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
附件2:
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
保证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被保证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地址 :联系电话:
致: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保证人就被保证人提出的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对被保证人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保证人愿以担保人银行帐户内万元人民币(开户行:帐号:)为被保证人所提出的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缓缴期满后如被保证人未按《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如期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保证人愿全额补缴被保证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费以到期日实际结算数为准),并承担缓缴期满后所产生的滞纳金费用。
本担保书一式三份,保证人、被保证人、市社会保险费
征缴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附:保证人《营业执照》、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单位印章):被保证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第二篇: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附件1:
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甲方(缓缴单位):
乙方: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申报政策扶持的通
知》(宁政发[202_]22号)文件精神,甲方经市政府审定,可暂缓缴纳200年
保证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经核准缓缴的企业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满后,甲方应于200年月前须应足额补缴年月至年月期间社会保险费。
逾期不缴或未足额补缴的,乙方有权按《抵押合同》处理甲
方抵押物冲抵应补缴社会保险费,或按《担保书》承诺内容划拨保证人银行帐户被保证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费以到期日实际结算数为准)以及甲方承担缓缴期满后所产生的滞纳金费用。附:
(一)《“困难企业”申报扶持政策审核送达通知书》;
(二)《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
(三)《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抵押合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申请
关于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报告
市社保中心: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钢铁市场皮软,铁合金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严重下滑,造成我公司产品处于亏损状态,资金严重短缺,生产举步维艰,生产经营面临严峻困难,致使公司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无法按时足额交费。截止202_年6月末,我公司欠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合计2154630.38元,具体欠费为:
1、欠缴养老保险2073360.38元
其中:2007443人,1286710.88元
202_年1-6月434人,786649.50元
2、欠缴失业保险81270元
其中:202_年1-6月431人,81270元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审核,拟认定我公司为困难企业,并于202_年5月4日给我公司下达了《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我公司十分重视欠费问题,克服困难,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确保于202_年5月底前交纳202_年1-3月份养老保险费321677.72元,并承诺于202_年9月31日前交清202_年4-12月份欠交养老保险费965033.16元,于202_年12月31日前交清202_年1-6月欠交养老保险费786649.50元。
为了企业的正常运行和生存发展,请予以办理我公司困难企业认定审批手续,并享受困难企业扶持政策,帮助我公司应对金融危机度过难关。
特此报告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第四篇:补缴社会保险费2则
补缴社会保险费2则
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
因各种原因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须办理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应到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申办单位和个人须带好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如补缴1997年底前的社会保险费,还需携带补缴该人员工资发放的凭证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只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农村合同制人员,还需携带该人员的《劳动手册》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社保中心按以下办事程序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社保中心给予当场办结。不收费。
申办单位或个人需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自由职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
自由职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从事自由职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需办理自由职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的,需到自由职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自由职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申报。]
申办者需带好以下申请材料:
1、户口簿首页和有本人姓名的页面复印件;
2、劳动手册首页和有本人工作经历的页面复印件。
社保中心按以下办事程序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1、符合办理规定,个人在《参保须知》上签名后,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社保中心给予当场办结。不收费。
申办者需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第五篇:关于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社保局发〔202_〕15号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管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2_〕2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_〕95 号)精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把省委、省政府对困难企业的惠企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我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顺利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是省委、省政府在宏观经济形势出现下行风险的情况下,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惠企政策。各级经办机构要站在保稳定、保增长的高度,充分认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重大意义,积极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尽快把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的关心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为了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顺利开展,省局成立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贺德孝
副组长:武效生 靳海云 刘磊
领导组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靳海云(兼)
办公室成员:张永青 张登平
领导组的职责为:制定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方案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序开展;协调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缓缴期间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缓缴政策的宣传解释以及缓缴进度的统计上报工作。
各市要尽快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依照省局办法成立以五险统征机构“一把手”负责(未成立统一征收机构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负责)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宣传,简化程序,统筹协调,确保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序开展。各市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要于7月底前报省社保局备案。
二、优化服务,确保困难企业职工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完善经办流程,优化服务模式,确保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参保职工可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要正常按月申报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仍然由企业代扣代缴,缓缴期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缓缴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将缓缴金额记入当期欠费,并单独标识,单独统计。缓缴期间的企业欠费不计征滞纳金。
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要及时记入个人账户,确保参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安全完整。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经办机构在核定企业缴费时要单独列示,并于企业缴费后及时记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可以依据个人缴费记录正常办理退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继承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企业缓缴影响。
三、依法经办,完善社会保险费缓缴程序。缓缴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完善程序,依法经办。
一要做到资料全。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要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缓缴材料
二要做到程序全。困难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1、按〘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_〕95 号)规定程序,申请困难企业认定;
2、按照晋人社厅发〔202_〕95 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缓缴批复;
3、签订〘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管理工作,做到该缓的要缓,该还的要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要建立缓缴社会保险费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虚报申报材料骗取社会保险费缓缴的行为要坚决制止,立即追回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对已缓缴部分征收滞纳金。对生产经营形势明显好转,资金周转不再困难的企业,可以要求缓缴企业提前履行还款责任。
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备案制度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月报表制度。每月3日前,各市要将上月困难企业认定名单报省社会保险局备案(节假日顺延),同时报送〘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统计表〙,及时评估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动态和效果。
四、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全年任务完成。在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复杂和我省宏观经济增长减缓、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我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定宗旨意识,继续发扬艰苦创业的社保精神,紧紧抓住我省转型跨越和综改试验的战略机遇期,创新思路,务实工作,继续以非公经济为突破口,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力争挽回缓缴政策给扩面征缴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五、监督检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营造我省保稳定、促增长的良好发展环境,确保全年扩面征缴任务全面完成,今年下半年,省局将对各市落实缓缴政策和经办管理全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市在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社保局联系。
联系人:省社会保险局
边瑞彪 电话:***
省医保中心 许晓林 电话:***
附件:
1、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备案表
2、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统计表
3、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范本)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社保局发〔202_〕15号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管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2_〕2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_〕95 号)精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把省委、省政府对困难企业的惠企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我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顺利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是省委、省政府在宏观经济形势出现下行风险的情况下,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惠企政策。各级经办机构要站在保稳定、保增长的高度,充分认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重大意义,积极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尽快把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的关心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为了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顺利开展,省局成立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贺德孝
副组长:武效生 靳海云 刘磊
领导组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靳海云(兼)
办公室成员:张永青 张登平
领导组的职责为:制定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方案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序开展;协调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缓缴期间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缓缴政策的宣传解释以及缓缴进度的统计上报工作。
各市要尽快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依照省局办法成立以五险统征机构“一把手”负责(未成立统一征收机构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负责)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宣传,简化程序,统筹协调,确保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序开展。各市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要于7月底前报省社保局备案。
二、优化服务,确保困难企业职工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完善经办流程,优化服务模式,确保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参保职工可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要正常按月申报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仍然由企业代扣代缴,缓缴期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缓缴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将缓缴金额记入当期欠费,并单独标识,单独统计。缓缴期间的企业欠费不计征滞纳金。
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要及时记入个人账户,确保参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安全完整。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经办机构在核定企业缴费时要单独列示,并于企业缴费后及时记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可以依据个人缴费记录正常办理退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继承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企业缓缴影响。
三、依法经办,完善社会保险费缓缴程序。缓缴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完善程序,依法经办。
一要做到资料全。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要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缓缴材料
二要做到程序全。困难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1、按〘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_〕95 号)规定程序,申请困难企业认定;
2、按照晋人社厅发〔202_〕95 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缓缴批复;
3、签订〘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管理工作,做到该缓的要缓,该还的要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要建立缓缴社会保险费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虚报申报材料骗取社会保险费缓缴的行为要坚决制止,立即追回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对已缓缴部分征收滞纳金。对生产经营形势明显好转,资金周转不再困难的企业,可以要求缓缴企业提前履行还款责任。
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备案制度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月报表制度。每月3日前,各市要将上月困难企业认定名单报省社会保险局备案(节假日顺延),同时报送〘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统计表〙,及时评估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动态和效果。
四、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全年任务完成。在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复杂和我省宏观经济增长减缓、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我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定宗旨意识,继续发扬艰苦创业的社保精神,紧紧抓住我省转型跨越和综改试验的战略机遇期,创新思路,务实工作,继续以非公经济为突破口,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力争挽回缓缴政策给扩面征缴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五、监督检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营造我省保稳定、促增长的良好发展环境,确保全年扩面征缴任务全面完成,今年下半年,省局将对各市落实缓缴政策和经办管理全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市在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社保局联系。
联系人:省社会保险局
边瑞彪 电话:***
省医保中心 许晓林 电话:***
附件:
1、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备案表
2、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统计表
3、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范本)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