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二、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一)提交证件:
1、申请报告;
2、当事人身份证明;
3、法人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土地使用证明;
6、竣工验收证明;
7、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8、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使用证明;
9、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
属个人自建房屋只提交上述1、2、4、5条要求的证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以上所列的证件如已交城建档案馆归档,可提交盖有该馆公章的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受理 ® 初审 ® 复审 ® 审批 ® 收费发证 ® 归档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面积测绘时间)。如补件,以证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第二篇:房屋初始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
一、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登记备案应由预售(预购)当事人向房增交易所申请。填报《重庆市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预购人可委托预售人办理登记。
二、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应提交证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副本原件;
2、双方签定的规范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一式三份);
3、预售商品房分层位置平面图;
4、付款凭证;
5、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买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或授权登记文件资料;买方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全民单位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股份制企业提交董事会批准文件。
7、买方是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三、登记申请人应注意下列事项:
1、已抵押的房屋必须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销售证明及购房人知道抵押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提交证件后应留存收据,并凭收据领取登记合同;
3、登记部门在证件齐全情况下,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
4、房屋竣工并办理初始登记后,买卖双方应办理转移登记,并按成交额交纳规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篇:房屋初始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
情 况 说 明
大连市旅顺口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大连合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行贷款,抵押物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0405196号,因为贷款尚未结清,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留存我行,情况属实,现银行同意办理初始登记手续。特此说明!
中国光大银行大连港湾支行年月日
第四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本站推荐)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事项名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办事程序
1、申请
2、窗口受理;
3、房管处审核缮证;
4、窗口收费发证。
申报材料 国有土地上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的资料需核对原件)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原件1份)(不含乡镇区域); ⑺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1份); ⑻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及配证图(原件1份); ⑼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
⑽地名办门牌证(复印件1份);
⑾白蚁发票及预防合同(复印件1份);
⑿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⒀申请人是个人的情况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 ⒁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发票(复印件1份;城区范围)。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2008〕924号、衢江物价〔2008〕13号文件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收费对象:房屋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4工作日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本)。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收费对象:房屋所有权人
发改价格〔2008〕924号、衢江物价〔2008〕13号文件法律依据 承诺时限 收费说明 收费依据
第五篇:房屋初始登记流程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关闭]
·第1步:
测绘(6楼测绘)
·第2步:
咨询台取号(7楼)
·第3步: 业务受理(7楼 7-18号窗口,注:5套以上的房产登记到1、2号窗口)
·第4步:
缴纳费用(7楼 23号窗口)
·第5步:
到达承诺期后领证(7
楼 19-
21号窗口)
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5号文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72号文。
住宅登记费:80元/套;
非住宅登记费:
100(含100)平方米以下 80元/宗
100-500(含500)平方米 120元/宗
500-1500(含1500)平方米 200元/宗
1500-3000(含3000)平方米 300元/宗
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 500元/宗
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印花税 5元/本
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1.《威海市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原件);
2.公安局出具的门牌号码通知单及平面图(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原件,存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存复印件);
5.《工程竣工综合验收证明》(综合验收备案证)(原件,存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存复印件);
7.房产测绘报告及分层分户图;
8.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存复印件);
9.属单位的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0、属私人建房的(利用宅基地建一层住宅),提交村委会证明及上述
1.2.3.7.8要件
(复印件均用A4纸格式)
变更登记
[关闭]
·第1步:
测绘(6楼测绘)
·第2步:
咨询台取号(7楼)
·第3步: 业务受理(7楼7-18号窗口,注:5套以上的房产登记到1、2号窗口)
·第4步:
缴纳费用(7楼23号窗口)
·第5步:
到达承诺期后领证(7
楼19-21号窗口)
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5号文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172号文。
住宅登记费:80元/套;
非住宅登记费:
100(含100)平方米以下 80元/宗
100-500(含500)平方米 120元/宗
500-1500(含1500)平方米 200元/宗
1500-3000(含3000)平方米 300元/宗
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 500元/宗
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印花税 5元/本
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1.《威海市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存复印件)
4.房产测绘报告及分层分户图
5.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如:
(1)产权人为个人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加盖公章的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
(2)产权人为单位名称改变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团体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工商行政机关(企业)出具的企业变更情况证明。(原件);
(3)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威海市公安局门楼牌号管理办公室提供的《门牌通知》(原件);
(4)房屋面积增加、减少或翻(扩)建的,提交《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翻(扩)建的,还需要提交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复印件均用A4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