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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证明格式及翻译相关问题汇总发展与协调

财产证明格式及翻译相关问题汇总发展与协调



第一篇:财产证明格式及翻译相关问题汇总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财产证明格式及翻译相关问题汇总

□◆办理签证的财产证明要求是多少?

要有存款证明原件,且存款金额在3万元以上。

1)如夫妻同行,户口不在一起,需分别提供独自得存款证明;如果不能分别提供,存款证明最少为6万以上;

2)存款证明页需为银行标准格式:有正确地英文译写,不能手写;

3)存款证明的有效期需冻结到团队回国之后2个月(含2个月);

4)存款证明原件将递交使馆,使馆不退原件,到期自动解冻。

□◆财产证明的英文版格式

Dec.**, 2011

Dear Admission Officers,By signing this affidavit of support, I promise to be financially responsible for my daughter ** concerning her tuition, fees, living expenses and any other relevant expenses during her graduate studies in your university.I am also enclosing relevant bank letters to prove I have enough amounts on deposit in their institutions.However, I sincerely hope this letter will not exclude her from getting fellowship, teaching assistantship or other financial assistances from the school.Sincerely,xxx

□◆到加拿大留学的财产证明翻译及解释

To: Section for Visa(你的单位地址)

Cannadian Embassy in China Feb.10th, 2009

Dear Sir xxx,Proof is hereby given that xxx is a retired staff from XXX and is allocated an apartment by XXX.His retirement pension per month is 3400 RMB.解释如收信人的姓名已知, 就写到Sir的后面.如果未知, 就只写Sir即可。退休金: retirement pension = pension = retired pay(三词可以互换)Proof is hereby given: 特此证明(按英文的习惯,要写在正文前)寄信人的地址及时间写在右上角你的<本台>的意思比较模糊,就写出证明的单位的名字即可。

如: Shanghai Broadcasting Station 上海广播电台

Shanghai Television Station 上海电视台

□◆财产证明与经济担保书问题汇总

Q:国际学生财力担保注意事项:

A:财力担保对于发放I-20表格是必须的,但是对于大多数学校研究生的录取审核并不是必须的,因此根据自身情况可以不连同申请表同时提供该表格。

该表格需要申请者、担保人各自的签名。

表格上会要求银行的官方签字盖章,但由于中美银行制度的不一样,一般情况下,提供盖章的银行存款原件即可,不需银行官方在表格上再签字盖章。

如要求公证,大多数情况有官方的银行存款证明可忽略该步骤,不过部分学校强制要求,需要做一个公证(公证内容根据学校要求可能会有不同,例如存款公证、担保人公证、担保人与申请者关系公证等)。

Q:存款证明开多少钱?

A:能够cover第一年的全费用即可。如果非全奖不去的话可以填0。

Q:开存款证明需要冻结多长时间?

A:一般冻结3个月。

Q:我需要开收入证明或者房产抵押之类的除了存款证明以外的财产证明吗?

A:不需要,存款证明就行了。

Q:艺术专业,学费比较高,这是一个3年的项目,但第3年可以提前完成。那我是否可以提供2年的财产证明?

A:如果你的家庭可以承担你3年所有的学费,当然更好。如果你提供2年的财产证明,我想也是可以的。因为就你的情况而言,第3年是可选择性的,也能找到其他解决费用的方式。

Q:请问能够说明 我有足够资金去就读 的证明都有哪些?

2.为了说明 存款里的钱 都是自己家里的,是不是父母都得给出合理的收入证明材料?有些收入是无法证明的(例如科研津贴),怎么办?要不要把这些收入说出来?(如果不说,怕这些收入显得不够;但是说了,又怕VO要证明材料)

A:1有历史存期的存折存单

2银行存款冻结证明

3经济资助人的工作收入证明.科研津贴写在收入证明里,比如,XXX,自XXXX年在我单位担任XXX(职务),其年收入为XXX,其中包括,奖金,科研津贴,福利等.Q:如果没有申请到奖学金 光保证金需要存多少 存期多长时间

2、如果申请到半奖 需要多少保证金 存期多长

3、保证金的证明存折是给要申请的学校看的 还是给签证官看的 就是说 如果有存期 是要在写申请的时候就存够时间 还是办签证的时候存期够了就行了(谢谢 这对我很重要)

4、不算保证金 在美国念研究生1年的学费是多少 除了学费一年的生活费是多少(如果过得节俭一点,就够生活就好)

5、如果有半奖的话 可以顶多少费用 半奖是不是1年的学费 还是比那个要多 可以顶多少(比如一年的纯学费 还是2年的纯学费 还是1年的纯学费加1年的生活费 谢谢)

6、如果去了1年打工加上研究生的经费的话 就是能得到的收入之和(不算奖学金)可以顶多少支出(比如可以顶一年的学费 还是一年的生活费 还是2者之和 那样是不是1年以后就不需要家里再支出了)

A:通常来说,美国大学的收费是在3万美元一年左右,生活费用1万美元一年。那么一年要4万美元,你要准备两年一般50万人民币存款,美国使馆要求存期是6个月。

如果是半奖也要准备30万左右,另外,有些学校在申请时要求提供财政担保证明,一般要求25万以上,但最后给签证官看要涵盖你的所有学费和生活费的费用。

美国打工比较难,校外除非你有工卡才可以打工。校内的工作一般以奖学金(TA或RA)的方式给你。Q:银行开具的证明可以直接拿给美国使馆吗

A:可以,如果是中英文的银行正式文本。不然要公证,增加翻译部分。

美国不需要公正材料的。除非你的材料有点问题。比如你的户口上只有你和你父亲。你母亲的户口不在上面。这个情况你是需要开具一个公正件来证明你们的母女关系的。

Q:留学美国申请学校寄送材料时还要资金证明吗?

A:很少有学校在申请之初就要求给资金证明的。一般在收到Admission后学校才会要求你寄一份资金证明,在收到财产证明之后学校才会发放I20等表格。学校要求资金证明其实还是供签证使用的,来保证你在美国有一个合理的身份。如果不想讲大量资金冻结,最好是在收到AD之后开据两到三个月的资金证明,以保证签证的过程中(如果不被check就只要签证当天)存款证明不过期即可。

Q:美国留学,开具资金证明时,需不需要冻结?

A:需要冻结。通常来说存35-50万就够了,然后冻结时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美国教授看你的资料的那个日子,大概在一二月吧,这个时候你的存款证明上的有效期必须满足,也就是说你的存款证明冻结时间至少在二月内,至于从几月开始冻结,这就要看你什么时候需要这个证明了,一般是10-11月。

Q:我同时申请了好几所美国学校,到底需要多少份存款证明?

A:每一所学校都需要一份存款证明的原件,而且必须是银行盖章的。不同的银行,可以开的份数是不一样的,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去所有地的银行进行咨询。

第二篇:财产证明问题

对于借钱读书的情况,建议提早存钱,并且在存钱的时候分批次较为平均地存入,如果是很迟的时候才存进去的话,需要在跟签证官交流的时候,让签证官相信出资人的工作和收入水平能够有这么一笔钱,或者只能找其他理由,比如投资撤回等。

不管你去美国留学入读本科,硕士还是博士,不管你是否有奖学金,不管你学多少年,学校或签证方面都只是要求申请者提供第一年的学费,能够满足I-20里面所提到的资金数量就可以了。

当然了,为了避免意外情况发生,通常所准备的资金都会比这个数目多一些。如果申请者现有的资金不能满足以后的需求(比如本科需要学4年),也不用担心签证官会质疑你将来资金来源而刻意去思考如何编造理由来回答签证官就这一点上的提问,反而更应该做的是,把握签证官所要考察的内容——留学真实动机。只要你确实是去那边学习的,将这个想法真实地传达给签证官就可以了。如果签证官确实问到将来资金的问题的话,你可以向签证官说:我是优秀的,我有能力在未来的学习过程中争取到奖学金。

以上关于美国留学财产证明的问题,主要是为了能够在签证官面前展现出一个真实的可信的留学动机。留学e网提醒留学生,在准备美国留学签证过程中,还要好好准备其他的美国留学签证材料,所有的材料作为一个整体才能最终获得签证官的信任,继而顺利获得美国留学签证。

第三篇:留学财产证明之注意要点解析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留学财产证明之注意要点解析

□◆留学财产证明之介绍

全额奖学金不需要资金证明。如果不是全额奖学金,你就需要提供资金证明,不仅仅是签证时候要,学校也会要求你提供资金证明,证明你去了美国不会因为资金困难,无法完成学业而滞留美国。如果你没有工作,依靠父母提供经费,还要父母出具经济担保书(建议经公证处公证),承诺负担你在国外的生活、学习费用。

资金证明用定期存款(最短3个月)最好,可以让存款银行给你出具存款证明(银行不给活期存款出具存款证明)。为了方便,你最好将存款以一个户名存入一家银行(可以是几张存折),只需找一家银行开具证明就行了,免得找几家银行,麻烦,而且都是要收费的,1份20元钱,你一定要让银行给你多打几份证明,你可能要向几所大学寄送资金证明,而且一定要留一份签证时用。存款金额满足学校的要求即可,学校给你的录取通知上会写明要多少钱的资金证明的。

再者,存折上的存款最好是在较长的时间逐步积累起来的,如果是几个月前一笔存入的,签证官会认为你是借来的,不可信,有些人因此而被拒签。

分析一下留学财产证明之业相关信息,在国外读书的时候突然被警察误会是犯罪分子,那么拿出留学证明可以表示自己的身份吗?,下面来看看这留学财产证明的信息。

财产证明,资金越多越好?

客户背景:

小李,应届三年制大专毕业生资金情况:100万人民币,存款历史5个月。

录取院校:凯波布兰顿大学(CapeBretonUniversity),本科,工商管理专业客户背景分析:

本案例难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1、学生本身已大专毕业,又想去加拿大重读本科,可转的学分不多,签证官很可能会怀疑学生的学习目的和能力。另外,该同学没有语言成绩,又涉及到转专业的问题。

2、大额资金来源解释起来比较复杂。存款是一笔100万,从父亲账户中转下来。而且这100万是不久前分笔打入父亲账户上的。并且根据家庭提供的材料:家里有一个玉石店,但属个体经营,从店面上看规模不大。并且共有7人占股。签证官又对中国的玉器市场情况并不了解,很有可能怀疑是凑出来的钱。

应对方案:

1、在阐述学生学习计划时,强调学生渴求知识的心理以及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而不是凭借父母的人际关系来获得成功的想法。尽量在课程描述中贴近对方课程,以争取更多的学分减免。为该同学寻找最适合学习,又无语言要求的学校。

留学新西兰资金证明简化新西兰移民局推出最新留学汇款专用账户父母可监控子女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今,“出国留学”、“海归”在众多家长的心目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名词,不少家长们都计划着让小孩能够拿到一张“洋文凭”,在走进社会竞争之前更加充实自身的装备,也有家长希望通过留学的途径让子女最终走上移民之路。

在留学移民人数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如何让办理留学或移民的申请人在办理手续上更加简化,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为此,新西兰移民局近日推出了最新方案。

受新西兰移民局的委托,中信银行和澳大利亚新西兰银行(ANZ银行)在广州联合举办了“新西兰留学及移民推广会”,邀请了广东、广西地区的大中型留学和移民中介机构参加,新西兰移民局为前来参加会议的中介机构人员介绍了简化留学人员资金证明的FTS业务(新西兰留学汇款专用账户)。通过FTS业务,前往新西兰留学的申请人在向新西兰移民局提出留学申请的过程中,资金财力的证明文件将会更加简化。

汇款专用账户开立流程图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打印件或扫描件),填写《留学汇款专用账户申请表》,与中信银行签订《留学汇款专用账户委托管理协议》。

2.客户在中信银行一次性存入与其计划在新西兰的学习期限相对应的资金,包括学费和生活费,每学年至少1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银行为客户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存折)。

3.经办机构冻结客户的账户资金。收取手续费用300元人民币。

4.《留学汇款专用账户申请表》和《留学汇款专用账户委托管理协议》加盖业务公章,第一联交客户作为向新西兰移民局出具的资信担保函件,第二联由客户留存,第三联银行留存。

□◆出国留学条件的解读

现在出国留学的条件已经越来越严格了,在哪几个要求下严格了呢,这来讲解下出国留学条件里面的说明。高三学生想出国留学要具备哪些条件?

要想出国留学,要有充足的资金储备。一般在美国就读预科一年的学费3万至5万美元不等,读本科的学费一年2万至5万美元不等。每年生活费6000至11000美元不等。书本及个人开支每年为600至2600美元不等。另外,每年还需支付150至1000美元不等的学杂费及保险费。所以一个学生要去美国读4年要花费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上下,总共80万以上。如果还需要学习英文,就要根据课程的长短再多准备10-20万元,因为英文课程的学费更贵。美国使馆的要求是最好有6个月以上的历史或能提供有如此长历史的证明文件。

家庭经济条件允许 学生适应能力较强——出国读高中更有利于留学

出国留学,什么年龄最适宜?“如果家庭条件允许、学生适应能力较强,出国留学宜早不宜迟,最好到留学国家从高一或高二读起。”昨日,启德教育运营总监裴育介绍,随着国际交流的扩大,留学逐渐向低龄化发展,海外高中也逐渐开始来华招生。21~22日,两所知名海外公立高中校长,将在武汉图书馆12楼为有意向出国读高中的家庭答疑解惑。

据介绍,2005年以前,中国学生出国留学主要还是去读研究生,读本科比例比较小,但到了2009年高考,国内弃考人数大概有八九万人,基本上都是走了留学这条路。但究竟什么时候出国比较好,很多家长仍感到迷茫。他们担心,孩子年龄太小,自理能力不强;年龄大了,学语言又会吃力。

对此,裴育认为,有的家长只看到了出国读高中要多付几年生活费和学费,却没有看到出国读高中的巨大好处。

首先,出国读高中可以更快地提高语言水平。年纪越小的学生,出国后把已学到的知识转化成英文的时间会越短。由于中国小学和初中的基础教育往往比外国教得更扎实,所以这个阶段出去的学生学习压力不大,可以有更多时间去补习英语。

□◆出国留学资产证明介绍

在国外留学的学生面对警察检测身份的时候,要拿出自己的留学证明相关的信息,下面来为出国留学 资产证明讲解一下。

出国留学需提供完税证明--完税单

“公民诚信纳税、纳税光荣”,已成为越来越多上海纳税人的共识。但长期以来,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却见不到自己的完税单,对自己的贡献一无所知。而从今年开始,许多纳税人都惊喜地收到了上海市邮政局送来的2005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月20日,当家住上海市宝山区的王先生拿到邮局投递给他的完税证明,高高兴兴地办理了出国手续后,他告诉记者,去年妻子办理出国手续时被要求出具税单,只好请假去办理,现在就不用担心了。今年以来,上海市邮政局已发放2005上海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账单1100万份,涉及全市46万家企事业单位,受到了税务部门的高度评价。

个人完税证明的用途

作为个人收入和信用情况的重要证明材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需求越来越大。公民在申请出国留学时要提供完税证明;在一些赔偿纠纷中,个人完税证明常常被用作确定对当事人人身伤害赔偿或误工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工作变动时,个人完税证明将成为与新单位谈“身价”的有力证明。此外,在公民贷款、购房时,完税证明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赴加留学签证资产证明可另辟途径

加拿大的签证申请成功率较低,一般为60%~65%,想顺利拿到加拿大签证,有一些窍门可寻,比如在签证资产证明方面便不必死“扣”官方文件规定的具体数字,可以采用另外的形式去实现,如证明家庭财力雄厚以及证明这些钱的合法来源与历史记录。

据报道,刘小姐意欲代办加拿大学生签证(studypermit),咨询过很多中介公司。广州大多数中介公司都要求她提供至少一年期的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刘小姐父母常年经商,家底丰裕,为了充分运用资金,很少将现金存在银行。因而,刘小姐不能提供此项资产证明,担心不能取得签证。

□◆留学经济状况证明

面对出国留学的证明申请时间,很多家长都不是很清楚,具体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下文来解决下留学经济状况证明的相关信息。

留学经济实力证明该如何办理?

晋江郑先生:我妹妹想申请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经济实力证明该如何办理?

存款人在本行必须有一定的存款,持本人身份证、存折到开户行办理申请。存款证明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开具证明后,银行将对该项存款作冻结处理,冻结的时间与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相同。高考失利看留学根据经济状况选国家

2008年高考已经结束,免不了又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不少自我感觉在高考中没有发挥好的高三考生,又在准备另一人生“大考”——留学。

留学专家提醒,不要把出国留学看成是一件简单事,否则不惜重金,却欲速不达。

抛开沮丧树立新目标

记者在广州的留学中介了解到,高考才结束,咨询的高考学生及家长数量较5月份同期增加了30。高考后才办理留学的学生主要有两类学生,一是高考成绩不错,但是预计未能考上自己满意学校的学生,二是因种种原因高考失利,感觉成绩不太理想的学生。

留学顾问介绍,这两类学生原本来对国内录取抱有较大希望,偏偏事与愿违,不免在心理上出现落差。由于前途未知,普遍表现出焦虑不安的情绪。

启德教育集团总裁李朱提醒高考学生,“虽然高考后才准备留学的学生,在心理上较早作计划的学生要显得仓促,但应该认识到:留学并不是高考的‘退路’,而应是另一条‘出路’。”

□◆留学申请热点问题解答

问:请问高二学生去澳大利亚留学,一年费用是多少?18岁可打工吗?

答:您好,澳大利亚的私立高中和公立高中费用不同,而且各个州的公立高中学费都不一样,一般公立中学大约为10000澳元,私立中学为15000-18000澳元。以维省公立高中举例,一年的学费加生活费大致是20万元人民币。18岁以后可以打工。

问:我现在是一所非211工程大学的大三学生,学的是通信专业,想去美国读研,在校成绩不是很理想,但英语还不错,今年寒假准备去学GRE,请问这种状况是否会很难出去?现在还应该准备些什么?

答:如果你想申请比较理想的学校,首先要把自己的IBT和GRE成绩提高,这样在申请的时候起码有一定的初审优势。其他的情况就要看你的GPA和其他综合能力的体现问题了。

高中生留学申请问答

答: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都要经过1年的国际预科后才能进入本科学习,其原因有两点:1.国内学生,从小学到高中毕业,接受教育的年限总共为12年,而英国为13年,我们少1年时间;2.我们的高中课程结构与英国的也不同,他们的学生从初中开始就接触专业基础课程,而我们的课程全部都是基础课程;所以英国政府规定中国的高中生,最好先读一年的预科,再读本科。这样便于学生学业的衔接,避免中途由于不适应,而出现任何的问题。个别情况下,高考成绩相当突出,并语言相当流利的国内高中生,也可以跨过预科,直接读本科,不过这种方式不建议选择。

Q:已经申请了大学并且收到通知书了,但是没来得及考语言,可以签证吗?

答:建议先看一下自己申请的学校有没有测试,签证官决定是否给一个学生签证,首先评估学生的学习计划是否合理?如没有语言成绩,该如何让签证官相信学生是去上学呢?如何学习?所以最好在签证之前,能够考雅思或参加同等类型的、使馆可以识别的考试,以证明自己确实具备了一定的语言能力,可以到英国顺利完成课程。当然对于年龄较小的学生,比如18岁以下的学生,如果家庭的资金状况良好,也可以不参加语言测试,搭配1年的语言课程加主课课程,直接签证也是可以的。

□◆留学签证须知及申请流程介绍

中国留学生来瑞士学习,必须有瑞士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的瑞士入境签证,申请签证一般需要以下文件和手续:

三份入境申请表,用外文(德、法、英)填写,由申请者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个人简历(标题式),用外文(德、法、英)写,一式两份;

学习计划:学校种类,学习期,何时结束。用外文(德,法,英)写,一式两份;

就读大学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一式两份;

留学法国签证申请流程及常见问题

象欧洲其它国家一样,法国不是移民国家。所以要取得法国居留身份并不容易。但另一方面,学生还是有很多方法留下来,也有不少出路可供选择。

1、联系学校,索取有关学校简介和报名材料;

2、填写申请表;连同报名费、学杂费、住房订金及下列材料一起寄给学校:

高中生提供:高中毕业证、高考成绩单、中国大学录取通知等材料的公证件;

大专以上学生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大学成绩单等公证件;

3、得到入学通知书和住房安排证明;

4、开始办理护照和签证;

□◆留学面试十准备

面试,是留学能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学生们都希望自己能在这个环节取得面试官的认可,尤其是想到非英语国家留学的学生,而这里又以留学法国最为重要。专家为准备留学法国的同学提出了十点建议。

1.面试前,检查并确认您已准备好所有面试材料

面试时,必须出示所有材料的原件,如果你忘记携带或暂时没有这些材料的原件,请不要着急,可以在面试以后再提供。这些材料最好译成法语。

2.面试时注意听清问题

面试之初,面试官一般会问一些与专业无关的简单问题。如果没听清这些问题,你可以请面试官放慢速度,以免答非所问。

需要提醒的是,面试不是考试,而是你全面阐述留学计划的机会。对于面试官,他们只是想通过和你的对话,了解你已经受教育的情况,你的赴法留学动机以及你希望学习的课程,目的是对你本身和你的留学计划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3.留学面试要有个性

在美国,面试是很常见的事,甚至可以说已经是人们的生存方式之一了。而国内的学生比较少接触面试,一提起来都会有些忐忑,甚至会有种如临大敌的感觉。这样的心态对正常水平的发挥很不利。那么,该如何面对美国大学面试呢?如何应对面试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呢?

在申请者申请学校的材料中,尤为关键的录取材料以及学校宣传册要备好;在学历材料中,一定不要忽略了学历学位原件及中英文证明原件、成绩单中英文证明原件;在家庭及资金材料中,申请者如有配偶,提供工作收入证明;在面试中,尽量拉近与考官之间的距离,让你们的交流氛围变得轻松、欢愉;在谈话时,眼睛要直视对方,不要目光游移不定,它会影响考官对你的信赖„„想要去美国留学的学生,想必都要经历留学面试的考验。留学面试,一方面,是为了判断申请人在所选择的专业中是否具有成功的潜力,另一方面,我们不妨看作是与考官进行面试当中自身能力得以提升的过程。

那么,美国面试分别从哪几个方面考察申请人呢?

首先,申请者签证材料须备齐并主动出示

在基本材料中,护照、身份证、签证申请表及照片(一般领事馆附近相馆)、签证申请交费收据(2张)、以及英文成绩(TOEFL或GRE或GMAT或IELTS)须备齐;记得面试前要预约时间。

□◆留学签证时间的基本情况

时间充足签证快赴澳留学初三高一正当时

最近,澳洲留学流传着一句口诀,“初二早,高三迟,初三高一正当时”。这个口诀最初由前驻澳洲教育领事蒋先生撰写,他是根据很多澳洲高中教育案例,还有留学办理时间、签证等因素总结出来的。

初三高一为什么正合适呢?澳际出国留学总经理王薇告诉京华时报记者,澳洲十年级相当于国内高一水平,初三学生直接过去肯定是读十年级,澳洲中学主开学时间是每年一月份,而签证上要求国内高中生读澳洲高中比较理想的方式是搭配20周以上的语言课程。举例来说,针对2007年初三生,澳洲2008年一月份十年级开学,如果往前倒20周语言课,则相当于今年7月份语言开课,国内初三生六月份一毕业,接着七八月份意味着去澳大利亚读语言了。

美国签证留学美英澳时间把握很关键

近几年,出国留学已成为大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留学国家、学校和专业,也是家长和学生最大的疑惑。本期留学专题,中智卢湾将帮大家解惑。

申请美国名校,时间把握是关键!

中智卢湾的何老师提醒大家申请美国留学,时间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以申请美国大学本科为例,学生需要提前二到三年准备。如果学生希望进入美国前五十的名校,往往需要在申请的时候就提供托福和SAT成绩。而且,几乎美国所有的名校都有申请截止日期,这个截止日期一般在年底或者来年年初。如果错过了截止日期,对于学生来说将要推迟半年的入学时间。所以,学生必须准备好完整和合理的申请时间表,提前了解留学信息。

很多美国名校本科申请截止日期在即。例如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截止日期是11月30日,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截止日期是11月30日,美国雪城大学的截止日期是1月1日等。

第四篇:浅析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责任制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浅析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责任制

余婕

【摘要】

执行难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在法院查证工作开展之前,强制被执行人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这是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作出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确概括,也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过程中一贯遵循的既定方针。“有法可依”,是说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它能囊括现实社会中的绝大多数问题,能明确规定对诸多社会问题的调整方法,更重要的是能实际运用它来调整社会关系。但是,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只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条件,并不是最终目标。法律必须被遵守,必须被执行,违法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才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终目标,也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执行程序作为法律适用“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的保障环节。百姓之所以信任法院,愿意将彼此之间的纠纷交由法院来解决,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法院最终能够帮他们讨回公道。但是,如果他们辛辛苦苦等来的却只是一张无法“承兑”,甚至永远都无法执行的、布满白纸黑字的判决书,老百姓又会作何感想呢?

一、我国执行现状的原因分析

如果说审判工作是判断是非的过程,那么执行工作就是使这种是非判断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执行工作进行的顺利与否关系到的不仅是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以实现,现行法律能否得以贯彻,更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的现状已经影响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信任以及通过法律寻求救济的信心。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对拒绝执行的人处罚较轻。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逃避、抗拒执行的后果,多数是司法拘留十五日。而拘留之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拒绝偿还债务,整个案件将被以终结本次程序结案。对于许多被执行人来说,两害相权择其轻,十五日的司法拘留换来的是债务的长期不用偿还,故而,有些被执行人甚至“主动”要求被拘留。这种状况下,司法拘留非但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反而使被执行人从中获得了“利益”。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拒绝执行的人处罚较轻,是造成执行难现状的原因之一。

2、被执行人能从不主动履行中获得利益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为了结案,时常对申请人做工作,建议其放弃部分权利主张,以保证被执行人能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这尽管是一个不上台面的方法,但的确是一个效果良好的执行方法。案件虽然就此结案,而且是作为和解方式结案的,然而,看似皆大欢喜的表象背后却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即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由被告人转化成为被执行人,可以减少债务的给付义务。也就是说,主动履行义务的被告人,不但需要全额给付债务,而且没有任何好处;而赖债不还的被告人,一旦成了被执行人,不但没有什么损失,相反还能从这种赖债行为中获得收益。这样的结果,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是鼓励成百上千的被告人不履行债务,而等待着成为被执行人,等待着申请人放弃部分权益。

当诚实守信没有获得鼓励,而长期赖债不但没有明显的利益损失,反而会有“意外收获”的情况出现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同法院的执行人员对抗,执行人员就会更加束手束脚,执行就会一天难于一天。从这种意义上说,被执行人能从不主动履行中获得利益,是造成执行难现状的原因之二。

3、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

如果说对拒绝执行人的处罚较轻只是少数被执行人的投机心理造成的执行难,被执行人能从不主动履行中获得利益只是少数承办法官的取巧行为造成的执行难,那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则是一种制度上的缺失造成的执行难。因为没有谁比被执行人本人更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是,由于没有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财产申报制度一度变成被执行人对抗法院执行的手段,被执行人往往仅申报些法院或申请人掌握的财产,哪怕法院最终查实其隐瞒财产,被执行人也没有损失。从这种意义上说,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是造成执行难现状的原因之三。

综上所述,造成执行难的诸多原因中,无论是对拒绝执行人的处罚程度较轻还是被执行人能从不主动履行中获得利益,抑或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明,其问题的根源都是制度不够完善,被执行人在对抗执行的过程中,利益损失太小。因此,要解决执行难,必需完善立法,同时加大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且规定了不依法申报的惩罚措施。不但极大解决了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转移财产的问题,同时也是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

二、财产申报制度

(一)财产申报制度概述

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时,必须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自己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

罚款、拘留。”这是一条新增加的法律规定,由此确立了一项十分重要的执行制度,即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二)确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整个民事执行程序最重要的环节,法院如果不能有效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工作就会因为缺失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从着手或者不能正确进行。查明财产的手段主要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查、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申报等。其中,被执行人自行申报应为最有效的途径,因为,没有谁能比被执行人更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了。

倘若在法律上直接规定被执行人全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强制性义务,那么,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实现掌控便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倘若同时针对不全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那么,基于法律的规范和惩戒功能,就可以较完全地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有效掌控。这就为执行工作全面、正确地进行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为确定执行的范围提供了依据。因此,确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完全必要的,这是解决因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的有效办法。

(三)我院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现状

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申报通知置之不理,拒不说明财产状况;二是隐瞒申报,只申报债务和一些不能用于执行的财产,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不作申报;三是虚假申报,通过虚假陈述虚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因此,为了能充分发挥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对财产申报书的格式、内容、发放时机做了充分论证。我们认为,发放财产申报表的最佳时间是和被执行人第一次谈话并发出执行通知后,此时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作为法院查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至少有三方面作用:首先,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减少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调查。其次,能够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最后,为处罚拒绝执行行为,乃至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提供证据保证。在送达财产申报表后,承办人

会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同时,向被执行人说明财产申报的严肃性,强调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并做好笔录,一旦其转移财产的时间在其签字日期之后,则送达回证将成为进行处罚的有力证据。

目前,财产申报责任书已经在我院执行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执行人员通过该手段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能力大大增强,执行案件的结案率也因此大大提升。

三、对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一)外国的立法例简述

执行难的问题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的执行过程中也都出现过。各国针对这个问题,纷纷进行了相关立法。以下,笔者仅简述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例,以期通过对国外立法例的分析,提出改善我国执行难现状的措施。

1998年,英国出台了新《民事诉讼规则》。按照新规则的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出庭裁定”(order to attend court),法庭依债权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后,由法院或债权人将裁定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必须按出庭裁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询问程序、提交裁定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问题。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出庭、在询问过程中拒绝宣誓做答或者有其他不遵守出庭裁定规定的行为,作出裁定的法院将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报告,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可能对债务人签发拘留令。在签发拘留令的同时,法官还会给债务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也即如果他能按照拘留令确定的时间出庭并遵守原来出庭裁定和拘留令的所有要求,那么该拘留令就会缓期执行。数据表明,英国每年签发的大约1万份与执行有关的拘留令中,有99%的债务人选择了与法院合作、遵守法院裁定,只有极少数的债务人最终进了监狱。

我国的近邻韩国同样设有与英国的“出庭裁定”相类似的制度。在韩国,这种制度称为“债务人照会制度”。依据该制度法院可以传唤债务人到庭询问其财产状况,也可以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说明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债务人拒绝向法院提供其财产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其财产情况,属于妨

害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拘留期限为20日。在拘留期间,债务人能主动提供其财产情况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果债务人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财产情况,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对该债务人可处以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债务人照会制度随着韩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于2002年7月1日的颁布而施行,尽管这一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但对于法院及时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顺利地实现债权非常有效。

从以上两国的立法例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尽管法系不同、各国制度称谓方面存在差异,但均从法律层面设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许多国家的经验充分表明,细化财产申报制度并对违反申报义务者给予严厉的制裁,是确保财产申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二)构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

1、实行多次申报制度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也不应当只局限于一次。而申报的周期应当由执行人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被执行人财产账户的活跃情况予以确定。做到既能约束当事人同时又不失可行性,确保被执行人多次申报财产制度的妥当实施。

2、细化规定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

应针对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不同情形,分别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而不宜只制定原则性措施。同时,应当加强发挥刑事法律对民事执行的保障作用。现行刑法对民事执行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方面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是不够的。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瞒报、假报财产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足以危害司法的权威性,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3、适当使用推定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恶意阻止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同样的,这种推定原则也可以考虑适用到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如果拒绝申报财产,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况,推定为其有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大的价值。要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实践作用,必须在理论指导下进一步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执行人员也应当重视这项制度的运用,尤其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难以结案的案件,应当注意适用执行财产申报制度化解矛盾、缓和冲突、减轻法院的负担。

第五篇:评析加班费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探究加班费:剪不断,理还乱——加班费及其计算问题探讨

评析加班费:剪不断,理还乱 ——加班费及其计算问题探讨 作者 龙芝生

加班加点工资(以下简称加班费)是与企业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一方面,部分企业和部分劳动者希望加班加点:企业希望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来增加生产,劳动者也希望加班加点来增加收入。但企业在安排加班加点时又想控制工资开支,尤其是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和劳动者对加班费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不甚了解,更有某些企业愚弄劳动者(尤其是外来打工者)。比如:加班费计算基数打折扣,在加班费中减去工资本数,不更新制度工作时间,不发、少发加班费,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恶劣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还不健全,虽然国家和地方颁布了不少劳动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如何进行加班费的计算,国家、各省、各市标准不统一,难以操作。加班加点问题,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考虑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加班加点原本就非劳动者所愿,也是政府应该加以限制的。一部关于工作时间立法的斗争史就是缩短工作时间的历史。工作时间立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和进步的社会政治力量支持下,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制定法律以限制工作日的长度。最早的劳动立法便是从工作时间开始的。在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以及产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国家经常颁布法规强迫工人为资本家超限度和超时间劳动。英国在18世纪后半期,工作日竟延长到每昼夜14小时、16小时甚至18小时。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初期,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了有组织和自觉的运动,工人群众强烈要求颁布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1802年英国政府终于通过了一项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

德法》。这一法律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凌晨5时之间从事夜间工作。该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开端,是一部最早的工作时间的立法,从此揭开了劳动立法史的新的一页。在我国,劳动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我国在很长的历史阶段根本没有专门的劳动法规。直到辛亥革命后,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工人运动的兴起,劳动法才开始萌芽和发展起来。新中国的建立,使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颁发了大量的劳动法规,而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为《劳动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工作时间和加班费作出了规定。另外,国务院和劳动部都陆续颁发了一些相关的条例和规定,明确限制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我国国务院于1995年3月25日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从劳动立法的历史可以看出,工人阶级为劳动立法斗争的目的之一是缩短劳动时间。

然而,现在常见的现象是:有些劳动者为了经济利益想加班加点,有些企业为了生产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劳动者和企业都与加班加点 “剪不断”了,这些现状显然与当初工人阶级为了缩短工作时间而斗争的初衷背道而驰。虽然如此,但是企业一定要依法执行加班加点制度,并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这也是对加班加点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按照目前的共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叫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工作周。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例如,劳动者工作前的准备时间,下班前后的交接时间,工间歇息时间,排除动力、设备故障的短暂停工时间,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时间等。依照法律规定,凡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 2

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按照高于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出了“貌似明确”的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一种情形指的是加点,第二、三种情形指的是加班。下面,就《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虽然有上面的这些规定,不少不法企业却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道德和生理界限,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不发、少发加班费。而尤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于加班费基数的规定在立法上还是混乱不已,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越理越乱”。加班费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对于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问题,经查劳动部于1995年5月12日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又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由此可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要知道日工资标准,就必须知道月工资标准的规定。但在现行的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关于月工资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或限定,也就是说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还没有统一。国家、各省、各市标准不统一,难以操作。真是:有了倍数,却没有基数,加班费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也正 4

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此的漏洞,给一些不法企业有了钻空子的机会,而大量劳动者却只能吃“哑巴亏”。

说到加班费基数,有必要澄清几个有关工资的概念,这也是目前“理还乱”的根本原因。劳动法律规范中有关工资管理的法规经常出现工资标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和职务工资等概念,常使人越看越糊涂,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工资标准(又称工资率)是指按单位时间(时、日、周、月)规定的工资金额,它表示了某一工资等级或工作(职位、岗位)在单位时间上的工资报酬水平,是计算职工应得工资额的基础。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是指某一职务或某一岗位在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标准工资(亦称基本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工作量、工作任务)或实际工作时间,按照既定的工资标准计付的实得工资。一般在正常的情况下,标准工资金额与工资标准金额相同。而实际上,这些关于“工资”的名称没有多少意义,应该将这些名称统一并简化。

就算不管概念的五花八门,单就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国家、各省、各市加班费基数的标准也是不统一的,是叫人无所适从的,用“理还乱”来形容一点都不夸张。请看下面各种关于工资(即加班费基数)的规定的摘要:

第一种:根据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这里“工资”中包括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显然《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也适用该条规定,也就是说用包含加班费在内的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正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中的“死循环”,这不是很明显的逻辑错误吗?所以该规定里的“工资”概念不能用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第二种: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第五条:“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该解释用“标准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但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而实务中,工资变动是很常见的。

第三种: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5=37.2(元)。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该通知用“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这个规定同样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

第四种: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来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第(一)款和第(二)款还可以,但第(三)款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时,计算基数按“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为什么是正常出勤的70%?公然打“七折”的依据是什么?

第五种:也就目前最合理的一种,2002年10月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经过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企业,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了平等协商,最终确定了一个比较有操作性的规定。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12月5日对外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2002]14号)文,对企业职工加班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企业加班费基数的5种计算原则,其中,劳动者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这5种原则 6 的具体内容是:

(1)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当然,各省各市,远不止这五种规定,由国家对此进行统一立法,是十分的必要,也应该是切实可行的。在目前五花八门的规定中,相对来说第五种规定,即广州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广州通知》)的规定是最民主、最科学、最具可操作性的。

首先,《广州通知》的民主特点与它的产生机制有关。该通知由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企业进行了平等协商而制定的。从第(2)项原则可以看出该通知是平等协商,互相妥协的结晶。《广州通知》虽然只是个通知,但它却是一个法制社会所必需的,真正体现了“三个代表”,是真正的民主产物。

其次,《广州通知》的科学性在于明确中不泛灵活性。第(3)项原则规定了无约定时的处理办法,以杜绝某些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该通知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抵触。考虑到低收入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该通知第(5)项原则中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最后,《广州通知》的可操作性在于对各种情况进行了分别规定,而又互为补充,互不矛盾。该通知跳出关于工资构成的复杂性,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为主;无约定时,以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第(4)项原则对实行计件的也进行了规定。其可操作性妙不可言。

美中不足的是第(2)项原则,当“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7

加班工资基数仍需劳动者与企业协商,对劳动者来说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而对企业来说,增加了每月的工作负担和矛盾。最好是能事先确定一个比例,比如,加班工资基数定为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平均值。

综上所述,对于目前计算加班费的混乱局面,实有必要推广《广州通知》的作法,最好是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统一规定,并把对于“工资”构成和名目繁多的“工资名称”的规定予以取消,使复杂的工资统一化、简单化,这样一来,不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对加班费问题,就不会感觉“理还乱”了。参考资料:

1.《劳动法》 关怀 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用人单位劳动法操作实务》 左祥琦 编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编注》 纪明 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用指南》 杨光 主编.—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5.《劳动纠纷法律解决指南》李显东 主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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