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淡贷款诉讼时效与不良贷款的清收保全(共)
浅淡贷款诉讼时效与不良贷款的清收保全
当前,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前减后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内控机制尚未建立,不善于依法管贷和维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贷款形成风险。因此,农村信用社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内控机制,使信贷资金始终处于严格的法律监控之下,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一、积极主张权利,确保贷款的诉讼时效期
在信贷管理中,面对贷款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由于债务人信用淡薄、恶意逃债,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贷款诉讼时效的确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多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以充分实现信用社的债权。
具体说来,农村信用社一要及时发出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给予确认并写出还款计划;二要及时与债务人进行对帐,形成事实上债务人对债务的默认,诉讼时效就得以延续;三要及时组织、参与与债务人的清欠会谈并参与起草和最终形成清欠会谈纪要;四要及时督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督促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如果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五要及时找出第三者来证明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并形成的书面材料;六要注重保留为了催收不良贷款而出差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书面证据,以此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七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八要取得和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债务人同意立字据、签订偿还债务的协议或制作备忘录;或者要求债务人去公证机关办理清偿债务的公证等。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其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失去了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机会,而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只是无法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得”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盘活、保全信贷资产。
二、多策并举,努力做好依法收贷工作
首先,要认真进行诉讼效益分析,选准起诉对象。诉讼效益分析就是看要依法收回的每笔贷款在扣除其所需要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支出后,实际能够收回多少贷款本息,能否实现收支平衡。要选择那些诉讼收效大于诉讼支出,且有能力归还贷款的债务人作为诉讼对象,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要搞好调查取证工作,为案件的胜诉打下基础。依法收贷,必须重视和收集相关证据,除借据、合同、抵押财产、公证书等证据外,其它如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相关证据也必须确凿,无懈可击。在调查取证时,不仅要取回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而且还要取回债务人的其他有关债权人的证据。
第三,要督促抓好执行工作,确保胜诉成果的落实。为了防止胜诉后执行难,要抓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通过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存款账户和采取其它方法来限制其财产外流,或者依靠司法部门,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赖债户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包括采取搜查、扣押、查封和拍卖等),加大警示震慑作用;对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农村信用社要和工商、税务通力合作,工商、税务机构不得为其登记变更和换发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应会同其他金融机构要把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列入无信用企业名单,实行不开立新帐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的“三不”联合制裁方式。
第四,要讲究策略,依靠党委、政府营造守信环境。依法收贷也要讲究策略,只有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在清理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良贷款的过程中,要积极取得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村委班子的支持和理解,特别是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和协调,积极营造当地“讲法律、守信用”的社会环境,消化企业债务包袱,盘活银行不良贷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第二篇:浅淡贷款诉讼时效与不良贷款的清收保全
当前,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前减后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内控机制尚未建立,不善于依法管贷和维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贷款形成风险。因此,农村信用社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内控机制,使信贷资金始终处于严格的法律监控之下,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一、积极主张权利,确保贷款的诉讼时效期
在信贷管理中,面对贷款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由于债务人信用淡薄、恶意逃债,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贷款诉讼时效的确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多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以充分实现信用社的债权。
具体说来,农村信用社一要及时发出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给予确认并写出还款计划;二要及时与债务人进行对帐,形成事实上债务人对债务的默认,诉讼时效就得以延续;三要及时组织、参与与债务人的清欠会谈并参与起草和最终形成清欠会谈纪要;四要及时督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督促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如果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五要及时找出第三者来证明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并形成的书面材料;六要注重保留为了催收不良贷款而出差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书面证据,以此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七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八要取得和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债务人同意立字据、签订偿还债务的协议或制作备忘录;或者要求债务人去公证机关办理清偿债务的公证等。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其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失去了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机会,而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只是无法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得”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盘活、保全信贷资产。
二、多策并举,努力做好依法收贷工作
首先,要认真进行诉讼效益分析,选准起诉对象。诉讼效益分析就是看要依法收回的每笔贷款在扣除其所需要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支出后,实际能够收回多少贷款本息,能否实现收支平衡。要选择那些诉讼收效大于诉讼支出,且有能力归还贷款的债务人作为诉讼对象,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要搞好调查取证工作,为案件的胜诉打下基础。依法收贷,必须重视和收集相关证据,除借据、合同、抵押财产、公证书等证据外,其它如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相关证据也必须确凿,无懈可击。在调查取证时,不仅要取回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而且还要取回债务人的其他有关债权人的证据。
第三,要督促抓好执行工作,确保胜诉成果的落实。为了防止胜诉后执行难,要抓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通过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存款账户和采取其它方法来限制其财产外流,或者依靠司法部门,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赖债户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包括采取搜查、扣押、查封和拍卖等),加大警示震慑作用;对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农村信用社要和工商、税务通力合作,工商、税务机构不得为其登记变更和换发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应会同其他金融机构要把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列入无信用企业名单,实行不开立新帐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的“三不”联合制裁方式。
第四,要讲究策略,依靠党委、政府营造守信环境。依法收贷也要讲究策略,只有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在清理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良贷款的过程中,要积极取得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村委班子的支持和理解,特别是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和协调,积极营造当地“讲法律、守信用”的社会环境,消化企业债务包袱,盘活银行不良贷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第三篇: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指南
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指南
长期以来,因贷款诉讼时效保全管理制度缺乏,且客户经理、支行行长对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未加以足够重视,全员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方法欠缺,加之社会群体诚信意识缺失,导致逾期贷款比重较高;另一方面,随着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借款人法律意识增强,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的情况越来越多,导致大量到逾期贷款丧失讼诉时效,这对我行依法收贷形成了实际障碍。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有效延续贷款诉讼时效,如何使已丧失讼诉时效不良贷款的时效得以恢复,现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行依法收贷诉讼的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保全贷款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方式
按贷款方式分类,有信用类、抵质押类和保证类,不同种类贷款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保全方式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借款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贷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中断贷款诉讼时效的方式大体上可分为债权人主张权利型和债务人同意偿还型,具体如下:
(一)债权人主张债权型
1.起诉。起诉是最基本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采用起诉中断诉讼时效,需选对起诉时机,并注重诉讼效益。
2.扣收借款人账户利息或本金。这种方法是《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制度,抵销又分为协议抵销和法定抵销。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我行采用的合同文本中有《还本付息授权委托书》,其中约定了扣收本息账号,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可中断诉讼时效,对于丧失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其账户如有少数余额,可采取分次扣收较小金额的方式,保持贷款诉讼时效的延续,此处是协议抵销。对于未签订还本付息授权委托书、未约定还款账号的借款人可采用法定抵销,即从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注意扣收后必须及时通知借款人,否则构成侵权,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政策性补贴账户资金,如要扣划,则需慎之又慎,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3.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或贷款函证(代催收回执)。这种方式是效力较强的中断时效方式,催收通知书如何向借款人发出,发出后如何签字以及借款人不签字,如何补救,这是我们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必须具备的技巧或能力。
(1)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或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在通知书的回执联签字,这分直接催收和间接催收两种方式。
直接催收。能找到借款人的可以进行直接催收,一般以固定表格加附属说明的形式出现,包括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合同号、合同期间、抵(质)押担保情况等内容,采用我行专门格式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或《催收通知书》即可,由借款人根据本人偿还能力对已逾期的贷款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由借款人在催收通知的回执联签名签收,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借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为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为是自然人本人。
间接催收。借款当事人找不到,催收通知无法与借款当事人面签的,可以找借款当事人的亲属进行面签,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亲属(但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将面签人和身份证拍照存档)。借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注意也应与签收部门负责人及其身份证拍照存档)。
(2)借款人不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签字,如何保全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包括:公证送达催收、司法所或村委会证明留置送达催收、邮寄送达催收、公告送达催收。
公证送达催收。当借款人不在催收通知单(回执)上签字、盖章时,催收人员可带两名公证人员上门催收,并对该催收行为进行现场公证。这样取得的催收证据,各地法院均会采信。如果借款人去向不明,当借款人是企业时,催收人员应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明其最新法定住所,然后再带公证人员上门催收,证明我行已到其法定住所主张过权利;当借款人是自然人时,则到派出所查明其户口薄登记的住所地进行上门现场公证。
司法所或村委会证明留置送达催收。当借款人不在催收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或者借款人去向不明,且无法联系借款人亲属的,除可采取公证催收外,还可找当地司法所或村委会委派人员协助催收,协助催收时,必须有乡镇社会服务所、司法所、综治办或村组两名以上负责人现场证明,并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我们受XX单位委派协同XX支行工作人员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到XX借款户催收贷款,因借款当事人家中无人,贷款催收通知书为留置送达催收”等内容,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字以示负责,将催收回执张贴借款人住处与相关催收人员拍照存档。邮寄送达催收。对于采用的合同文本中有关于借款人送达地址以及签订了专门格式的《借款人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的,在借款人拒签或无法找到借款人时,可直接向文书中规定的地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催收通知书,注意必须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封皮上(内件品名一栏)标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或“催收通知书”字样,并保留底单或挂号信封复印件,并与事后索取的邮局已正常投递到借款人的回执复印件一起组成一套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公告送达催收。当借款人去向不明时,可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法来中断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下方式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对于下落不明借款人可以采取在国家级或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催收内容的公告来保全贷款诉讼时效。
(二)债务人同意偿还型
在银行信贷业务当中,义务人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请求延期偿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者贷款的部分偿还。1.请求延期偿还。由借款人自己写下包含如下内容的条据:“承认借款XXX元,请求延期XX个月或承诺在XXX年XX月XX日之前偿还。”
2.提供担保。借款人主动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但这种情况比较少,但催收人员也可以积极引导借款人提供担保已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3.借款人偿还部分本金或支付利息。我行目前收本收息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与客户签订还本付息承诺书,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扣划,信贷管理系统上线以来发放的贷款基本上是这种方式;另一种是由借款人自主来网点偿还,此时应要求借款人在还款凭证上签字,如借款人未签字,其可能提出该利息不是其本人偿还的抗辩,这样可能导致不能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对于未签订还本付息承诺书的借款人,其在偿还利息时,必须要求借款人在利息凭证上签字。若借款人有多笔借款,最好先收超过诉讼时效的或借款到期日在前的贷款,如有可能每笔借款分别收一点,诉讼时效均重新计算。收本收息凭证的第一联应装入信贷档案,视同催收回执保管,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
二、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保证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保全方式
1.未超过保证期间的保全。各行在办理保证贷款时部分未签订保证合同,仅有《担保承诺书》,对于《担保承诺书》能否构成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证据,尚存在争议,因此各支行在办理保证贷款时,必须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我行固定格式的保证合同规定保证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在贷款到期后的两年内即保证期间催收保证人,否则保证人的责任免除。在保证期间催收了保证人的,自催收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此要延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采取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相同的方式,不同的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时,发出的文书为《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2.保证期间未催收保证人时的保全。如未在保证期间催收保证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此时如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须找借款人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外,还必须找担保人进行催收承诺,由保证人在借款人的催收回执上承诺:“本人同意借款人XXXX年XX月XX日订立的还款计划,并按以上计划继续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如借款人未按以上计划归还,本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而保证人只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该催收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已丧失保证担保效力担保权的救济方式,即催收通知书的内容是否包含有新的保证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首先,要有明确的合同要约。在催收通知书中应当能够构成一个保证合同的要约。一是催收通知书要有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二是有要保证在新的还款计划期间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对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是从催收通知书中能够明确得知保证人是被要求承担新的保证责任。其次,保证人签字或盖章构成承诺。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在催收通知书上的表述为:“请你(单位)尽快筹集资金,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等,保证人在类似这样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人民法院是不会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如果在催收通知书上注明“请你(单位)确认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并在借款人XXXX年XX月XX日订立的还款计划内继续承担并履行担保责任”的表述时,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为新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
(二)保全抵押债权诉讼时效的方式
对于有抵押担保的贷款,只要保证了主债权有时效,抵押就有时效,但是各支行也应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抵押人发出初分抵押物通知书,积极保全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超诉讼时效的补救对策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但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对于已经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可采取如下方式恢复诉讼时效。
1.直接恢复时效:
(1)找借款当事人重新面签催收通知;
(2)借款当事人难以找到,找夫妻一方重新面签催收通知的,均视同时效恢复。法律依据: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还款恢复时效:不论还款金额大小,一是从借款当事人存款账户上划转资金还本或付息的,可视同时效恢复;二是由借款当事人以现金方式还本付息,并由借款当事人在还款凭证上签字后,即视同时效恢复,还款凭证的第一联应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装入信贷档案。
3.报告恢复时效:借款人有明显的逃避债务意图,以困难为由拒绝签收通知的。信贷人员可以从表面同情借款人的角度,建议借款人对本行出据减本、免息的报告。报告中必须由借款人写明,在哪借款、借款时间、金额,借款后因什么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现在尚欠本息多少,家庭情况和存在的困难,请求减本、免息的意见,之后由借款人签字并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是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承认和债务清偿的请求,至于债权人能否接受借款人请求是债权人的权利。只要借款当事人出据了减本、免息报告,此报告视同恢复时效的依据。
4.协助恢复时效: 由于借款当事人长期外出,失去诉讼时效多年的,可与乡镇社会服务所、司法所、综治办联系,按照保全时效中协助催收的方式进行时效恢复,催收证明必须保证每两年一次的连续性,但不能出现同格式、同笔迹、同催收人员。
5.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借款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在借款人兼并、分立、重组时,可运用“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进行超诉讼时效补救。但应注意及时了解借款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对超时效债权督促当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安排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人的对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超诉讼时效补救、保全债权的目的。对于个人借款,也可采取达成还款协议的方式恢复贷款诉讼时效。
以上是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方式,各支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诉讼时效保全方式,降低失去诉讼时效贷款的比率,为依法收贷创造条件,切实降低不良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四篇:清收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清收
为全面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我县联社结合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现状,高度重视,认真分析,仔细研究。现将具体分析情况及今后四个月重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xx年xx月底,全县各项贷款余额为xx万元,按五级分类划分不良贷款余额xx万元,占比为xx%,其中:次级类贷款xx万元,可疑类贷款xx万元,损失类贷款xx万元。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下降xx万元,占比较年初下降xx个百分点。
截止2009年xx月底,万元(含)以下不良贷款xx笔xx万元,其中:次级类贷款xx笔xx万元,可疑类贷款xx笔xx万元,损失类贷款xx笔xx万元。其中:按形成时间划分xx年以前xx笔xx万元,xx年xx笔xx万元,xx年以后xx笔xx万元;按表现形式划分:个人贷款集体用款xx笔xx万元,个人贷款企业用款xx笔xx万元,个人贷款政府用款xx笔xx万元,个人贷款他人用款xx笔xx万元,企业贷款个人用款xx笔xx万元。
二、清收措施
近年以来,我县农村信用社将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作为信贷管理工作的主线,按照“落实责任、创新办法、立足自身、不等不靠、借助外力、合理摆布”的工作思路,下大力气,狠抓“双降”工作。
一是结合本县实际,合理下达任务,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分析和摸底,再根据实际情况梳成辫子,分类施策;
二是认真执行“xx”清收不良贷款办法,抓好新增贷款的源头管理,防范新的不良贷款的形成,杜绝前清后增;
三是采取分类清收与全面催收相结合、户户见面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班子成员包难户与信贷员大包干相结合等办法,有选择、有目标、有重点的予以清收;
四是大力推行“一元”、“十元”、“百元”、“千元”收贷法,做到天天收、月月收、季季收、年年收,清贷不止;
五是完善清收不良贷款的办法和制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清收奖励办法,做到重奖重罚,实行清收一笔,奖励一笔的办法,谁清收、谁受奖,充分调动清收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信贷人员的清非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是积极与县委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定期汇报当前工作重点及存在问题,取得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并积极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加大依法清收力度和已诉未执结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有偿还能力,赖帐不还的不良贷款,进一步摸底排查,对那些不讲诚信,无视法律的贷款户依法强制还款,最大限度保全资产。
三、清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用环境差使“赖债户”不良贷款清收难。信用环境差是“赖债户”存在的“温床”。“赖债户”中不乏公职人员,地方政府部门虽屡次下发文件以行政手段配合农信社清收,但许多涉贷单位对清欠工作大多存在“光打雷,不下雨”、走形式的现象,清收效果不明显。而非公职人员的“赖债户”则多存有侥幸心理,通过外出躲债、拒绝签字等方式逃避信用社债务。对于这些“老赖债户”,无论信贷员怎样软磨硬泡也无济于事。
二是缺乏政策扶持使农业经济组织不良贷款清收难。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农信社自主经营管理薄弱,各级政府行政干预致使农信社发放了一批低质量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如一些村办造纸厂、水泥厂等,随着这些经济组织的亏损、解体、倒闭,农信社的这部分贷款也由此沉淀下来。这部分贷款大多年限长、金额大、涉及面广,由于缺乏国家相应政策扶持,而使此类不良贷款清收盘活难度相当大。
三是农业经济的高风险性使小额不良贷款清收难。由于农户尚未形成规模化农业经营,个体抗风险能力小,一旦出现天灾人祸,债务往往难以偿还。市场经济的复杂化也使城市小个体户常常血本无归,无法按期归还债务。这部分不良贷款具有单笔金额小、户数多、分布广的特点,加上不少贷户外出务工、经商,有的还举家外迁、下落不明。要盘活此类不良贷款,如果单靠信贷员一户一户跑清收,工作量巨大,而且势必影响正常业务发展。
四、清收不良贷款对策
一是建立主责任人制度,严格责任界定。
主责任人制,即第一责任人制,是适应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展需要,在实行审贷分离、明确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针对有权决策人在决策各环节中的作用及行为而承担责任的管理制度。主责任人制的建立,是对信贷决策各环节有权决策人管理责任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有利于克服多年来信贷业务逐级报批而由一人承担责任或名为集体承担责任而实际无人承担责任的弊端,是信贷管理制度的又一个创新。通过建立主责任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确保责任人严格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为信贷业务的稳健发燕尾服负责,共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负责,共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负责,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监管机制。
二是强化制度制约,严格责任追究。
冷静分析多年来信贷管理不规范和“三违”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信贷管理制
度本身不完善的原因外,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原因,那就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或追究不严,使信贷人员存有侥幸心理和依赖思想,养成了一边纠改一边违章或只查违章不认真纠正的不良习惯,信贷业务处于一种放任发展的态势,可以说已经给我们带来了沉痛的教训。为了确保信贷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尽快改变信贷人员的惰性思维,必须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调查、审查、审批各决策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规范主责任人的行为。
三是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追究体系。
贷款本金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必须全额收回,到期未能及时回笼应查明原因,依据实际情况确认各自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收回的贷款可进行延期,如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则要进行追究,出现一笔到期未收回贷款,信贷员承担80%的赔偿责任,信用社主管信贷的副主任负10%的赔偿责任,信用社主任负10%的赔偿责任(可从每月工资中扣发,或让信贷员交一定的保证金)。出现两笔到期未收回贷款除承担以上赔偿外,信贷员要停职清收,停职期间内只发生活费,三个月内如收不回,进行下岗清收。出现三笔以上到期未收回贷款,除进行经济赔偿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信用社正、副主任要给予记过处分。
四是超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追究体系。
信用社在进行审批超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要经过的岗位有信贷员岗、审查岗、审批岗,如出现贷款未收回(除去不可抗力因素),信贷员负70%收回责任,审查岗负10%收回责任(审查主责任人负5%责任,其余负5%责任),审批岗负20%收回责任(审批主责任人员负10%责任,其余负10%责任),如出现一笔贷款未收回,根据以上责任划分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至贷款收回;如出现两笔贷款未收回,信贷员要停职清收,停职期间内只发生活费,三个月内如收不回,进行下岗清收;出现三笔以上到期未收回贷款,除进行经济赔偿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信用社正、副主任要给予记过处分,联社有关人员也要得到处分。
五是建立清收激励机制。
我县联社制定了《关于对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了不良贷款的清收激励机制,明确了清收不良贷款的计酬办法,具体如下:
对收回1978年以前的不良贷款按收回利息的xx计发;对收回1979年—198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按收回利息的x0%计发;对收回1986年—1996年的不良贷款按收回利息的x%计发;对收回1997年—2002年的不良贷款按收回利息的x%计发;对收回2003—2005年的不良贷款按收回利息的x%计发;对收回呆帐贷款、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处置后剩余部分的贷款按收回本息的x计发。上述奖励由信用社按月统计上报收回信息单,经县联社稽核部门审查,直接发给清收人。在清收过程中因贷户当时资金不到位,暂无法收回,但能于贷户签发催收通书并制定还款计划的每户奖励信贷员1元。
六是探索建立“黑名单”制裁制度。
“黑名单”制裁制度的建立,对于改善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环境,增强贷款客户的信用意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有不能按期还贷款、不及时结息、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等不良行为的客户要全部用“黑名单”制度进行制裁。建议和专业银行及邮政储蓄强化沟通,建立网络互通、信息共享的信用平台,对有不良记录的客户不但要上农村信用社的“黑名单”,而且还要上到所有金融机构的“黑名单”。同样,对于一些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的,我们农村信用社也对其以“黑名单”制度进行制裁,形成对不讲信用、恶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金融封杀”的强大态势,由此逐步改善金融系统的“信用环境”。
第五篇:浅谈清收不良贷款
浅谈清收不良贷款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受多种因素制约,信贷资产质量低劣、不良贷款占比高,始终是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一大难题,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农村信用社扭亏增盈的最大障碍。如何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问题,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能否健康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为此区联社开展了全员清收不良贷款活动,通过近一个月的清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就清收不良贷款谈谈本人的一些看法:
清收不良贷款是一场维护信用社合法利益的捍卫战,清收人员要有勇气有魄力,要雷厉风行,闻风而动,看准了就动手,攻不下不放手;有一种拿不下不收兵的劲头;清收不良贷款又是一场双方智慧的较量战,清收人员要有谋有略,要有“两千”精神,即想尽“千方百计”,不怕“千辛万苦”,创造性开展工作,提高清收不良贷款的成效。
首先,严格实行不良贷款终身责任制,科学合理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根据不同的贷款对象情况采取:
1、委托清收。将适合于非系统外人员清收的贷款进行委托清收,按清收本息比例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2、清收担保、抵押贷款。对有担保的不良贷款,要做好担保单位的工作,由其予以偿还。对抵押贷款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执行。
3、专项清收。对那些问题严重,欠款时间较长,收回难度大的大额不良贷款,可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专项清收。
4、通过“拍卖”方式,盘活清收采取公平竞争,出榜公布,公开拍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拍卖清收。
5、发挥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作用,借助行政力量清收。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的宗旨,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地方党政领导都是有目共睹的,是关心我们农村信用社长远发展的,所以我们要经常主动协调地方党政关系,及时汇报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取得党政部门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6、适量注入信贷资金,以“放水养鱼”来盘活清收不良贷款。对一些暂无还款能力,但信誉较好的客户,在考虑其还款计划的基础上,适量投入一些贷款,帮助其培植还款源,经营重新走上正轨,尽早归还贷款本息。
7、积极参于企业改制,跟踪落实陈欠旧贷。信用社要加强与有结欠贷款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改制信息,落实债权债务关系。
8、依法提起诉讼,强制清收。对少数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归还贷款的“赖账户”、“钉子户”、“地痞户”,选准突破口,严厉进行打击,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法律手段,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再者,区联社领导积极作为,以身作则,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起到了“火车头”的带头作用,领导们冒着严寒,在黑夜中和员工们一起下村串门清收不良贷款,这大大鼓舞了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无论老员工还是刚工作不久的新进员工都全心投入到清收工作当中,清收工作取得良好进展。
最后,相信在区联社正确的领导下,群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取得清收不良贷款活动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