽江 怒江

迪庆 临沧

贵州 贵阳 六盘水 遵义 铜仁 凯里 毕节 安顺 兴义 都匀 重庆 重庆 万州 涪陵 黔江

港澳台地区

香港 澳门 台北

第三篇:住房改经济用房证明

关于同意将住房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出租方***将其位于的住房租赁给***有限公司作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有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若经营期间出现异议,承租人将随时搬出。

特此证明

出租人:

承租人: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2012年经济试用房申请条件

2012年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12-1-14 9:38:24 来源:

编辑: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可优先申购。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具备4个条件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五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经济适用房这些情况不得申购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申购经济适用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经济适用房申购要提供税收证明

申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经济适用房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福州日报、福州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经济适用房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经济适用房上市时间有限制

《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的,方可上市出售;《规定》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经济适用房交房1年不住要收回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规定》实施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应在《规定》实施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

《规定》实施后,1年内仍未入住的经济适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

《规定》实施前已由单位团购,但尚未批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由市房管局重新审核,确属超过1年未入住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重新出售。单位自建的纳入我市管理 驻榕部队和在榕中央直属、省直属系统以及市直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纳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范围,其销售方案、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应按规定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售。自建的经济适用房可优先面向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售,剩余部分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出售给本市符合申购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购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怎样处理

离婚时--使用房的承租怎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居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七、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同意。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八、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九、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襄阳房产网独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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