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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篇: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离退休后医院返聘的医师及进修医师可开具门诊疾病证明书。所有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凡出具疾病证明,应认真记录门诊病历,并以患者的病史、体检以及相关检查等资料为医学科学依据,按规定格式要求开具门诊疾病证明书。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在医务科审核盖章。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可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或会诊得出准确结论后再出具。

四、属于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一律经过相应专科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签字,方可盖章。因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原因等需做劳动力鉴定、伤残鉴定、轻重伤鉴定以及医疗费用估算、使用何种残疾器具、是否能复学、复工等,一律不能以疾病证明书的形式开具证明,应走医学鉴定的程序。

五、疾病证明书的书写应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就诊科别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清楚,内容应包括:就诊日期;诊断:1…… 2…… ;处理:1…… 2…… 3 ……。

六、门诊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应控制在1周之内,最长不应超过1个月。病假证明时间达1个月的,必须要有书面的特别说明并经副主任或以上的医师签字。病假证明书在服务台审核盖章。(病假权限:住院医师3天以内,主治医师1周以内,科主任1个月以内。)

七、对有疑问的疾病证明要核实、查对清楚后再盖章。对过期的诊断证明或先休后补的病假证明原则上不予盖章。

八、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具虚假的疾病证明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者,给予离岗学习、甚至开除我院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篇:病假证明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疾病证明书

NO.1326750

姓 名

性别

年龄

门诊号

住院号

工作单位

诊断情况:

医嘱及建议:

注:未盖“病假证明专用章”无效

主管科室

****年**月**日

第三篇:病假证明

病假证明范文

病假证明范文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是….部门的…….。由于我身体原因,现以体力不支、状况不佳。极度影响到了工作。我感到非常抱歉。我已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我在家休息二个礼拜。希望领导理解并批准。我希望我能尽早恢复健康回公司上班,谢谢!

姓名

时间尊敬的领导:

我因为身体不舒服,前往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患上重感冒,肺内感染,需要打点滴3天,为此,特请假3天,手头虽有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时间还来得及,待我身体痊愈,一定加倍努力工作,完成全部工作,特请领导批准。

附:医院诊断证明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__年__月__日

病假条格式要求:

1.居中写标题“病假条”,这是所有应用文的通用要求;

2.顶格写称谓,即向谁请假,注意应加上其职务,以示尊重;

3.第二行空两格开始写正文;

4.写明病假原由,这个地方要实事求是,否则后果自负;

5.病假起止时间,这个非常重要,必须写明确;

6.假期所去方向,联系方式(能第一时间联系上你的联系方式),联系人;

7.祝福对方,这个是所有公文里表示对对方的友好;

8.最后加上请假习惯用语“请批准”、“请予批准”等;

9.病假人签名;

10.你写病假条的时间。

病假条怎么开给单位?

注意:

1.医院不开病假条,只开诊断证明。

2.病假条要自己据实写。

3.病假条最好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在病假条内说明,并另附原件)。

4.假期回来及时销假。

早上一上网,就看到许多网站的头条是“新产假规定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看到这样的题目,专门拿了计算器算了2次,才敢肯定14周也就是98天。产假从90天,增加到98天,增加比例不到10%,23年才修订一次的法规,就这样?产假90天是什么依据?14周又是什么依据呢?

对于这14周,甚至有的同事说,直接就写增加8天得了,写什么14周,就是玩文字游戏。而正在怀孕的女同事,甚至只是看了一眼,就马上工作了,问她什么感觉啊,说:增加8天,一周多一点,对于生产后的妈妈来说,只能是聊胜于无,比原来强点有限。上网查看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发现较之前的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没有特别实质性的变化,甚至有些地方还不如原规定了。比如以前是要求企业“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而现在只是“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当然,以前的规定已经形同虚设,在民营企业、新企业、小企业如雨后春笋的中国,这条法规是无法执行的,现在的规定对企业有点提醒作用:有钱而且女员工又多的企业,招工不是难嘛,做点福利吧,现在工资早已经不能留住员工了,只有在福利上做文章了。

新产假规定的另一个看点是:流产给的假期明确了,2-6周。这是个好事啊,本来流产就是小月子,不好好保养的话,对女性身体损害较大,谁能没点意外呢?由于以前的流产休假规定得很模糊,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十多年,还真的很少遇到流产休假的,大部分女员工都是不吭声,自己扛过去了。现在有了这么明确的规定,肯定大家不会含糊,该请就请了。不过话说回来了,增加8天给员工的感觉没有太大的变化,对企业来说也是一样,90天的假都给了,98天也差不多吧,企业也不会太痛,这个规定因而也容易执行。但是,相对于98天产假,流产假期这条规定,得让具体执行的企业HR愁白了头,要是遇到时不时就搞点意外的员工怎么办啊!又得夹在员工和老板之间左右为难了,又得马上修订企业内部制度,针对流产弄一个缜密详细的规定。

第四篇:病假证明

病假证明模板

病假证明模板

三、对我国现有病假管理制度的评价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在对于病假的管理并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只是一些部门规章有所规定立法层次比较低,而且这些规定并不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的角度出发,而是从用人单位行政管理或者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的。

1992年6月9日原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假职工管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职工因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的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其目的是为了纠正“人情诊断”、“人情假条”等不正之风,但是该规定忽视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995年9月上海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该通知虽然发布于劳动法实施之后,但他强调的还是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权,笔者认为该通知还是建立在对劳动者不信任的基础上,似乎劳动者是一个容易犯错的小孩,而用人单位是一个拥有正当权威的家长。

1999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管理局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有权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在选定1年后有权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2000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亦规定: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就诊。上述两个规章虽然从医疗保险的角度出发,把劳动者的就医的选择权在医保定点医院的范围内赋予了劳动者,但是上述两个规定都没有涉及到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指定医院的问题。

我们认为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必须得到尊重,劳动者在患病时有自主选择医院就医的权利。从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当权利出发,当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病假有合理怀疑时应赋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院复核的权利。鉴于病假问题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应提高立法层次,我们建议在将来修订劳动法的时候予以完善。

第五篇:病假证明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疾病证明书NO.1326750姓 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工作单位

诊断情况:

医嘱及建议:

注:未盖“病假证明专用章”无效

师 主管科室年月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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