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证据学名词解释题目
证据学名词解释 第一篇 绪论
第一章 证据法概述
证据法 神示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二章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证据法研究对象
第二篇 证明论
第一章 证明 证明
第二章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 第三章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 证明负担 举证负担 举证责任的倒置 第四章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第五章 推定
推定 法律推定 不可反驳的推定 可反驳的推定 直接推定 推论推定因果关系的推定 过错推定 效力推定 事实推定 经验法则 无罪推定 第六章 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 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 依职权的司法认知 应申请的司法认知 口头司法认知 书面司法认知 对事实的司法认知 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范围 司法认知规则 第七章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 证明行为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证据规则 成文法证据规则 判例法证据规则习惯法证据规则 示范证据规则 法定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 情况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可采性 最佳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相关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第三篇 证据总论
第一章 证据的概念与属性 证据 证据方法 证据能力 证据资料 证据价值 证据原因 第二章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被害人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 检查 现场笔录 本证 反证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第三章 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收集证据 询问 讯问 辨认 勘验 检查 搜查 实验 鉴定 证据保全
第四章 审查判断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 证据能力 证明力 甄别法 同一认定法 比较印证法 辨认法 实验法 质证法 反证法
第四篇 证据
第一章 物证
物证 特征物证 属性物证 状况物证 固体物证 液体物证 气体物证 无体物证 宏观物证 常态物证 微量物证 视觉物证 触觉物证 嗅觉物证 听觉物证 调查收集物证 勘验 检查 搜查 扣押 物证的固定 物证的保管 审查判断物证
第二章 书证
书证 文字书证 图形书证 符号书证 公文书证 私文书证 原本 正本 副本 节录本 影印本 译本 第三章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调查收集视听资料 第四章 证人证言 证人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第五章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
第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沉默权
第七章 当事人陈述 第八章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 鉴定人 第九章 笔录
笔录 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 庭审笔录 现场笔录 听证笔录 非证据笔录 接待来访笔录 自首笔录 调查笔录 搜查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 阅卷笔录 讨论案件笔录 宣布笔录 辨认笔录 出庭笔录
第二篇: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本站推荐)
1、证据学:通常称为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3、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4、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5、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
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6、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
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7、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
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
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
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8、“弹劾式诉讼”:就是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控告)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
干预。
9、“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
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10、“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
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11、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所依据的证据对案件的证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
才能据以定案。
12、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
13、证据能力(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
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1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
为定罪与判刑的根据。
1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一般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
16、“毒树之果”:源于美国。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所提供的线索,再去获取其他证据,被认为是由“毒树”结出的“毒果”,因而该证据也被认为同最初采用非
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一样不具有可采性。
17、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发表的意见。
18、证据证明力: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具有多大的可信度。
19、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
是最佳证据。
20、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21、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
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22、证据开示(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
信息的一项制度。
23、当庭认证: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24、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
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25、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在不存在。
26、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
27、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这一概念与以往的定义不同,集中在三点:(1)强调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情”(3)突破了以往概括为“物品和痕迹”的局限 物证常被用来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成为检验人的证言是否真实的试金石。
28、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和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书证内容的表达,多数情况下是用文字表述的,但也可用符号和图形来表示。
29、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0、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
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
向司法机关所述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32、鉴定结论(鉴定人的意见):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
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33、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
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包括绘图、照片、录音、模型等,它是各种实况记录的总称。
34、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35、控诉证据(攻击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
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36、辩护证据(防御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
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
37、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38、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自原始之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39、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言词(包括证词的录音)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40、实物证据: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情况为表现形
式的证据。
41、直接原则:是由言词原则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诉讼原则。
42、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
口头陈述。
43、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4、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
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45、案件主要事实(主要案情):是指涉及本案争议中最关键的那些事实,就刑事诉讼来说,是指:
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谁是真正的犯罪分子、有关犯罪的主要情节。
46、证明:就是用已知的事实和原理,证实未知事项的活动。
47、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48、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据和审
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活动。
49、证明对象(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50、司法认知:(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
诉讼效率。
51、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
52、举证责任:是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53、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公诉方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要反驳
指控,则须对其反驳意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控诉成立。
54、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通常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倒转至被告人身上,即被告人要否认犯罪,他就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犯
罪。
55、证明标准(证明程度、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
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程度和要求。
56、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一词,是指对于某些不确定的状态,依法用推断或假定的方式作出认
定。
凡属“推定”的事项,一般都允许事后一旦发现有确实的证据时,还可依据法定程序推
翻原先的推定。
57、法律推定: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
事项的“有”或“无”。具体而言,它是指由法律规定在已经证明了甲事实的存在的前提下,就可以推定乙事实的存在。在法律推定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要
件事实并不存在,则认为要件事实的存在已经得到证明。
58、事实推定(裁判上的推定、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或者法官根据已知事实和
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
59、收集证据:就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取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6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
自然地或者人为地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条换或者灭失,而
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
61、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
明他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真实的关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62、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律,把他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
第三篇:名词解释-题目
一、名词解释
(四)二级分行及以下高管 901、LIBOR 90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以下简称新协议)903、到岸价CIF 904、抵押交易 905、第一支柱 906、法定检验 907、成本对称 908、国际工程承包 909、国际海事法 910、国际技术转让 911、基本薪酬 912、绩效薪酬 913、津/补贴
914、经济特区 915、可行性研究 916、商品融资
917、特许协议 Concession Agreement 918、亚洲金融风暴 919、保险 920、保险代理人 921、保险经纪人 922、保险人 923、背书人 924、被背书人
925、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926、不良贷款率 927、财产保险合同 928、超额备付金比率 929、抽逃出资 930、存贷比 931、存款人 932、贷后管理原则 933、地区集中风险 934、贷款分级审批制 935、贷款主办行制度 936、抵押 937、定金 938、动产质押 939、对外担保 940、法律风险 941、法人
942、个人征信系统 943、公司 944、公司法 945、共有
946、股份有限公司 947、货币政策时滞 948、集资诈骗罪 94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950、金融租赁公司 951、临时存款账户 952、内幕信息 953、票据法
95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955、汽车金融公司 956、融资性担保公司 957、善意取得 958、商业银行
959、商业银行存款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960、售后回租业务 961、授信 962、套汇行为 963、投保人 964、外汇结/售汇制 965、物权 966、物权公示 967、相邻关系 968、小额贷款公司 969、协议承诺原则 970、行政垄断 971、异议登记
972、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掉期做市商 973、银行结算账户 974、银行业协会 975、预告登记 976、证券 977、证券代销 978、证券交易所
979、支票 980、质押
981、中国人民银行 982、重复保险 983、专用存款账户 984、资本充足率 985、自营贷款 986、次级类贷款 987、错向风险 988、贷款保证担保 989、贷款分类 990、贷款公司 991、贷款三查
992、贷款损失特种准备 993、贷款损失专项准备 994、贷款损失准备 995、贷款五级分类 996、贷款质押 997、贷款质押担保
998、分解分析法(风险识别方法)999、风险
1000、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 1001、风险防范 1002、风险加权资产 1003、风险识别 1004、风险限额 1005、风险因素 1006、股票价格风险
1007、关键风险指标(KPI)1008、关注类贷款 1009、合规风险 1010、还款能力分析 1011、回收现金法
101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1013、结算风险 1014、可疑类贷款
1015、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1016、客户信用评级 1017、名义价值 1018、内部欺诈 1019、现期风险暴露法 1020、情景分析 1021、商品价格风险 1022、审贷分离 1023、声誉风险 1024、声誉事件
1025、失误树分析方法(风险识别方法)1026、市场风险 1027、授信额度 1028、授信限额 1029、损失类贷款 1030、统一授信 1031、外汇风险
1032、违约导致的间接损失或成本 1033、违约风险
1034、中间业务内部控制 1035、违约直接损失或直接成本 1036、系统性风险 1037、限额 1038、限额管理
1039、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 1040、信贷风险
1041、信贷风险补偿策略 1042、信贷风险敞口 1043、信贷风险预防策略 1044、信贷集中 1045、信贷临时授权 1046、信贷三查 1047、信贷文化 1048、信贷直接授权 1049、信贷转授权 1050、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1051、信用风险缓释 1052、资金业务内部控制 1053、信用评价5C分析法 1054、一般风险准备 1055、一逾两呆 1056、债务人评级 1057、债务重组 1058、正常类贷款 1059、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1060、中小企业风险暴露
1061、专家调查列举法(风险识别方法)1062、资产财务状况分析法(风险识别方法)1063、资产集中风险 1064、资产重组 1065、不相容职务 1066、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1067、对环境的监控 1068、风险相关方 1069、合规 1070、基础控制 1071、绩效考核 1072、绩效薪酬
1073、监事会 1074、经济性审计 1075、控制环境 1076、控制活动
1077、联机事务处理系统(OLTP)1078、内部控制评价 1079、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1080、凭证控制 1081、人员素质控制
1082、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083、商业银行的合规问责制 1084、实物控制 1085、授权批准控制 1086、约束机制 1087、组织控制 1088、ROA 1089、本量利分析法 1090、标杆法 1091、财务分析 1092、财务控制 1093、成本管理 1094、贷款和应收款项 1095、单利
1096、盯模(Mark to Model)1097、负债 1098、复利
1099、公允价值计量 1100、固定资产 1101、会计估计变更 1102、会计科目 1103、机会成本 1104、可变现净值计量 1105、历史成本计量 1106、利息保障系数 1107、流动性比率
1108、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1109、年金 1110、全面预算 1111、融资租赁
1112、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 1113、审计结论 1114、审计证据 1115、所有者权益
1116、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 1117、未来值 1118、无形资产 1119、现值 1120、现值计量 1121、销售利润率 1122、效率性审计 1123、应收账款周转率 1124、营业成本 1125、暂时性差异 1126、重置成本计量 1127、资本成本 1128、资产
1129、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 1130、资金的时间价值 1131、保函 1132、保理业务
1133、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1134、备用信用证 1135、背书 1136、承兑
1137、承诺类中间业务 1138、代保管业务 1139、代理保险业务 1140、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1141、代理证券业务 1142、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1143、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1144、贷款承诺
1145、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1146、个人理财业务 1147、个人网上银行 1148、股票指数期货 1149、国内保理 1150、汇兑 1151、汇款 1152、汇票 1153、或有负债 1154、基金托管业务
1155、借记卡和贷记卡、准贷记卡 1156、开立信贷证明 1157、客户授信额度 1158、理财业务 1159、利率期货 1160、旅行支票 1161、票据承兑业务 1162、凭证式国债 1163、企业并购顾问业务 1164、企业网上银行 1165、人寿保险 1166、融资类保函
1167、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1168、商业票据 1169、收单业务 1170、手机银行 1171、授信额度保函 117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1173、委托贷款 1174、项目贷款承诺 1175、信用卡 1176、信用卡伪卡 1177、信用证 1178、信用证保兑 1179、信用证交单人 1180、信用证开证行 1181、信用证申请人 1182、信用证受益人 1183、信用证通知行 1184、信用证相符交单 1185、信用证项下指定银行 1186、延期付款保函 1187、移动支付 1188、银行本票 1189、银行承兑汇票 1190、银行支票 1191、有条件贷款承诺 1192、中间业务 1193、咨询顾问类业务 1194、资产托管业务 1195、自助银行 1196、综合理财服务 1197、保证金存款 1198、大额支付交易 1199、单位通知存款 1200、单位协定存款 1201、对公存款 1202、金融债券 1203、联名卡 1204、同业拆借 1205、同业存放
1206、网上拆借和网下拆借 1207、向中央银行借款 1208、银行卡 1209、证券回购 1210、转抵押借款 1211、转贴现 1212、资金成本 1213、按揭 1214、出口信贷 1215、存放同业 1216、打包贷款 1217、贷款人受托支付 1218、担保代理行
1219、等额本金还款法 1220、等额累进还款法 1221、抵押贷款 1222、抵债资产 1223、定期贷款 1224、房地产开发贷款 1225、个人贷款
1226、个人抵押授信贷款 1227、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1228、个人经营性贷款 1229、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1230、个人信用征信 1231、个人质押贷款 1232、个人助学贷款 1233、购入应收账款 1234、股票质押贷款 1235、固定资产贷款
1236、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1237、流动资金贷款 1238、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1239、贸易融资 1240、耐用消费品贷款
1241、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 124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243、票据贴现 1244、汽车贷款
1245、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业务 1246、权利质押 1247、商业助学贷款 1248、同业拆出 1249、土地储备贷款 1250、项目临时周转贷款 1251、消费信贷 1252、辛迪加贷款 1253、信用卡贷款 1254、信用卡分期付款 1255、信用卡业务中的超限费 1256、信用卡中的免息还款期 1257、银团贷款协议 1258、银行第一准备金 1259、再贴现
1260、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 1261、证券投资组合期限 1262、CPI 1263、GDP 1264、本位币
1265、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1266、财政补助收入 1267、财政授权支付 1268、财政政策工具 1269、差别利率 1270、场外交易市场 1271、出口信用保险 1272、储备 1273、储备货币(Reserve Currency)1274、存款保险 1275、存款货币银行 1276、存款准备金 1277、搭便车 1278、道德风险
1279、敌意收购与善意收购 1280、地方性银行 1281、丁伯根法则 1282、法定存款准备金 1283、非银行金融机构
1284、封闭式基金(close-end funds)1285、服务差异化 1286、浮动利率
1287、干预货币(Intervening Currency)1288、个人供给 1289、个人可支配收入 1290、个人需求 1291、工资粘性 1292、供给规律
1293、购买性支出与转移性支出 1294、固定利率 1295、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 1296、寡头垄断市场 1297、光票托收 1298、规模经济 1299、国际贷款 1300、海损 1301、合并和收购 1302、红筹股 1303、汇率
1304、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1305、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 1306、货币需求 1307、货币政策
1308、基本汇率与套算汇率 1309、基本建设投资 1310、基础货币 1311、基准利率
1312、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 1313、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 1314、计价货币(Invocing Currency)1315、记账式国债 1316、记账外汇 1317、价格歧视 1318、结构性通货膨胀
1319、结算货币(Settlement Currency)1320、金本位制 1321、金融危机 1322、紧缩性财政政策 1323、经常性支出、资本性支出 1324、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
1325、可兑换货币(Convertible Currency)1326、可转换债券 1327、扩张性财政政策 1328、垃圾债券 1329、蓝筹股
1330、劳动密集型产业 1331、理性预期 1332、利率 1333、零售性银行 1334、零息债券 1335、垄断竞争
1336、买入汇率、卖出汇率和现钞汇率 1337、名义GDP与实际GDP 1338、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 1339、名义利率
1340、摩擦性失业和自愿失业 1341、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 1342、逆向选择 1343、帕累托最优
1344、批发及零售兼营银行 1345、批发物价指数 1346、批发性银行 1347、期货市场 1348、期权市场 1349、容积率 1350、三次产业
1351、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 1352、社会保障支出 1353、生产者剩余 1354、实际利率 1355、市场供给 1356、市场均衡
1357、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 1358、市场需求 1359、双重期限债券
1360、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1361、通货比率(Currency Ratio)1362、通货膨胀 1363、托收中现金 1364、外汇 1365、完全竞争 1366、完全垄断 1367、委托-代理冲突 1368、物价与现金流动机制 1369、吸收存款型金融机构 1370、稀缺性 1371、狭义货币
1372、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1373、消费者均衡 1374、新古典经济学 1375、需求的价格弹性 1376、需求规律 1377、要约收购 1378、一级市场
1379、一价定律(The Law Of One Price)1380、银行的现金头寸 1381、银行信贷 1382、营销4P 1383、永久性债券 1384、与指数联系债券 1385、预期通货膨胀率 1386、预算约束线
1387、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 1388、债券的违约风险溢价 1389、债券总价格 1390、证券市场 1391、证券投资基金 1392、政府指导价 1393、知识产权 1394、直接标价法 1395、指数基金 1396、中期票据 1397、中性财政政策 1398、中央银行
1399、资产货币(Asset Currency)1400、资产组合
第四篇:证据学
一,把握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刑事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它必须在诉讼中现实存在。它是案件事实的反映,而这些反映也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必须又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它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古代产生神示制度的原因:弹劾式诉讼无力解决疑难案件是产生的客观因素。弹劾式诉讼又叫控诉式诉讼其基本特征是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案件一般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3.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法官不主动追究犯罪。4.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第二,当时生产力落后人类处于愚昧状态是产生神示制度的主观原因。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审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的对象。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联合国有关证据的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字体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司法令状规则。证据排除规则。庭审证据调查采用直接言词方式证人须处庭作证。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坚持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证明标准具体化。我国香港的证据制度的特点,继承了英美法系的特点:刑事证据法存在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刑事证据规则较为完善。传闻证据规则,违法取证不可采规则,证人拒证规则有配偶间的拒绝作证权,自陷于罪或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拒绝作证权,公务秘密和职业秘密拒绝作证权。证人的豁免权,干扰证人作证包括利诱都构成普通法的阻碍司法公正罪。香港实行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是高度盖然性。澳门继承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相信法官的内心确信。诉讼证明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诉讼认识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诉讼主体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诉讼认识的手段主要是证据。诉讼认识的过程具有法定性。
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保留裁判的中立。当事人平等参与。直接言词规则。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公开。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不轻信口供原则。自由评价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物证的特征: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物证的分类:依据物证发挥的证明作用划分为特征物证,属性和状况物证。依据物证体积大小划分为宏观,常态,微量物证。依据物证形态划分为固体液体气体和其他形态物证。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的各种感觉划分为视觉触觉嗅觉听觉物证。物证的审查判断:看物证是否真实。审查物证的来源。物证和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并注意看是否因为天气等发生褪色变质等。书证的特征:内容的思想性,书证形式的多样性,书证证明效果的稳定性。书证的分类:以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划分为文字,图形和符号书证。以书证是否依据职权制作划分为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以书证效力分原本,正本,副本书证。以书证的制作目的分为偶然和目的书证。以书证的证明效果分为本身和说明书证。书证的审查判断主要从书证产生的过程,书证的内容,书证获取的过程进行判断。证人证言的特征:感知因素强,证人证言不了替代,可能出现误差甚至伪证。证人的资格:知道案件情况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前提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的丧失证人资格的相对条件,不能辨别不能正确表达是丧失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审查提供证言者的证人资格,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审查证人的个人品格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审查证言内在的矛盾性及与其他证据或客观尝试的矛盾。证人证言有必要出庭的条件是当事人对证人
证言有异议且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审查被害人陈述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被害人的品格,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审查幼年被害人的陈述要结合幼年人的特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具体内容,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被害人在犯罪形成的过程中有无过错和责任。口供的特征: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
据,口供虚假可能大,容易反复多变。对口供的审查判断: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严禁采用刑
训逼供等非法手段,正确对待同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注意犯
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注意辩解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合情合理,注意辩解与
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鉴定意见的特征:鉴定意见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具有一定科
学性,鉴定意见只是对鉴定材料发表检测与判断意见属于意见证据,鉴定意见必须提出书面
意见。鉴定人的诉讼权利:鉴定人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有权要求委托
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有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有权拒绝鉴定,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务
报酬和费用补偿的权利,有权要求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获得安全的权利。鉴定人的义务:1.所受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规定时先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认真负责实
事求是3.有碍于客观公正作出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回避4.依法出庭作证5,合理使用妥善保管
鉴定材料6.依法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7.不收受贿赂不弄虚作假
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意见:1,法医类如法医病理,法医临床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毒物鉴定。2.物证类 如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3.声像资料类不
实行登记的有:司法会计,价格鉴定,知识产权,建筑工程,计算机,文物鉴定,珍稀动物
及其制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明确案件犯罪嫌
疑人的刑事责任,鉴定意见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是司法机关据以定案和作出处
理决定的一个重要根据。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参与司法鉴定的主体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鉴定人态度的倾向性,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充分可靠性,鉴定的设备的先进性和鉴
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的特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是以特定的笔录方式记载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堪验的种类:现场勘验笔录,尸
体检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搜查笔录,扣押。查封
清单,绘图照片及堪验时的录音录像等附件。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审查笔录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笔录的准确性,笔录合法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征:依赖性,生动性,思想性,统一性,重现性。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审查制作视听资料的法定程序,审查视听
资料的真实性。证据的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揭示了不同类别的证据的可靠
性程度和证明力的强弱。控诉和辩护证据的分类意义在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有利于办案人员全面客观收集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和主观片面性。实物证据的特征:具有较强
客观性和稳定性,是静态的依赖性强容易灭失,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具有隐蔽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其种类与范围受制于人类的认识能力。言词证据的特征:是当事人对其直
接或证人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陈述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源不易灭失,易受各种
主观因素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直接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接的特征:对案件主要事实具有直接证明性,以言词证据居多存在虚假可能
性,数量少不易获取。间接证据特征: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证明过程的依
赖性,证明方式的推理性,多表现为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间接证据的运用:据以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每一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
系,相互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关于案
件事实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刑事证明的特点:证明的主体特定,公诉案件为公诉人自诉
案件为代理人。证明阶段限定为审判阶段。证明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要
求展开。通过证据进行证明的目的即为阐明待证事实,论证乙方提出的诉讼主张,说服审判
机关支持其诉求。刑事证明的意义:是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必经途径,使裁判更具有可
接受性,刑事诉讼的进行直至终结需要证明活动。证明主体是指依据法定
程序和要求有资格或条件提出证据阐明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在诉讼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和
专门机关。证明责任是指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向法庭提供
证据的责任。刑事证明主体的成立条件:需要在诉讼中具有乙方的诉讼主张,需要与案件具
有直接或某种程度的利害关系,当证明不能达到法定标准时需要具备承担败诉风险的客观条
件和现实可能。刑事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证明对
象的范围: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概括为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影响诉讼期间的事实,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依据的有关事实如取保侯审,是否违反法定
程序的事实,影响执行的事实。无须证明的事项是指不需要依靠证据予以证明的事项。有
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认知,预决的事实。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
到法庭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及不能说服法庭支持自己主张时所承
担的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刑事证明责任的意义:为诉讼案件主要实体事实真伪不明时设定
处置原则,引导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举证活动保证诉讼正常顺利进行,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提供依据,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取证能力达到实质正义。犯罪嫌疑人对其辩护主张提出证
据是行使辩护权利不是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证明主体对证明对象进行
证明所需达到程度或尺度。证明标准的意义:指引裁判者认定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指引控辩
双方的诉讼活动。证明标准的确实充分的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推定是指在基础事实得到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当没有有效反证时
即可得出推定事实的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刑事推定的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基础事实,推定的根据,推定事实。反证的可能性。刑事推定适用的原则:基础事实必须得到证明,推定的适用具有法律依据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允许反驳推定但反驳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据
规则的特点:证据规则的运用贯穿诉讼全过程,证据规则能对诉讼行为起到指导作用,具有
强制效力,是程序性准则。我国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始证据优先,补强证据,意
见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保障公民基本宪法权利,阻吓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促使
其规范执法,维护司法的纯洁和程序正义,保证证据本身的真实可靠避免冤假错案。意见证
据的作用:有利于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保障案件裁判者的事实认定职权独立行使,防止证人伪证责任落空间接保证交叉询问的正常进行。名词解释: 1.刑事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
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裁判原则是在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
据。不轻信口供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单纯依赖口供还需有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补充和加强。自由评价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认定案件
事实。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指不得以暴力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或
被破承认犯罪。法律真实是指报案人员在诉讼中对案件真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
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客观真实是指办案人员在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
第五篇:证据学
证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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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是研究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调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规律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亦可称为“证据法学”。
中文名
证据学
别称
证据法学
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证据学是一门既古老又现代的学科。
证据学是研究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调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规律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亦可称为“证据法学”。
证据学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的反映和再现案件实施的发生过程。
研究对象编辑
(一)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二)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1.证据力: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1.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
2.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四)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1.证据学理论是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
2.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五)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