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渝职改办〔2012〕86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2〕86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渝职改办〔2010〕83号)、《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开展2012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二、时间安排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按《2012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件1)进行;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由各区县职改部门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布。
三、程序要求
严格按照《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和《关于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的要求开展申报和评审工作:
(一)本人申报。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按《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附件3)、《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附件4),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含微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向各区县职改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和申报(市工商联的会员单位直接向市工商联申报、档案挂靠市人才中心的通过市人才中心申报)。申报人员学历学位和学术论文(著作)须按以下要求进行审验:
1.本人学历信息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cn)查询和打印;
2.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renzheng.cscse.edu.cn)进行认证;
3.学术论文(著作)须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网址:.cn)、“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网址:)等主流数据库检索、审验。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综合类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同时提交《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和《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5)的电子文档。
(二)单位核查、择优推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有效证件原件、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学术论文(著作)检索审验材料、科技成果获奖材料等进行认真核查。其中,科技成果获奖材料须在“重庆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网”上的“全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目录库”(该目录库于2012年8月1日前建立开放)检索比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还须将申报人的《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同时在本单位局域网上公示或将拟推荐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公开展示,区县主管部门还须对其下属单位申报人员进行集中公示),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推荐上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
(三)区县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审查送评。各区县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在审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并符合职称政策规定后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推荐意见,并分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附件 6),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程序送相应评委会。有特殊情况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如破格申报等)须填报相应审核表(附件7、8),按程序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申报材料再送相应评委会评审。中央在渝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须由其在渝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9)并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签章同意。
(四)各区县(自治县)中职学校教师中级资格须按市职改办《关于组建重庆市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务片区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6〕127号)规定送相应片区评委会(附件10)评审,不得由当地中学教师评委会代评。
(五)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评委会须严格控制通过比例,通过竞争择优,有效确保评审质量。高、中级评委会开评前,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委参加评审会议,并确定当年评审通过率的上限幅度(高级评审通过率的上限幅度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确定)。评审投票结束后须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六)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挂靠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各级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1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12)。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及时下达资格通知,属委托评审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高级评委会须在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下发任职资格通知后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盖章后及时返还送评单位归档。
四、有关事项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万州区、渝中区、北碚区)中小学和市教委直属中小学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有空余岗位才能组织申报(以考代评、考评结合专业不受此限),对事业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1.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连续3次以上“优秀”者;
2.符合破格申报条件,且年龄在35岁(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副高级资格者或年龄在40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申报正高级资格者;
3.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引进人才渠道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者;
4.任现职期间,由组织选派,参加了援外、援藏工作者;
5.参加“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行动”,到岗且服务期满,考核鉴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符合申报条件者。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的规定执行。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属于年龄、学位、专业、乡镇基层单位免试范围的由各区县职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免试范围(如:三支、破格免试等)须报市职改办审批。
(四)根据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从2012年开始,凡新取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岗位培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纪律要求
(一)职称申报评审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的单位,取消职称评优评先资格;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成员,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的评委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库。对在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不良信息要及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每年开展新一轮职称申报评审时均要在诚信档案库进行检索比对,切实维护学术尊严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声誉。
(三)严禁机关、参公管理单位人员挂靠企事业单位以企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申报评审职称,如评审通过,职称资格一律取消,并予以通报。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市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标准有新的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
1.2012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2.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3.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4.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5.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
6.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
7.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8.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
9.委托评审函
10.中职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片区评委会评审范围
1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决情况表
12.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Ο一二年七月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二篇:渝青发[2009] 47 号
渝青发[2009] 47 号
关于在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表彰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雷锋团支部(总支)、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
共青团干部的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重庆直辖后,在中央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万众一心、团结奋斗,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在此过程中,广大基层团组织充分发挥生力军、突击队作用,广大团员青年特别是基层团干部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宣传典型,激励全市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在新的历史条件 下学习模范、开拓进取,在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再立新功,按照市委要求,共青团重庆市委决定,授予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团委等50个团(工)委“重庆市红岩团(工)委”称号,授予重庆市万州职教中心文经旅游部团总支等50个团支部(总支)“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称号,授予胡琳等50名同志“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授予韦炜等50名同志“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
这次表彰的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是全市基层团组织的优秀代表。他们以“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活动阵地好”为标准,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他们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成长成才需要开展工作;他们大力开展以“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为主题的特色活动,充分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新时期弘扬红岩精神、学习雷锋精神,带领团员青年在本地区、本单位中较好地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集中展现了新形势下基层团的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新面貌、新成就。
这次表彰的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是广大团员中的积极分子。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坚定正 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他们胸怀远大理想,勤于学习,努力掌握先进科学文化知识,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成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政治坚定的模范;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学习进取的模范;奋战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五个重庆”建设第一线,锐意创新,艰苦奋斗,建功立业,创新创业的模范;履行社会责任,奉献社会,服务群众,在重大危机时刻和急难险重任务中迎难而上、勇担重任,自觉奉献的模范;加强修养,规范言行,移风易俗,助人为乐,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倡树新风的模范;他们爱岗敬业,善于创造,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一流成绩,是各条战线生产和工作的骨干;他们自强不息,甘于奉献,奋发成才,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为广大团员青年做出了表率。
这次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干部是全市广大基层共青团干部的优秀代表。他们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他们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强烈 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新形势下克服困难,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他们忠诚党的事业,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不负党的重托和青年的期望。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同志以此为起点,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不懈努力,再创佳绩。希望全市各级团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和团干部要以他们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和全市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重庆市红岩团(工)委”名单 2.“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名单 3.“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4.“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共青团重庆市委 2009年12月8日
主题词:共青团
表彰
决定
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团中央 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团中央办公厅,团中央组织部
发:共青团各区县(自治县)委,市各直属团(工)委,各重点联系单位团委
共青团重庆市委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
(共印260份)附件1: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名单
(共50个)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团委 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第29中学团委
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团委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团委 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管委会团委 重庆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校团委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团工委 双钱集团(重庆)轮胎有限公司团委 铜梁县工业园区团委 大足县弥陀中学团委 荣昌县双河街道团工委 梁平县梁山镇大众社区团委 城口县葛城镇团委 丰都县兴义镇团委 垫江县水务局团委 武隆中学校团委 忠县地方税务局团委 云阳职教中心团委 石柱县大歇乡团委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团委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四研究所团委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团委
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团委
重庆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团委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团委 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重庆市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现代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局团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团委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西南铝薄板厂团委
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团委 西南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团委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团委
重庆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团委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菁园小区团委 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团委 武警重庆市总队第三支队团委附件2:
“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名单
(共50个)
重庆市万州职教中心文经旅游部团总支 重庆市大渡口区新一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江北区机关事务局团支部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团支部 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下新街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医院团支部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机关团支部 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团支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团总支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上什字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2008级计算机网络团支部
铜梁中学校教工团支部 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团总支
重庆市三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团支部 璧山县莲花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团支部 垫江县人民医院内科团支部
重庆市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团总支 奉节县永安镇新竹社区团支部 巫山县松林汽修有限公司团支部 秀山县钟灵乡石门村团支部
酉阳民族师范学校2007级8班团支部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团总支 重庆市轻工业学校08电技二班团支部 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团总支
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朝天门派出所团支部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团支部 重庆晚报团总支
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团总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华书店团总支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第五设计所团支部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体焊接制造部团支部 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厂电仪车间团支部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转向器厂团支部 重庆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面处团支部 重庆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团支部 重庆大江零部件公司204.211.221车间联合团支部 重庆市邮政电子商务公司团支部
中国电信重庆市营业部大坪营业厅团支部 西南铝挤压厂机械车间团支部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疏浚工程处团支部 重庆大学爱心家教社团团支部
重庆师范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团总支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团总支 四川美术学院中国画系团总支 重庆三峡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团总支 重庆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团总支 重庆教育学院中文系团总支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传媒艺术系团总支 重庆警备区警备纠察连团支部
附件3:
“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共50名)
胡
琳(女)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治安保卫部门干事
倪
胚
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中学高一(9)班学生 孙自翔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胡
坦
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解放碑派出所
民警
黄俊渝(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
计师
谌
立
团重庆市渝北区委业务科志愿者 袁铭阳
重庆市巴县中学2010级14班学生 李
迪(女)重庆市长寿区长寿中学校高2011级23 班学生
李
芊(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 王家兰(女)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团委组织干事 张明佳(女)綦江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潘
舒(女)潼南县双江中学2010级4班学生 朱明月(女)璧山县福禄镇斑竹村村主任助理 刘
庆
梁平中学高2011级2班学生 张锦成城口县职教中心教师
邓玮璐(女)忠县忠州中学高2012级5班学生 刘
浛(女)开县汉丰街道中原村村主任助理 钟开成云阳外国语实验学校高2010级3班学生 马为民
奉节县长龙实验中学校高2010级5班
学生
马肖旭(女)石柱中学校高2010级11班学生 程文娇(女)秀山县平凯镇武营村村主任助理 许
岩(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鞍子乡大林村支
部书记助理
廖振华
重庆市审计局财政处副主任科员 胡丹墀
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民警 高荣翎(女)重庆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办公室文秘 蒲
瀑(女)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综合商务代
表处科员
王
漪(女)重庆杂技艺术团四级演员
张重洋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栏目编导 刘代林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第 三设计所职工
程
乐(女)重庆银行营业部会计前台
刘桂君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
川分公司客运科员
周凯
中国嘉陵集团重庆工厂生产部发动机
联动线装配工
韦
微(女)重庆市邮政公司商函公司初级营销管理 柴慈杰
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涪陵分
公司武隆维护中心负责人
李佳峰
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
部信息中心专责
龙胡清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第二工程处人事员 蒋海松
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法理学博士生 佘雪丽(女)重庆医科大学护理学院2007级本科1 班学生
陈
姗(女)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小学教育
(语文)专业2006级学生
苏冬梅(女)四川外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2006级英
语1班学生
唐颖琳(女)重庆理工大学经贸学院2006级国际贸
易专业学生 谢江海
重庆三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008级
会计学1班学生
胡幸辉
重庆科技学院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
开采2007级学生
傅怀生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电子07021031 班学生
张
静(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通信工程系081 班学生
石
婷(女)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07级计算机应
用技术303班学生
李
龙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人力资源2007 级学生
曾华镱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连
锁经营管理0801班学生
甘维力
重庆市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教师 母春龙
武警重庆市总队第四支队垫江县中队
军械员兼文书
附件4:
“重庆市优秀团干部”名单
(共50名)
韦
炜
重庆市黔江中学校团委书记 冉
丽(女)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团工委书记 胡
晓(女)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团委书记 陈先觉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团委书记 蒲
剑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团委书记 徐友霞(女)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团工委副书记 刘
茂
重庆市南岸区建委团委书记 江智利(女)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团委书记 向明忠
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团委书记 陈
强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团工委书记 邱献峰
重庆市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团委书记 曹
娟(女)重庆市行知技师学院团委书记 张长平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团工委书记 黎
志(女)重庆三江国际旅行社团支部书记 包远萃(女)綦江县打通镇团委副书记 陶方昆
铜梁县南城街道团工委副书记 黄小兰(女)荣昌县吴家镇团委书记 罗小松
梁平工业园区团委书记
陈
丽(女)城口县葛城镇河街社区团支部书记 周廷忠
丰都县县政府系统团委书记 胡昌辉
巫山县巫峡镇团委书记
颜
刚
中国农业银行巫溪县支行团总支书记 高奇龙
石柱民族中学校团委书记 张
卉(女)秀山县溶溪镇梨园村团支部书记 薛千万
四川仪表工业学校团委副书记 谭
皖
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团支部书记 杨芮琦(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团委书记 李
博(女)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团委副书记 王永红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团支部
书记
王
静(女)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涪陵新华书店团
支部书记
王
锋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团
委委员 董昆仑
庆铃五十铃(重庆)发动机公司团支部
书记
彭
星
重庆建安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喻俊瑛(女)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张
松
重庆电车公司418路队团支部书记 王
静(女)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杨德璐(女)西南铝团委宣传委员
席
婧(女)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脱团
支部宣传委员
顔
彦(女)中冶建工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团委
书记
邓洪波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分团
委书记
柏
杨
重庆邮电大学光电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 王
鹤
重庆交通大学雅园小区团委书记 白
玉(女)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团总支副书记 徐柏泉
四川外语学院英语学院团总支书记 曾
艳(女)重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团总支副书记 高
艳(女)重庆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 杨
波
重庆教育学院数学系团总支书记 张
媛(女)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团总
支书记
胡
勇
重庆市工业学校机械科团总支书记 程柯栋
重庆警备区政治部组织处干事
第三篇:渝委办[2010](32)号文件(本站推荐)
附件1:
校园安全检查交叉复检填表说明
一、校园:指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含村小及分散办学点),同一校区有多所学校的,按学历高的学校进行检查统计,“学校类型”按就高原则在对应栏填写“1”。
以办学点为单位填报。
二、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应按规范填写全称。
1、因村小和办学点无独立法人资质,填写时学校名称填到**镇(乡)**村小(办学点)。
2、企事业单位内部学校按教委审批的全称填写,若该校无资质,应按**单位**学校(幼儿园)填写。
三、所属区域:
1、城区指在区县城城区内(棠香、龙岗)办学的校园。
2、场镇指在各区县场镇办学的校园。
3、乡村指在乡村办学的村小或办学点。填写时在对应项目内填写“1”。
镇政府所在地的校园为场镇,其余校园均为乡村。
四、法人资格: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持表检查时在对应栏填写“1”。
五、学校规模:指开学后在校学生数量,检查时学校未开学的,按上学期学生数量统计;学校已关、停、并、转的,不再检查,不纳入统计,在对应学生规模栏目填写“1”;是寄宿制学校的对应填“1”。
六、围墙状况:在对应栏目填写“1”。校园及周边隐患、安防设施器材按照检查时实有数量填写。
七、勤务模式:
1、一校一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一名校警。
2、一校多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二名以上校警。
3、多校一警指一名民警在二所以上学校履行校警职责。
4、同一校区多个学校配备一名校警的,属一校一警。
5、一校一警校警填 “1”,一校二警校警填“2”,一校多警依次类推;若是多校一警的,校警按照1/X填写(X指对应学校数),制作电子表格上报时,为便于统计,换算成小数填写。
八、校警类型:在职民警是指在职在编(含市局下派)专门从事校园安保工作的民警;返聘民警是指退休后返聘,专门从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民警;责任民警是指在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有其他工作兼职从事校园安保工作,履行校园民警职责的在职在编民警。如学校有二个在职校警的,在职栏填写“2”,一个在职一个返聘的,对应栏分别填“1”,以次类推,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
九、校警补贴:根据渝公发[2010]189号文要求,退休返聘民警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000至1500元,在职民警每人每月发放500—1000元的加班补贴,并享受校园职工同等福利待遇。达到最低标准的为足额落实;发放一部分但未达最低标准的为部分落实;未发放的为未落实。对责任校警补贴按照足额落实填写,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对应栏目时用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上报。
多校一警情况比较特殊,填写时要对应好各自栏目填写,否则将导致后期统计错误。
十、办公设施:
(一)根据渝教办[2010]64号文件要求,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一校一室”的原则,设立校园民警办公室,并作为校园保安、护校队办公场所。其中:
1.3000人以上的学校,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1000人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按“一校一警”派驻校园民警的学校,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4.按“多校一警”派驻校园民警的,在主要办公学校安排8平米办公室,其余学校提供必要办公条件,在门口悬挂“校园民警办公室”铭牌;
(二)本次复检中校警办公室是否达标按上述标准进行检查。
十一、保卫机构: 1、5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臵专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2、保卫机构是否设臵采取查阅文件、会议纪要进行检查。
3、保卫机构力量配备以查阅文件、会议纪要或保卫人员花名册进行检查。持表检查时,在保卫机构对应栏填写“1”;力量配备对应栏填“1”,人数栏填写实际人数。
十二、护校队:所有学校均要求成立护校队,是指教职员工、家长志愿者、社会志愿者建立兼职护校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路线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原则上不能让中小学生担任护校队员。在对应栏填写“1”,人数栏填写实际人数。
十三、保安配备情况
(一)应配备专职保安数: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渝委办[2010]32号)文件要求,填写对应的应配人数。校园保安配备标准如下:
办学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校园应配备15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3001—5000人的校园应配备10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1001—3000人的校园应配备8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501—1000人的校园配备5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100—500人的校园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二)实际配备专职保安数:直接填写该校园实有的专职保安人数(专职保安员是指经过培训后,专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人员,该类人员既可以是从保安公司聘请的保安员,也可以是学校自聘或由教职工专任的保安员);
(三)如果实际配备专职保安员数小于应配备数,则在“未达标栏”填“1”,100人以下校园以及实际配备专职保安员数≥应配备数的,在“达标栏”填“1”,100人以下未配备保安,但 4 是签订三方责任书的,为达标。
十四、保安培训情况
该校园的保安员是否已进行岗前培训,如果已培训则在“是”栏填“1”;否则在“否”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未经过培训的人数”。
十五、工资到位情况
凡是有保安员工资由保安公司垫付的(无论公司垫付的比例为多少),在“未到位”栏填“1”,同时在“人数”栏填写由保安公司垫付工资的具体人数;否则在“全部到位”栏填“1”。
十六、保安工资足额支付情况
该校园保安员工资全部足额发放的,在“足额”栏填“1”;否则在“未足额”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未足额得到工资的保安员具体人数。
十七、保安未购买社会保险人数
保安员自行购买、工作单位或其他代购买保险的均认定为已购买社会保险。如全部购买,此项为空;否则,此项填未购买社会保险的人数。
十八、保安规范着装情况
校园保安上岗执勤时必须按照市局要求着统一样式的校园保安服装并佩带相关标志。检查时全部在岗保安均按要求着装,则在“是”栏填“1”;否则,在“否”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写未按要求着装的具体人数。
十九、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检查验收
(一)建设标准
1、安装要求
纳入统筹规划的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必须安装视频监控镜头的重点部位是:校园大门及主要进出校园通道,操场或运动场、主要活动场地,学生食堂出入口等。
在公办校园大门及主要进出校园通道,操场或运动场、主要活动场地等重点部位应安装功能齐全的球形监控镜头,在公办校园其他重点部位以及民办校园的重点部位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控镜头。
2、接入要求:
A类:主城11个区的校园以及已接入公安视频专网的其他区县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监控镜头可在市局指挥中心、区县指挥室和属地派出所调看。
B类:主城11区以外区县学生人数在100以上(含100人)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镜头可在各区县局指挥室和属地派出所调看。
C类:主城11区以外区县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镜头可在属地派出所调看。
D类:暂不具备通信条件的边远山区、办学规模小的校园,建有本地视频监控资源储存系统。
所有校园必须安装报警系统并接入公安机关。
(二)检查方法
1、镜头
按照上述建设标准,逐一检查每所纳入统筹规划校园的重点部位,查看镜头的类型,安装的位臵和覆盖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镜头的类型:主要是从外型上来鉴别球机和枪机。安装的位臵和覆盖范围:主要是从监控显示器上查看监控图象是否完整、清楚,是否达到针对特定部位监控的目的。
2、接入
首先按照校园分类原则,确定被检校园的接入类别,再按照以下方法查看接入是否符合要求。
A类:在区县公安机关指挥室,进入公安视频专网,通过视频图象显示大屏,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B类:在区县公安机关指挥室,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C类:在被检校园属地派出所,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D类:未纳入统筹规划的校园。
报警系统检查验收方法:实地检查报警系统的安装和接入情况,检查校园发生报警时,公安机关能否及时响应。
(三)填表说明
按照上述标准和方法检查验收时,在《校园安全检查表(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对应栏目,逐一填写。
(一)根据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的安装和接入情况,在是否安装和接入栏目填“1”,同一项目下的“是”或“否”只能单选。
(二)逐一检查校园视频监控镜头安装和接入情况后,分别将重点部位和其他部位镜头的安装、接入的数量填入对应栏目。
(二)如该校园未建视频监控系统,视其具体原因,请在“未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原因”相应栏目下填“1”,一般应为单选;如属其他原因的,请用文字注明。
第四篇:渝国资发 〔2012〕 3 号
渝国资发 〔2012〕 3 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 受审计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应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在本岗位任职满3年,应组织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市国资委审计处牵头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其他处室按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审计处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七条
根据市委提名、由市国资委提名或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市政府委托市审计局实施。
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具体包括:
1.由市国资委提名或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2.由市国资委管理的骨干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3.提拔到企业领导岗位的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与市审计局协商后,负责向市政府上报应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请示事项;
(三)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情况及影响可持续发 展的情况;
(五)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六)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本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
(七)企业经营绩效变动和任期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八)以前审计报告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 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期货、基金等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第十七条 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决策程序、审批手续、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五)企业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企业负责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有权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为本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是否存在擅自领取薪酬以外的其他收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股权激励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
(二)确定审计机构,成立审计项目组;
(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拟定审计方案;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召开专家审理会;
(九)出具审计报告;
(十)印发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整改通知;必要时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
(十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企业整改结果得出结论。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年限情况和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审计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中介机构和审计项目组。中介机构按照审计工作任务要求,应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进点3日前向被审计人或被审计企业送达。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负责人批准,可在审计进点当日通知被审计企业。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交换意见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送审稿。同时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企业负责人、被审计企业的书面意见及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企业负责人、被审计企业的书面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组织召开专家审理会,对审计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规、审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审计评价和处理是否适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等。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但中介机构认为该异议不成立的,由专家审理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向市国资委提交正式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报请市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印发)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14.市国资委审计处会同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企业整改报告,判断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并得出审计整改结论;企业未整改落实到位的,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整改。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对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出资人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刑事责任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的,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承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做出独立、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商有权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篇:渝建发2006(177)号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除上述“定额费用”和“专项费用”外,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要求所采取且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并可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般包括: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控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标底、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应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本规定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单独计取,在费用总价表的定额测定费前单列并收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两措施项目不再单独列入。工程办理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优良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20%;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评定为不合格者,不得收取专项费用,已支付的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三)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根据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分别单独列项,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列入相应计价表中。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列明其要求与内容。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招标。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规定附表所列标准计取填报;在填写“投标函”时,除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还应单独填写专项费用金额;签订合同时,应将专项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符合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条件的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签字认可。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50%专项费用支付证明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4]26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合格标准)
1.本表计费标准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标准。
2.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同一施工单位承包土建、安装、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计费基础: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单独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为基础计算。构筑物、园林、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及其它市政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幕墙工程以幕墙展开面积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4.执行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本文规定计取,原定额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改为“成品保护费”,其计费标准调整为按定额人工费的4.11%计取。
5.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6.道路、桥梁工程的附属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道路、桥梁工程的标准执行。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土建、装饰工程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