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福建省国土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2_〕50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50号令)和省政府《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2号令)的规定,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基本走上正轨。但是在征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出现了一些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不相符合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征收,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必须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主体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目前,全省大部分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但是也有少部分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有的由其他部门负责征收。有的甚至借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搭车收费等,严重扰乱了征管秩序。对此,必须明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主体,今后凡是由其他部门从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必须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委托。
二、必须按规定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
各级征收部门应严格按国务院150号令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时使用专用票据,对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采矿权人按月或季申报,经征收机关确认后,采矿权人直接就地缴入金库;对未开设帐户的采矿权人,征收部门实行自收汇缴必须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
据”,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票据,征收部门实行自收汇缴的,一般应在当日缴入国库,特殊情况的应在三天内缴入国库。征收部门未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采矿权人有权拒缴。
同时各级征收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的管理,专用票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领取,所属县市区再向市局领取。各级征收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票据的领取、保管、缴销和日常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收据领用,实行缴旧领新,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使用的票据进行缴销。年底前各级征收部门要对历年来使用的专用票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级缴销。
三、必须加大征收力度,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和省政府22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征收力度,对采矿权人据实计征。要建立采矿权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台帐制度,对能够采用台帐审核计征的采矿权人,不得采用包干收费。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采矿权人瞒报漏报,做到应征尽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采取“一个窗口”收费及其他部门收费的监督检查,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能够足额分流入库。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项目和征管部门经费补助。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征管经费,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禁设立矿产资源补偿费过渡户
为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及时、全额、就地缴入金库,年底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过渡户和财政部门设立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政专户或过渡户一律取消,余额全部缴入国库,并严禁新设立过渡户,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部缴入国库。
五、必须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各级征收部门要坚持财务管理的全面覆盖,做到全过程的核算与监管,要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建帐进行会计核算,对征费少无法单独设帐的单位,也必须按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规定设立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各级征管部门要按月对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编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六、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程序
从202_年开始,当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实行年初申报,年终审批,按当年先入库、第二年抵扣应缴数的办法执行。即每年1月底前,采矿权人提出本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并经县(市、区)、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当年12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采矿权人当年的实际情况进行减免审批,减缴额超过50%的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抵扣第二年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批文,应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
七、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的监督检查
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从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人员在具体的征收工作中必须向采矿权人公布收费文件。上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一是检查征收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检查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被截留、坐支、挪用;三是检查是否有假借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名实行乱收费。对不依法征收、管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对有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第二篇:山西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202_-03-31编号:晋国土资办发[202_]3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自1994年国家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以来,我省各级征收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和《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58号令),不断改进征管方法,补偿费征收和入库稳步增长,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级征收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积累了经验:一是抓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重要企业的补偿费征收管理,有效提高了补偿费的征收率和入库率;二是实行征收目标责任制,强化征收考核,做到目标明确,层层有责,保证了征收工作全面落实;三是推进分级征收,充分发挥市级、县级征收机关的职能作用,完善了征管工作体制;四是强化补偿费征收与采矿许可证管理、矿山企业年检等工作的衔接,促使矿山企业履行缴费义务。但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矿山企业没有全面履行缴纳补偿费的法定义务,存在欠缴现象;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倾向,使征收机关难以正常履行征收职能或违反规定把收缴的补偿费纳入地方财政管理;一些征收机关违规设立过渡帐户,存在截留、坐支、挪用补偿费现象。对这些问题要加以重视,不断创造条件,逐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16号)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征收观念。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各级征管机关要更新观念,适应转变,依法征收,强化管理,要把补偿费征收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相配合,建立补偿费征收台帐,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要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清理工作,对存在欠缴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各地要制定整改措施,清理欠缴的补偿费,缩减“应征、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年末累计额。
二、严格补偿费入库管理。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要求,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上缴,分别入库,不得设立过渡帐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要加强补偿费征收专用票据的管理,补偿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补偿费专用票据的检查。
三、完善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回采率的提高。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7号)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8号)精神,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2_]500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
国土资发[202_]313号)要求,以煤炭矿山企业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强化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煤炭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建立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资源特点,逐步加强其他矿种的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开采回采率。
四、规范执行报表填报制度。强化补偿费征收的情况统计工作,按季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季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报省厅。省厅将根据补偿费征收管理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强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精干高效征管队伍。各地要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工作量核定征管队伍规模,保证必要的征管力量。同时,要努力提高征管人员素质,提高征管效率和水平,依法依规完成征管工作。
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水平。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征费管理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2_年3月30日印发
第三篇:6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 意
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有关矿山企业: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第150号令)和各项配套规章制度,紧紧抓住矿产品需求旺盛、销售价格持续上涨的有利时机,不断改进征管方法,补偿费征收和入库大幅增长,补偿费征收面、征收率、入库率连续13年位居全国前列。但是,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企业依法缴费意识淡薄,没有全面履行缴纳补偿费的法定义务,部分省辖市和矿山企业过多地强调企业的经营困难,少数企业甚至故意欠缴。二是部分国有企业未按法定销售价格计费。不按照对外销售的市场价计算销售收入,而是以集团公司与所属矿山企业之间的内部调拨价作为计算标准。三是缴费方式违反有关规定。一些大型矿山企业交由所属矿山企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补偿费,缴费主体和方式程序不规范,导致了拖欠和少缴现象。四是征收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个别市县政府为了本地利益,征缴的补偿费不直接入库,而是缴入其它专户,用于平衡预算,致使违规截留、坐支、挪用补偿费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县区政府的负责同志,对此项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从地方利益出发,以种种方式干扰正常的征管工作。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依法征收,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 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既是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要求,也是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合法开采的重要标志之一,同时还是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具体体现和基本实现形式。全省各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是征管工作的法定主体,必须严格履行职能。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第150号令、《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炭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8号)和《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严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要把征收管理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核查管理。对重点矿山、重点矿种要分门别类摸清情况,严格计算企业的应缴额和欠缴额。要认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清理工作,对存在欠缴的矿山企业,各地要制定切实的整改措施,加大清理欠缴补偿费的力度。凡征收机关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征收工作不力造成补偿费流失的,上级征收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追征补缴。情节严重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法撤销其征收资格。
二、严格入库管理,防止发生截留、坐支和挪用现象 全省各级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的要求,统一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就地按规定的分成比例上缴国库,不得设立各种名目的过渡户和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对各级政府设立的财政专户和过渡户上没有及时入库的补偿费,要尽快办理入库手续。要加强补偿费征收专用票据管理,补偿费征收必须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对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截留、挪用、坐支和私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征收部门一是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征收,注重理顺征收部门与纳费企业之间的关系,理顺维护国家权益与保护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是按照《河南省矿山企业监督制度》(豫国土资发〔202_〕24号)的规定,加强对企业开采回采率和纳费情况的监督管理;三是要加强学习,掌握政策,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矿山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好法规宣传和政策服务,促使企业切实提高依法纳费的意识。四是要严格执行补偿费征收信息统计制度,每半年报送一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各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于每年的7月15日和下一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加强监督指导,切实解决征收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依法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各级征收机关要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工作重点,突破征缴难点。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和重点矿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将加大对省级征收企业补偿费缴纳工作的督察力度,加强稽查核查,同时积极搞好市县两级征收部门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纳费意识,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补偿费,坚决纠正以往“协商缴费”、“定额缴费”“缓期缴费”的错误做法。特别是属于省级征收的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库〔202_〕34号文件),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征收的补偿费就地直接缴入国库,并将缴款后的银行回单传真至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对严重违反规定,故意拖欠或少缴补偿费数额较大的矿山企业,除按照国务院第150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将采取补偿费缴纳与企业改制、采矿权许可证变更登记以及资源配臵审批相挂钩的措施。
五、规范管理,严肃纪律,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资金足额返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补偿费返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豫财基字〔1999〕12号)的规定,切实将本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年初预算足额拨付给各级征收部门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挪用。要做到足额征收、及时按比例返还,坚持收支两条线,避免弄虚作假现象。各级征收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共识,切实解决基层征收部门补偿费返还不到位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征收部门存在的挪用、坐支现象。要规范保护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制度,充分发挥补偿费的调节作用,从严安排开发保护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上级部门返还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提出合理的分配意见。对违反规定调换、抵扣、挤占、截留和挪用返还补偿费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原因,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水平。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立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_补偿费费率_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____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____财政部门、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____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____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___月___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___月___日前缴纳上一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____财政部门、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____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____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____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___%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____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___‰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___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___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___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___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第五篇:20120426新国土资办发[202_]18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国 土 厅 文件
新国土资办发[202_]18号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16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88号)及《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2_]87号)要求,我区制定了《自治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2_]436号),核定了矿山开采回采率,绝大部分矿山企业能按照要求编制储量年报,实现了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但仍存在储量年报编制质量差,可靠程度不高,编制时间滞后,影响矿补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现象。为促进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回采率,切实维护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真正做到应收尽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计征公式,使用回采率系数。
二、对新办矿山企业和尚未核定回采率的矿山,应及时提出核定矿山回采率申请,各级征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后通知矿山企业。
三、矿山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储量年报并未申请核定回采率的,当年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2取值计征,待矿山企业提交合格储量年报并核定回采率后予以清算。
四、为提高储量年报可靠程度及编制质量,各级征管部门应制定年报监管机制,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与储量年报编制单位不能为同一家)对辖区内不低于20%矿山进行实地测量,待矿山企业提交储量年报时,利用已实测的成果对储量年报进行抽查,委托实测及抽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补偿费返还经费中支付。
五、对检查出储量年报与实际相差较大,或发现确实存在编制单位提交报告弄虚作假的,要及时上报国土资源厅并建议吊销其从业资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