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章程[范文模版]
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加强未成年人教育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文化部艺术服务中心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是文化部艺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配合文化部加强未成年人文化建设规划,开展对全国青少年进行祖国文化遗产鉴赏和保护知识辅导,向社会提供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研究、资讯等服务的常设机构,在文化部有关司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并为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全国艺术品市场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委的宗旨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践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维护人民的文化权益,依靠科学文化工作者的和市场专业人士的专业智慧,应用先进科学检测技术,引入司法公证与法律咨询公正权威,联合组成科学规范的艺术品鉴定评估、知识辅导体系,开展艺术品鉴定评估业务和鉴赏保护知识辅导。为加强全国青少年对祖国文化遗产鉴赏和保护知识辅导工作,实践全社会对下一代寄予的“赢在起点”的美好愿望;逐步培育和规范艺术品市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委由国家文化、公安、工商、科技、海关、司法行政监督机关,国家科研机构、文化艺术机构、高等院校等团体及艺术品领域专家和优秀教师等共同组成。
第五条 本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影响,始终按照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委的重要任务是在依靠、应用和联合上述机构与科学文化及教育工作者的基础上,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从对全国青少年进行祖国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知识辅导工作为起步,正确认知和掌握鉴赏祖国文化遗产知识,不断培育和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为维护人民的文化权益,立足文化部管理的艺术市场,开展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检测、防伪、资讯和研究、培育等服务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辅导、信息、动态等服务。
第七条 本委在为配合文化部加强未成年人文化建设工作中,从青少年关系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和大局出发,将竭诚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委办事机构设在中心,由该中心负责日常运营服务管理。
第九条 本委设名誉主任一名,顾问若干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执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下设评委会秘书处和工作站,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统筹。
第十条 本委设立开展业务工作的九个工作委员会,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委员会、书法绘画雕塑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玉器珠宝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金属器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陶瓷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综合艺术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法律资讯工作委员会、市场资讯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委副主任可分别兼任工作委员会主任。第十二条 本委设立秘书处和工作站,在本委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为本委提供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保障本委工作的正常运行。秘书处负责制定本委工作文件、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安排本委工作,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委秘书长可授权秘书处组建鉴定评估业务的分支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本委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年会,总结本年度工作和安排下一年度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本委主任提议或有本会1/3委员以上联合提议,可临时召开本委会议。
第十六条 本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本委其他成员代理。如无书面委托则视为缺席或弃权。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委委员分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本委委员分设:
(一)个人委员:非遗传承工作委员、文化艺术品鉴定委员、科技检测委员、法律资讯委员和市场资讯委员。
(二)单位委员:非遗传承工作单位委员、文化艺术品评估单位委员、科技检测单位委员、法律资讯单位委员。
第十八条 本委委员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非遗传承辅导、文化艺术品的评估、检测、防伪、资讯、研究和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委委员在实施鉴定评估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本委的《工作鉴定程序》、《鉴定评估指导意见》和《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本委文化艺术鉴定评估委员负责提供文化艺术品的艺术价值评估结果;市场咨询委员负责开展评估品的市场价值评估、理论研究、艺术评论,提供艺术品市场信息,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和管理的有关建议;科技检测委员负责提供文化艺术品科技检测结果并对鉴定评估品进行科学防伪标记处理;法律资讯委员提供法律资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委委员不得以本委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属本委任务范围的;
(二)非属本工作委员会专业业务范围的;
(三)以本委委员名义为艺术品经营机构和个人评估的;
(四)非属本委秘书处统一安排的;
(五)收受贿赂或弄虚作假的;
(六)盗用或滥用本委名义的;
(七)其他有损本委名誉和声誉的。
第二十二条 本委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本委做出续任或调整的意见。
第五章 鉴定评估工作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委业务工作在主任领导下进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本委鉴定评估业务由本委秘书处及授权工作站统一安排和协调处理。本委委员不以个人形式直接受理社会各界和个人委托的鉴定评估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委秘书处及授权工作站对委托人送交的鉴定评估品,按本委的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署《委托评估合同书》,并负责安排实施鉴定评估业务。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估品可根据需要履行以下鉴评程序:
(一)文化艺术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的艺术价值鉴定;
(二)科技检测工作委员会的科学检测和防伪处理;
(三)市场资讯工作委员会的市场价值评估;
(四)法律资讯工作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委各工作委员会在对鉴定评估品进行评估、检测、防伪和提供法律意见时,均由三名(含)以上委员进行,并由三名(含)以上委员共同签署评估结论或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委各工作委员会对评估品进行鉴定评估后,应出具相应的鉴定评估证书。
第二十八条 如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出现争议,由本委分管副主任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鉴定评估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鉴定评估结论或意见需有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做出决定。鉴定评估中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需服从本委的集体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委应服从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本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文化部有关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经本委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二篇:2012年国家艺术品鉴定鉴定评估人员20120606
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2012年委员名单
(各专业组委员及增聘委员均以姓氏笔划为序)主任委员: 傅熹年(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副主任委员:史树青(国家博物馆)耿宝昌(故宫博物院)孙机(国家博物馆)
一、书画碑帖组
刘光启(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张慈生(天津市文物公司)杨仁恺(辽宁省博物馆)杨臣彬(故宫博物院)金维诺(中央美术学院)周绍良(中国宗教研究所)钟银兰(上海博物馆)徐邦达(故宫博物院)章津才(北京文物出境鉴定站)增聘9人:王连起(故宫博物院)李凯(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李遇春(广东文物出境鉴定站)许忠陵(故宫博物院)肖燕翼(故宫博物院)杨新(故宫博物院)单国霖(上海博物馆)鲁力(江苏文物出境鉴定站)薛永年(中央美术学院)召集人:薛永年
二、现当代书画组(增设)
水天中(中国艺术研究院)冯远(中国美术馆)朱乃正(中央美术学院)邵大箴(中央美术学院)郎绍君(中国艺术研究院)常莎娜(清华大学工艺美术学院)靳尚谊(中央美术学院)雷振方(荣宝斋)召集人:邵大箴
三、古籍组
丁 瑜(国家图书馆)增聘5人:李致忠(国家图书馆)张志清(国家图书馆)陈先行(上海图书馆)杨成凯(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黄永年(陕西师范大学)召集人:丁瑜
四、陶瓷组
汪庆正(上海博物馆)陈华莎(故宫博物院)张浦生(南京博物院)赵自强(广州博物馆)曾土金(广州市文物总店)薛贵笙(上海市文物商店)增聘3人:王莉英(故宫博物院)邵长波(故宫博物院)穆青(河北文物出境鉴定站)召集人:陈华莎
五、铜器组
李学勤(清华大学)陈佩芬(上海博物馆)增聘6人:王海文(故宫博物院)王冠英(国家博物馆)朱凤瀚(国家博物馆)吴镇烽(陕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郝本性(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高至喜(湖南省博物馆)召集人:王冠英
六、玉器组
云希正(天津艺术博物馆)田凤岭(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许勇翔(上海博物馆)张永昌(苏州文物商店)杨伯达(故宫博物院)增聘4人:田俊荣(天津文物公司)张广文(故宫博物院)杨震华(苏州文物商店)郭大顺(辽宁省文化厅)召集人:张广文
七、货币组
戴志强(中国钱币博物馆)增聘5人:刘建民(山西省人民银行)周祥(上海博物馆)黄锡全(中国钱币博物馆)程纪中(北京钱币学会)翦宁(国家博物馆)召集人:戴志强
八、杂项组
九、王世襄(中国文物研究所)台立业(山东文物出境鉴
定站)孙学海(北京市文物局)李久芳(故宫博物院)郑珉中(故宫博物院)增聘8人:刘东瑞(国家文物局)步连生(中国文物研究所)张永康(云南省文物局)张淑贤(故宫博物院)杨泓(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胡德生(故宫博物院)赵丰(中国丝绸博物馆)夏更起(故宫博物院)召集人:胡德生
九.近现代历史文物组(增设)
万冈(国家博物馆)阮家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孙毅(北京鲁迅博物馆)沈庆林(国家博物馆)肖贵洞(国家博物馆)相瑞花(国际友谊博物馆)夏传鑫(国家博物馆)召集人:沈庆林
第三篇:艺术品鉴定师
艺术品鉴定师
艺术品鉴定师
行业前景: 众所周知,艺术品鉴定师对艺术品市场的意义就好比是足球场上的裁判员,但长期以来,艺术品鉴定师不仅处于“有岗无职”的状态,而且还面临着人才断档、艺术品鉴定行为和鉴定机构设立不规范、缺乏行业准入制度等一系列问题,艺术品鉴定师。如今,古玩艺术品开始越来越多地“飞入寻常百姓家”。收藏市场的日益庞大使“鉴定需求”越来越旺盛,身怀“鉴宝”绝技的艺术品鉴定师就显得格外重要。据业内资深人士透露,中国艺术品市场虽然发展得越来越迅速,但直到今天还没有一位职业鉴定师。艺术品鉴定师可谓人才匮乏,独立于拍卖行、古玩店的权威鉴定更是凤毛麟角。
权威人士介绍,随着从事艺术品鉴定的人员越来越多,艺术品鉴定师必将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并最终实现持证才能上岗。
培训对象:
1、全国文博系统和文化团体的领导者和管理干部、执法岗位的专业人员。
2、艺术品经营企业、保险公司、验货公司的管理者、经营者及从业者。
3、拍卖行、典当行、慈善机构的管理者、经营者及从业者。
4、有意从事本行业的相关行业者。
培训内容:
各地区、学校及培训机构有所差异,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文物法规、拍卖法规、艺术概论、文物鉴定基础(包括书画、瓷器、玉器、青铜器、竹木牙角、家具、文房四宝、鼻烟壶、珐琅彩等)
2、艺术品鉴赏与价值评估、岗位职责与艺术品接待和保管文物收藏与保护知识、文物定级标准、文物法规、拍卖法规、艺术概论、文物鉴定基础(包括书画、瓷器、玉器、青铜器、竹木牙角、家具、文房四宝、鼻烟壶、珐琅彩等)
3、艺术品鉴赏与价值评估、岗位职责与艺术品接待和保管
相关费用:
一般包括学费、鉴定费、报名费和教材费(各地有差异),鉴定材料《艺术品鉴定师》。
证书颁发:
经考试合格者,有“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证书。
证书效用:
1、国家承认,全国通用。
2、代表行业准入的凭证和证明,具有法律性、权威性,并可作为职称评定、技能鉴定的标准之一。
3、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该证书可作为培训学员从业的凭证;同时,也可以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接受过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
真伪查询:
详细咨询报读: 请在本网页右侧“相关课程列表”中选择对应的全国各地培训学校或机构,点击阅读后按照电话咨询,或者点击“报读”按钮,录入个人联系方式,相关培训机构将尽快与你联系开课事宜。
第四篇:家长委员会工作章程
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家长委员会组织和职责
第一条:家长委员会的构成
家长委员会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和委员若干名,家长委员会领导可兼任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产生办法
学校每个班级在班
主任协助下由学生家长推选出班级家长代表,每班推选1-2名。各班家长组成家长代表大会,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出家长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及其主任委员等。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条件
一、认同致远中学办学理念,认同班级管理,对学生在致远中学的成长表示认可。
二、热心教育事业,具备一定的教育专业知识,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三、沟通协调能力强。听取家长意见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能为学校教师、学生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能力强,在家长中间有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
第四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
六、协助学校组织的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
第三章 会议及制度
第十条 每学年第一次班级家长会,在班主任协助下,各班推选出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委员等人选。
第十一条 活动制度: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2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每次上课前,学校发出授课时间、地点,每次授课或家长会实行签到制。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家长学校的各种资料。分类分整理成册。
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执行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共同研讨决定。
第五篇:家长委员会工作章程
家长委员会工作章程
一、成立家长委员会的目的:
为提高学校教育的整体效能,使学生能在一个良好、优美的环境中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我校将成立家长委员会,行使好家长委员会组织的职能、使他们参与学校的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把我校建成一个使学生幸福、快乐,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的学校。
二、家长委员会的性质与任务:
(一)家长委员会的性质:家长委员会是由我校家长代表、校长、教师代表组成的一个群众性团体组织,它代表着全体学生、学生家长和教职工的利益,是体现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
(二)家长委员会的任务:
1、帮助家长了解学校的工作计划和要求。
2、协助、参与学校的工作,及时反映、协助解决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协助学校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和各项活动。
三、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1、家长委员会作为学生与学校联系的纽带,起者疏通家校信息渠道的作用。(如积极调节家庭与学校、家长与家长、家长与教师间的人际关系,在调节的过程中化误会为信任,化矛盾为和谐,使家长更了解学校的教育和生活情况,学校也更了解家长的要求和意见,做到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有机结合并能同步进行。)
2、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起着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各项工作的作用,使学校的管理体制智能能更加完善。(如家委会可以确定明确的工作目的,协助学校所能顺利的完成保教工作,参与教学管理、家长工作等重点问题的商讨、决策等)
3、委员会起着提高整个学校家长水平和家庭教育水平的作用,要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科学教育知识,并与学校教师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学校教育。
4、家长委员会起着利用家长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与学校共同解决问题的作用。(如采用口头汇报、书面建议等多种形式,听取、联系、反映全校家长所关注的饿有关教师师德、施教水平,教育质量等问题)了解学校工作面临的各种问题,协助并参与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