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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



第一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烧伤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

(七)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合同保险金额,且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5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申请依据的证明和材料。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本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第六条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篇: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10元,每一有效保险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洁齿;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先天性畸形矫正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五)不合理的住院治疗;

(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等;

(七)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

(八)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

(九)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治疗。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

(四)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五)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六)若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其他事项

第六条被保险人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制,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第七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附表∶

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 外科 颅底骨折

25日 2 脑挫裂伤

20日 3 急性硬膜下血肿

28日 4 后颅窝血肿

45日 5 慢性硬膜下血肿

33日 6 脑脊液耳漏

25日 7 脑干损伤

50日 8 损伤性气胸

18日 骨科 锁骨骨折

28日 2 肩胛骨骨折

28日 3 肱骨外科颈骨折

30日 4 肱骨干骨折

40日 5 肋骨骨折

15日 6 肱骨外上髁骨折

35日 6 肱骨髁间骨折

25日 7 桡骨小头骨折

30日 8 尺骨鹰嘴骨折

30日 9 尺骨上1/3骨折合并

桡骨小头脱位

28日 尺骨骨干骨折

28日 11 尺桡骨骨干双骨折

40日 12 桡骨下段骨折

28日 13 股骨粗隆骨折

50日 14 膑骨骨折

28日 15 踝关节骨折

40日 16 巨骨骨折

28日 17 跟骨骨折

25日 18 跖骨骨折

14日 19 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

23日 20 十字韧带断裂

33日 21 膑腱断裂

23日 22 股四头肌腱断裂

23日 23 膑骨脱位

23日 24 创伤性滑膜炎

23日 25 单纯性脊柱骨折和脱位

30日 26 脊柱骨折伴截瘫

60日 27 骨盆骨折

40日 28 肩锁关节脱位

23日 29 肩关节脱位

10日 30 肘关节脱位

12日 31 髋关节脱位

13日 32 坐骨神经损伤

35日 33 臂丛神经损伤

33日 34 腓神经损伤

25日 35 四肢主要动脉损伤

25日 36 创伤性断肢(指)

38日 37 脑性瘫痪

43日 38 拇长肌腱损伤

28日 39 指骨骨折

25日 40 腕舟状骨骨折

掌指关节脱位

月状骨脱位

腕管综合证

梨状肌综合症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骨折不愈合51 骨折畸形愈合52 股骨颈骨折

股骨干骨折

胫腓骨折

膝关节半月板撕裂

屈指肌腱损伤

正中神经损伤

尺神经损伤

烧伤科 轻度烧伤

中度烧伤

重度烧伤

特种烧伤

面,头,颈烧伤 喉,气管,肺烧伤

眼科 眼部化学烧伤

眼内异物

耳鼻喉科 鼓膜外伤

鼻骨骨折

外伤性鼻中隔编曲

气管、支气管异物

食道异物

口腔科 陈旧性颞下颌关节脱位 2 腭部损伤

33日

7日

23日

25日

23日

28日

35日

35日

60日

50日

40日

20日

25日

20日

25日

18日

25日

43日

50日 33日 48日

20日

18日

13日

9日

11日

11日

9日18日 11日

牙槽突骨折

10日 4 上颌骨骨折

18日 5 下颌骨骨折

18日 6 腮腺损伤

18日 皮肤科

1、葡萄球菌性烫伤性皮

肤综合症

18日 急性中毒 毒覃中毒

10日 2 蛇毒中毒

11日 3 有机磷农药中毒

22日 4 汞中毒

37日 6 重金属化合物中毒

75日 7 磷中毒

33日 8

氟中毒

17日 9 一氧化碳中毒

20日 10 氰化物中毒

11日 11 汽油中毒

32日

注: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情形在上表中未列明的,可比照上表相似情形给付 日数确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治疗,自入院之日起至出院日止(不包括出院当天),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未超过3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四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适用对象: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参保费用:由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

-给付范围: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

-给付标准: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申报时间:5月3日开始

-申报方式: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市人社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 详解新规关注热点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2_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本市202_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的一项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全覆盖的背景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为保障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助救治,保障生命健康安全,有效减轻意外伤害个人及家庭负担,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起到积极作用。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为所有医保参保人再添一层“安全网”。

据介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险给付标准分别为: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自202_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点进行申报。申报时,参保人需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材料。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关注1

保险由政府买个人不需缴费

记者:什么是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市人社局: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2_〕5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_】2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的一项惠及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保障其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的补充保险制度。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根据不同情况,将给予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残、意外死亡给付待遇,以此降低参保人、参保人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记者:什么是意外伤害?

市人社局: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伤害除外。

记者:如何参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市人社局: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由政府为其建立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个人不缴费。

专设服务中心公布受理电话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区别?

市人社局:主要是保障范围不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主要保障意外伤害风险,为参保人提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并对意外伤残和意外死亡者提供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则主要对参保人员因发生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另外,参保人在意外伤害治疗过程中同时治疗其他疾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给付,疾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市人社局:按照自然计算,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以按规定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给付。由于今年本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刚刚建立,自202_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如果参保人自202_年1月1日以来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自202_年5月3日起,向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申报意外伤害各项给付。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给付范围及对象包括哪些?

市人社局:对意外伤害者,向参保人给付;对意外伤残者,向参保人给付;对意外死亡者,向参保人的合法受益人给付。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管理和经办有哪些规定?

市人社局: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统一经办。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服务电话:4006596196)。服务中心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相关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各服务网点受理参保人意外伤害给付申报。

关注3

发生意外按三项标准给付

记者:参保人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给付标准是多少?

市人社局:202_,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各项给付标准为:

(一)意外伤害: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70%。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意外伤残:参保人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予一次性给付,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给付35000元。(三)意外死亡:参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补助50000元。

关注4

发生事故需在5日之内报案

记者: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如何办理报案? 市人社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或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取直接证据材料。

记者:参保人怎样就医?

市人社局:参保人因意外伤害施行门诊、住院治疗,应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具体名单可通过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或4006596196服务电话查询。

记者: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如何理赔?

市人社局:参保人治疗终结或意外死亡后,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持相关材料向服务网点申请理赔并提供规定的理赔材料,由受托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应当给付的全部费用。

记者: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市人社局:意外医疗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及处方;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意外伤残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意外死亡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注明死亡原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合法受益人身份证明;合法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

关注5

发生10类情况不予支付保险

记者:哪些情况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予支付?

市人社局:下列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支付范围:有隐瞒、欺诈行为的;自伤、自残、自杀的;合法受益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记者:参保人意外伤害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 市人社局:参保人意外伤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记者:参保人意外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市人社局:天津市的伤残鉴定机构主要是天津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天平法医鉴定中心。残疾等级标准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 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参保人异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市人社局:可以,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记者:参保人如何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

市人社局: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经受托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关注6

两年未提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记者:参保人申请意外伤害给付时效如何规定?

市人社局: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给付要求。

记者:参保人同时参加同类商业保险如何规定?

市人社局:参保人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先由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给付,再由相关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约定给付。

记者:参保人或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市人社局: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因伤残鉴定结论、居民死亡原因认定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篇:附加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2_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解除权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

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

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

定损失。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6 合同终止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2220091第1页[共3页]

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同主险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

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30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

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

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2)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

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

 您的权利与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益人

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4.2 保险事故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

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

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释义 3.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

务电话95567。5.1 认可医院

5.2 合理医疗

费用

5.3 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

指同时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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