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附件2:
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为规范抚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根据《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依据
1、《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
2、《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3、《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的企业及个人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除了《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
1)近三年来,出现2年及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2)申报数据不齐全的。
三、评审程序
1、评审公告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办公室在市级相关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公告。
2、资格审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办公室自愿申报。办公室自收到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当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单位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发出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的单-1-
位发出申报材料补充通知,申报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对受理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办公室提出进入材料评审名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2)不符合申报条件的;(3)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材料规定形式的;(4)对发出申报材料补充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补充有关材料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材料评审
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计分标准》(见附件
2)进行评审,评审组通过合议评审后,原则上对材料评审达到400分以上分值的单位,方可列入予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并提交办公室,对达不到400分以上分值的企业或组织不再进行现场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如果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能达到该分值,则不进入现场评审阶段,该年度市长质量奖空缺。
4.现场评审
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列入予以现场评审名单中的单位,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计分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根据材料、现场评审情况,原则上按分值由高到低综合排序,将进入前5名的单位列入拟定的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提交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
5.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议
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申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陈述,由评审组长代表评审组报告申奖单位的材料及现场评审情况,市质量兴市办主任代表办公室通报申奖单位在评审后的综合排序情况,大会对拟获奖单位进行审议并研究确定
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单位名单。
6.社会公示
办公室通过市政府网站或市质监局网站,将拟获奖单位向社会公示10天。对有投诉问题的,进行调查核实和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7.市政府审定
办公室将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名单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长签署。
8.表彰奖励
市政府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单位进行公开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及奖金,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市质监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篇: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附件1:
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企业积极追求卓越绩效,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和个人,全面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和市长授权,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机构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行业内处于全市领先地位,为推动行业质量水平提升、带动品牌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以及推动我市质量工作取得重大成绩、做出显著贡献的的单位和团体。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为准绳,提高评定工作的公信度和有效性。以社会公示、专家评价、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10名,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
(四)符合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保的相关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组织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获得“抚州名牌”及以上荣誉的组织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其它单位和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推进质量兴市各项工作,为全市的质量水平提升做出显著贡献并取得明显成绩。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内无因本单位或团体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
(四)没有发生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兴市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从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质量提升活动,在质量兴企、质量兴业、质量兴市(县、区)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在质量管理等领域对质量工作做出卓越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五)个人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继续申报认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市长质量奖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护和监督措施,做好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的保护、指导、咨询、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取措施,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予以鼓励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应当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据以获奖的条件丧失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按照原批准程序决定暂停或者取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人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量兴市办应当提请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证书和奖牌(章、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市长质量奖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不具备原认定条件的。
(三)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个人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其它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
第三篇: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2011年9月1日蚌埠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3月1日蚌埠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审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蚌埠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坚持好中选优、公正、公平、公开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的作用,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可以少额或空缺。授奖企业满3家时应有1家中小型企业。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获奖单位在获奖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负责人、质量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委会名誉主任由市长担任,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工商质监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由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邀请市政府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批准;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行业分类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和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意见,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专业人士担任市长质量奖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并有效实施,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注重自身品牌建设,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且绿色、节能、环保;
(四)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节能和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被有效投诉;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相关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重点在生产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所有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及市工商质监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蚌埠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企业名单。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候选企业名单,组织演讲答辩。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和演讲答辩情况,结合现场评审得分排序,统筹行业分布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拟入围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6家以内入围企业名单(入围企业达到6家的应包括2家中小企业),并向社会公示,同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入围企业,评委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在入围企业中按不高于2:1的比例确定授奖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给予每家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对市长奖入围企业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获奖企业和受表彰企业优先享受市经信、科技等部门相关经济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奖金中的20%可以用于对企业推进卓越绩效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评奖市财政预算,作为当年市长质量奖奖金和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包括广告宣传)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在商标等标识标注中印出获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始终保持同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可再次授予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市工商质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帮助和促进获奖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获奖后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暂停或者撤销该企业的市长质量奖称号。被撤销奖项的企业8年内(二届)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或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
(三)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社会责任明显滑坡;
(四)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
(五)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被发现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市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7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东营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评审通则
(试行)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评审通则。
1.2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质量管理奖”)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作为具体评审标准。
1.3 市质量管理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东营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1.4 市质量管理奖的评审范围包括工业、商贸、建设和服务等行业中的各类企业(含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1.5 市质量管理奖每年评选一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1.6 市质量管理奖评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6.1 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1.6.2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综合评价、好中选优; 1.6.3 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企业的负担。
1.7 市质量管理奖的奖项设臵:市质量管理奖,每年授奖企业不超过5家。
1.8 本通则适用于市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各行业可根据各自特点
— 1
—
制定相应评审细则,报东营市实施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2 申报条件
2.1 申报市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在东营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大型企业集团一般以所属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申报。
2.2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2.2.1 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制定了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发展目标,取得显著成效,质量管理成果在省内外有推广价值。
2.2.2 认真实施ISO9000族标准,积极采用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结合实际,坚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2.2.3 认真实施ISO14000族标准,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企业的各项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都符合环保要求。
2.2.4 认真实施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危险及危害的因素。2.2.5 认真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取得明显成效。
2.2.6 认真实施HACCP等专业认证,在加强质量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处于全国先进水平。
2.2.7 主导产品或经营内容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
— 2
—
整方向,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和长远的发展前景。
2.2.8 经济效益好,在省内行业中经济指标位居前列。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2.2.9 积极推进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原则、再使用原则、再循环原则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
2.2.10 生产工艺、设施装备、检测试验、计量管理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2.2.11 建立了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强,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2.2.12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2.2.13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不断改善员工待遇,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
2.2.14 坚持开展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2.2.15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培育企业质量文化,注重企业质量信誉建设。
2.3 中小型企业申报时参照上列条件,应主要突出以下特点: 2.3.1 主导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2.3.2 注重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围绕市场需求,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不断研发新产品、新品种,充分展现了创新主体作用;
— 3
—
2.3.3 实施“新、特、优”工程,在发展产业集群,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过程中起到了龙头骨干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2.3.4 重视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的建设,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3 组织和职责
3.1 东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市质量管理奖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组织成立东营市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
3.2 东营市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负责申报企业的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工作。
3.3 东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质量管理奖评审的日常工作。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 评审程序 4.1 评审准备
4.1.1 评审通告。市质量管理奖每根据全市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告。4.1.2 企业申请。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各县区质量兴县区工
— 4
—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按照本通则的规定,填写《质量管理奖申报表》,并按填表说明准备有关材料。4.1.3 各县(区)初审。各县区质量兴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限将申报表、相关材料和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及包含全部资料的光盘,报送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向企业做出说明。
4.2 组织评审。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内容组织评审工作。
4.2.1 资格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凡符合《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本通则有关申报规定的,均予以受理。
4.2.2 材料评审。组织材料评审专家组,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束后写出材料评审报告,按规定时限将评审报告和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2.3 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审查汇总材料评审报告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的名单。每年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一般不超过10家。4.2.4 现场评审。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进入企业现场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写出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各组组长向企业通报现场评审情况。评审结束后5日内,各组组长将现场评审报告报送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 5
—
4.2.5 拟奖公示。依据各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经东营市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市质量管理奖拟奖企业名单,报东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4.2.6 反馈情况。对于未进入推荐范围的企业,负责向其反馈情况,寄送《东营市质量管理奖审定结果意见反馈表》。5 批准公布
5.1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分管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东营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企业。
5.2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企业,由东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进行公布表彰。
5.3 市长向获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杯)。市政府对获得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6 监督管理
6.1 获奖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自我评价,不断提出新的质量管理目标,努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6.2 对获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在获奖后的2年内,发生《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表明的六种情形的,应及时上报质量兴市领导小组。
6.3 不断提高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和新闻界、社会、公众的监督。
6.4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工作认真、保
— 6
—
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处分。6.5 申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申报资格。
6.6 本评审通则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6.7 本评审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7
—
东营市质量贡献奖评审通则
(试行)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评审通则。
1.2 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是对我市在不同工作岗位上为提高质量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的最高奖励。
1.3 本通则适用范围是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教育、科研、管理、宣传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1.4 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每评选一次。在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限额评选。1.5 东营市质量贡献奖评审的基本原则: 1.5.1 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1.5.2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综合评价、好中选优; 1.5.3 不向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者的负担。2 组织及职能
2.1 东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市质量贡献奖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组织成立东营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2.2 东营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市质量贡献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评审员,— 8
—
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负责申报材料的评审、调查核实和群众满意度调查测评工作。
2.3 东营市实施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具体承担东营市质量贡献奖评审的日常工作。3 东营市质量贡献奖奖项设置: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每年不超过3个。4 申报条件 4.1 基本要求:
申报东营市质量贡献奖的个人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履行社会责任,具有执著的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4.2 符合基本要求的,按不同职业和工作岗位分别进行评审。4.2.1 质量管理工作者评选条件
组织内的高层管理人员按4.2.1.1—4.2.1.5评价,政府质量行政管理人员按4.2.1.3—4.2.1.6评价。
4.2.1.1 能够在所管辖的组织中认真贯彻GB/T 19580—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工作。
4.2.1.2 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质量经营的理念,带头创立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有特色的企业质量文化,在质量管理实践中有突出的创新成果, 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省质量工作中有一定
— 9
—
影响。
4.2.1.3所管辖组织的主要质量指标、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在降低消耗、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中起到示范作用。
4.2.1.4个人或所管辖组织在全国的社会知名度较高,享有较好的美誉度。
4.2.1.5个人所管辖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4.2.1.6 积极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在实施质量兴市和品牌带动战略,提升地区质量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实践工作中总结出在全省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质量工作经验,推动质量工作服务经济取得明显成效。4.3 企业员工评选条件
4.3.1 具有强烈的质量意识、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个人岗位操作和服务技能水平在全国同行业长期领先,长期做到“无差错”、“零缺陷”,在全省有表率推广作用。
4.3.2 刻苦钻研技术,在解决对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难点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立了在全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业务成果,在全省同行业有重大影响和榜样作用,对加强企业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为企业和社会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
4.3.3 个人的工作质量卓越,岗位操作和服务技能的评比多次获
— 10
—
得省级以上奖励。
4.4 质量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4.4.1 学习探索先进的质量理论,长期从事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推动理论与实践结合取得突出成效。
4.4.2 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质量教育体系、完善质量教育课程和内容方面有创新性的成果,编写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教育专著,对于提高公民和企业职工素质做出贡献。
4.4.3 培养了大批质量管理人才,在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5 质量科研工作者评选条件
从事有关质量的软课题研究人员(如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按4.5.1和 4.5.3评价;从事质量技术科研攻关人员(如标准研制)按4.5.2—4.5.3评价。
质量科研领域申报人应为主要完成人(最多不超过3人)或是项目研究的最主要人员。
4.5.1 创造性地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理论的研究,在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技术,促进提高我市质量管理理论水平、推动技术进步、提升产业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4.5.2 坚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在解决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关键问题上取得有效突破,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全省有较大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的价值。
— 11
—
4.5.3 质量科研成果的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在科研、技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4.6 质量宣传工作者评选条件
4.6.1 长期从事质量宣传工作,坚持不懈的致力于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质量新闻事件的宣传报道,弘扬质量先进,揭露质量失信和制假售假犯罪行为。所撰写的报道及作品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
4.6.2 在质量宣传的理念、形式、方法等方面有创新,对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产生重大促进作用。
4.6.3 在质量舆论监督工作中,有敏锐的思维和洞察力,对解决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重大社会质量问题,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4.6.4 围绕质量题材发表的著作、论文或作品有前瞻性、突破性、指导性,有较高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应用价值。
4.6.5 长期积极从事有关质量的公益宣传,克服困难,兢兢业业,在平凡的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5 评审程序和方法 5.1 通告
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每根据全市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告。5.2 申报
— 12
—
5.2.1 根据通知要求,申报者按规定要求填写《东营市质量贡献奖申报表》,随附有关文件和资料,经所在单位推荐,报各县区质量兴县、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局),经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领导小组。5.2.2 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按照本通则要求编写的自我评价报告; ——证实性材料; ——其它相关资料。
5.2.3 申报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a)文件和资料表述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b)文件和资料表述的过程情况和结果的绩效应是客观事实的充分反映,并具有可追溯性。
c)证实性材料应真实可信。5.3 资格审查
5.3.1 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的个人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内容)。
5.3.2 经资格审查符合《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予以受理。5.4 材料评审
5.4.1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从事职业类别,确定评审组,并指定评审组组长。
— 13
—
5.4.2 评审组按照相应标准实施材料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料材评审汇总表》。5.4.3 评审组按好中选优原则确定群众满意度调查测评。5.5 个人申报材料调查核实
5.5.1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向申报个人(含个人所属组织)下达《东营市质量贡献奖申报材料调查核实通知书》,并抄送推荐单位。5.5.2 评审组对个人申报材料核实。
5.5.2.1 采用适当方式对个人及其所在组织情况进行调查了解。5.5.2.2 验证各类证实性资料。
5.5.2.3 总结个人在质量贡献方面的成果经验。5.6 重点进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
设计调查问卷,由评审组对申报个人进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也可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采取其它有效方式进行,对以上结果形成测评报告。5.7 综合评价
5.7.1 评审组将材料评审、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汇总。
5.7.2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东营市质量贡献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5.8 审定公示
5.8.1 由东营市市长质量评审委会对东营市质量贡献奖候选名单进行审议。
— 14
—
5.8.2 东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5.8.3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公示反馈意见,提出东营市质量贡献奖推荐名单,上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5.8.4对于未进入推荐范围的人员,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向申报人反馈《东营市质量贡献奖评审结果意见反馈表》,并抄送推荐单位。申报资料一般不予退回。
5.9 批准公布:经东营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公布获得东营市质量贡献奖名单,并由市长向获奖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证书。6 监督管理
6.1 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东营市质量贡献奖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东营市质量贡献奖荣誉的,由东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核查。经查证属实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东营市质量贡献奖奖项,收回奖杯(奖章)、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本人十年内不得参加东营市质量贡献奖的评审。
6.3 本评审通则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15
—
6.4 本评审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6
—
第五篇:焦作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焦作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范围
本细则对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内容和质量奖的评审作了详细的说明,为组织追求卓越绩效提供了评审规范。
本细则适用于指导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和追求卓越绩效的各类组织,指导组织提高其整体绩效和能力,也可就追求卓越绩效方面指导组织进行自我评价和外部对组织的评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19004-2000 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 GB/Z 19579-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GB/T 19580-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GB/T19000-2008和GB/T19580-2004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3.1 关键因素 key factor
影响组织/被评审组织(以下统称组织)运作方式的重要特性。3.2 关键主题 key theme 满足标准核心要求的强项或改进机会,是不止一个条款或类目(交叉)所共有的,特别是在申奖组织的关键因素方面有很重要的意义,或是满足标准的核心价值观。
3.3 方法 approach
组织为满足卓越绩效标准的要求而采取的手段和方式,及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3.4 展开 development
应对卓越绩效标准中的条目要求时,某项方法被应用的程度。对展开的评价基于方法在组织的相关部门所应用的广度和深度。3.5 学习learning
通过评价、研究、体验和创新来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在卓越绩效标准中包括了两类不同的学习,即组织的学习和个人的学习。组织的学习是通过研究开发、评价与改进循环、员工和顾客的创意和意见、最佳做法的分享以及标杆分析而实现的;个人的学习是通过教育、培训以及促进个人成长的发展机会而实现的。3.6 整合 Integration
实现计划、过程、信息、资源决策、行动、结果和分析的融合,以支持关键的组织目标。“整合”的含义比“校准”更高,只有当绩效管理系统的各个构成部分都成为充分互联的单位运作时,才能够实现有效的整合。3.7 绩效水平levels of performance
用有意义的测量尺度得出的数字信息来代替或者表示组织的结果和绩效。绩效水平容许评价与过去的绩效、预计目标和适当的对比相关联。3.8 趋势 trends
显示组织的结果的变化方向和速率的数字信息。趋势反映了组织绩效的时间次序。
3.9 对比 contrasts
申奖组织的结果与其他组织的结果对比情况如何。对比可以用作竞争对手、提供相似产品和服务的组织、行业平均水平或者是组织最高等级之间的结果。成熟的组织应该有助于确定什么对比是最有意义的。3.10 联系 links
与组织简介、过程条款和申奖组织提供的结果中所确认的重要顾客、产品和服务、市场、过程,以及行动计划绩效要求的关联。3.11 优势/强项 strengths
可以看作组织成功达到其目标的重要方法、展开、学习、整合,以及调准或水平、趋势和联系因素。
3.12 改进机会 improving opportunity
可以看作约束组织的成功的方法、展开、学习、整合,以及调准或水平、趋势、对比和联系因素的弱点或者差距。3.13 评审 assessment
评审组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为识别申奖组织的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而进行的评价和评分,评审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3.14 材料评审 material assessment
评审组对申请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资料依据评定标准进行文本审核的过程。
3.15 现场评审 site assessment
评审组在材料评审的基础上,依据评定标准对申请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进行实地核查、评价的过程。
3.16 独立评审 independent assessment
在材料评审过程中,每位评审员按照评定标准独立开展的全项目评价过程。3.17 合议评审 summary assessment
独立评审完成后,材料评审组进行集中评议并达成一致的过程。3.18 一致性评审 consistency assessment
为提高现场评审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而首先安排对某家被评审组织进行评审。3.19 评审专家组 assessment panel
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为开展评审而组建的专家评审队伍。4 评审实施细则 4.1 材料评审
材料评审是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第一阶段,分为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两个步骤。质量奖评审工作秘书处根据申奖者的数量及所涉及的行业,制定材料评审计划,组建评审组,确定组长及组员,也可安排每位评审员参与一个或多个组织的材料独立评审。评审员在材料评审阶段应完成对申奖组织的书面评分以及基于标准评价出来的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4.1.1 独立评审
为确保对申奖组织材料评审的客观、全面和公正性,评审小组对每份申报材料安排1位主评审员和若干位副评审员分别独立地进行资料的阅读和评审,在独立评审阶段必须保证不少于24小时的时间进行评审工作。4.1.1.1 核对评审资料
评审前检查评审资料,主要包括组织的组织概述、自评报告、申请材料、评分簿等(以秘书处给出的材料清单为准)是否齐全。4.1.1.2 回顾和熟悉标准
a)回顾焦作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核心价值观和重要概念; b)回顾焦作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 c)回顾焦作市市长质量奖评分标准和评分指南。4.1.1.3 全面掌握评分薄和阅读、了解申请材料及自评报告
在正式开展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前,评审员必须掌握评分薄的格式、内容和要求。阅读全部的申请表、组织简介、自评报告,其他申报材料、着重标出或记录下申奖组织的关键主题、关键过程和结果等。4.1.1.4 材料独立评审过程 a)阅读全部申报材料,复读“组织概述”,列出关键的经营/组织因素,了解对于组织最重要的方面,对申报组织有个总体印象;b)逐条目编写”条目工作表”:阅读每个条目的准则要求和申奖组织的申报材料(自评报告),列出最相关的关键因素;c)逐条编写评语,指出其优势和改进机会,给出得分百分比(以5%为步长)。d)主评审员还应依据逐条评语,归纳撰写“综合评语”,包括: 最重要的优势或最佳实践与结果(对其他组织具有潜在价值); 最显著的机会、担忧、劣势或差距。4.1.2 合议评审
4.1.2.1 由秘书处组织,集中各材料评审小组进行合议评审。
4.1.2.2 由各评审组组长组织各评审组进行讨论和协商,交流各自的关键因素、评语和评分情况,依照申报材料、关键因素、评价准则和评分指南处理分歧,形成统一认识。
4.1.2.3 在各评审组内的评审员间开展充分的讨论,对材料独立评审的结论: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各条款评分的不同点进行合议,确保评语中指出的优势和改进机会与评价准则的主要要求和组织的关键因素密切相关。
4.1.2.4 各组对所评审的申请材料按标准中各条款的评分进行通过合议后更改:更高的等级/相同等级/降低等级。最后确定申奖组织的材料评审的统一得分,形成《材料评审合议评分表》。
4.1.2.5 各组组长完成合议评审报告——申奖组织材料评审报告。4.2 材料评审末次会议
4.2.1 秘书处组织召开材料评审末次会议。
4.2.2 听取各组组长介绍对申奖组织材料评审的情况,形成进入现场评审组织的一致意见。
4.2.3 秘书处根据该申奖组织及各组推荐情况,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奖组织名单。4.3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目的是澄清申报材料中的不确定事项,证实申报材料的准确程度。现场评审的评审结果最终决定申奖者的得分以及是否被推荐为获奖组织。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3~5天。现场评审前,由各组组长编制现场评审计划,包括日程安排、评审部门和内容、评审组成员分工等,经秘书处组织核实,并商申奖组织确认后实行。4.3.1 召开预备会
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组织、主持。4.3.1.1 明确分工
现场评审组在正式进入现场评审前一天,由评审组长召集评审组全体成员召开现场评审预备会议,根据评定标准和现场评审计划,明确评审组评审工作分工。
4.3.1.2 明确现场评审日程安排
现场评审日程安排原则上以由组长制定,经秘书处审批和被评审组织同意的 《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计划》为准,特殊变动或调整应得到秘书处和组织的同意。
4.3.1.3 确定现场评审重点核查项目
现场评审是在材料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组织现场重点核查,为提高工作效率,各评审员依据现场评审计划的分工编制评审核查表,确定现场核查重点,并作好相应的准备。
4.3.1.4 明确有关的评审纪律和要求
评审组长应随时掌握各组工作进度,对现场评审具体工作分工的安排和内容可予以适当调整,并明确有关的评审纪律及要求。4.3.2 召开首次会议
4.3.2.1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
4.3.2.2 首次会议要求被评审组织高层领导必须出席,评审组全体成员及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出席人员要在“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首次会议签到表”签名。4.3.2.3 首次会议的议程一般安排在30分钟之内,首次会议的议程和内容一般应包括:
a)介绍评审组成员;
b)评审组长说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和评审方法; c)宣读、确认评审计划;
d)确认评审组需要的组织协助资源、设施和合作;e)对被评审组织保守有关机密信息的承诺;
f)邀请被评审组织领导介绍有关人员和迎接评审工作的情况; 4.3.3 现场参观
4.3.3.1 现场评审主要参观被评审组织的主要设备、设施、产品和场所(包括产品展示场所、核心生产场所等)或评审组指定部分的内容。
4.3.3.2 被评审组织应给予积极配合,安排指定人员(向导)引导评审组完成对组织的现场审核。
4.3.3.3 现场参观属评审过程,评审员可就关注的过程和问题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作核查记录。4.3.4 分工实施现场评审
4.3.4.1 现场评审原则上按评审计划分组进行,按评审标准中的类目、条目,结合材料评审提出的和组织自评提及的优势/强项和反映的改进机会进行查证评审。
4.3.4.2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员要注意标准的规定、材料评审、组织自评和现场实际执行情况的审查,验证其真实性、系统性和成熟度,并作好相应的记录。4.3.4.3 根据各个条目的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的现场评审情况,与材料评审的条目得分进行比较,以确定加分或减分,最终确定组织各条目、类目的得分。4.3.4.4 评审过程中,各评审员要注意及时沟通,保证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的顺利进行,在评审组织最后撰写结论报告前,要对各条目的评分进行小组全体成员综合评议,并对有争议的结果进行民主表决,确定最后结果。4.3.5 召开座谈会
4.3.5.1 评审组在已收集了被评审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的现场核查资料,全面的掌握了情况后,为对存在的问题开展进一步核实和论证,评审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汇总,做好召开座谈会的准备。
4.3.5.2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参加人员包括评审组所有成员、被评审组织的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岗位的部分人员。4.3.5.3 评审组成员可结合《卓越绩效评价标准》的内容和有关概念、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引导式的提出问题,与参会人员进行交流。
4.3.5.4 评审组成员和所有参会人员处于平等的地位进行交流,相互沟通,达到确认事实的目的。4.3.6 补充调查
4.3.6.1 通过召开座谈会,各评审员分析重点评审内容和分工负责的内容是否有遗漏。
4.3.6.2 需要进一步寻找客观证据的,评审员要进行补充评审调查,以保证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和正确。4.3.7 形成现场评审结论
4.3.7.1 评审组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根据评审标准形成评审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
4.3.7.2 在评审组长的主持下,评审组对标准中的各个条目在组织的运行绩效进行协议讨论,对评审结论达成一致。
4.3.7.3 在评审组长的主持下,评审组对被评审组织卓越绩效模式的运行情况要做出一个恰当的整体评价,以确定现场评审结论。应当就评审中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做出详细的记录。4.3.8 准备评审结论和报告
4.3.8.1 评审组长在评审组召开末次会议前应组织评审组讨论,并完成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和标准中各项条款的最后评分。
4.3.8.2 评审组长主持起草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和现场评审合议评分表。评审综合报告内容包括组织运行卓越绩效模式的主要优势/强项、重点改进机会以及是否推荐为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及理由等评审结论;现场评审合议评分表包括各类目、条目和总分的得分,最后结论分为“推荐为市长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不推荐为市长质量奖候选组织”两种。
4.3.8.3 评审总分为1000分,评审组根据评审达成的一致意见评分,作为评审结果得分。
4.3.8.4 现场评审合议评分表须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4.3.9 举行末次会议
4.3.9.1 末次会议应由评审组长主持。
4.3.9.2 末次会议由参加首次会议的全体人员的参加,其中组织主要领导人应出席,出席人员要在《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末次会议签到表》签名。4.3.9.3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宣布现场评审结论和以交流的方式提出现场评审的主要发现,内容一般为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主要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4.3.9.4 评审组听取组织对评审结论的反馈意见并做好记录。
4.3.9.5 评审组汇报完毕后,征询被评审组织意见。组织如对评审结论存在重大异议的,可现场提供补充证实性材料,评审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有效并采纳的,可调整评审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分进行修正。
4.3.9.6 评审组长宣布末次会议结束即代表现场评审工作的完结。4.4 评审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4.4.1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当对评审报告的编制和内容真实性负责。现场评审末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将现场评审评分表、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初稿)提交给秘书处。
4.4.2 现场评审组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评审报告,并包括或引用以下内容: a)评审目的; b)被评审的组织; c)评审组长和成员; d)现场评审的日期; f)评审标准;
g)评审总报告(评审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和结论(总得分); h)标准中各分项的优势/强项、改进机会。
以上的所有资料和数据评审组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发布和泄漏。现场评审的综合报告、评分薄等资料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档,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七天内由评审组长整理后统一提交给秘书处。
焦作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