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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名词解释[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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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有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强制力,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活动。

3.执行回转:是指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为原来的只是根据被撤销,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制度。

4.法庭调查:是指在会议庭的组织和支持下,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方当事人使用证据,二隐匿、销毁证据。

5、不得为达到对对方当事人突然袭击的目的,故意在答辩期内不提出答辩,等到开庭后才提出答辩。

6、不得出于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故意做相互矛盾的陈述。

对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规制:证人不得做伪证,鉴定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鉴定结果,翻译人员不得为误导法院二做错误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对法院的规制:

1、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

2、在证据和判断证据时,不得任意取舍。

3、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不得对当事人事实裁判突袭。

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是讲求信用、严守诺证人作证以及各种信中证据的出示、质证等在法庭上对案件所注及的事实予以查证,并为下一步的法庭辩论奠定基础

6.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稿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的反请求。

7.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

8.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当天是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诉讼标的是诉的最本质要素,也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9.简易程序:是指专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所设立的审理简单民诉案件所适用的第一审审判程序。

10.民事判决:是指法院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民事审判权,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在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审理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审判。

11.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的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12.督促程序:是指法院审理债权人申请法院签发支付令,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以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所使用的程序。

13.合议制度:是指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1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导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准则,它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的实施审判行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的实施诉讼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有参见诉讼的主体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它既适用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又适用于法院法官和其他辅助人员。

对于当事人的规制:

1、禁止运用不正当手段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

2、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3、不得就案件事实故意向法院做虚假陈述、不得贿买、指使他人作伪证。

4、不得妨害对

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在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是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新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鉴于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因此,在应对社会诉求方面,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非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层面的意义。因为,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丧失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有助于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也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人们相信只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公正、高效、低成本的价值追求都能够充分得以实现。论述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相互关系。

联系:一审是二审的前提和基础,二审是一审的发展。在第二审时,对第二审程序中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要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区别:

1.性质:对当事人争议初次审判的程序;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纠错程序。2.程序发生的根据:起诉;上诉。

3.审判案件的法院级别:各级,大多数为基层法院;最低为中级法院。

4、审理的方式:合议庭或独任庭,开庭审理;合议庭,不

开庭审理是例外。

5.审结期限:普通程序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简易程序3个月,不可延长。对判决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对裁定30日,不可延长。

6.裁判的效力:①标的额为省级行政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除依法不可以上诉的裁定外,其他可以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特督公破”实行一审终审。②裁判一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篇:民诉名词解释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只是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执行异议成立,原执行程序中止,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执行异议的只能是执行主体之外的利害关系人。2,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3,案外第三人的执行异议必须确有理由。4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提出。执行回转:指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后,因原执行依据被撤销,由执行员更具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到未执行前的状态。条件:1执行回转以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为前提2,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依据3原法律文书已经为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申请、提起或者决定再审以及如何再审所适用的程序。他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措制度。该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和当事人的申请。

指令再审: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基于审判监督权,做出裁定,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特点:指令再审的机关是最高法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被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同时.指令再审时,原判决有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应当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原判决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应当指令第二审法院再审。

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已经生效的决定、调解协议书和依公示催告程序做出的除权判决不能抗诉),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他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权利,也是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条件:1提起抗诉的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由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提起。3必须具备法定原因。4,应当提交抗诉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认为去游错误,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审判的请求。条件:必须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书提出。2,必须有法定的事由。3,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4,申请再审必须在两年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调解书必须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结束诉讼程序,2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3不得提起上诉。4具有强制执行能力。

调解协议: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指甲呢争议即实体权利义务所达成哦,并经过法院批准的协议。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

民事非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非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的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征:1具有分立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2,具有不对抗性3,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4,适用民事非讼程序审理民事非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程序。他除了具有民事非讼程序的共同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只允许债权人参加诉讼2,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3只适用于特定的债务案件。4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的效力是附条件的。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还具有以下特点:只适用于特定案件2,所适用的案件以没有明确的对应利害关系人为前提。3审判组织具有变通性。审理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宣告票据无效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4适用该程序审判案件的方式特殊,包括催稿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申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上诉作为当事人的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唯一依据,是对于一审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手段,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做的裁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条件:1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者裁定。2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3必须在法定的15日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4必须递交书面上诉状。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他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是后者的简化,适用的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利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了人民法院办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民事冲突:又称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对现存或者将来的民事权益状态或者归属的态度和认识不一致所形成的矛盾,就本质讲是利益的冲撞,上升为法律层面就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4,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广义上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以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它既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又是当事人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行为准则,又是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特点:1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2体现了法院审判气压表个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和平衡。

民事诉讼的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他会死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取得一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民事审判权的落实2,明确各级法院的权限,减少管辖权冲突。3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4,能够在司法领域体现国家主权。法律上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具体讲,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

专属管辖: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由只能有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它是排他性的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出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其他法院管辖。排他性指:1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2非专属法院不得因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以承认管辖的理由二取得管辖权。3上级法院不得因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而进行指定管辖。主要包括: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和银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指当事人双方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条件: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只能对第一审的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并只能约定地域管辖;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范围内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约定的法院必须实明确的、单个的;必须采用书面方式。

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它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方法,他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因而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条件: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需在提交答辩状时进行。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者资格。自然人当事人能力始于出生,至于死亡。非法人团体拥有当事人能力,一般须具备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一个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从该具体的诉讼案件的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来决定。

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统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否则应该予以追加,同时合并审理且做出同一判决。特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诉讼行为一致;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何以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试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经当事人同一,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构成要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同属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排除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参加诉讼后,诉讼请求时针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是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其参加诉讼应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没有变更诉讼请求、承认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和解、申请执行的权利,但他具有相对独立性。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遇有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依法裁定对方当事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强制性措施。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包括三类: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需要立即返还以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回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是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其中财产保全制度中“财产”包括金钱、非金钱财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案: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处理: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仲裁委员会仲裁5民事诉讼 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1分)

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案件之外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执行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不能提出异议;(1分)

2、提出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尚未终结之前;(1分)

3、第三人提出异议方式法律作出硬性规定——书面、证据;(1分)

4、异议的内容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分拥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1分)(异议的处理结果)

二、问答题

出题范围:第一章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一章 “执行难”

1、纠纷解决机制:“小矛盾、大调解”

答: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二是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三是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四:审判权和调解权交织。五使用调解解决纠纷的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规定和处

分原则相悖、调解目的不符。

调解制度的重要性:1解决社会民事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2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1立法构想:首先,制定调解程序法,明确调解的受案范围、调解的启动、期限。其次,制定调解实体法,明确法官职能。最后,取消反悔权。2在立法程序上对调节程序予以规范化和严谨化。3界定民事调解制度调解适用范围。4把握好法官在民事调解制度中的地位和角色。5对当事人的反悔权加以限制。

2、执行难:“如何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原因分析:被执行人问题、法院自身问题、执行立法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协助执行机关问题。执行原因:

一、法院内部原因: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2执法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存在部分失职和滥用职权等情形。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审判人员“重审轻执”思想造成执行难。4执行缺乏统一的指挥,力量分散。5片面强调调解结案造成执行难。6因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造成执行难。7因违法裁判和违法执行造成执行难。

法院外部原因:1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高,法律观念薄弱,妨害执行。3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利。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5具有特殊职权的人假公济私,干预执行。5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6协助机关不积极配合。

解决措施:1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形成一个以党委、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综合执行格局。2加强立法工作。3加强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4国家相关部门应该设立相关制度,清除执行障碍。5加强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6健全和完善执行救助金制度,对却无被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进行适当的经济救助。7尽快建立执行信用制度,是被执行人珍爱信用记录,主动履行义务。8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特别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消除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自觉履行法院判决。9媒体进行正面引导,公众加强监督,当事人树立风险意识。

执行开始:条件1.成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并继续有规定履行之嫌。5,申请人提出申请未超过执行时效。6执行案件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开始的方式:申请人申请执行;移交执行;委托执行。

执行过程:1,执行员在执行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2,执行过程中手续要绝对合法。3正确实施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

一、对动产的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二、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指土地、房屋、森林、草原等)

三、制定交付财物、票证和完成行为的措施:1交付财物包括交付种类物和特定物2。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3搜查

四、特殊的执行制度:1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金3继续执行制度4。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制度。五,执行辅助制度:1,财产报告制度2执行联动机制,动用社会相关渠道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3罚款,个人1000元以下,单位3万元以下。

第三篇:民诉名词解释打印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合议: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 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指定代理: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称为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形成的代理。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本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请求。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无效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扶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仲裁:是指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解决争议的机构事前或事后达成协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该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决。

第四篇:民诉最新修订

最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解读

来源:创世纪企管网 发布时间:2009-12-25 查看次数:329

08年4月1日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施行。然而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诸多新内容,解决了执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但是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争议和难题。现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司法解释对于争议予以细化、明确,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分歧。

一、以立案先后为准避免重复立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既可以是一审法院,也可以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由于被执行的财产可能有多项,多项财产可能分布在多个法院辖区。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管辖问题无疑会变得相对复杂,同一案件往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司法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就管辖权异议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同时,还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即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经过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防止当事人在管辖权问题上滥用权利,阻碍执行,《解释》还规定,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申请复议审查更加规范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由于该规定不够明确,执行异议应当在十五日内开始审查还是审查完毕,有不同理解。为消除分歧,加之考虑到执行行为发生错误后,如果不及时审查纠正,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解释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但对复议申请采取何种形式、复议材料如何提交、如何审查处理等问题都未作明确规定,而这些问题实践中都无法回避,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为防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随意口头申请复议,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复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无法执行案件不能申请督促执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权利。但是,如果案件客观上根本就无法执行,比如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不仅没有实际意义。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那些客观上根本就没有执行条件的案件,即使超过期限没有执行完结,也不能据此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四、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将其解释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并依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

五、执行通知可在采取执行措施同时或事后三日内发送

司法解释为防止实际操作中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明确规定执行员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也应当发送执行通知书,但执行通知书可以在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发送,也可以自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

六、对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限制出境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但具体可以对哪些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自20 0 8年4月1日起实施。

新修改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申请再审渠道有变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原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再审层级提高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这提高了再审的级别,同时在法院通过裁定决定再审案件中,给与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如果下放管辖,则只限于证据和事实问题,其他问题导致的抗诉再审则不能下放。这也解决了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关于管辖方面的级别之争。

3、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了实质性的保障:修正案规定,无论法院是否决定再审,对所有的再审申请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依法作出再审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这与民事诉讼法原来的规定相比,都更切实地保障了再审程序主体的诉权。

4、新修正案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在过去的认识中我们更多的是强调实体公正或正义的实现,比较忽视程序正义的价值和程序正义的实现。随着对法治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逐步意识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和重要性,开始强调对程序正义的维护和实现。这一点在再审事由的规定上有明显的体现。

5、将申请执行的期间修改为两年,不分公民和法人。(原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这更加有利于当事人诉权的变现。

 解读新修后的民事诉讼法

 2010-6-26 11:57:33

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 定,这

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破解“申诉难”与“执行难”

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5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修改决定还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将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

修改决定确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修改决定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此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明确,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加重处罚

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针对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修改决定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五篇:民诉心得

庭审心得

今天,我们全体同学旁听了一宗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庭审。在旁听过程中,颇有些感想。

首先,开庭的过程基本按照理论上严谨的程序进行。这是一起附带反诉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首先是本诉的提起,由原告提出诉讼,而被告则针对原告提出了民诉反诉。民事反诉的提起,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时提起。如果提起民事反诉,举证期限会重新指定或约定,反诉方也因此负担了举证责任。并且应积极收集证据,支持己方的民事诉讼请求。以上这些属于民事诉讼准备阶段范畴。

其次,正式进入民事庭审阶段。这是民事诉讼的精彩阶段,既有程序的展示,也有实体权力关系的博弈。民事诉讼法本身是关于诉讼程序的部门法,它更多的是制约民事诉讼的条件,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次的民事庭审中,我切实地体会到了这些——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法方面。

先说说程序方面,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而这次庭审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和解,并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合。

实体法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辩论也是精美绝伦。法庭之上,唇枪舌战,针尖麦芒,既有合同有效性的争议,又有履行合同之债的请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同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

最后,本案中的法官十分负责,忠于案件事实。立足调解的角度,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做出了皆大欢喜的调解。

在这次庭审过程中我有很多的收获,这些不是在模拟法庭上可以学得到的。旁听这场诉讼我亲身目睹了,民事诉讼的一审庭审的基本上全部的程序,使我对其中的知识又重新温习了一遍。最精彩的应该是在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阶段,还有法庭辩论阶段。而法官为了庭审的效率和当事人双方的机会均等也会恰当的时刻打断双方的发言,以免使讨论的焦点偏离主体。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和法警们严格的检查,更重要的应该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的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优秀的专业素质。这次的庭审,便是很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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