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会计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黑人保发[2010]111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学习,并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新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于2011年度开始执行,原《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会计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会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财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
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国家财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会计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三)了解国内外的会计专业的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会计或财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
(四)了解与会计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财会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了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
(二)具有科学的财务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会计专业工作和会计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财务与技术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五)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2篇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2、主持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财务管理规章或2项制度,明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3、主要参加2项市(地)级重要财会问题的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4、主要参加1项省(部)级财务会计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条例、制度和办法等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5、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表彰;
6、主持审验过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财务工作,并作出有深度和价值的分析与评价,其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7,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市(地)级科技成果奖2项;
8、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中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最新稿)
黑龙江省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党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党史党建、管理学、法学、文化学、现代科技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党校(包括企业党校)、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只适用于县区级党干校)、教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能够关注 2
本学科的发展趋势。
(二)初步掌握教学规律,掌握教学实践所必备的教育理论。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进行教学的能力,能承担本学科1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二)能够独立开展科研活动,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三)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80标准学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厅局级科研获奖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2、撰写调查研究报告1篇。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承担字数2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了解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在某一专门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够承担本学科领域的主体班专题课或2门研究生课程,具有较高教学水平。
(二)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善于 3
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三)能够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现实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四)任现职以来,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或进行社会调研时间累计达半年以上。
(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120标准学时(高级讲师100标准学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教学业绩较为突出,获得过校级教学奖;
2、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前二名),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县(处)级科研项目2项; 3、1项省(部)级科研评奖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2项省(部)级佳作奖,或2项厅(局)级科研评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4、调查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被市(地)级或厅(局)级党委和政府采用(高级讲师被县级党委和政府采用),并带来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或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高级讲师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承担字数5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很高的学术水平,能够及时了解和把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动 4
态,是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骨干。
(二)熟练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教学艺术,善于总结教学规律。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胜任本学科领域的主体班专题课或2门研究生课程,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二)科学研究的能力较强。对本学科有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善于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三)能够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现实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四)任现职以来,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或进行社会调研时间累计达1年以上。
(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120标准学时(其中要求主体班学时达到60标准学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教学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参与人(前三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3、1项省(部)级科研评奖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2项省(部)级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4、调查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参考价值,被省(部)级党委和政府采用1项,或被市(地)级、厅(局)级党委和政府采用2项。并带来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 5 的社科类或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承担字数10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依据,论文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对从事外语、体育和计算机等因专业限制,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去1/2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环境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标准
环境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标准
环境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环
境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行业事业、企业单位从事环保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环保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环境工程系列设置4个评审专业,分别为环境工
程、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管理。
二、评审等级
环境工程系列评审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正高)、高级工程师(副高)、工程师(中级)和助理工程师(初级)。
三、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考核综合结果均合格。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1.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不含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 技术资格5年以上,其中本科毕业要满足“双五”要求。
2.专业理论要求
1)较全面、系统掌握环境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科学地指导、解决本专业实际工
作中的复杂问题;
3)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
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难题。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工程师任职期间,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及市(厅)级重点环保项目或大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成果报告编制全过程的经
历,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指导和组织重大环保科研项目和大型环保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中,能够
解决复杂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3)在重大环保科学研究项目中,取得较好成果并担任主要负责人。
4)主编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写或制定本行业规章制度、实施条例、管理
规范或环境标准。
5)工作善于创新,能够推广和应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出色完
成任务。
6)有参与评审、鉴定重点环保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4.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得者;
2)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获得
者;
3)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市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奖励项目的主持人;
4)经科技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项目的主持人;或经省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专家认定,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环保项目主要参
加者;
5)主持设计省、市重大环境工程项目,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认定项目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6)主持撰写国家、行业环保技术标准或操作规范1项,或主持撰写省级环
保技术标准或操作规范2项以上,并被采纳实施;
7)在技术管理和科技推广工作中业绩突出,主持制定技术管理政策、方案、办法2项以上,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论文和著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本人为主正式出版环保专业技术译著一部;
2)在正式出版的环保专业技术著作中作为第一作者承担至少两个技术工作
章节内容的编写,总字数不少于6000字;
3)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技术论文1篇以上,应有至少1篇
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4)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应有至
少1篇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5)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1篇以上并在全国
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指大会发言)学术、技术论文1篇以上;
6)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
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指大会发言)学术、技术论文2篇以上。
6.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外语要求参见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发[2007]11号);
2)通过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考试(与中级模块不能重
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计算机可以免试:
年龄在45岁以上者;地处县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
(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1.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不包括硕士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助
理工程师资格4年以上。
2.专业理论要求
1)较全面、系统掌握环境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理论和
方法;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理论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该方面技术
方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了解本专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研究领域的技术
规范、技术标准。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主持完成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和技术成果报告编写全过程经历;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环保科技、环境工程项目或国际环境合作项目的全过程,并负责编写技术项目中的专题(专项)报告;
3)所撰写的技术总结、技术规范、技术条例、技术办法、技术规划、技术
实施细则、学术报告等具有一定的学术、政策水平,被有关部门采纳。
4.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优秀新产品奖的获得者;
2)市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经科技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经市以上环保部门
指定的专家认定,解决了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的主要参加者;
4)主持设计大型环境工程项目,经市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认定项目达到省内先进
以上水平;
5)主持的技术工作或成果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采纳或验收合格,得到应有推广;
或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专家认定,解决了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的主要参加者;
6)参与撰写国家、行业环保技术标准或操作规范1项,或参与撰写省级环保技术标准或操
作规范2项以上,并被采纳实施。
5.论文和著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环保专业技术译著一部;
2)在正式出版的环保专业技术著作中作为第一作者承担至少一个技术工作章
3)节内容的编写;
4)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科技期刊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含)以上学术、技术
论文;
5)在市级公开出版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技术论文2篇(含)以上,应有至少1篇为独立
撰写或第一作者。
6.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文件精神,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
2)通过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个模块考试;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计算机可以免试:
年龄在45岁以上者;地处县级(含)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
四.其他事项
(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审标准,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定;助理工程师评
审标准条件仍按辽职改字[1991]45号文件执行;
(二)破格申报人员有关要求参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补充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9〕39号),学历和资历不能同时破格;
(三)直接申报人员有关要求参见《省人事厅关于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3〕1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0〕16号);
(四)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和成果、论文和著作、外语和计算机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五)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论文应是经国家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六)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可视为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上一级别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七)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需取得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参加评审;
(八)专业技术人员已有专业技术资格与申报上一级别不相近的,要先转评申报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转升相应专业上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九)在县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具备本专业规定的学历和任职年限,在适用评定条件评审时,可在若干项条件中减少一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在适用相应破格条件时,在成果等方面按相应级别标准降低一个档次;
(十)在县以下(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具备本专业规定的学历和任职年限,均允许申报评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保持人员,在适用破格条件时,在成果等方面按相应资格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并少一项破格条件(技术报
告可以代替论文);
(十一)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一步到位学历资历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一是助理工程师,大专毕业满三年,本科毕业满一年;二是工程师,硕士毕业满2年,本科毕业满5年,大专毕业满7年;中专毕业满15年;三是高级工程师,博士毕业满2年,硕士毕业满7年,本科毕业满10年,大专毕业满12年;四是教授、研究员级工程师,博士毕业满7年,硕士毕业满12年,本科毕业满15年;
(十二)本评审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环保工程评审相关条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十三)本评审标准由省人事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职称副高
2011年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资料(放射医学专业——副高级)
一 专业知识
(一)本专业知识掌握医学影像专业基础知识及各系统大体解剖、正常影像解剖和变异。掌握各种影像检查方法的特点、适应症和禁忌症、对比剂的使用、毒副反应的表现及抢救原则。掌握各种介入治疗方法的治疗原则、适应症和禁忌症。掌握各系统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特点、影像学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及影像学诊断相关学科知识。掌握X线、CT、MRI基本成像原理、图像质量控制及图像后处理技术。
(二)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临床知识、病理学改变和实验室相关检查项目临床意义。熟悉B超、核医学等相关知识。
二 学科进展
(一)熟悉医学影像学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如CR、DR、多排螺旋CT、磁共振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了解磁共振功能成像、分子影像学、PACS系统等临床应用及研究进展。
(二)对相关学科如B超、核医学进展有一定了解。
三 专业实践能力
掌握各系统的影像检查方法、常见病影像学诊断与鉴别诊断、各种疾病的最佳影像学技术选择。对疑难病、少见病有充分了解。
(一)神经系统:掌握中枢神经系统常见病诊断和鉴别诊断,如颅脑肿瘤,颅脑外伤,脑血管疾病,脑内感染,颅脑先天性畸形,新生儿脑疾病,脑白质病及脑变性疾病,脊髓疾病。
(二)头颈部:掌握头颈部常见病诊断和鉴别诊断,如眼及眼眶肿瘤,眼眶炎性病变。鼻及鼻窦炎症,囊肿,常见良恶性肿瘤。咽及喉部恶性肿瘤。口腔及颌面部肿瘤和肿瘤样病变。颌面部外伤。先天性颞骨畸形,颞骨外伤,中耳乳突炎,胆脂瘤,颈静脉球瘤,中耳癌。甲状腺肿瘤。颈动脉体瘤。颈部淋巴结病变。
(三)呼吸系统:掌握胸部疾病如肺部肿瘤,肺部炎症,气管和支气管疾病,支气管及肺先天性病变,胸部外伤,肺间质性疾病,胸膜疾病及纵隔肿瘤等诊断及鉴别。掌握乳腺常见疾病的影像诊断。
(四)循环系统:掌握先天性心脏病,如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法鲁氏四联征等;后天性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心包疾病及大血管疾病等影像诊断和鉴别。
(五)消化系统:掌握消化系统常见病的影像诊断和鉴别诊断。重点掌握食管、胃肠道疾病X线造影诊断,如食管炎性病变及肿瘤,胃溃疡及胃肿瘤,十二指肠及小肠病变,结肠病变等。肝、胆、胰、脾、腹膜腔疾病及腹膜后肿瘤的诊断。
(六)骨关节系统:掌握骨先天性畸形与骨发育障碍,骨与骨关节损伤,骨髓炎,骨与关节结核,骨肿瘤和肿瘤样病变,脊柱病变,骨与软骨缺血性坏死,骨髓瘤,白血病,代谢和营养障碍性疾病,内分泌性骨病,慢性关节病变诊断及鉴别。
(七)泌尿生殖系统:泌尿系统先天性发育异常,泌尿系结石,肾及输尿管感染性疾病,肾及输尿管肿瘤,肾外伤,膀胱疾病。前列腺增生,前列腺癌。子宫、输卵管及卵巢肿瘤,感染性病变等。肾上腺疾病。
(八)介入放射:掌握常用介入诊断及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如血管介入技术、肿瘤介入技术、良性管腔狭窄疾病成形术、影像导向下活检术,椎体成形术临床应用等。(心脏介入不属于本大纲范围)
第五篇:职称评审标准
职称评审标准
1、正高级职称(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或者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获得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或者国家级相关奖项。
2、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博士——获得中级职称满2年;
硕士、学士、本科——工作10年,中级满5年; 大专——工作16年,中级满5年;
后取得大专——工作满16年,中级职称满5年;
学历破格条件:全日制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6年,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或后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业绩与成果: 工作贡献:
论文论著要求:第一撰写人,国家级2篇或省部级3篇
3、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博士研究生毕业:毕业当年即可定为中级职称;
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国家统招
毕业生);
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获得助理满4年; 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获得助理满4年;
学历破格条件:全日制院校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2年;或后取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7年。
论文论著要求:第一撰写人,省级以上1篇或市级2篇
4、初级职称申报和转正定职学历要求
统招学历可进行转正定职,五大学历需进行职称评审。全日制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转正定职为助级; 全日制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转正定职为助级; 全日制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可转正定职为助级; 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申请晋升助级职称; 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技术员职务满2年,可申请晋升助级职称;
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技术员职务满2年,可申请晋升助级职称。
5、员级职称申报
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申请晋升技术员职务;
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申请晋升技术员职务。
4、必要的证书
通过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考试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单(一般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者可以免试)。
通过相应级别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或成绩单(获得计算机水平资格考试程序员级别及以上级别可以免考对应与相关省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系列的参评人员还需获得相应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获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教育、卫生系统参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需提供本行业规定的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佐证材料。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可向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经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核准通过人员的审批手续和职称证书待取得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后发放。
经济类、会计类、卫生类初级、中级职称都通过参加全国同考获得或初级转正定职,高级职称需通过评审获得。80-290继续教育当年有效 1000继续教育长期有效(专业不对口)职称外语、计算机国家线长期有效、省线2年有效 一些省3年有效:上海、陕西 一些省当年有效:天津、河北、江西、山东、河南、贵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