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见死不救”入罪之我见
论“见死不救罪”的设立
202_年4月,广州花都区发生一起特大车祸,一辆大货车疑拐弯车速过快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被撞出十多米远,一女子拼死用身体护住怀里的孩子,路人为救伤者连拦五辆车,其中包括一辆巡逻治安车尽皆不顾而去,事故导致3死3伤;
202_年12月,福州六一北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附近,一位8旬老伯摔倒在人行道上。围观的五六人,没人出手。就在两名女子试图将其搀扶起来时,旁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缩回了手。老人孤独地躺在冰冷的马路上,直到生命的终结;
202_年10月11日,66岁的老人龚维裘在距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门口仅20米的地方摔倒,路人向医院求救后,医院却不予施救。半小时后,老人被120急救车送至合肥市105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
202_年10月13日,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经医院7天的全力抢救后医治无效离世。
以上几个案例是近几年发生的,这些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也引发了大家对于“见死不救”这一现象的讨论,其中讨论最激烈的问题就是在于是否应该在刑法中增设“见死不救罪”来遏制“见死不救”的行为。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绝大部分民众都支持设立“见死不救罪”,而我认为不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
第一从理论上出发,不该设立“见死不救罪”
(一),设立“见死不救罪”模糊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
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我认为这始终属于道德问题,针对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谴责和道德批判,同时也应该对我们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进行反思,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时代里,我们的道德传统和价值体系是否有所缺失,我们此时需要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和人性,在这里法律的“他治性”无法替代道德“自治性”的作用,这种道德的“自治性”是诱导性的,不在于外在的强制,而在于内心的感化,其作用于每个人的良心,当每个人的良心接受了,道德就发挥了自己的效力。
如果要说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我想引用一下富勒提出的相关理念。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是指“一种善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
是一种最低的标准,是指“那些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并不是对立的,愿望的道德是义务道德的一种折射,义务道德的不断上升达到了愿望道德的高度后,义务道德便在此刻消失了,正如人们在满足了吃饱穿暖的前提下才会追求艺术、美丽和享受,我们如果将道德想象成一个标尺,那么在这个标尺上会有一个看不见的指针,它标志着一条分割线,在这里,义务的压力消失,追求卓越的挑战开始发挥作用,而这个看不见的分割线就是—法律。若将“法律”二字标在这个标尺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见,法律所追求仅仅是义务的道德,只有义务的道德与法律发生直接的联系,即法律只是这个社会对每个人的行为提出的最低要求。在义务的道德中,我们往往使用的是“不得”、“不应该”或“禁止”等这样的否定词,同样在法律中,我们会列举出一条条事项,告诫人们不得这样做,如果这样做了会有什么样的惩罚,而不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法律将“做什么”的自由留给了每个人,让每个人自己去探索社会和生活的价值,法律只在必要的时刻告诉人们什么不能做,这样就足够了。而在愿望的道德中我们往往会使用“应该”、“应当”等这样的肯定词,鼓励和引导人们达到人生的目标,实现生命的价值,服务社会和人民。法律不应去关心人们是否为善,法律没有办法去奖励善者,更不能惩罚不为善者;法律只应关心那些为恶的人,法律不能像宣传口号一般,号召人们要去干什么,法律的目的只在于给恶行带来惩罚。
如果将人生比作一条条宽敞平整的大道,每个人只需走好自己的路便可达到人生的终点,法律只应是大道两旁湍急的河流,只有当你故意或者不小心时才会掉落水中;法律不能成为生命中不可避免的障碍,不应成为横在生命道路中央的鸿沟,只有你跳的够远才能跨越这道槛,这样的法律鸿沟不应该存在,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才智所允许的最好程度,法律只是法律,只是一种义务的道德,而不能成为愿望的道德,成为每个人头上悬着的一把剑。
(二),设立“见死不救罪”违反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
按照我国刑法学通说,刑法中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刑法中的“作为”简单的讲指的是积极的行为,“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而不履行该义务。见死不救从字面意义和深层含义上来看都是属于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但是这种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的犯罪呢?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有关刑法理论的通说,不作为只有在四种义务前提下才构成犯罪: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而见死不救显然均不符合以上四种义务前提,因此也就没有履行救助行为的义务,即使这里我们将见死不救者作为负有特殊职责的警察、消防队员或者武警官兵,在面对职务和业务的要求时,如果未能履行
职责,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那么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渎职罪或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所以设立一个“见死不救罪”纯属多余,在法律上难以找到落脚点,违反了罪行法定的原则。
(三)设立“见死不救罪”违反了创设刑法和刑罚的本意
刑法和刑罚的设置目的是为了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刑法其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的特点使得刑法和刑罚的使用必须慎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在“但书”部分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针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见死不救者首先在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只是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怕惹上麻烦,而没有提供救助;同时在社会危害性上,见死不救者的行为没有刑法所要求的那种社会危害性,不足以用刑罚来加以规制。
二从实践上出发,设立“见死不救罪”后无法实施
假设一旦真的设立了此罪,犯罪主体无疑是指那些在发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情况下,自己有能力救助但却不给予救助的个人,我们就仅仅考虑一下见死不救罪的犯罪主体,就能发现很多的问题,最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无法确定到底的谁是“犯罪分子”。
在这里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在一条人潮涌动的马路上,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将一位正在过马路的妇女撞飞,汽车驾驶员在撞飞人后立刻加速逃跑,被撞飞的妇女躺在马路上,已经不能动弹了,嘴里不时发出一两声“救命”,马路两旁的人群看到了交通事故的全过程,听到了躺在马路上哪位妇女的呼救,此时大家想到了“见死不救罪”已经生效,但同时又想到了“彭宇案”,害怕自己被那名妇女当成是肇事者,大家此时都在内心中挣扎,不过虽然会受到内心的谴责,甚至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在看到现场也没有其他人去救助时,内心的谴责就会小很多,而且看到现场有这么多人,自己受到法律惩罚的概率非常的低,因此袖手旁观才是最好的选择,这也就是“旁观者效应”,如果这个躺在地上的妇女最后因为没有得到及时地救助而死去,检察机关在调阅现场的监控录像时发现有数百人在围观,但是没有一个人愿意伸出援助之手时,检察机关如何去确定每个围观人员的身份,如何将每个围观者予以起诉,如果只起诉部分围观人员,势必会造成更大程度上的不公平,那些被起诉的围观者在以后遇到类似事件时首先想到是逃避事发现场,不在场是不被起诉的最好保障。这样的一项法律,不仅不能改善社会风气,提高公民的道德,反而会在民众中引起截然相反的效果,民众们会更多的逃避这样的情况,以期免于法律的惩罚,像“见死不救罪”这样的法律,纵然有着种种良好和高尚的目的,但是企图通过法律手段甚至刑罚来拯救道德,最后结果只会把道德推向更加危险的边缘。
第二篇:办理疑罪案件之我见
办理疑罪案件之我见
李志兵
[关键词]疑罪案件 疑难案件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 尊重和保障人权
[摘要]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疑罪案件是经常遇到的一大难题,首先是疑罪案件和疑难案件容易混淆,要注意区分,其次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顺应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趋势。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疑罪案件是不可避免遇到的难题,如何处理疑罪案件?我国刑事司法的传统一向是重打击轻保护,这和当今世界刑事司法活动重保护轻打击的趋势不想顺随,建议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进一步深入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
一、疑罪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概念区分
疑罪案件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当中,是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情节轻重、此罪与彼罪、一罪数罪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等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的情况。要想准确的界定疑罪案件,在刑事司法实务中首先要搞清疑罪案件不等同于疑难案件,然而有的则将疑罪案件和疑难案件相混淆,所以有必要先搞清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疑难案件是指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的案件,是对案件有疑问,只有把握好这两者的区别,才能提高办案质量。第一点区别是,二者产生的原因有所不同,疑罪案件的核心是证据不足,疑难案件的核心是法律适用出现难点。疑罪案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存有疑问,核心是证据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定罪量刑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人们的认识不同,对是否适用法律、如何适用法律产生异议。第二点区别是,疑罪案件源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疑难案件源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案件发生与案件审理是有一定时间差的,时间的流逝会导致证据灭失或者发生变化,对过去发生的事情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事实重现,这是一种正常的司法现象,而且人的认识能力也有局限性,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的差别也可能导致案件结果不同。加之,行为人犯罪后,经常会采取措施毁灭证据逃避追诉,种种因素决定了诉讼证明活动不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疑罪案件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而疑难案件是由于法律具有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首先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原有的法律已与经济社会生活不相适应,导致大量的疑难案件涌入司法渠道;其次是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和开放性造成的;再次,推理方法也具有局限性,不同的推理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所以司法者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也给裁判活动带来了风险。最后,对于疑罪案件和疑难案件在司法实务中解决的方法一般也不同,疑罪案件遵循疑罪从无原则,疑难案件则需要进行法律解释现代司法实践中,现代刑事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已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对于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则不能使案件悬而不决,应做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诉法第195条第三项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的。由此可见,疑罪案件和疑难案件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二者的区别还是不难区分的。
二、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有以下一些法条都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证据不足的,就应当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从无”即是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认定犯罪具有专属的定罪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并非是专属权利,检察机关也享有无罪认定权)。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得到彻底的贯彻毫无疑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即是适用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利即是实用疑罪从无原则,必须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这里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法律发展对疑罪从无的原则的进一步肯定。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贯彻运用。在侦查阶段也同样有几个法条都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对于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上述众多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赋予侦察机关对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可以直接使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但也未明文否定。侦察机管终结案件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若证据不足则不得终结,不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不能启动下一步诉讼程序,则事实上适用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侦察机管撤销案件的理由是“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存在犯罪事实”应该是指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的规定,不应该包括缺少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也就是说,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一般不得直接撤销案件,而应该在侦查期限届满后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待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按自动撤销案件处理。最终结果是,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还是在侦察机关就已经终止。上述推理说明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阶段是可以适用的。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完全依赖于侦查或羁押的期限,故这种适用仅仅是被动使用,侦察机管不具有适用该原则的主动权。以上是刑事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所以说疑罪从无原则适用于刑事司法机关的各个阶段。
三、疑罪案件认定的标准
下面我再从疑罪案件认定的标准方面谈谈我的看法。时下中国,说及冤假错案的成因,人们几乎众口一词的归于未能做到“疑罪从无”,毋庸置疑,这是完全符合司法实际情况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疑罪从无的认定研究还不够深入,对疑罪案件的判定不够准确,所以冤假错案仍难以避免。考察司法实际,不难发现,疑罪的判定应该是在穷尽司法手段之后,以审理查明的情况为基础,对案件是否符合疑罪成立的条件为基础,对案件是否成立的条件进行分析,并最终形成疑罪成立的内心确信,作出疑罪成立的裁断。具体而言,判定疑罪是否成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疑罪是否确实存在。“疑罪”之疑必须客观存在,疑罪才能成立。需要着重审查以下几个事项,其一,疑罪之疑涉及的事项是否具体化、有根据。疑罪之疑涉及的事项若不具体、无根据,疑即会因缺乏理由、无法论证而难以成立,难以令人相信。其二,疑罪之疑是否为一般判定者的共识。疑罪之疑,应当是具有法律共同体条件的一般判定者根据公众认同的判定标准对案件的“事疑”所持有的心理状态,仅仅只是判定者的个人之疑,若不符合公众的一般认定标准,不应该属于疑罪之疑。否则,案件是否存疑的判定即会因人而异。其三,疑罪之疑是否涉及罪的成立。实务中,不少案件都存在疑问,只有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作用的疑问,才是疑罪之疑,除了从实体事实中寻求答案外,还应该从程序上考量,把握这两个方面是否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第二,“疑罪之疑”是否属于合理怀疑。疑罪之疑只有合理,才能具有实际意义。缺乏合理性的疑问,必然缺乏自身成立的合理性。实务中,对何为合理怀疑的判定,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判断,其一,合理怀疑的判定者是否具有进行判定所需要的理性能力、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其作出的判断才有保证。其二,合理怀疑判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给予常识、逻辑。简言之,合理怀疑判定结论的作出倘若不是基于常识逻辑,即属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乏成立的基础。其三,合理怀疑判定的心证过程合理。这个过程中思维的进行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推理的过程符合逻辑法则、经验法则要求,和其他具有判定资质的人同样考量。第三,“疑罪”是否达到成立的标准。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我国确立的有罪成立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可以将我国的疑罪成立标准确定为“确信无疑”。,即主观上未能形成“内心确信”、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第四,“疑罪”之疑是否存在合理答案。疑罪之疑倘若存在合理答案,则疑对案件的认定、处理不会产生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适用程序是否依法、合理。如果认定事实的程序合法、合理,判定者的内心确信即可形成;反之,判定者的内心之疑未被排除,“罪疑”可能成立。其二,办案制度是否完备、合理。而一旦因制度设计不尽完备、合理而导致出现“事疑”时,判定者即应考量制度设计的不完备性和不合理对“事疑”的影响。其三,有无其他“答疑”途径。通过材料比较、事项咨询、调查取证等方式予以弥补以排除疑点,帮助判定者形成内心确信,反之,罪疑之罪不成立。其四是否经过充分的论证,若经过充分的论证,诉讼各方及判定共同体仍未达成共识,疑罪之疑即可成立,反之,疑罪之疑不成立。
四、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对疑罪的处理
最后,我想再谈谈我国对疑罪的处理。先来了解一下世界上其他国家对疑罪的处理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对疑罪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被告人,判定时要排除合理怀疑;而大陆法系国家判定时采用内心确信或疑罪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我国采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或存在合理怀疑,这个原则在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有所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采取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这与现在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相契合的,很久以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一向都是重打击轻保护,打着宁可枉杀不可使一人漏网这样的口号,因此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与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背道而驰的,现在这样的状况有所改观,但冤假错案仍时有发生,主要是我们的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对疑罪从无的理论认识不足,判断力还有待于提高。那么疑罪从无在具体的各个阶段一般是应如何的规定,处理呢?我认为,在一审阶段可以适用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在二审阶段,应当适用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裁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于死刑复核阶段,对于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应当认定无罪,不予核准死刑,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可见我国的刑诉法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在刑法执行阶段,重视对疑罪案件的纠错和申诉程序,疑罪案件如果被错误地执行了,被告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得到救济。
总之,我国对疑罪采取疑罪从无,疑罪从宽,疑罪从撤,疑罪从挂的处理原则,疑罪应当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刑事理念,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并且疑罪从无的理念应当真正地贯穿于整个刑事阶段,而不仅仅只是审判阶段,在实务中得到落实,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我想这才是疑罪从无的意义所在。
第三篇:见死不救的故事
见死不救的故事
【成语故事】春秋时期,孔子带领弟子们周游列国,在蔡国的日子里,孔子给弟子们讲仁,讲见义勇为,发现宰予在课堂上睡觉,叫醒宰予,宰予问孔子有人落井,跳下去救死了是仁和见义勇为,不救是见死不救是不仁。孔子说可以用其他办法救。
【典故】你做的今见死不救,羞见这桃园中杀马宰乌牛。元·关汉卿《救风尘》第二折
【释义】看见人家有急难而不去救援。
第四篇:恶意欠薪多少才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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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要是用人单位或私人老板拖欠员工的工资,经相关部门责令后仍不及时支付的话,那么就可能构成恶意欠薪罪。不过,自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恶意欠薪罪就已经更改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那么一般情况下恶意欠薪多少的才入罪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其中详细介绍了恶意欠薪数额达到多少的就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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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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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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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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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上文是我国法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当然我们也可以从中知道法律规定恶意欠薪多少就会入罪。根据上文的讲解可知,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然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来源:(恶意欠薪多少才入罪http://s.yingle.com/cr/169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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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论“婚内q####j”的入罪思考
内容摘要:婚内q####j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截至目前,在我国的《刑法》及其解释中均没有出现这个词,婚内q####j似乎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上,虽然近几年有个别案例在实际中得到了判决,但因其特殊性而对于现在继续探讨这个问题并无大的影响。本文从社会学、法理学、刑法学等角度对婚内q####j可以构成q####j罪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以判例的形式,将婚内q####j纳入q####j罪的范畴;在诉讼法上规定婚内q####j案件的起诉方式为自诉,并从法律上对妻子的这种诉权加以限制,防止该权利的滥用。
关键词:q####j罪 婚内q####j 丈夫豁免 自诉
Summary: The rape in marriage means a kind of action of which the husband has a sex with his wife by means of violation and force or other ways, which are against the willing of his wif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marriage.Until now, the phrases of the rape in marriage doesn't come up in The Criminal Law and i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hina today and it seems that only here of theory research is the rape in marriage stay.Some precedents of the rape in marriage have been decided by some courts in several years, in light of their peculiars, they have little effect on the research of the problem at present.The article is on the formation of the rape in marri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ociology, jurisprudence and criminology puts forward views of the writer, i.e.the rape in marriage should be stipulated in the form of precedent.private indictment should be stipulated as the means of cases of the rape in marriage in our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pursuant to laws, restrict the right of litigation owned by the wife so that the right will not be abused.Key words: the rape crime the rape in marriage immunity of husband private indictment
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妻子状告丈夫q####j的案件。判决内容为:被告人与被害人虽为夫妻关系,但已分居达16个月之久,且被告人先后两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夫妻感情已破裂。在一审已判决离婚,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案情的特殊情况,可对被告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卫明犯q####j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这是我国法院认定婚内q####j构成犯罪的第一例。王卫明被判q####j罪后,在中国司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引起很大的轰动,很多法律界人士对此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由于针对婚内是否存在q####j的问题,我国的刑法及其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家对此存在争议也是情理所在。
目前,对婚内q####j是否构成q####j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完全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同居为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同居即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在我国,法律和主流道德均认可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既然性行为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则行使权利的行为自然不能对其定罪。
第二,完全肯定说。持此观点的人大多是根据《刑法》中对q####j罪的界定来认定的,他们认为《刑法》中规定q####j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然丈夫为男性,妻子为妇女,就应当适合刑法之规定。再者,否定说所提的同居义务在《婚姻法》中也未明文规定为法定义务,所以,丈夫强迫妻子性行为应当定性为q####j罪。
第三,折衷说。即持该观点的人们承认婚内q####j构成q####j罪,但由于犯罪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即夫妻关系,使这种定性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们认为婚内q####j构成q####j罪是有条件的。当前比较集中的观点就是将婚姻分为正常持续阶段和非正常持续阶段,只有在婚姻非正常持续阶段发生丈夫强迫妻子的性行为才构成q####j罪。
那么,在婚姻存续期内,丈夫强迫妻子性行为到底构不构成q####j罪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展开论述。
一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来看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兴起了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女权运动。[2]我国的广大妇女也纷纷参于其中,她们积极参与到社会各项活动中去,强烈要求妇女应该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和自由。随着这项运动的开展,传统的立法模式和立法观念也有所改变。在目前的中国,旨在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也纷纷出台。
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谈性色变的国度,性文化的发展受到传统思想的制约而发展缓慢。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妇女地位的提高,广大妇女的性意识也在逐渐的得到开化和增强,在婚姻家庭中,妇女不再是丈夫的附属品,以强暴和征服为特征的野蛮“性关系”与现代社会文明格格不入,加大对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现代法制的重要价值取向。联合国在202_年6月专门以“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为主题召开的特别联大会议,[3]说明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已经在全球达成共识,如果在这种背景下,法律仍然对在婚内遭丈夫强暴的妻子的合法权利不管不顾,则会从另一种意义上纵容丈夫更加有恃无恐地对妻子性权利进行侵犯。
再者,随着妇女性意识的增强,其有自由选择是否同丈夫进行性生活的权利。[4]即应该赋予女性在同丈夫性生活上的拒绝权,其理由如下:第一,婚姻的自然性质决定了婚内性暴力的非法性。现代婚姻是双方自愿的结合,这种自愿不仅指婚姻的缔结是双方自由意思的表示,而且指婚姻存续期间的性行为是性爱,而不是单纯的肉欲。因此,既然婚姻是自由的,那么缔结婚姻本身表明双方做出了在性行为上相互尊重的承诺,“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5]第二,法律面前人人的平等原则排除了婚内性暴力的合法性。人格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元价值之一,男女平等是婚姻关系的原则,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性权利排斥任何一方使用暴力以实现性权利的可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既然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平等的,那么任何一方被迫屈从对方的意志都违反了平等的原则。第三,免受性暴力的自由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免受性暴力压迫,是人的自然和绝对的权利,是无条件的,它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因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不会把自己永远的出卖给他人,即使一个人与他人签订了此类契约,现代法律也不予认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与其性交,不仅会对妻子自身的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而且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
(一)传统法律体系下的丈夫不可能成为q####j妻子的q####j犯,即在传统法律体系下,丈夫享有豁免权。[6]其实,单从这一点来看,“丈夫豁免”并不难理解,因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毕竟植根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而不管是古代还是近代,男性几乎统治着整个世界,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处于附属地位的妇女所享有的权利少之又少,而此刻的妇女要想拥有性自主权则更无从谈起。因此,在那种历史背景下,“丈夫豁免”也就无可厚非。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妇女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其社会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国家也从法律上肯定了妇女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如果此刻仍然坚持丈夫豁免论,则无疑是对现代法制的漠视。
(二)从比较法的层面上来看:我们都知道,在古代的西方,广大妇女的地位并不比我国高,她们一样处于男性的压迫之下,是男性的附庸,那一时刻的西方国家无不或明或暗的实行丈夫豁免的原则。
但是,进入20世纪后半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妇女的抗争,西方主流国家已成功走出了“丈夫豁免”这一最后维持野蛮“性行为”的黑暗阶段。例如,属英美法系的美国,到1993年,北卡洛莱纳州成为最后一个废除丈夫豁免的法律的州。[7]还有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目前其判例法认为:“只要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与任何女子进行性交都是违法的。”这其中,妻子也成为受保护的对象。另外,作为大陆法系下的法国,在1994年,新刑法第222—223条规定的q####j罪定义为:“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q####j罪。”[8]由此不难看出,丈夫对妻子也可构成q####j罪。虽然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我们也不可能照搬西方的法律为我所用,但可以相信,在一定程度它们能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发:废除“丈夫豁免”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只有将丈夫纳入q####j罪的主体中来,才能更好的保护妻子的性权利少受或不受侵犯。
(三)夫妻间性权利的实现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体现的应该是一种双方的自愿。很多人认为婚姻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双方的自愿,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夫妻双方同居过性生活,即是双方享有的权利,也是双方应尽的义务。[9]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都有要求另一方与己过性生活的权利,同时,夫妻任何一方也有与另一方过性生活的义务。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不错,婚姻关系的确立的确体现的是一种双方的自愿,夫妻关系的确立使夫妻间产生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等。然而,所谓的夫妻同居义务并没有作为一种法定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
三 从刑法学角度来看
(一)我国传统理论关于q####j罪的界定
刑法理论认为,q####j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指妇女生命存续期间根据自己的意志发生性行为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是q####j罪的本质特征。这里的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捆绑、按倒、强拉硬拽等使被害妇女不敢、不能反抗,对其人身实行强制的手段。胁迫是指以伤害、杀害或利用职权优势对妇女相威胁,使妇女不敢反抗。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10]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故意内容。[11]
(二)提到婚内q####j,其主体必然少不了丈夫的角色。那么丈夫到底能不能成为q####j妻子的犯罪主体呢?笔者认为完全可以,理由如下:
1,从刑法23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q####j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性,该规定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因而,q####j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另一方面从q####j罪的犯罪要件来看,立法机关并没有将丈夫明确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就是说丈夫是特殊的q####j主体,即“婚内q####j”主体。
2,q####j罪侵犯的客体为妇女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刑法》规定中并没有将妻子的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排除在外,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所有妇女的一种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有人认为婚内强迫性行为并不构成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他们认为《刑法》设定q####j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q####j罪条款所保护的对象是妇女拒绝男子对其实施奸污的权利。夫妻间关于性的权利与义务,因为双法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而产生相互之间的专属性质,这种性质决定了婚姻关系的一方不能随意拒绝另一方的性交要求,与妻子发生性交行为是丈夫的法定权利。据此丈夫虽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也不能构成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上述观点完全抛开妻子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所拥有的自主权利,其根本上还是将妻子置于丈夫的附属地位,而这恰恰与我国当前的法律价值取向相悖。
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只能是表明他们相互承诺负有配偶在法律上的义务,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情感和性关系上承担了任何义务,即使在婚姻的关系
下,妻子也首先是人,然后才是配偶。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妻子享有任何妇女所享有的权利,如人格权,性的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如果丈夫不尊重妻子的人格,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则是对妻子性的自主权的一种粗暴的侵犯,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说,即使具有婚姻关系,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进行性行为,也符合了q####j罪的客体要件,即该行为侵犯了妇女性自主的权利。
3,另外,除了分析丈夫强迫妻子性行为构成q####j罪必须符合犯罪要件外,还要考虑到该行为是否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迫性行为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伤害也是难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伤害更为严重。当妻子的性权利遭到丈夫的侵犯而又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时,不仅会使她们感到绝望,而且还会助长丈夫更加肆无忌惮的对妻子施以侵害,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从以上论证不难看出,婚内q####j不管是从其犯罪主体,还是客体,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符合了《刑法》对q####j罪的规定,即使犯罪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层合法的婚姻关系,其犯罪的实质也是不容抹煞的。
四 那么,除了针对“婚内q####j”是否构成q####j罪以外,还有没有其他的观点呢?
有人认为婚内q####j构成犯罪,但并非q####j罪,而是构成虐待罪。[12]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使夫妻间的性权利相互吸收,丈夫通过暴力手段强迫妻子性行为,并没有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如果在强迫性行为的过程中,给妻子造成其他伤害或有虐待行为,则只能用伤害罪或虐待罪条款来认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首先,任何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夫妻间的性权利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相互吸收。其次,丈夫强迫性行为虽然对妻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但丈夫行为的根本目的是强迫妻子性交,至于对妻子造成的各种伤害,则是在对妻子q####j的过程中的附属伤害,坚持婚内q####j构成虐待罪的观点只是看到了q####j行为造成的表面伤害,否认了该行为最终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的犯罪实质。
五 婚内q####j的恰当规范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观念上的进步反映在立法上就是修改q####j罪的规定。目前,针对“婚内q####j”立法,在英美德等西方国家都有了不同程度规定。而在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中广大的妇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最大限度的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更大程度上调动起她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因此,从立法上明确丈夫可以成为q####j罪的主体,对于那些长期遭受丈夫性侵犯的妇女来说,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对其他妇女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鼓舞。所以说,当前的中国到了为“婚内q####j”立法的时候了。
(一)那么,是不是在刑法条款中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q####j罪的主体就可以了呢?其实事情并非想象中这样简单。相反,如果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q####j罪的主体,它将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
1,这种做法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危机。这是因为,法律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存在形式之一,即是对不依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物质关系即社会存在的反映,也是人们维护自身生存活动的形式,属于社会发展的主观方面。法律运作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该社会法律文化观念及法律意识的制约和影响。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领域,婚内丈夫不可能对妻子构成q####j,即使有此种行为发生,人们也不会对丈夫的行为给与过多的指责。如果将婚内q####j以成文法的形式写入刑法,这将和传统的法律文化、道德观念不相适应,如果强行实施,必将遭到人们的议论和抵制。另外,如果将婚内q####j规定在刑法中,也将给婚姻关系内的丈夫带来很大的心理负担,进而进一步危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定,这是任何一个法律制定者所不愿看到的后果。那么这种法律的在实施过程中所潜藏的危机也是显而易见的。
2,如果将婚内q####j写入刑法,也会导致一定的道德危机。在社会文明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人们逐步形成了基本的共同的道德规范,也产生和发展了一个民族固有的伦理体系和道德准则,如果法律的制定背离了传统的道德规范,那么其在现实中的实行也将举步维艰,更甚至会走上被人们抛弃的道路。在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中,婚姻关系必然包括了性关系。正如前面所言,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人们也许不会对丈夫进行过多的指责,反而会对拒绝丈夫要求的妻子进行谴责,所以说,如果将婚内q####j规定在刑法中,不仅背离了传统的道德伦理观念,而且实际上是对妻子这种拒绝权的一种立法肯定,此种做法给传统伦理道德规范所带来的挑战也是显而易见的。另外,从另一层意义上讲,刑法肯定了婚内q####j,也就是肯定了妇女性权利的绝对自由,即妻子有权利决定同谁发生性关系,别人干涉不着。而这本身也就与传统的伦理道德相违背,所以说,一旦将婚内q####j用刑法来规范,将会在伦理道德领域造成严重的混乱与危机。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将婚内q####j规范在刑法当中并不是一种明智之举。
(二)那么,我们将以何种形式来规范这类特殊的q####j罪呢?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现实,可以以判例的形式来对此类案件进行规范。虽然我国并没有将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一种,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判例所发挥的指导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完善时,以判例弥补法律的这一漏洞,将有利于同类案件的判决大体一致,充分实现法的安全性,而且可以针对此类特殊案件给法官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真正实现法与道德的相互融通,避免成文法所带来的弊端与不足。
(三)任何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都必须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制约和规范,婚内q####j作为q####j罪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也必须有一套特殊的原则对其进行规范。
1,“婚内q####j” 认定为q####j罪并不是随意的,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并非丈夫只要违反妻子的意志进行性行为就构成q####j罪,因为该罪的发生是在披着婚姻这件合法的外衣下进行的。只有丈夫的q####j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才能对其定罪,否则,就不能将丈夫判定为q####j罪。
2,承认婚内q####j构成q####j罪的同时,丈夫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呢?笔者对此有两点建议可供参考:一是如果妻子诬告丈夫q####j,在法院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可以将妻子入以诬告罪。另一则是虽然夫妻关系不能等同于单纯的性关系,但可以说性关系在维系夫妻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妻子长期拒绝丈夫性交的要求时,丈夫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3,关于婚内q####j案件是作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的问题。笔者认为理应定为自诉案件的范畴。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一般的刑事q####j犯罪规定以公诉形式由公诉机关侦察搜集证据来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婚内q####j是发生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内,犯罪主体和被害人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这就决定了该类案件与一般的q####j案不同,如果公诉机关完全抛开这一层关系而进行公诉的话,其中必然会侵犯到公民一些隐私。再者,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虽然妻子一时不同意同丈夫性交而遭丈夫强迫为之,但她们对丈夫的这种行为并非到了无法接受的地步,也不想利用法律手段来惩罚丈夫。如果此刻公诉机关强行介入其中,势必会破坏婚姻关系的稳定。我想这一后果也并非是人们所乐意接受的。所以说应当将婚内q####j案件定为自诉案件的范围,实行不告不理。这样就避免了公诉机关强行介入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因为此刻如果妻子选择了起诉丈夫,其婚姻本身也就无稳定性可言。
4,如果将婚内q####j定位自诉案件,那么如何来规定案件取证问题?由于婚内性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外界很难确定丈夫与妻子的性行为哪一次是属合意性质,哪一次是属非合意性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婚内q####j案件可以采取 “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原则,即应当以原告举证为主,被告举证为辅。这是因为该类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为合法夫妻,双方以前基本上都是基于一定的感情基础才走到一起来的,但是随着婚姻关系的持续和双方感情的变化,不排除哪一方为了自己的私利来陷害对方的可能。所以通过这种举证责任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妻子为达到某目的而要挟、诬告丈夫,进而有效遏制妻子该诉权的滥用,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案件的数量减少,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5,在惩罚机制上,由于婚内q####j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与一般的q####j犯罪有所区别,如果完全依照刑法规定对丈夫量刑,则显得过于严酷,在处罚丈夫时,应当比照q####j罪之规定酌情减轻处罚。
可以肯定的是当代中国是需要判例制度的。这是因为随着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本无法解决,而立法活动或现行法律的修正工作无法及时跟进造成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所适从,从而造成不同的法院在审理案情相近或相同的案件时,做出迥然相异的判决结果。运用判例来规范婚内q####j案件,可以说是目前我国规范此类特殊案件的最佳形式,它不仅为今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而且能够把一些相对模糊的法律概念具体化,明确表达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便于人民大众的理解和遵行。
如果真能实现这一变化,那么这将是法律史上的一大进步,因为它不仅从另一层意义上肯定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也可以有效抑制丈夫的野蛮性行为,从而提高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质量,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参考文献:
[1]欧阳涛主编:《性犯罪》,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2]曹子丹、储怀植等主编:《最新中国刑法实物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3]李三宝、祖铁军主编:《罪名适用新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4]刘光显:《试论q####j罪》载202_年《法学研究》第8期
[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淑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6](美)哈里格劳斯:《家庭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王文生:《关于q####j罪本质特征的思考》,《法学研究》202_年第四期
[8]《德国刑法典》徐文生、庄敬华译,法制出版社202_年版
[9]周华山:《婚内q####j的本土化研究》,《浙江学刊》1999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