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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军国防生国防奖学金评定(办法)

空军国防生国防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篇:空军国防生国防奖学金评定(办法)

空军国防生国防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充分调动国防生的学习、训练和管理工作积极性,使国防生成为军政素质优良、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优秀后备军官,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2008‟28号《国防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国防生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国防奖学金的范围

从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和从在校生中选拔确定的国防生,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空军选培办)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均可享受国防奖学金。

二、国防奖学金的构成与标准

1、国防奖学金由学杂费、生活补助费和奖励金等三部分构成。

2、国防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其中9000元为基本奖学金,含学杂费5000元,生活补助费4000元,1000元设立国防奖励金。奖励金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等四个等级,其标准为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1000元。

3、奖励比例:按参评总人数比例计算,特等奖比例为1%,一等奖比例为5%,二等奖比例为10%,三等奖比例为84%。特等奖获得者要求当年加权成绩排名本专业第一名。

4、国防奖学金的标准以上级文件精神为依据,并根据高校学杂费的不同和市场物价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三、国防奖学金的评定原则

凡取得国防生资格的学生均可享受每年9000元基本奖学金。奖励金每学年评一次,评定原则为:

1、专业学习和军政训练成绩为主的原则。充分调动和激发国防生学习、训练积极性。

2、民主评议的原则。要在充分听取学生、院系老师及学工部门意见基础上进行评定。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公布评定结果,确保评定公正。

四、国防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国防奖学金评定采取从专业学习成绩、军事技能考核、连队日常量化管理、政治思想表现、综合素质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评的办法,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奖励等级,其五项参评项目综合评定后总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1、专业学习成绩占评定总分的50%即50分。此项得分根据学生当年加权成绩占专业比例换算,换算方式为:

专业学习成绩得分=50×(1—加权成绩占专业百分比)学生当年所修课程(含初修、重修)正常考试不及格,但通过补考或加权及格的,每门次扣0.2分。当年所修全部课程中有1门不及格的,扣1.0分。大学期间一次性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加0.5分;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加1分(英语专业学生分别以专业四、八级为标准)。

2、军事技能考核成绩占总分的20%即20分。此项评定中,体能测试成绩和队列考核成绩各占10分,各项得分按考核成绩换算。本项被评定为不及格即得分少于12分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因故未参加考核者,按《空军国防生军事技能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给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计0分)。

3、日常管理量化考评得分占总分的10%即10分。根据《空军国防生日常管理量化考评办法》的规定,扣除违反规定的相应分数。该项得0分时,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4、政治思想表现评定占总分的10%即10分。政治思想表现的评定标准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校纪校规和国防生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未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集会活动等。无违反上述规定的言行者均为合格,基本得分6分。评定方法以平时考查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由空军选培办、学工部、院系负责同志和国防生模拟营连骨干组成评定委员会,根据国防生的平时表现评审。本项评定得分低于4分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5、综合素质评定占总分的10%即10分。此项评定中,活动加分和奖励加分各占5分。

(1)活动加分:

积极参加选培办、国防生模拟营组织的活动每人次加0.2分;各项活动、竞赛的直接参与者每人次加0.5分;各项活动、竞赛的组织策划者每人次加0.8分。

活动加分项由国防生模拟营拟定活动项目,交选培办审核公布为准。此项评定设最高分数为5分。

(2)奖励加分:

①当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加0.5分,当年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加1.0分,当年被评为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加2.0分。此项不累加,只加最高分;

②当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加1.0分;

③当年被评为“国防生之星”的,每人次加0.3分; ④当年参加校级以上活动、竞赛获奖者,校级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3分、三等奖加0.2分,省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0.5分、三等奖加0.3分,国家级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0.5分。此项不累加,只加最高分;

⑤其他加分项目,由空军选培办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在奖学金评定前给予明确规定。

此项评定设最高分数为5分。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国防奖学金奖励金评定:

(1)当年所修全部课程中2门(含)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2)当年军事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

(3)当年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国防生集体活动;

(4)日常量化考评扣分达到10分;

(5)政治思想表现评定得分低于4分;

(6)当年受到学校处分。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缓(停)发当年国防奖学金:

(1)当年所修全部课程中3门(含)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2)当年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国防生集体活动;

(3)日常量化考评扣分超过10分;

(4)当年受到学校处分。

五、评定组织与程序

(1)成立国防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空军选培办、学工部、院系负责同志和国防生党支部、模拟营连骨干及每个模拟连推举的两名代表组成,负责国防奖学金的评审。

(2)每学年放假前,完成政治思想、现实表现情况的评定,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习成绩统计和学年国防奖学金等级初评工作,听取学院老师、学生本人意见,二个月内公布正式评定结果。

六、单项奖励金

国防生参加学校以上单位举办的科技知识、文体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在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被省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先进个人者,给予单项奖励。其中,在省、部级举办的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300、200元,在全国举办的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包括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获奖项目主创人员前三位)分别奖励1000、800、500元;获得荣誉称号的国家级奖励1000元、省级奖励800元;评为先进个人的国家级奖励800元、省级奖励600元。

有其他特别贡献者,视情给予奖励。

七、国防奖学金的发放

国防奖学金的学杂费由空军选培办按审批计划和名册与学校结算,生活补助费由空军选培办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逐月发到学生手中(每学年计10个月)。奖励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奖励金评定工作结束后,即发放给获奖者。

《空军国防生国防奖学金评定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吉林财经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全人教育理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的规定,设立“吉林财经大学校长奖学金”。

第二条校长奖学金主要来自于我校校级领导募集办学经费取得的社会捐助而设立的校长基金。

第三条参评学生范围

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设立名额及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名额2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参评条件

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优秀的专业文化素质和健康向上的身心素质,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修必修课程成绩平均为90分以上,其它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并学年内连续两学期获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含1篇)以上者;

2.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并获奖者;

3.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和方案,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管理、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者;

4.参加重大国内外交流、竞赛活动,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良好声誉,一般指取得证书,或被新闻媒体报道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5.积极参与各项科技活动,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取得荣誉证书或科技发明获得专利者;

6.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第六条评选程序

1.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校长奖学金申报表”。

2.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申请,对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3.学生所在学院组成评审小组择优评定,确定名单后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4.各院系按规定时间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定学生名单并附申报材料。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核批准。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三篇: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吉林财经大学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进我校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培养个性,发挥特长,努力创新,多做贡献,造就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单项奖学金,是指学校为表彰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为学校做出一定贡献的学生而设立的。

第三条 单项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奖励金额为300元。第四条 奖项设置

单项奖分为学习标兵奖、精神文明奖、志愿者服务奖、社会实践优秀奖、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文艺活动奖、体育活动奖。

第五条 评定标准

1.学习标兵奖:学年内课程平均成绩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两名(专业人数50人以下排名第一)者。

2.精神文明奖:在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或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举止文明,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尊敬教师,团结同学等事迹突出、受到表彰者。

3.志愿者服务奖: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反响较大或受到省市及以上表彰者。

4.社会实践优秀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积极参加社会调研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者。

5.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面对困难、挫折自强不息,勤奋上进,学业有成,成为学子典范者。

6.文艺活动奖:平时积极参加各项文艺活动,表现优秀,同时在学校或省市级组织的大型文艺活动中贡献突出或组织工作优秀者。

7.体育活动奖:平时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表现优秀,同时在学校或省市级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贡献突出或在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六条 学生申报单项奖学金要填写《单项奖学金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获奖结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评定方法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个人对照以上条件进行申报,由班级讨论,班主任认可并推荐,并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照一定比例审核评定,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评选出的单项奖学金获得者要填写登记表,其先进事迹要有书面材料,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获得单项奖学金后,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学校财务处,各院系统一领取,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四篇: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范文模版)

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校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

[2007]9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评审办法。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组织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二)、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

(三)、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根据分配名额,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或组织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和《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统一交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五)、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各学院评定情况,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批复,并公示。

第四条:奖学金发放。

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本评审办法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篇: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总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其评比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二、评比等级、比例和条件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

1、奖励金额和获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元,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按学生人数的6%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元,按学生人数的12%评定。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2、一、二、三等奖学金在总金额和总人数不突破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获奖等级和比例。

第四条 评奖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未受到违纪处理或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

第五条一、二、三等奖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1、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工作有突出成绩。

2、在院级以上科技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科技活动中有显著成绩。

3、学习进步幅度较大者。

三、评比和表彰办法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期评定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班主任组织实施。各班在推荐过程中必须严格对照条件,从严把关。

第十条 各班级按照标准和比例推荐,由各系审核、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后,由学校审批。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南通纺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学校发给奖学金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在获奖后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奖学金停止发放。

四、附则

第十三条,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企业奖学金获得者,可参与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发给奖学金证书,但不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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