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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

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



第一篇: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

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不生效

【案例】

小张202_年3月入职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2_年6月,小张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张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在规章制度公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处理员工违纪的依据。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HR应对】

1、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关于如何公示的方式和形式,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根据实践中,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首选发放员工手册并有员工签收记录。其次,做好规章制度培训,并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还可以做规章制度考试,将试卷作为员工档案资料保存。

2.另外,我们不建议使用内部网络或公司网站公布、或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以及在公告栏张贴公布等方法,因为这些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第二篇: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切实生效

公司规章制度如何切实生效

李某于202_年3月15日进入A公司任业务员,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直至同年8月公司要求倒签劳动合同,即将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写为李某入职之日。双方就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存在争议,李某于202_年9月6日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并d动员其他职工停止工作到有关部门维权。同年9月7日,A公司随即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该《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得怠工、罢工和煽动他人怠工、罢工”。公司认为李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煽动其他员工对A公 司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上述行为已构成怠工、罢工和煽动他人怠工、罢工,因此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于202_年9月7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了 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李某认为其并不知晓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该《员工手册》并未公示,对他没有约束力。李某同时认为其亦无A公司所指的违纪行为,即鼓动他人停止工作,一起进行维权。

争议焦点本案是一起公司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手册》是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有义务就规章制度即《员工手册》已经向职工公示的事实进行举证,但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签收《员工手册》或以其他方式向李某 公示了该《员工手册》相关内容,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该《员工手册》未向员工李某进行公示,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律师点评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行为规范,奖惩条例,请假制度等是公司用于规范员工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的内部法律,一旦规章制度通过合法程序产生效力,即对 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违反规定,轻则受到处罚,严重的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 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 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 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据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否则,规章制度在作为处分员工的依据时可能面临员工的挑战。即规章制度的制订不符合 民主程序,未经公示不符合公示程序,从而导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当中A单位就因为在公示程序上存在瑕疵,成为败诉的主要因素。

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程序,并做好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和经过。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规章制度公示可以通过发放员工手册进行签 领、内部培训、劳动合同约定、传阅、意见征询等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则应当承担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往 往导致败诉的后果。所以单位不仅要做好以上公示程序,更要保留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篇:婚内保证书需要经过公证才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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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需要经过公证才生效吗

当今社会结婚并不是稳固爱情的唯一方法,你看结婚了还是有人出轨,那么出轨了写婚内保证书有效么,是不是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相信不少人也有所疑问,没关系,接下来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资料,为你答疑解惑,一起去看看吧。

婚内保证书需要经过公证才生效吗

公证不是婚内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婚内协议应担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合意即为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约定。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仍以共同财产清偿。

4、如果夫妻之间有赠与房产的协议,如果进行了公证,该协议不得撤销。

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非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很多人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慎重一点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起草,完全没有必要花钱去做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公证处明确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列为其一项特色服务。

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婚内保证书需要经过公证才生效吗的的相关知识,在文中有相关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疑问和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本网站进行律师咨询,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去本站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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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以下是沈斌倜律师针对民主程序的建议:

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召开会议时,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另外,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规章制度如何进行有效的公示的问题。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遵循得行为规范,因此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一般有如下8种: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保留规章制度的发放证据。

3、将规章制度放在公司网站上由员工浏览,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记录员工浏览规章制度的情况。

4、将规章制度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5、将规章制度发到员工个人邮箱里,保留发信记录。

6、将员工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作为考核项目,定期或者不定期考核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了解情况,记录规章制度考核结果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7、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报到表上签名。

8、可以进行相应规章制度的考试,并保留规章制度的试卷。

以上介绍的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方式,至于什么是最有效的公示方法,还要靠每个企业根据自己特点,例如硬件设施,企业文化、人员素质等等,寻求适合本企业的最佳公示方式,以达到使所有的劳动者对企业规章制度熟知,以减少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熟悉而导致的争议。

第五篇: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指南

发布日期:202_-2-5 15:37:07发布人或来源:【字体:大 中 小】

1.什么是公示催告?

在现实生活中,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保护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上的权利,稳定票据流转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原票据持有人的申请,将票据遗失的情况进行公示,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就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原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和票据相分离,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公示催告都适用哪些情况?

在我国,适用公示催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这时目前我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具体包括三种票据:①汇票;②本票;③支票。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股票、提单等。

3.如何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遗失、灭失或被盗的票据的合法的最后的持有人或者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权利占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公示催告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4.公示催告案件如何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7日内审查完毕,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按照下列程序审理案件:

(1)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3)利害关系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5.什么是督促程序?

所谓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具体而言,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若债务人不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

督促程序的进行,是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为基础的,适用于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是一种方便易行、效率高效的程序。

6.督促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督促程序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开始。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3)异议的提出。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怎样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而不能是其他标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所依据的债权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

(4)债权人的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一般为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8.法院如何处理支付令申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后,经审查,会根据不同的审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

(1)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2)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人不得上诉。

9.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的内容和效力是怎样的?

如果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便自行失效,督促程序即告终结。

如果被申请人在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在期限内依支付令履行义务的,支付令便起到生效裁判的作用。

10.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的,怎么办?

债务人即被申请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支付令中载明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只要债务人在期限内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支付令便自行时效,督促程序即告终结。

由于债务人提出异议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通过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

11.督促程序如何终结?

人民法院会以裁定方式终结督促程序,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对此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一般而言,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的情形包括:

(1)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督促程序终结;

(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4)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5)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6)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支付令生效,督促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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