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黑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2010年度全省律师公证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2010年度全省律师公证
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司政发〔2010〕57号
各市、行署司法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律师、公证专业职称评审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呈报材料时间地点
(一)时间:呈报高级律师系列职称的(含省人才中心委托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中级职称)和公证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材料时间为2010年8月18日至8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地点:省司法厅干部警务处812房间。联系人:田在恒、夏彬彬;联系电话:0451-82297150、82297163。
二、呈报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新版)一式二份。
(二)现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资格审批表(如不能提供原件需提供加盖档案存放部门水印的复印件)。
(三)所申报专业最高学历证书。党校本科学历需同时提供大专学历证书。
(四)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公证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五)有效的外语(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省内合格标准为英语25分、日语30分、德语30分、俄语45分)、计算机成绩单(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省内合格标准为30分)或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
(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
(八)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
(九)同级改职人员和流动人员《审查表》或事业单位人员有效聘书。
(十)根据新《评审标准》提供任现职以来有效论文或论著。
(十一)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含一级公证员)必须参加答辩,答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审。(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十二)律师系列提供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执业纪律情况证明;公证系列提供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来无错证、假证的证明。
(十三)申报评审人员基本情况审查表。
以上材料除特别说明外,一律提供原件。
三、评审收费标准
高级:每人300元;中级:每人160元。由高级评审委员会代省人事厅统一收取。
请各单位按照要求,按时做好律师、公证系列职称材料的呈报工作。
此通知。
附件:
1、律师公证执业证明(点击下载)
2、申报评审人员基本情况审查表(点击下载)
二○一○年八月四日
第二篇:关于2012年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关于2012年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属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根据省司法厅、市人事局对今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的具体部署。现将我市有关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推荐条件和上报程序仍然按照《云南省律师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云司职改字[1992]第11号)、《云南省公证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云司职字[1996]第8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一式二份,表格可到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址:http://www.teniu.cc/)下载。
2、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培训证书、奖状论文等证书影印证件各一份。影印件须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签章。
3、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案件:①简洁案情介绍,②代理词,③辩护词,④法律顾问意见书)、业绩成果、学术水平材料,并复印20份。
4、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及符合国家人事部和我省、市相关规定。
三、申报案例:
正常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报案例5个以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报案例10个以上;对申报案例的要求:必须是本人任现职以来承办并已办结的案件,案件所反应的内容要求与评审表所填写的内容相一致;案例中涉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应附相应的证明材料(需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案例需逐个装订成册,并在首页附简要说明。
四、上报材料时间和评审时间:
由于我市没有组建评委会,相关职务评审工作需要委托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评审委会评审,所以请各单位今年参加职务评审的人员,按照省厅的要求提前10天将评审材料报我局职改办。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员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为5月份,云南省律师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为6月份,评审申报材料请于4月10日前上报到省司法厅职改办;云南省二级公证员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为9月份。云南省一、二级律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为10月份,评审申报材料请于7月10日前上报到省司法厅职改办,由省司法厅职改办组织评审。
五、破格申报:
(一)破格申报公证、律师三级、四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除达到破格申报条件外,按正常申报所需材料上报材料。
(二)破格申报公证、律师副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副高年龄在40周岁以上,正高年龄在45周岁以上,除上报正常申报所需材料外,应报案例15个以上,并要求通过各州、市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提出推荐意见。
(三)破格申报公证、律师副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副高年龄在40周岁以下,正高年龄在45周岁以下,除上报正常申报所需材料外,应报案例15个以上,还须附任现职以来出版的代表作或公开发表的论文。同时提交指定答辩论文一篇,并复印五份;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由相关部门组织,拟在七月中旬安排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有关部门另行通知)。申报人员近三年内履职考核须有一次为优。评审申报材料请于4月10日前上报到省司法厅职改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改办组织评审。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后(破格申报的须分别征询单位领导、本单位2/3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后,并如实填写入《资格推荐评审表》相应栏目中),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属主管部门或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并附《资格审议、评审名册》一份。州、市报送评审材料时须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用印)后方可上报省司法厅职改办,委托评审的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部署。
市司法局职改办(政治部)联系电话:0871—3109923
昆明市司法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三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1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29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1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9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部分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高、中级职称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今年开始正式启用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学习,加大解释和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新的《评审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四、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合理控制评审数量,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各地、各部门要
加大对申报材料审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评审标准》,着力提升职称的含金量和公信力。
五、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掌握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重要工具,随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在参照国家和外省合格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逐步提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省内合格标准。
六、积极探索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经济、会计、审计和统计等系列(专业)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基础上,今年将逐步扩大考评结合范围,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2011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需提供《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教育、卫生系统和会计、审计、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参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的人员,需提供本行业规定的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佐证材料。
八、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依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开展评审工作,努力提升评审质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开展。
九、各地职称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证书发放管理,确保职称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十、按照“看实绩、重实效”的精神,对业绩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确有专长并获得业内专家认可的,尤其工作在农林牧渔等基层一线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条件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相应职称。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7月31日。
十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体系,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评审办法及标准另行通知。
十二、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内上报以下核准材料: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人员名册;
(三)评审人员信息数据盘;
(四)《评审表》主表一份(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
试成绩单);
(五)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
(六)《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
(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提供);
(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九)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
(十)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
(十一)高级职称核准费缴费证明等。
第四篇:职称评审-技校系列
江西省技工院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技工院校教授级讲师须具有本专业(职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具有深厚的教育教学理论造诣和很强的教学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掌握本专业(职业)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最新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职业)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能主持本专业(职业)的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教学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取得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且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技工教研室中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热爱技工教育事业,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教师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5年,且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满5年。
(二)196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高级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教学方法,系统担任过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主干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学年,兼职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2,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且有1次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
二、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专业(职业)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能力和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三、从事学校管理或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在指导、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研究、职业教育改革方面有创新之处,在提高本地区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排名前三)国家级课题研究,或主持市(厅)级课题研究、教学改革实验2项,并通过鉴定或结题验收。
二、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排名第一)。
三、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部)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四、作为主持人(排名第一)入选省级示范专业1项。
五、作为主持人(排名第一)入选省级精品课程一门。
六、本人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个人奖励(前6名),或获省(部)级个人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个人奖(第1名)。
七、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八、获得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二、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2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出版本专业专著,或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或本人翻译10万汉字以上;均需正式出版),且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五、出版本专业专著,或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或本人翻译10万汉字以上;均需正式出版),且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六、出版本专业专著,或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出版本专业译著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或每部本人翻译10万汉字以上;均需正式出版),且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或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一);或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排名第一)。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省(部)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2项。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四)本人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国家级个人奖励(前3名),或参加省(部)级竞赛,获个人一等奖励。
(五)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篇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被SCI、E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增加2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技工院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技工院校高级讲师须对本专业(职业)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掌握本专业(职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科技项目研究的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本专业(职业)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取得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且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技工教研室中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教师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课内外结合本专业特点,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素质培养,并能根据德育大纲要求,针对学生贯彻学生行为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热情地对学生进行集体或个别教育,效果好。
二、备课认真、教案完备、教学内容符合大纲要求、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方法合理、教学设计周密,能从学生实际出发,做到因材施教,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所教班级的学生学业成绩有一定提高或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三、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0节/学年,担任管理工作的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2。
四、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承担过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在指导、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研究、技工教育改革方面有创新之处,对提高本地区技工教育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完成的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课题。
三、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入选省级示范专业1项。
四、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入选省级精品课程一门。
五、本人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个人奖励,或获省(部)级个人奖(前6名),或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六、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
七、获市(厅)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论著,或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或本人翻译10万汉字以上;均需正式出版),且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二、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其中1篇在国内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完成的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二)主持(排名第一)完成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
(三)主持(排名第一)完成市(厅)级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且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本人参加竞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五)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至少增加1篇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江西省技工院校讲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技工院校讲师须对本专业(职业)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职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技工教育及本专业(职业)的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独立开设一门以上专业课程或基础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参与科技项目研究及指导助理讲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职业)学术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取得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且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技工教研室中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教师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满4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科学研究、教研活动,承担科研工作或参加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
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竞赛、社会调查等)。
三、工作量:独立讲授一门以上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专职教师年均授课时数360节以上;担任管理工作的兼职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
四、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承担过一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工作,在指导、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研究、技工教育改革方面有创新之处,对提高本地区技工教育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完成的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获校级一等奖。
二、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完成校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课题。
三、本人参加竞赛,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校级一等奖。
四、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竞赛,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
五、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论著,或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理工类2万字以上,文科类4万字以上;或本人翻译3万汉字以上;均需正式出版)。
二、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三、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限第一或第二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完成的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
(三)本人参加竞赛,获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四)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五)获市(厅)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至少增加1篇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江西省技工院校教授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技工院校教授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所任职业(工种)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很强的操作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掌握所任职业(工种)国内外实习、实验技术的现状和最新动态,主持所任职业(工种)的实习、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实训场地建设项目;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实习、实验和一体化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实习实验报告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实习、实验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具有组织所任职业(工种)重大实习、实验工作及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操作技能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实习、实验指导工作的在职在岗实习指导教师,并且取得与申报职业(工种)对应的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热爱技工教育事业,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教师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5年,且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
(二)196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实践教学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教学方法,系统担任过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主干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学年,兼职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2,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且有1次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取得本职业(工种)相应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职业(工种)的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重对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能力和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三、从事学校实验、实习教学管理的人员,在指导、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研究、一体化教学改革方面有创新之处,在提高本地区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排名前三)国家级课题研究,或主持市(厅)级课题研究、教学改革实验2项,并通过鉴定或结题验收。
二、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排名第一)。
三、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部)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四、作为主持人(排名第一)入选省级示范专业1项。
五、作为主持人(排名第一)入选省级精品课程一门。
六、本人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个人奖励(前6名),或获省(部)级个人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个人奖(第1名)。
七、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八、获得市(厅)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二、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2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出版本专业专著,或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或本人翻译10万汉字以上;均需正式出版),且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五、出版本专业专著,或编写本专业教材,或正式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或本人翻译10万汉字以上;均需正式出版),且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六、出版本专业专著,或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出版本专业译著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或每部本人翻译10万汉字以上;均需正式出版),且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或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一);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排名第一)。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省(部)级科研课题,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2项。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四)本人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国家级个人奖励(前3名),或参加省(部)级竞赛,获个人一等奖励。
(五)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篇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被SCI、EI收录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增加2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技工院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技工院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对所任职业(工种)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熟悉所任职业(工种)国内外的实习、实验技术动态;掌握现代化科学管理办法及其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实习、实验有关课题的研究,并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实习实验报告或出版较高水平的专著、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实习、实验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习、实验等实践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具备组织本职业(工种)重大实习、实验工作及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培养青年实习、实验人员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实习、实验指导工作的在职在岗实习指导教师,并且取得与申报职业(工种)对应的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教师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课内外结合本职业(工种)特点,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素质培养,并能根据德育大纲要求,针对学生贯彻学生行为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热情地对学生进行集体或个别教育,效果好。
二、备课认真、教案完备、教学内容符合大纲要求、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方法合理、教学设计周密,能从学生实际出发,做到因材施教,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所教班级的学生学业成绩有一定提高或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三、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0节/学年,担任管理工作的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2。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完成的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并得到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课题。
三、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入选省级示范专业1项。
四、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入选省级精品课程一门。
五、本人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个人奖励,或获省(部)级个人奖(前6名),或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六、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
七、获市(厅)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论著,或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或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均需正式出版),且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二、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其中1篇在国内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
三、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完成的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二)主持(排名第一)完成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
(三)主持(排名第一)完成市(厅)级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且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本人参加竞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五)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篇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江西省技工院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技工院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所任职业(工种)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掌握本职业(工种)国内外的实习、实验技术动态及实验室科学管理方法和有关技术规范;具有熟练的实习、实验技能技巧,能独立设计实习、实验项目,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管理、排除故障;独立开设实习、实验课,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或实习实验报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实习、实验指导工作的在职在岗实习指导教师,并且取得与申报职业(工种)对应的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教师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考核、教学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满2年。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满4年,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4年。
(三)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4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4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4年,且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完成一门以上实习、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或全过程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二、编写、修改完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实习、实验课的教学等工作,每年(40周)完成180个工作日以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完成的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获校级一等奖。
二、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完成校级以上教学研究或科研课题。
三、本人参加竞赛,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校级一等奖。
四、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竞赛,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
五、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论著,或编写本专业教材,或出版本专业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理工类2万字以上,文科类3万字以上;或本人翻译3万汉字以上;均需正式出版)。
二、在CN学术期刊上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三、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的学术论文(限第一或第二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完成的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
(三)本人参加竞赛,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五)获市(厅)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篇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江西省技工院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技进步奖、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项。
“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
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立获奖或排名第一)。
二、“国家级科研课题”指“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基金项目、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
“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科委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科技推广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计委攻关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省技工院校教学研究课题。
“市(厅)级科研课题”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
三、“论著”是指有ISBN统一书号,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每部专著、教材需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每部译著需本人翻译10万汉字以上,且不合并计算字数,没有注明的平均分配字数)。
“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CN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索引收录或收入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核心刊物”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列的刊物。
四、申报人的论文、论著、成果、奖励等业绩均限本专业(职业)。
五、“主持”是指课题或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排名第一),以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六、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或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
七、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第五篇: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教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高等学校教师”是通指普通高等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取得助教任职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讲师任职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或具有学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教授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不含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含外语专业教师考第二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者(含外语专业教师考第二门外国语)能够熟练掌握
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者,能够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获得学士学位的助教,在任职期间要学完或确认已掌握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学位课程内容。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能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能力。
(二)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教师每年需完
成144计划学时,其他教师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计划学时数。
(三)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的助教要但任本课程的全部或部分讲授任务;其他课程的助教,经领导批准,也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课程的讲授任务,其教学质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考核标准。
(四)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
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以得较好成绩。
(五)要求有一年的社会实践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经
历。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业绩与成果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
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能及时掌
握本门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二)经考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每门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方可算作一门课);经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在任讲师期间内,在实验室连续工作三年,承担两门以上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同时,要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2、应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周学时6)以上;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周学时5)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周学时4)以上(若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难度大的选修课可加权系数1.2—1.5;对于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和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以上(对承担大型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者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
3、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具有较
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观点正确,重点突出,逻辑性强;改革教学方法,善于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4、参加过一项市(地)或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系统地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具有较强、独立的科研能力,其科研成果有创新或独到见解,且至少有一项成果在教学或社会上得到公认,或显示出它的价值,如所编写的教材或参考书为本校多年使用或他校使用,或论文得到社会良好的反响、转登或指导实践,或应用成果被转让生产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参加过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正常教学任务和科技推广培训),教学效果好。
2、具有较强的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一项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或主要参加过两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
三、业绩与成果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是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过一篇论文(含教育、教学法研究论文,下同),或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全国通用教材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十万字以上三所院校共同使用的教材(本人编写部分在三分字以上);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校内十万字以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或自编教材(包括实验教材)被三届以上学生使用,并经校外专家评审证明,质量确实较高(本人为主编、副主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与本专业有关的专著(本人编写部分在五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省(部)级一项或厅(局)级两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4、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国家和省级奖的作者名次均为前五名有效);或两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有效)。
5、能不断改进、更新实验手段,提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或设计,研制过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证明确实有使用价值或已经推广使用。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是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第一作者)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至少有一篇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四篇(均为第一作者)。
2、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若是合著,其本人编写部分在六万字以上);或参加全国统编教材的编写(本人为主编、副主编或独立编写内容在四万字以上);或者自编或合编正式出版的三所以上院校使用教材或参考书(其参编部分在四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厅(局)级一等奖两项(二等奖三项)。
4、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厅(局)局科研项目两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且项目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结合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应用科学,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论文一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或出版过与本专业有关的科普技术书籍(本人承担编写三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项,或获厅(局)级一等奖一项。
2、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八万元以上。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专业、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二名以上,或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二名,其完成的学位论文质量较高,表明已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一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2、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讲课时数需达到以教学为主的讲师晋升副教授所要求的授课时数。
3、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并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能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
4、主持过一项市(地)或厅(局)级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至少有一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在科研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和处理随时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善于调动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具有很强的科研和科研组织能力,其科研方向明确。
3、主持过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2、指导过两名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成绩显著。
3、在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各种技术难题,具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两项以上科研、推广、开发研究课题。
三、业绩与成果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过两篇论文(含教育、教学法研究论文,下同)或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具有学术价值专著(若是合著,撰写部分要在八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主审)正式出版的全国通用教材;或主编正式出版三所以上院校共同使用并评价较高的教材;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校内十万字以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两本以上,并经专家评审,公认质量较高。
3、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4、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有效),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有效)。
5、在任副教授期间,连续三年以上坚持在实验室工作,在指导博士生、硕士生或完成重要科研项目、开展科学实验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成绩特别突出。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有创见性的学术专著(若是合著,其本人编写部分在十万字以上),或主编过全国或区域性的教材。
3、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
4、主持或直接参加并完成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项目,或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其成果已通过专家正式鉴定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项目本人均为主要贡献者。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在科研、推广、开发应用方面,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一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出版过著作(主编、副主编),或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
2、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卓著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15万元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关于有效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的界定
一、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申报者所提供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硕士研究生定职为讲师者,其研究生毕业以后的成果在晋升副教授时可以使用一次。
三、所提供的科研成果,若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被引用和检索及社会反响情况;若属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等;若属于应用成果,则须提供经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高校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要求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获取学士学位。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前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对于后取得学历者,要求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
第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可酌情减少;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临床教师,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可结合临床教学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均不低于68计划学时;成人高校教师在申报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其教学工作量完成上述评审标准中所规定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即为合格。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