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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第一篇: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

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

日期: 202_年3月25日来源: 【文字大小:大 中 小】【打印】【关闭】

(成房发〔202_〕32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物价局,公安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行为,切实解决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搬运队伍或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物业使用与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区划内未设立业主大会的,除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外,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依法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通道、楼梯等部位和绿地、其他场地、道路等设施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装饰装修材料(包括河沙、水泥等建材和五金配件等辅料)的摆摊、设点;

(二)房屋装饰装修营利宣传和广告品散发;

(三)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建筑区划内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经营共有部分。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二、在实施物业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装修人,或装修人和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办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装修人在实施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装饰装修企业、材料搬运队伍和装修材料(含沙、石、水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与装修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现场监督检查的情况记录存档,不得借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之机,强行或变相指定装饰装修企业、装修材料、搬运队伍,不得强制销售装饰装修材料,不得强买强卖相关物料与服务。在装修人依法办理好相关装修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相关施工人员和物料凭证进出的登记工作,不得故意刁难和阻挠,不得借物业服务之名实施强买强卖之实。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档案,并定期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报送房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的,应当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2_〕268号)的规定,并应当在建筑区划内的显著位置公布(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行业服务规范,维修投诉和装修申报的办事程序,服务项目及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四、对承租建筑区划内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材料经营或废旧物料收集、销售的,装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建筑区划外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装饰装修材料或废旧物料收集、销售的,装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口子费”、“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水电周转金”等费用的,装修人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搬运队伍或强行推销装饰装修

材料等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对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五、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台帐;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挖掘建筑区划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予以信用记减分;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资质条件的,将被依法注销资质;发现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滥用职权,损害装修人、装修企业等合法权益的,予以通报批评、信用记减分并公布。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服务规范

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成房发[202_]47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高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提高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服务水平,使物业管理单位服务窗口、从业人员、重点岗位有一个基本服务规范,现将《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并对执行《行业规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宣传和弘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知难而进、艰苦奋斗、务实求效的物业管理发展时代精神,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增强行业队伍的诚信意识、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法制意识,确立职业服务观念,端正职业服务态度,增强职业服务技能,遵守职业服务规则,切实转变职业服务作风,便民利民为民,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

二、考核评比

市房产管理局将定期组织《行业规范》达标创优的考核评比,对执行《行业规范》较好、群众反映良好的物业管理单位,授予“物业管理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对热情服务、敬业奉献、成绩显著的个人授予“物业管理服务明星”称号。

执行《行业规范》的考核评比,主要采取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推荐与社会评价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各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制定出具体的考核推荐办法对辖区内的窗口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社会评价考核主要通过物业管理服务意见反馈表和物业管理服务投诉表、召开业主和使用人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得出综合满意率。

三、加强自律、自查、自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行业规范》制定措施,切实贯彻执行。在执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倡导建立“一门式”业务受理中心、维修应急中心,并提高其工作质量,尽可能简化手续,方便住户,不断提高服务、维修水平。物业管理单位也可在强化内部管理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中,提出高于本《行业规范》的内部规范。

四、加强行业管理,确保《行业规范》执行

各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结合《行业规范》,确立本地的窗口单位,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范围,逐步做到执行《行业规范》无盲点。

要逐步建立、健全区域性的24小时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应急网络。对不能落实夜间、节假日维修服务或维修不及时、群众投诉多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其纳入指定的“维修应急中心”委托维修,费用按实结算。

《行业规范》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评定和企业资质评审与复评的一项基本条件。凡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依据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责令物业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二○○二年六月三日

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一、窗口规范:(指物业项目管理处、业务受理中心、维修应急中心、维修服务站等)

1、24小时受理业主、使用人报修,365天有维修服务;

2、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纪律、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3、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二、行为规范:(即规范服务达标的共同标准)

1、态度和蔼讲文明。在为住户服务时要态度和蔼,用语规范,耐心热情。

2、挂牌上岗守纪律。员工在岗时要挂胸卡或胸牌,仪表整洁,管理员和技术工种人员要持证上岗。进入住户房间进行维修必须自戴鞋套,维修完毕,工完料清场地净。

3、公开制度讲规范。要公开办事制度,即各种手续的办理程序、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在现场有告示;公开办事纪律,即严禁“吃、拿、卡、要”行为,严禁发生训斥、推诿、刁难现象;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即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和审核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并在服务窗口明码标价、告示,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4、遵章办事不违规。维修要及时,急修项目1小时内到现场,24小时内修复;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须对业主或使用人作出限时修复的承诺。需安排工程修理的,应及时告知报修人。楼内有电梯的,必须保证一台电梯正常运行。只有一台电梯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修复情况。

5、做好回访重信誉。要经常走访业主和被服务过的对象,加强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涉及到房屋安全的,必须进行回访。

三、岗位规范:

管理员:敬业爱岗,认真负责,勤于学习,了解政策,熟悉业务,办事公道,善于协调,管理有序。

接待员:热情主动,来信来访,登记准确,听取意见,记录完整,按章办事,处置及时,件件落实。

维修员:便民利民,约时不误,为民着想,工完料清,住户签收,及时回访。

技术员:坚守岗位,文明服务,操作规范,设备整洁,定期检修,备用随启,遇有故障,报修及时。

安全员:举止文明,巡勤准时,记录完整,熟悉环境,维护秩序,措施落实,处理得当,防范到位。

环卫员:按时保洁,日清垃圾,定期灭害,防蚁排污,杂物不见,贴画无踪,清洁卫生,环境整洁。

绿化员:定期修整,配置得当,践损不现,用途不变,长势良好,不见虫害,花木宜人,绿化美化。

四、考核标准:

1、《行业规范》的培训率、知晓率应达到100%;

2、《行业规范》的执行率应达到95%以上;

3、维修及时率应达到95%以上;

4、维修质量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

5、被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

第三篇: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自查自纠

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严格控制过度

医疗自查自纠报告

202_年11月19日,国家卫健委召开全国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工作视频会。会议通报的典型案例触目惊心。为深入推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过度医疗,持续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严格控制过度医疗的通知》精神,我院立即针对各种违法违规和违反诊疗规范的执业活动以及各种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的诊疗行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倾向。

一、召开动员大会

11月20日上午召开动员大会,传达全国卫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工作视频会精神,安排部署为期三个月的医疗卫生行业作风整治选项行动。院长做动员讲话,要求充分提高行业作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及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落实行风建设主体责任,认真自查整改,打造风清气正的医疗氛围。

二、自查自纠

(一)重点检查收受回扣等违反行业作风纪律的行为。检查行风建设“九不准”落实情况,排查是否有收受红包、回扣、推荐患者购买院外药品或耗材的情况。

(二)严肃查处不合理诊疗行为。重点检查临床医技科室是否存在过度治疗、过度用药、过度检查,医务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药品、滥开检查、小病大治等问题。入院出院要严格把握指征,坚决杜绝违规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从而形成多次住院变相增加患者负担的行为发生。

(三)坚决杜绝骗取医保基金行为。重点排查有无诱导、骗参保人员住院或恶意挂床住院,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等问题。

(四))严格控制医疗质量。检查各项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诊疗行为的规范性、合规性进行质量控制,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保证医疗安全。

三、问题整改

经自查,我院行风建设情况总体良好,未发现收受红包、索取回扣等行为。诊疗过程中能够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医保管理严格,没有发现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的情况,也没有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但是,检查也发现部分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还有待提高,服务质量还有待加强,就医体验还有 待完善。

下一步,我院将加大行风作风建设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基三严”等培训考核。执业活动要严格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专业诊疗规范等要求,保证各项诊疗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加强宗旨意识教育,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自觉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建质〔202_〕1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汶川地震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尤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房屋结构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着力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落实装修人、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的责任。要加快建立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严格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坚持完善装修开工申报制度,装饰装修企业要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7-202_),确保装修质量。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居委会和住宅使用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

三、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强化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发现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的问题,应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改正,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装修投诉举报机制,对住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必须依法认真调查,立即责令纠正,严肃处理。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广全装修房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2_〕190号),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达到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的目标。

五、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用板报标语、宣传图册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住宅装饰装修基本知识,增强广大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合理使用的思想。要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和装修企业,有组织地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积极开展创优评先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执、守法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行为的通知

中共**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行为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上级驻荣单位:

网络行为已经成为新时期党员群众、干部职工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网络管理,引导党员群众自觉主动地讲好网上故事,传播网上好声音,大力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网络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党员群众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各

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扎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群众,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网络行为失范的,要敢抓敢管。违规违法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二、教育党员群众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三、教育党员群众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1.利用微信、微博、QQ群及抖音、快手、贴吧、论坛等各类网络平台,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2.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3.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4.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虚假消息和所谓的“内部”消息、小道消息。5.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7.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8.转发不是我市相关部门推荐转发的涉及我市的各类公示、评比、排名、政策类信息等内容,或者转发不是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大众网、齐鲁网、威海政府网、威海新闻网、**政府网站及中国**、文明**、掌上**微信公众号等各级主流媒体发布的涉及我市的各类公示、评比、排名、政策类信息等。

四、教育党员群众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2.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3.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极其活动。4.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五、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单位报告。

规范网络行为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单位务必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党员群众、干部职工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及时明辨是非,正确引领舆论导向,始终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中共**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_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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