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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答案

证据学答案



第一篇:证据学答案

第一次形考作业的学习心得由同学们自己作答。

第二次形考作业案例分析答案:

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学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请问:(1)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2)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

参考答案:

(1)本案属于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察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2)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具体是:①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学理认为,一般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

②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量刑情节事实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从重处罚的事实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

③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④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第三次形考作业答案

1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2005年4月8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2005年4月8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2005年4月8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2005年4月上旬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请问: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参考答案: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

(2)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

(3)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被称为人证。本案的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4)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本案的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

(5)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的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

(6)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的直接证据有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

(7)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本案的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8)反证,则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本案无反证。

解析:

本题考查对证据的分类的掌握、理解和应用。

陈甲出具的借条是原始的,而非复印件,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是亲口陈述,而非转述,都是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因而是原始证据。

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都是听张已所言,并非本人所见到的事实,因而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是以言词方式表现的;物证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借条属于书证,具有实物形态的特征,因而分别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都能够证明陈、李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因而属于直接证据;张丁的证言仅能说明李乙向他人借钱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李乙的钱是向陈甲借的,即不能直接证明陈、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可以对陈、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起到间接证明作用,所以是间接证据。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都可以支持陈的主张,是本证。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乙没有对此主张提出证明加以证明,即没有证据证明陈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五反证。

2、李家村发生一起杀人案件,证人李四向公安侦查人员提供证言说:“我家就住在山脚下,离案发现场50多米远,大年初一晚上凌晨2点,我出来上厕所,看见一个黑影用斧子向另一个人砍了几下,那个人就死了,虽然没有灯,但是就着月光,我还是看得很清楚,是李抗美用斧子砍了他弟弟李援朝,一定是为了家产。”经过侦查人员侦查核对证据的审查,检察院最终没有采用李四的证言作为证据。

问题:请根据对证据的三要素进行分析,为什么检察院不采用李四的证言? 答:证据的三要素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客观性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本案中,李四所说的证言就是因为缺乏客观性而不能成为证据。在大年初一根本没有月亮,所以不可能透过月光看到,而且,距离50米的晚上,看到清晰的人很困难,也就是说在客观上李四的证言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检察院没有将该证言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次形考作业由同学们自己作答。

第二篇:证据学试题及答案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

(二)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40分)

1.合法的刑讯逼供主要存在于()之下。

A.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形式证据制度

D.神示证据制度

2.下列不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A.证明对象

B.证明标准

C.犯罪的概念

D.推定

3.根据诉讼证据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A.存在B.表现形式

C.来源

D.证明方向

4.被害人陈述是我国()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三大诉讼

5.书证可能是()。

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6.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包括()。

A.原告

B.被告

C.公安机关

D.审判机关

7.当事人陈述特指()中的一种法定证据类型。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经济诉讼

8.审查判断物证的内容有:()

A.真实性

B.相关性

C.合法性

D.科学性

9.关于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三大诉讼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

B.民事、行政诉讼具有相同的证明标准,但与刑事诉讼不同

C.民事、刑事诉讼具有相同的证明标准,但与行政诉讼不同

D.三大诉讼具有统一的证明标准

10.询问证人的主体有()。

A.被害人

B.侦查人员

C.检察人员

D.审判人员

11.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他以带孩子为名,当船行至水库中央时,故意将刚满一周岁的女婴抛入水库,使其溺水而死。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应主要证明哪些事实()。

A.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

B.郑某的行为系故意

C.该女婴不会游泳

D.该女婴已因溺水而死亡

12.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有()。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自然科学定律

C.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D.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

1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能够作()。

A.证人

B.被害人

C.被告人

D.当事人

14.不可以成为被害人陈述的主体的有()。

A.自然人

B.法人

C.成年人

D.未成年人

15.下列属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是

A.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

B.证据事实

C.犯罪事实

D.量刑事实

16.在我国,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的人员范围有()。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

B.目击人

C.被害人

D.侦查人员

17.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可能成为()。

A.物证

B.直接证据

C.言词证据

D.实物证据

18.当事人承认的分类有()。

A.全部承认

B.默示的承认

C.有利的承认

D.诉讼外承认

19.周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兄亲眼目睹王某持刀杀了赵某。周某的证言属于()。

A.控诉证据

B.直接证据

C.传来证据

D.言词证据

20.视听资料的特点有()。

A.形象性

B.直接性

C.不稳定性

D.综合性

二、问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3.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

4.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5.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三、案例分析(20分)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BCCCAABCDCDBCABCDBCDABDABDBCDBAABBCABDABCDABD

二、问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

(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2)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3)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沉默权。

3.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1)涉及“资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

(3)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4)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3.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1)确定侦查范围;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祈祷兼听则明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4.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根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诉,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寻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核实,也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据。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5.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认可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推定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

(3)推定既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以按经验法则进行。

(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

(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20分)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1)直接证据有:A.妇女张某的证言;B.司机刘某的陈述;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D.法医的鉴定结论。

(2)辩护证据有:A.地上刹车的痕迹;B.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共同构成一个辩护证据);C.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D。司机刘某的陈述;E。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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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电大证据学历年试题及答案

20-03年证据学答案

一、选择题

1.水审、火审主要存在于(神示证据制度)。

2.下列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推定)。

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欧洲中世纪盛行的证据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形式证据制度)

5.从证据分类上说,凡是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处罚的证据,都是(有罪证据、直接证据)。

6.我国古代刑讯的施用对象是(被告人、控告人、证人)

7.下列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存在回避问题的有(翻译人、鉴定人、书记员)

8.属于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有(排除违法性的事实、量刑情节、程序事实)

9.口供的收集方法主要是(讯问)。

10.下列证据中不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有(物证)

11.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12.可能成为传来证据的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人证言)

13.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言词证据)。

14.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15.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6.收集证据的主体有(辩护律师、公安机关、自诉人)。

17.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盖然性优势)

1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特点有(复杂性)

19.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

20.可能成为间接证据的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

1.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这称为(自由证证据制度)。

2.西方国家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证据制度有(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3.我国古代最重要的证据是(口供)

4.证明的构成环节有(证明客体、证明责任、证明方法)

5.法定的证据种类是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具体分类。

6.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情节事实、程序法事实)

7.鉴定结论在证据分类中是(人的陈述)

8.在我国现行立法中,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9.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10.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11.对被告人的口供不能轻信,但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成为定案的根据。

12.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3.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4.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原告陈述、被告陈述)

15.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书证是(间接证据)

16.在诉讼中,鉴定人产生的方式有(司法机关指派、司法机关聘请)。

17.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8.视听资料同时具有下列哪些证据的部分特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物证、书证)

19.刑事自诉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自诉人)

20.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直接证据主要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目击者的证言)

1.合法的刑讯逼供主要存在于(法定证据制度、形式证据制度)之下。

2.下列不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犯罪的概念)

3.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4.被害人陈述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5.书证可能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6.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审判机关)。

7.当事人陈述特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类型。

8.审查判断物证的内容有:(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

9.关于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三大诉讼具有统一的证明标准)。

10.询问证人的主体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11.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他以带孩子为名,当船行至水库中央时,故意将刚满一周岁的女婴抛入水库,使其溺水而死。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应主要证明哪些事实(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郑某的行为系故意、该女婴已因溺水而死亡)。

12.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有(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科学定律、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

1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能够作(被害人、被告人、当事人)。

14.不可以成为被害人陈述的主体的有(法人)。

15.下列属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是A.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

16.在我国,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的人员范围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目击人)

17.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可能成为(直接证据、言词证据)。

18.当事人承认的分类有(全部承认、默示的承认、诉讼外承认)。

19.周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兄亲眼目睹王某持刀杀了赵某。周某的证言属于(控诉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

20.视听资料的特点有(形象性、直接性、综合性)。

二、问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论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一般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更具体形象来说,可以概括为“七何”:何人、何时、何地、何法、何因、何果、何事。

即何人因何因在何时、何地,用何法做何事,产生何果。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具体包括:(1)从重处罚的事实(2)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2.论述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此概念包含以下内容:第一,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第二,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证,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关联性); 第三,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合法性)。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有:

1.客观性: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2.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3.合法性:也称证据的许可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论述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1)共同点:在证据分类上同属人证。(2)不同点:第一,主体不同。鉴定人是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且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证人只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无需具备专门知识。第二,属性不同。鉴定结论具有可替代性;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三,内容及形成时间不同。鉴定结论是对专门问题的判断结论,形成于案发后;证人证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形成于案发过程中。

4.论述我国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与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一元化。

5.试论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运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1.在学理上,证据有哪些分类?

(1).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3).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可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5)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2.论述证明对象的特征。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其特征有四:

(1)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

(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

(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

(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3.试述证人证言的特征。

证人证言的特征有:(1)内容: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记忆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等,不是证人证言

(2)证明力: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其原因主要是:一是言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即易受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影响干扰;二是可能遇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证言的星辰过程每个阶段可能有误差。

(3)主体: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另外,由于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证人优先”的原则。

4.试述证据的特点。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1.客观性: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2.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3.合法性:也称证据的许可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实际上就是我们收集、审查和判断每个证据的基本标准。

5.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

(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2)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3)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沉默权。

3.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1)涉及“资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

(3)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4)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1.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

(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2)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3)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沉默权。

3.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1)涉及“资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

(3)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4)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3.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1)确定侦查范围;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祈祷兼听则明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4.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根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诉,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寻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核实,也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据。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

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5.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认可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推定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

(3)推定既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以按经验法则进行。

(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

(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20分)

一、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问:(1)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甲的供述证人证言:乙妻、丙姐的陈述物证:赃物

被害人陈述:失主陈述直接证据:甲的供述;乙妻、丙姐的陈述间接证据:失主陈述;赃物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可以定罪,达到证明标准(分析略)

二、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1.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李乙签名的借条、李乙的陈述;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

(二人均是转述李乙的陈述)。

2.实物证据有李乙签名的借条;李乙的陈述、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

3.直接证据有李乙签名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

4.就“陈甲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本证包括陈甲出具的李乙签名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反证则无。

三、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

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有:A.妇女张某的证言;B.司机刘某的陈述;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D.法医的鉴定结论。

(2)辩护证据有:A.地上刹车的痕迹;B.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共同构成一个辩护证据);C.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D。司机刘某的陈述;E。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第四篇:证据学

一,把握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刑事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它必须在诉讼中现实存在。它是案件事实的反映,而这些反映也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必须又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它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古代产生神示制度的原因:弹劾式诉讼无力解决疑难案件是产生的客观因素。弹劾式诉讼又叫控诉式诉讼其基本特征是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案件一般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不主动追究犯罪。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第二,当时生产力落后人类处于愚昧状态是产生神示制度的主观原因。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审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的对象。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联合国有关证据的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字体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司法令状规则。证据排除规则。庭审证据调查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证人须处庭作证。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坚持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证明标准具体化。我国香港的证据制度的特点,继承了英美法系的特点:刑事证据法存在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刑事证据规则较为完善。传闻证据规则,违法取证不可采规则,证人拒证规则有配偶间的拒绝作证权,自陷于罪或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拒绝作证权,公务秘密和职业秘密拒绝作证权。证人的豁免权,干扰证人作证包括利诱都构成普通法的阻碍司法公正罪。香港实行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是高度盖然性。澳门继承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相信法官的内心确信。诉讼证明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诉讼认识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诉讼主体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诉讼认识的手段主要是证据。诉讼认识的过程具有法定性。

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保留裁判的中立。当事人平等参与。直接言词规则。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公开。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不轻信口供原则。自由评价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物证的特征: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物证的分类:依据物证发挥的证明作用划分为特征物证,属性和状况物证。依据物证体积大小划分为宏观,常态,微量物证。依据物证形态划分为固体液体气体和其他形态物证。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的各种感觉划分为视觉触觉嗅觉听觉物证。物证的审查判断:看物证是否真实。审查物证的来源。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并注意看是否因为天气等发生褪色变质等。书证的特征:内容的思想性,书证形式的多样性,书证证明效果的稳定性。书证的分类:以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划分为文字,图形和符号书证。以书证是否依据职权制作划分为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以书证效力分原本,正本,副本书证。以书证的制作目的分为偶然和目的书证。以书证的证明效果分为本身和说明书证。书证的审查判断主要从书证产生的过程,书证的内容,书证获取的过程进行判断。证人证言的特征:感知因素强,证人证言不了替代,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证人的资格:知道案件情况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前提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的丧失证人资格的相对条件,不能辨别不能正确表达是丧失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审查提供证言者的证人资格,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审查证人的个人品格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审查证言内在的矛盾性及与其他证据或客观尝试的矛盾。证人证言有必要出庭的条件是当事人对证人

证言有异议且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审查被害人陈述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被害人的品格,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审查幼年被害人的陈述要结合幼年人的特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具体内容,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被害人在犯罪形成的过程中有无过错和责任。口供的特征: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

据,口供虚假可能大,容易反复多变。对口供的审查判断: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严禁采用刑

训逼供等非法手段,正确对待同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注意犯

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注意辩解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合情合理,注意辩解与

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鉴定意见的特征:鉴定意见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具有一定科

学性,鉴定意见只是对鉴定材料发表检测与判断意见属于意见证据,鉴定意见必须提出书面

意见。鉴定人的诉讼权利: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有权要求委托

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有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有权拒绝鉴定,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务

报酬和费用补偿的权利,有权要求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获得安全的权利。鉴定人的义务:1.所受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规定时先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认真负责实

事求是3.有碍于客观公正作出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回避4.依法出庭作证5,合理使用妥善保管

鉴定材料6.依法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7.不收受贿赂不弄虚作假

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意见:1,法医类如法医病理,法医临床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毒物鉴定。2.物证类 如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3.声像资料类不

实行登记的有:司法会计,价格鉴定,知识产权,建筑工程,计算机,文物鉴定,珍稀动物

及其制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明确案件犯罪嫌

疑人的刑事责任,鉴定意见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是司法机关据以定案和作出处

理决定的一个重要根据。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参与司法鉴定的主体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鉴定人态度的倾向性,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充分可靠性,鉴定的设备的先进性和鉴

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的特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是以特定的笔录方式记载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堪验的种类:现场勘验笔录,尸

体检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搜查笔录,扣押。查封

清单,绘图照片及堪验时的录音录像等附件。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审查笔录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笔录的准确性,笔录合法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征:依赖性,生动性,思想性,统一性,重现性。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审查制作视听资料的法定程序,审查视听

资料的真实性。证据的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揭示了不同类别的证据的可靠

性程度和证明力的强弱。控诉和辩护证据的分类意义在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有利于办案人员全面客观收集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和主观片面性。实物证据的特征:具有较强

客观性和稳定性,是静态的依赖性强容易灭失,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具有隐蔽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其种类与范围受制于人类的认识能力。言词证据的特征:是当事人对其直

接或证人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陈述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源不易灭失,易受各种

主观因素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直接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接的特征:对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证明性,以言词证据居多存在虚假可能

性,数量少不易获取。间接证据特征: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证明过程的依

赖性,证明方式的推理性,多表现为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间接证据的运用:据以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每一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

系,相互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关于案

件事实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刑事证明的特点:证明的主体特定,公诉案件为公诉人自诉

案件为代理人。证明阶段限定为审判阶段。证明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要

求展开。通过证据进行证明的目的即为阐明待证事实,论证乙方提出的诉讼主张,说服审判

机关支持其诉求。刑事证明的意义:是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必经途径,使裁判更具有可

接受性,刑事诉讼的进行直至终结需要证明活动。证明主体是指依据法定

程序和要求有资格或条件提出证据阐明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在诉讼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和

专门机关。证明责任是指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向法庭提供

证据的责任。刑事证明主体的成立条件:需要在诉讼中具有乙方的诉讼主张,需要与案件具

有直接或某种程度的利害关系,当证明不能达到法定标准时需要具备承担败诉风险的客观条

件和现实可能。刑事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证明对

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概括为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影响诉讼期间的事实,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依据的有关事实如取保侯审,是否违反法定

程序的事实,影响执行的事实。无须证明的事项是指不需要依靠证据予以证明的事项。有

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认知,预决的事实。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

到法庭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不能说服法庭支持自己主张时所承

担的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刑事证明责任的意义:为诉讼案件主要实体事实真伪不明时设定

处置原则,引导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举证活动保证诉讼正常顺利进行,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提供依据,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取证能力达到实质正义。犯罪嫌疑人对其辩护主张提出证

据是行使辩护权利不是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对证明对象进行

证明所需达到程度或尺度。证明标准的意义:指引裁判者认定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指引控辩

双方的诉讼活动。证明标准的确实充分的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推定是指在基础事实得到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当没有有效反证时

即可得出推定事实的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刑事推定的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基础事实,推定的根据,推定事实。反证的可能性。刑事推定适用的原则:基础事实必须得到证明,推定的适用具有法律依据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允许反驳推定但反驳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据

规则的特点:证据规则的运用贯穿诉讼全过程,证据规则能对诉讼行为起到指导作用,具有

强制效力,是程序性准则。我国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始证据优先,补强证据,意

见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保障公民基本宪法权利,阻吓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促使

其规范执法,维护司法的纯洁和程序正义,保证证据本身的真实可靠避免冤假错案。意见证

据的作用:有利于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保障案件裁判者的事实认定职权独立行使,防止证人伪证责任落空间接保证交叉询问的正常进行。名词解释: 1.刑事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

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裁判原则是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

据。不轻信口供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单纯依赖口供还需有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补充和加强。自由评价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认定案件

事实。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指不得以暴力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或

被破承认犯罪。法律真实是指报案人员在诉讼中对案件真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

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客观真实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第五篇:证据学

证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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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是研究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调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规律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亦可称为“证据法学”。

中文名

证据学

别称

证据法学

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证据学是一门既古老又现代的学科。

证据学是研究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调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规律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亦可称为“证据法学”。

证据学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的反映和再现案件实施的发生过程。

研究对象编辑

(一)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二)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1.证据力: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1.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

2.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四)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1.证据学理论是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

2.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五)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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