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晚育津贴领取
自2012年1月1日期,公司已为非京籍员工增上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或女性配偶分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北京籍人员提供);
《北京市外来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非京籍员工在本市居住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注: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准生证》或《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2、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色小本);
3、双方结婚证
4、双方身份证
5、津贴申请一方的社保卡;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在外埠生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生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3)婴儿出生证明(出生后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4)结婚证或离婚证
5)参保人员或配偶的身份证,如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
注意:1.以上材料必须提供原件,且原件上需加盖相应签发部门的公章
2.在生育后两个月才可以申请生育津贴
第二篇:1.晚育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朝阳区生育津贴领取流程—晚育(北京市社保咨询电话:12333)
1.准备材料:(此流程属于非北京户口且女方未上社保,在男方所在单位进行报销情况)
1.1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
1.1.1 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联系单》(上面有计划生育办公室加盖的
公章--圆;如果联系单上面某些地方有修改,则需在修改过的地方再次加盖计 划生育办公室原公章)。
1.2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4 生育时的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5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1.6 《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1.7 需报销人员身份证、社保卡(基本不用,但最好带着以备不时之需)。注:总体来说就是:4个复印件、2个表社保所需要存档。
2.附加材料(如无特殊情况不用携带)
2.1双方暂住证;
2.2生育登记卡(第一个子女); 2.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理
3.1 办理时间:每月5--25号上班时间办理;
3.2 提前在网上预约(分不同地区,有双井、朝阳……),在规定日期内到社保所办理; 3.3 无需预约,直接办理: 双井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地址:朝阳区外企大厦B座6层(348 路公交车,珠江帝景下车),电话:67771522;(医保、转外省、特业不能办理)3.4 报销费用会在下月打到公司账户上面,再转予需报销人员。
注:1.名称:北京永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卡号:0200 0256 0906 7033 168;
开卡地点:中国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马甸分理处)2.朝阳区社保电话8582 3090 转101;
3.朝阳区社保乘车路线:地铁10号线十里堡站B口出,走600米左右
4.办理完成后,需拿回以下表单:
4.1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
4.2 《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
第三篇:男方申请晚育津贴相关政策
北京市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中明确写明:
第四条 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的登记
一、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每月5—25日参保单位应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女职工的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以下简称《生表一》)一式两份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填写《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告知书》(表样附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基本信息的登记,且将系统生成的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填入《生表一》,参保
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二、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一)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如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女方单位还应携带生育女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将晚育奖励津贴支付给女方单位。
(二)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并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
第五条 生育津贴的变更
女职工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每月5日至25日参保单位须携带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生表一)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对其生育信息进行变更。
第四篇:领取生育津贴
112307001-2006-00
2领取生育津贴
1、主要审批依据:《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大劳险字[1996]142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1998]83号)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0]71号)
2、适用范围:市本级范围适用
3、主办机构: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4
第五篇:生育保险津贴领取
生育保险津贴、晚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用人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业务经办流程
1、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及《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区 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进行申领;
2、用人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业务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简称《登记表》);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2、业务办理岗位:基金支付科;
3、需提交的材料需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4、需填写的各类表格可到基金支付科领取,或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专区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