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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七条 补贴方式:中央财政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生猪品种改良需要及项目资金预算,联合制定并下达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品种、补贴规模、补贴金额、实施范围及有关要求等。

第九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条 农业部负责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通过农业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拨付到中央直属垦区。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开展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评定,在省级农业(畜牧)信息网上公布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并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猪人工授精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供精单位必须使用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范围内的种公猪。第十四条 供精单位开展人工授精时,要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母猪养殖数量、人工授精的母猪数量以及养殖者的签字、盖章(手印)等。第十五条 供精单位要向养殖者发放经农业(畜牧)部门认可,供精单位盖章(或签字)的通知书(或明白卡),注明公猪品种、精液价格、财政补贴金额、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供精单位要按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向养殖者收取费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根据供精单位提供的人工授精记录和收费票据等有关凭证,以及对养殖者的实地核查情况,建立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村(农场)适时张榜公示本村(农场)受益农户及其饲养母猪配种情况,包括养殖者姓名、提供精液的供精单位名称、公猪品种、授精次数、配种成功次数、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人工授精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内容。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配种没有成功或达不到配种要求的,不给予补贴。配种成功并达到配种要求的,每份精液价格少于10元,按实际价格结算,每份精液价格多于或等于10元,按10元结算;每胎配种使用1份精液,按1份精液结算,每胎配种使用2份或2份以上精液,按2份精液结算。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时,与中央财政一并结算上一年生猪良种补贴资金。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业(畜牧)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开展项目督导,并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人工授精情况,核查配种记录以及实际的配种情况。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生猪良种补贴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切实保证生猪良种补贴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大生猪耳标及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支持生猪生产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精单位应确保产品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提高精液价格。对精液质量不合格或者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农业(畜牧)部门应取消供精单位供精资格。

第二十四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补贴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农业(畜牧)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2_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202_年08月14日(中央法规)

第二篇:全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

全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工作会议在武穴市召开

日期:202_-07-26 09:11 作者: 来源:湖北农业信息网 点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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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全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工作会议在武穴市召开。会议要求,各地要继续发扬成绩,坚定信心,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将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工作抓实抓好。会议由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副处长刘远丰主持,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处长丁山河出席会议并讲话。黄冈市畜牧局局长凌家瑞、武穴市副市长蔡军及全省24个项目县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丁山河处长对全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特别是全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在202_年的基础上,新增5个,总数达到24个,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他强调,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对提升生猪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市场供应,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一是要正确分析当前生猪生产形势,抓住政策机遇,切实增强做好良种补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学习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做法,强化和规范人工授精站的建设,全力抓好今年的良种补贴项目工作;三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让广大农民充分享受党的惠农政策。

与会人员参观了武穴市良种猪精液工业中心、梅川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生猪人工授精站、梅川供精点、湖北省梅苑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石佛寺供精点,观看了武穴市畜牧业发展专题片,参加了业务考试。武穴市、京山县、松滋市、南漳县、通城县畜牧兽医局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湖北省就“惠农政策”发出致全省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农民朋友们: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新世纪连续8年出台了扶持“三农”的一号文件,并颁布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现将202_年执行的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粮食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02元、107元、128元,比202_年分别提高9元、10元、23元。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95元、93元、93元,比202_年分别提高5元、7元、7元。

二、农作物良种补贴。早稻15元/亩、中稻15元/亩、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棉花15元/亩、油菜10元/亩、花生10元/亩、花生良繁基地10元/亩、马铃薯原种100元/亩。

三、粮食直补。根据市县政府确定的补贴品种和上年的种植面积,按照一定的补贴标准,由市县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通过“一折(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

四、农资综合补贴。根据市县政府确定的补贴品种和上年的种植面积,按照一定的补贴标准,由县市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通过“一折(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

五、农村义务教育补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75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

六、减免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减免学费。

七、农民负担。(1)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2)每个劳力每年承担10个工为上限,农民愿意出资的,折资标准为每个标准工日5元至8元。(3)取消易涝地区县乡两级农业排涝水费。村组排涝水费每年每亩不得超过5元,由

村组负责收取使用。目前我省11县(市、区)县乡排涝水费已经取消,分别是松滋市、石首市、公安县、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洪湖市、监利县、仙桃市、潜江市、沙洋县。

八、农机具购置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按照同一标准实行补贴,财政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农机具价格的30%。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在“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布。

九、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能繁母猪“应保尽保”。对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具体是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饲养户负担20%。

十、户用沼气池补贴。新建8-10立方米农村户用沼气池,中部地区每户1200元,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每户1500元,省级每户配套300元。

十一、太阳能热利用补贴。太阳能热水器,每户一台,每台补助1000元,高效生物质炉,每户一台,每台补助600元,在退耕还林地区实施。

十二、高致病性生猪蓝耳病等扑杀补贴。每头扑杀生猪核定价格600元,由财政承担480元,养殖户(场)负担120元。

十三、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扑杀补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扑杀补贴标准及分担比例:鸡、鸭、鹅等禽类按10元/只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四、生态效益补偿金。从202_年开始,属于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标准:国有林每亩每年补助5元、集体林每亩每年补助10元;市县级以下地方生态公益林,由同级财政安排补偿基金。

十五、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补助。从202_年开始,我省利用3年时间,实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依据中央政策,每户一次性补助2万元。

十六、油茶产业发展补贴。目前,我省麻城、阳新、黄陂、谷城和通城纳入国家补助范围。计划内的补助标准:每亩200元。

十七、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3个月以内的就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

十八、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十九、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元至800元,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以及实际参加培训时间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至1200元,具体按《湖北省创业培训补贴标准表》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助。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不低于240元/人,其中个人筹资40元/人。

二十一、新农合即时结报。在省、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方便参合农村居民医药费用报销。

二十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年各发放720元奖励扶助金。

二十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合法收养的夫妻,女方满49岁后,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未合法收养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后,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扶助金。

二十四、农村五保供养。我省202_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210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1600元。

二十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家庭。保障档次分三等,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参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确定。二

十六、继续实行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201

2年11月底。凡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指定规格和型号的家电产品,国家财政对农民消费者给予不高于销售价格13%的直接资金补贴。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执行至202_年12月31日,补贴范围是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二

十七、实行摩托车下乡补贴。农民购买符合条件的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每户农民限购2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

二十八、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我省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为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欢迎农民朋友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有疑问和问题,请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和举报,对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核实和处理。

会议认为,生猪产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实行能繁母猪补贴,是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恢复和发展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稳定供给的有效途径。全市上下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一定要站在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的高度,有效履职,主动作为,把能繁母猪统计核查工作做好,让能繁母猪补贴阳光雨露惠及每一个养母猪户。

会议要求,要做到 “四见”、“四同”、“四个百分之百”,把能繁母猪补贴这一事关生猪产业发展、惠及广大养母猪户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四见”即见猪、见人、见标、见榜。“四同”即统计核查财政部门干部和动物防疫人员要做到同入户、同核查、同登记、同报批,就是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入户统计核查到位率

达百分之百,签字确认率达到百分之百,张榜公示率达到百分之百,汇总上报准确率达百分之百,确保统计核查数据真实有效、准确可靠。

会议强调,能繁母猪补贴是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一根“高压线”,碰不得;是增进群众感情的“联络线”,松不得;是检验干部工作作风的“检验线”,虚不得。各地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做到“五个严禁”,严禁统计核查弄虚作假、多报空报;严禁补贴资金挤占挪用、中饱私囊;严禁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优亲厚友;严禁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严禁用现金发放能繁母猪补贴,一律通过惠农“一折通”或“一卡通”发放。

市政府办、财政局、畜牧兽医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各镇处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领导,镇处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主任,镇处财经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第三篇:19、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实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2_〕1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和农业(畜牧)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各项目县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技术把关和实施方案审定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实施、检查和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要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第四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补贴对象: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按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七条 补贴方式: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审核认可的精液使用量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猪供精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由我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我省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按各项目县任务数将资金逐级拨付到县级部门。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配种没有成功或达不到配种要求的,不给予补贴。配种成功并达到配种要求的,每份精液按10元结算。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必须转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农业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规范,追求有关单位极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省、州(市)、县级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挪用、截留或挤占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农业听负责开展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评定,在云南省农业信息网上发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并报送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由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猪人工授精技术规程、供精种公猪管理规范、猪人工授精站点建设标准、猪常温精液质量标准等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精液价格、供精(配种)范围等。供精单位必须使用入选的种猪及良种公猪品种范围内的种公猪。

第十五条 供精单位应取得《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一定数量并符合项目使用条件的种公猪,有比被的精液生产、检测、保存和运输的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

第十六条 供精单位开展人工授精时,要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母猪养殖数量、人工授精的母猪数量以及养殖者的签字、盖章(手印)等。

第十七条 供精单位要向养殖者发放经农业(畜牧)部门认可,供精单位盖章(或签字)的通知书(或明白卡),注明公猪品种、精液价格、财政补贴金额、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村张榜公示村受益农户及其饲养母猪配种情况,包括养殖者姓名、饲养母猪数量及品种、供精单位名称、公猪品种、输精次数、配种受胎情况、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人工授精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内容。

各项目县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生猪良补项目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等,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精液费用和配种服务费用分离,由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生猪人工授精收费办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供精单位、猪人工授精站或人工授精人员,要按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向养殖者收取人工授精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人工授精站点配种人员的管理,制定生猪人工授精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配种员的业务培训,对配种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根据供精单位提供的人工授精记录等有关凭证,以及对养殖者的实地核查情况,建立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生猪良种补贴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保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大生猪耳标及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支持生猪生产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州(市)、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开展项目督导,并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人工受精情况,核查配种记录以及实际的配种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家畜品种改良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组织对项目用生猪精液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省农业厅。

第二十五条 供精单位应确保精液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提高精液价格。对精液质量不合格或者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农业(畜牧)部门应取消供精单位供精资格。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以便及时、完整、准确掌握项目动态和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统计报表实行季度报制度,统计报表格式由省农业厅印发,各项目县的统计报表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分别报送省和州市农业(畜牧)部门。工作总结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各项目县在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项目工作半年总结和总结报送省和州市农业(畜牧)部门、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2_]54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 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 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要加强基础工作,将有关责任书、公示有关文件及资料、抚育作业合同、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验收材料纳入森林抚育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中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试点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江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2_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2_]4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项目县开展森林抚育工作进行的补助。为完成森林抚育任务,项目县的自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对象

第三条补贴资金用于对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及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开展抚育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补助。分为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开展抚育过程中发生的间伐、修枝、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进行补贴。

间接费用补贴用于对抚育工作中发生的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进行补贴,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小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四条补贴资金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其中:每亩直接费用补贴80元,间接费用补贴20元。

第五条直接费用补贴必须按合同书的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分配比例为省、市、县2:1:7。

第三章 申报及批复

第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国家下达我省资金控制抚育任务规模,下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县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联合向设区市财政和林业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设区市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第七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市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后,对各设区市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各设区市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省直单位将本单位森林抚育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直接报送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项目县(市、区)必须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并报所属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将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省林业厅备案。省直单位将作业设计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九条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项目县确须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及内容的,必须逐级上报,经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管理及拨付

第十条项目县(市、区)补贴资金由财政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省直单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项目县完成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设区市报省林业厅备案后,省财政拨付直接费用补贴的40%;第二次在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完成省级核查验收工作后,依据验收结果再拨付直接费用补贴的60%和省、市、县三级间接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实行两次公示制。在开展抚育作业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以及安排任务的乡镇、行政村要对国家的抚育补贴政策、本单位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情况公示一周,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的监督,在资金兑现前,将获得补助资金的抚育人员的名单及金额进行公示一周。

第十三条项目县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对补贴资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及验收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必要的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关键岗位要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单位或林地所有者签订抚育施工作业合同,明确抚育面积、作业内容、完成时间、补助标准、抚育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做好项目及资金等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县在完成抚育任务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自查,并逐级上报自查总结报告。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省级核查验收,对于省级检查情况不理想、施工质量差、管理混乱、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项目县,省级除扣拨60%的直接费用补贴和全部间接费用补贴外,5年内将不安排同类项目。扣拨的资金将另行安排用于森林抚育补贴项目或对项目实施好的县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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