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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路径选择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路径选择



第一篇: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路径选择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路径选择

石书伟 刊发时间:202_-10-15 15:00:11 光明日报[字体:大 中 小]

行政问责制度的概念

现代意义的行政问责制起源于西方的政治管理,目前理论界对其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结合其他研究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对于此概念的理解,主要应从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过程和问责结果等方面来把握。问责主体,即哪些人或者机构可以充当行政问责的主体。简单来说就是“谁来问”。这是确定行政问责有效性的一个必备前提,如果问责主体指向不明,那么问责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就值得怀疑。在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不仅来自行政系统内部,即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监察机关,而且还应包括行政系统外的问责主体以及社会机构、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只有问责主体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多样性,才能保证问责结果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

问责客体,主要是政府部门或者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或者没有恰当地履行义务的种种行为。问责客体中的问责对象可以通俗地表述为“来问谁”,具体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没有尽到自己应尽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部门或者负有领导职责的公务员。如果被问责的对象指向不明,问责也就失去了进行下去的必要。所以,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一定要找到被问责的具体政府机构或者个人。

问责范围,是指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讯问的内容,也就是“问什么”的问题。不仅要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而且还要问为什么作出错误决策;不仅要问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还要对故意推诿、决策缓慢、执行不力等作为问责。这其中包括了政府和公务员在政治行政体系中所承担的各种责任,包括其内含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等。

问责过程,指问责机制启动后所经历的各个环节和步骤。即问责开始后首先做什么,然后做什么,最后做什么这样的一个过程。在我国,一旦问责机制启动,一般首先会确定责任相关人,然后通过质询和搜集信息,确定主要责任人,最后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问责结果,主要是指被问责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所承担的处分和处罚结果。一般来说,这种结果可以分为政治、道德、行政和法律责任四种,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留党察看、引咎辞职、撤职等;触犯刑法的,还要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源起和发展

关于我国对官员问责的提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当时他就对领导干部明确提出要“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而我国最早对失职官员追究责任,或者说最初的问责也正是在1980年,当时“渤海二号”发生沉船事故,时任副总理的康世恩就受到了记大过的处分,这也是我国行政问责处理的最高级别的官员。近年来问责风暴的掀起发轫于202_年,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由于对SARS疫情隐瞒不报和抗击不力而被问责。在随后的短短一年多时间里,中石油集团、北京密云、吉林省吉林市、浙江海宁等行业和地区的一大批官员,又先后因重大责任事故而“下课”或遭严厉处分。

自202_年中央率先发起行政问责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对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上积极探索,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这些探索丰富了我国行政问责研究的理论成果,使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202_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2_年行政问责制被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202_年工作要点》,这些都表明我国对责任型政府的理解有了实质性的突破,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尽管我国行政问责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实践上也依据问责体系惩治了一些在重大事故中有过错的主要领导人,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产生时间较短,各种配套制度和机

1制尚未健全,因此,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问责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仍主要来自于政府系统内部,尤其是上级政府机关和党委机关,没有更多的人大代表、社会机构、群众、媒体等参与进来,在此情势下,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普遍性就会大打折扣。二是问责机制没有常态化。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更像是一场暴风雨式的运动,问责来时一阵风,一旦过去,那些未受惩戒的官员照样不思改进,因此很难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问责效果往往不佳。今后必须要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将各级政府机构和公务员的行为置于法律的监督体系之下,从而促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更加小心谨慎,更加务实。

行政问责制度体现了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它体现了共产党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要求,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长期以来,不少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的权力来自全体群众的授予,而是把它看做是上级领导的赐予,因此,他们在工作中往往只惟上级领导的意见是从,而不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诉求。推进行政问责制,会使这些领导干部重新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广大群众的授予,进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深入群众、体察民情,真正做到关心民生疾苦,了解群众冷暖,以真抓实干取得人民大众的信任与支持。

第二,有利于形成干部淘汰机制,从整体上提高干部素质。我国较长时期在官场上形成的一种陋习就是能上不能下,领导干部一经录用,就不用再担心有下台的危险。而推进行政问责制,其实就是将一种淘汰机制引入到官场中去,这无疑能打破这种陈规陋习,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认认真真、尽职尽责地进行工作,从整体上推进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行政问责如何从“风暴”走向“常态”

发布时间:202_-10-02来源:人民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朱慧卿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专章涉及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他要求“研究行政问责立法相关问题”。近年来,各地行政问责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范,行政问责在实际操作等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行政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统一规范,需要统一法制。这里,记者就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进行了一些探讨,供读者参考。

“问责风暴”刮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202_年非典事件中,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不力被罢官去职。自此,行政问责开始大规模实施,问责走入大众视野中。

202_年底,黑龙江省松花江污染事件暴发,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解振华引咎辞职,成为公务员法实施以来中国首位引咎辞职的高层官员。此后,不断有官员因污染事件被问责:202_年江苏省无锡“水危机”引发了一场“环保风暴”,无锡市所辖的宜兴市5位政府官员因在对相关企业违法排污上“工作不到位”或“监管失责”,分别受到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等处分;202_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发生“9·8”尾矿库溃坝重大责任事故,这是40多年来尾矿库溃坝最严重的一起事故,影响恶劣,孟学农被中央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并同意其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官员因为问题被追究责任,“问责风暴”吸引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问责是国家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管理秩序和管理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告诉记者,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来越深入人心。通过“问责风暴”,人们意识到,政府如果没有履行好相关职责,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失或者引发了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政府有关官员、政府集体或者职能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问责风暴”是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与权责一致的具体体现,行政问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过程中,内在地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也体现了政府勇于承担责任的姿态。此外,行政问责制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是否依法行政和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的有效形式。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申请国家赔偿的监督效果相比,行政问责的监督更为直接,因为“问责”直接涉及领导干部的“乌纱帽”和升降奖罚。“当事故灾难发生、有人被问责之后,所有官员会普遍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问责制对公务人员具有很强的警戒作用。”马怀德说。

行政问责艰难前行认识存误区,行动有偏差

近年来,行政问责的对象和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为数众多的行政官员因行政失当失职而被追究责任。行政问责对增强政府责任意识,提高行政应急能力和行政效率具有明显效果。不过,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误区。

在我国,目前问责路径比较单一,通常都是“上问下”,即上级对下级问责。“问责被看成了上级对下级具体过失的惩罚。”马怀德说,其实,这只是单向对失误官员的惩罚,而非真正意义上的问责,这样容易把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摆脱不了下级官员只对领导负责而忽视公众利益的弊端。问责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确保政府与官员在日常工作中就承担起责任,一旦发生问题,包括人大、政府乃至社会公众都可以启动问责程序,而不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上级问责下级”。

现实中,当发生了责任事故之后,人们的惯性思维是“谁是负责人,就找谁”。在一些地方的问责规定中,也都把责任指向了行政首长。“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上至行政首长,下至一般行政公务人员,只要有行政失当行为,都应当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马怀德认为,把数量众多的一般公务人员排除在问责对象之外,显然不利于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

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党委常委会研究、书记“拍板”,行政首长在党委中往往都担任副手。而按照目前的问责惯例,一旦出现问题只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党委书记却不用担责。“在一个单位,到底是党委书记负责,还是行政首长负责?目前没有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马怀德说,这需要形成规范统一的制度安排。在以往的一些地方问责中,行政问责名义上是行政首长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领导的责任。行政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演变成了副职负责制,这就偏离了行政问责的初衷。

“我国行政问责制目前还限于对比较显性的执行层面的责任追究,问责尚处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过渡阶段。”马怀德说。

问责需要制度化安排加快立法步伐,严格执法监督

我国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因此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启动问责,制度化安排必不可少。我国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政府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不够,或者过于原则,无法追究。马怀德认为,目前行政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统一规范,需要统一法制。如此问责才能摆脱“风暴”,走向“常态”。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关于行政问责的立法尝试在不断进行。202_年7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一些地方政府也以制度的形式先后出台了行政问责制度。202_年7月1日,国内首个省级行政首长问责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2_年2月,《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将“效能革命”制度化。此外,深圳、河北、广西和甘肃等地都出台了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定。

中央也在行政问责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202_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9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为问责制度化提供了依据。202_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了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制立法相对滞后的现状,我们必须增强法治意识,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各项法律法规,早日实现行政问责在全国范围内的规范化、制度化。”马怀德表示。

“加快立法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和加强监督”,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当前行政问责过程中司法介入落后于行政处理,行政处理代替司法处罚,外部问责不力等现象,都说明我国当前最迫切的问题还是执行和监督问题。即使将来立了法,执行和监督问题仍应该是重中之重。(秦佩华 胡玥)

国外行政问责实践(链接)

美国政府和国会设有监督部门

美国政府和国会都设有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和国会议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国会设有政府责任办公室,帮助国会调查联邦政府部门的工作表现、预算经费的去向等。该机构还对政府的政策和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并提出法律决定和建议。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道德法案》,规定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和政府中某些雇员必须每年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且详细规定了对高级政府官员所提出的指控进行调查的程序。

瑞典监督主要通过议会进行

瑞典公共管理局把瑞典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责任划分为三类,即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又具体分为刑事责任、赔偿责任和纪律责任。

瑞典对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议会进行,具体是通过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宪法委员会来实施。除议会外,瑞典政府也有自己的监察机构,如国家审计署审查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及国家经济部门的商业活动;政府还设有与议会监察专员相对应的监察办公室。

法国跨部门预防贪污腐败

在法国,官员的失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往往成为行政法的惩戒对象。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很大影响,有关人员会被迫或自动下台。

法国在1993年通过了反贪法,并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该中心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的专家组成,定期组织对国家机关、公私企业的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此外,在法国还有公共生活透明委员会、审计法院、中央廉政署等民间或官方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

第二篇: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困境与路径优化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困境与路径优化

摘要:在非典危机中启动的问责制,已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走向了制度化的轨道,“可问责政府”的理念将在中国的行政改革中得到全面推行,问责正在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的亮点;推行行政问责制无论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困境;路径优化

行政问责肇始于“非典”肆虐的公共卫生危机。而202_年以来,全国又掀起了新一轮的“问责风暴”。因山西襄汾溃坝事故、河北三鹿“毒奶粉”事件、黑龙江鹤岗煤矿大火、深圳龙岗特大火灾和河南登封矿难等严重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一大批官员被追究责任。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对问责制的认识极其混乱,存在泛化、滥化、简单化的倾向,问责制似乎成了一个包罗万象的责任体系。本文试图从我国行政问责内涵及本质特征出发,发掘我国行政问责制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探寻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以期对我国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度有所裨益。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本质特点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制度规范。行政问责制是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约束辐射到行政权力履行的全过程,使决策、执行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把原有的事后结果追究的单一模式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多重教育约束机制,把惩前和毖后有效地结合起来,是把社会监督制度化,使监督主体在行使问责制度时,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督促政府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在行政制度上保证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的困境分析

1.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及特有的政治生态影响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人治传统浓厚的国家,封建意识在政治生活中根深蒂固,人们对权力的本原缺乏清晰正确的认识

在此种政治生态环境下,我国的行政问责还无

法进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行政问责确切地说还

停留在权力问责而非制度问责的阶段。

2.权责不清、异体问责不到位问题直接影响问

责效果

科学的问责制度是以清晰的权、责、利为前提的。权责不清晰,行政问责将无从着手。由于历史

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有些职责不清

晰、权限不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以至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责任的情况。特别

是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的官员具体应该承担什么

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

责任,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时常很难下结论。历次行政体制

改革都在解决这一问题,但至今效果不明显,这使

行政问责在一开始就陷入困境。

3.行政问责的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制约

行政问责的发展

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行政问责对象的行为或

方式受到责任追究的范围。我国目前行政问责的范围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表现在问责还停

留在事后的处理和惩戒上,发生了事故引起中央高

度关注,问责才能启动。而诸如决策失误、行政不

作为、用人失察等问题还提不上问责日程,这与国

际社会普遍推行的行政问责相比,范围显然过于狭

窄。

三、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的路径选择

1.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

从202_年启动行政问责以来,一系列问责事件始

终停留在:出现问题——领导批示——成立临时调

查机构——严肃处理这一公式内。这

种“权力问责”从表面上看是起到了一定的问责作

用,但从根本上违背了宪政原则。因此,中国的行政问

责要走向民主化、制度化轨道,必须实现从“权力

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这首先要求政府官

员树立如下理念:一是政府公共性理念。二是权责一致理念。三是依法问责的理念。

2.由“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通常是由上级

追究下级的责任、领导追究其下属的责任,这种问

责只能叫同体问责,而不是真正

意义上的民主问责。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异体

问责”制。从目前我国的现行体制安排来看,启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政府官员的问责,是一

条比较有效的途径。除此之外,还应该提倡问责主体多元化,要 追究行政违宪或违法行为责任时,应适时启动司法

问责;要追究侵害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责任 时,应启动公众问责,同时,应鼓励各民主党派、新 闻媒体在行政问责中发挥作用。要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异体问责”,关键的一条是政务公开,权力透 明,实行阳光行政。

3.由“过错问责”向“绩效问责”转变

“绩效问责”是行政问责的一种新形式,它通

过对政府绩效的考察,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政府组 织及其公务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是行政问责的深 化和发展。“绩效问责”把问责制与政府绩效相结 合,对政府行为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双重功能。

4.由“风暴问责”向“常规问责”转变

我国的行政问责目前还停留在“风暴问责”阶

段。也就是说,出了问题才启动问责机制,而平时 偃旗息鼓。而真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应该有一整 套的常规问责机制,这套机制时刻处在运行当中。由此,我国的“风暴问

责”必须向“常规问责”转变。建立起一

套具有法律效力的问责程序,用以规范问责的顺

序、方式、手段和步骤。任何问责从启动到听证、裁 决及救济都在严格的程序下进行,从而避免问责成 为临时性决策甚至一时一地的个别人活动,使国家 的公共权力不再是游离于责任与法律之外的强权,而是受到严格约束的一种力量。

第三篇: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也是体现民主和宪政原则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随着一系列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我国行政责任中的引咎辞职制度逐渐呈现出制度化趋势。以责任控制权力,是最基本的权力控制措施。在我国特殊的政治行政体制和文化传统下,如何积极有效地完善这一制度成了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特别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着力推行行政问责,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根据我国行政问责的现状,借鉴他国或地区的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完善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erf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Abstract: In the political life of western countries,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is an ordinary phenomenon,and also the important system arrangement reflecting democracy 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With the occurrence of serial accidents,Taking blame and resigning system in China is becoming systematized.Using responsibility to control power is the basic power control measure.Under the special politic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cultural tradition,how to actively perfect the system has become the problem focused by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er.At present,carrying out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full sail has made progress in China,but there still are some problems.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practices in China,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an be perfected by using the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 for referenc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Current Situation;Perfect

202_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中纪委监察部公布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8位官员作出处理,其中包括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而后有网友爆出,就是这样一位被记大过行政处分的官员鲍俊凯“已异地高升”,现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

鲍俊凯是于202_年12月就任局长一职的。在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上有一条消息,“202_年12月25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蒲长城副局长在皖考察指导工作期间,出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就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安徽检验检疫局鲍俊凯局长、方元炜副局长以及安徽省质监局有关同志参加了座谈。”

而该网站还显示,当月上旬,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程杰还在出席工作活动。这也意味着,鲍俊凯在中纪委监察部宣布处分前,在“三鹿事件”依然备受关注时就已任新职,并且受到处分之事并未影响这一任命。

网友爆出鲍俊凯“异地高升”引发热议,很多称已见怪不怪。

事实上,“带病复出”并不少见。据媒体报道,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已复出并长期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6·28事件”中被撤销瓮安县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悄悄“复出”,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一职;“史

上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曾带病复出被媒体“拦阻”。

问责官员违规复出所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首先,问责主体的权威遭遇挑战。由于行政问责制度遭到人为破坏,使得政府的执行力严重受损,国家对官员的约束教育机制陷于成为摆设的境地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之初,就是为保障和强化政府的执行力并约束官员 不难想象,允许问责官员随意复出,既没有让违规犯错者到应有惩罚和教育,更不能对在位者产生警示,长此以往,行政官员的乱作为 不作为现象得不到改变,而且政府的执行能力会一直处于低水平甚至会倒退。其次,党和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对外而言,由于违规行政官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舆论监督没有起到作用,更加深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内部官官相护 轻民重官的怀疑和忧虑 如果我们的制度建设再不跟进,处罚力度再不加大,实实在在地落实有错必罚,罚必严厉的政策,我们将失去人民群众对问责制度,用人制度,组织部门甚至政府的信任。最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虚弱无力问责官员的频频复出,深深地刺痛了人民群众的心,让行政问责制度流于形式,完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来是惩罚违规官员的利剑,对在位官员的警世钟,现在却成为他们的护身符,以及舆论指责的挡箭牌。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官员复出现象仅仅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问题,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还存在其他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一)我国在行政问责制方面取得的进展

目前,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建设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但是,我们党和政府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态度是坚决的,并且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一直都在进行。尤其在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省市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202_年中共中央颁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为引咎辞职制度的实行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据。202_年11月四川省正式出台了《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 》,开创了在省级行政区划内,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先河。202_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及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官员问责制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此后,纷纷出台问责办法,高举问责剑。由此可见,以上问责条例的出台,显示了党和政府依法施政、反腐倡廉、执政为民的信心和决心。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

虽然,近几年我国在行政问责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行政负责制毕竟在我国推行的时间不长,在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制不够健全,行政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行政问责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为依据,缺乏全国性的、普遍适用的行政问责制方面的法律,并且我国的行 [1]

政问责制还处在权力问责的阶段,没有上升到以法律问责权力的高度。同时从形式上看,已有的行政问责制多为中央政策。如温家宝总理的两次《政府工作报告》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是政策不是法律,并且内容是概括性的。这样无法充分发挥效力,并且不能具体落实到工作中。202_年l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把引咎辞职制度引人其中。该法第十三章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这个道德责任方式纳入法律,推动了我国行政道德的法制化。但是这样做还是不能从根本上带来我国行政问责的法制化。定,在制定地方行政问责制规范性文件时造成政出多门、适从的局面。

2.问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弹性过大。回顾近两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上,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公开、细致的问责事由标准,同时问责种类没有法规的明确划定。在责任人应承担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道义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责任中择其有利者取之,避重就轻,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此外,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执行责任和领导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的界定准则,责任划分上的弹性空间过大,导致问责缺乏刚性、失之公正。

3.权责不清,问责不明。明晰权、责、利是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关键。明晰行政人员的权、责、利就是要对每位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对行政人员的权、责、利进行合理的配置。应该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这样才能把行政问责落到实处,才能在发生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执行不力等问题时,明确由谁来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党政关系没有理顺,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党的领导机构直接领导国家行政事务,行政首长没有绝对决策权,造成了权责分离的情况;二是我国行政机构设置还不够合理。我国行政机构的层次太多,从中央到地方,要经过省、市、县(市)、乡(镇)五个层次,职能部门分工过细、职责交叉,这样多的层次及职能的交叉,如果出现问题到底追究哪一级政府的责任,很难确定;三是决策与执行不分,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3] [2]因为,引咎辞职不等同于全部的问责制度。此外,在实践中,有些省市忽视了上位法的规

4.责任意识淡薄,问责理念不强。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传统的文化观念不可避免地在人们的思想中长期存在。由此造成行政环境具有浓厚的传统文化色彩,其核心就是“官本位”。在一些领导干部心里,存在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官进则荣、官退则耻等各种传统糟粕思想,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这种思想容易使领导干部以个人利益为重,疏忽人民利益。

5.异体问责信息缺失,导致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很薄弱。从理论上说,对政府的监督

制约机制比较完善,包括政府内的和政府外的监督、部门内的和部门外的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从部门划分来讲,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社会监督。但在行政问责的实践中,各监督主体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发挥受到很多因素影响,监督不力。主要包括行政信息非对称性障碍和行政信息公开非完整性障碍。行政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信息公开度不高,并且公开的多是对府有利的信息。这样导致行政问责难以顺利进行。

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对策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社会各界对此特别关注,并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对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进行必要的总结与反思,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全国统一适用的《行政问责法》,并健全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各地区应当根据目前暂行的规定或条例实施情况,积累经验并完善相关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可形成一部试行法规。在此基础上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各地情况,再制定一部专门的、全国统一适用的《行政问责法》。立法机关要不断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社会的需要,并重点加强行政立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人员的的行为范围,明确他们的责任。用《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明确问责客体及其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和情形,构建完整的问责事由程序,并强化问责的救济力度,规范问责本身的监督问题。此外,还必须不断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人大制度及法制,增强人大的监督作用,制定新闻法,保障新闻媒体的公开问责权顺畅实施,健全公民参与制度等措施。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较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推动行政问责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严格职责划,明确问责的主体

要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行政问责,就必须明确问责的主体,并严格职责划分。不同部门和不同行政人员之间严格的职责划分是进行行政问责的前提。同时,也应当用宪法和法律来明确什么级别的官员负什么样的责任以及谁问责、问责的严格程序,严格行政问责体系。目前,我国的问责,属于典型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权力问责,而一个法治政府、责任型政府的问责主体不应该只是个别领导。我们应当确立人大及人大代表、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的问责主体地位。

(三)加强领导干部的道德、自律意识,并加大宣传,营造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良好行政环境

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进行,需要有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基础。针对目前社会上依然存在的领导干部“官本位”,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宣传,形成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良好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要使领导干部有风险意识,让其从父母官转变为人民的公仆、对老百姓负责的官 [5][4]

员,不能做有悖人民利益的事情,如果把握不好就承担责任。这样可以使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人员形成有咎必辞、有责必究、有过必罚的意识。并对公众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从而引导人们正确看待行政问责,为推行这一制度创造良好的氛围。这样也有助于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人员发挥内心自我控制,积极面对社会诉求和快速回应公民的需要,进而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并促进责任型政府的建设。

(四)公开行政问责信息,加强异体问责

行政问责的顺利进行有赖于政务信息公开,如果没有真实透明的行政信息公开,人民就不会知道我国正在发生的事情,对人民负责也就无从实现。行政信息公开有对政府权力制约的作用,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政府部门有没有对公众负责,也就没有办法进行监督。因此,完善问责制就必须要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此外,政治问责有两种,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目前,我国启动的政治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而不是异体问责。从发展的角度看,行政问责制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实现对行政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从内部问责到外部监督的方向发展,建立和完善异体问责制。人大是最主要的异体问责主体,我国宪法第3条、第128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所以,各级人大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办法。此外也要把媒体作为最有效的问责异体纳人外部监督体制,同时应当把公民列入异体问责主体,因为公民是最本源的异体问责主体。

(五)尽快健全行政问资救济机制

如果法律或制度赋予了个人一项权利,但是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没有任何行政和司法保障,那么这种权利就是无效的。因此对被问责的官员,我们要更多的注重保护他们的权利,赋予其充分、平等的陈述申辩机会,为他们提供充分、多样的权利救济途径。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法规中对受到处分的官员的救济办法尚处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强调对行政责任的救济主要源于两种思考:一是当前行政问责在我国尚未形成一整套成熟健全的制度或机制,在问责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二是官员问责的对象与现存的行政救济法规的对象存在着较大错位,在对被问责官员的权益保护上还不充分。

(六)营造和谐的“问责文化”环境

问责文化是行政问责制的灵魂。行政问责制作为旨在加强公务员问责性、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的一项制度,其核心在于“问责”。“问责”的落实则有赖于在政府公务员乃至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这是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前提。

建立行政问责制,推动责任政府的构建,顺应了构建可问责政府和透明政府的国际趋势。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亮点,它的完善需要相关配套措施,需要一个过程逐步完善。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府创新的必由之路。我们要理性地分析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逐步完善行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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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路径探讨

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路径探讨

【摘 要】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其重要内容的行政问责制在逐步的规范化,制度化,但是要想使行政问责在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以及塑造政府形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还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文章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构建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的路径提出一些构想:问责主体的多元化;问责事由的具体化;问责程序的规范化;问责文化的传统化。不断增加人大,信访,以及传统监察等符合国情的中国问责元素,使行政问责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 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民意

从政治的角度来看,行使权力和承担相应责任是不可分离的,如果权力的行使者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民意,就必然要追究责任。总体上,我国行政问责在逐渐制度化、规范化,一些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具体办法和规定,无论是问责理论、制度、还是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大多都只是简单的引进西方国家的一些行政问责经验。要想使行政问责行之有效,我们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通过对问责主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问责文化的优化健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制。

一、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问责主体”是指“由谁来问责”。在西方发达国家,问责制大多比较完善,不同国家问责形式也是多样化,总体上来说西方国家的问责主体有两个,一个是政党问责,另一个是大众传媒的监督。由于西方国家采取两党制或者多党制,政党为了维护各自利益不择手段寻找对手的负面言行,甚至不惜攻击对手,无形中政党问责成为很有力的武器,促进了政府的廉洁高效;同时西方发达的新闻媒体系统,在行政问责方面也起到很大的作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行政问责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党组织和行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问责上,其他问责主体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当前,我国应建立以民意和舆论监督为基础,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主导,民主党派、社团组织、公共媒体、社会公众等多方有序参与、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的异体问责体系。

首先,强化人大问责的主导作用。在我国,政府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对人大负责,这就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行政问责必须以人大为主导,我们应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比如特定的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通过人大的主导作用,使问责工作全面铺开。其次,坚持党在问责中的领导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政治地位决定了共产党必须是问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执政的过程中,党员干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如果存在滥用权力或因权力运行不当造成了公共利益或民众利益的受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在政府管理中、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领导作用。不断发挥共产党的问责作用,特别是政府外党的系统对政府内党员的问责,不仅会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更会起到领导示范作用,保证多元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必须以共产党为多元主体行政问责的领导核心。

再次,提高专家问责的指导作用。专家评价法是出现较早且应用较广的一种评价方法。它是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以打分等方式做出定量评价,其结果具有数理统计特性,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在缺乏足够统计数据和原始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做出定量估计。在行政问责的各个环节,都可以引入专家评审机制。专家评审团可以对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作出的政策项目进行评审,如果行政主体执意执行专家认为错误的政策项目,专家可以提出问责,以防止重大决策失误;专家可以对政策、项目的实行情况进行评审,发现其中的问题,提出质询;专家可以对问责结果提供参考意见等等。

最后,扩大民意问责的导向作用。毛泽东很早就提出了“让人民监督政府”的思想,他强调“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在当代民意监督,要大力发展政府电子政务,实现政府工作的阳光服务,建设透明政府;强化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对执政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完善其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协商民主的功能;要加强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要提高互联网问责水平,建立一套完善的网民问责程序,推进网络实名制建设,规范公众的问责诉求;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鼓励民众举报干部问题,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问责的积极性,同时还要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只有公民的参与才可以使政府具有合法性、透明度、回应性、有效性,才能实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良性发展。

建立与健全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多元化的问责主体对行政主体进行立体的监督,为最终提高行政效率、塑造政府形象提供有效保障。对于那些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问题行政人员必须追究其道德责任,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有启动司法问责,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问责事由的具体化

“问责的事由”是指“为何问责”。在我国,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模糊,缺乏科学分类制度,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职责没有明确划分。在建立中国特色问责制的过程中,应通过法律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和权限范围;应明确部门职责和权限以及政府自身的机构设置;建立完备的公务员职能分类体系,明确个人责任、集体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等等。

(一)行业规范问责。各个行业和部门应该根据自己本行业的特色,制定出

相关的问责机制,例如《双牌县商务局行政问责暂行规定》,以及《黄山市城市规划局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都对本行业部门的问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各个行业才能有效的自律,自觉遵纪守法、提高效能,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绩效评估问责。建立行政问责制、开展绩效评估,这是政府自身加强建设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两者必须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政府绩效评估是运用科学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政府绩效进行评定和划分等级,是一种对政府官员政绩优劣和高低进行考量的问责机制。依托政府绩效评估实施行政问责,通过问责督促并提升政府绩效,可以实现行政问责机制的健全和功能的延伸。

(三)财产申报问责。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只有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就各种规定来看,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对于防范腐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务人员一年一度的财产申报制度使得任何借助权力而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审查中因与正常收益相去甚远而暴露无遗。我国可以先要求新晋公务员实行财产申报,其余人员实行自愿申报,对不申报的行政人员加大监察力度。官员应申报本人的财产,配偶的财产和从业情况,以及他们子女所受的教育和就业的情况,还要向社会公示;官员还要申报公开自己亲属的财产。通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逐步实现全部公务员财产的透明。

(四)群众信访问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完善信访制度,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这是党中央首次把“ 完善信访制度”写人党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并且定位在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部分, 表明党中央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 对畅通信访渠道保障民生问题非常关注。国家信访局局长曾经说过,上访群体,80%都是农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由此可见信访工作是一个发现问题的好工具。我国信访工作的目标是“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地解决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原则,基层是民情、民意的“窗口”,群众有什么困难,对什么事不满意,都会在基层最先反映出来。在绩效评估时,综合考核一个地方或部门的全部信访工作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升迁变动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只有明确的事由才能让行政人员,知道自己能做什么,该做什么。我们还要对安全事故、官员的言行作风、重大决策失误、选人用人失误等加大问责处理的力度。

三、问责程序的规范化

如何问责?如何确保行政问责能够合理有效的进行?这既需各方面法律支撑,更需要规范的问责程序。在法国,行政问责的具体程序包括:调查,咨询纪律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处分的决定,对纪律处分的申诉。这套简单而完备的问责程序使得法国政府相当廉洁和高效。我国目前的问责,大多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很多问题都是在后果很严重的情况下,经过领导批示后才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由此常常被称作“风暴”,定然意在其严厉、果敢、迅猛,同时也反映了行政问责在程序设计上尚需完善。我们必须尽快建立一整套统一实施、规范明确、便于操作的问责程序,进一步规范问责主体的启动步骤和问责客体的抗辩申诉规则,逐步建立以引咎辞职为核心的官员自责体系,实现问责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尤其是在人大启动问责质询,惩戒机制和复出机制上做足工作,保证行政问责的效率。

(一)人大启动

在我国,政府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对人大负责。权力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多种途径来行使问责主体的权利,比如进行特定问题的调查、举行听证会等。但是,就目前的我国的现状来看,权力机关的问责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我们必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积极履行义务,出现问题必须承担责任。人大要不断完善自身的建设,无论是对人大代表,还是对行政人员,无论是特殊问题还是一般性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都应主动提出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

(二)惩戒机制

公务员惩戒制度就是对于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政上的惩罚以示警戒的制度。其本质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制裁,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惩戒的条件、惩戒的形式、惩戒机关、惩戒程序和不服惩戒的救济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比较一致的特点有:惩戒条件的概括性、惩戒形式的多样性、惩戒机构的双轨制和惩戒程序的严格性。对我国而言,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值得借鉴的经验有:公务员惩戒制度应高度规范化;权、责、罚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是合法惩戒的根本;宽严适中、层次分明的惩戒条件和形式是合理惩戒的重要条件;完备严格的程序是惩戒发生预期作用的保障。

(三)复出机制

官员被问责后何处去,是近年来困扰我们的一个敏感问题,“问责官员”凭什么东山再起?其到底受到怎样的法律追究?其复出的理由是什么?成为惹人关注的焦点问题。这就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官员问责的复出机制。建立问责官员的跟踪、考核、评选机制,明确问责官员在怎样的条件下才有资格重新起用、以及必须符合怎样的程序才能最终被重新起用。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被免职官员的跟踪考核,对其辞职后的工作保持关注,确实优秀的人才,在符合考核标准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程序,由组织部门再重新起用,并向社会公示,再恢复其公职或就任其他领导职务,使官员复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此外,充分吸纳群众的意见,通过开通热线或者是网络平台,方便快捷的和老百姓保持联系;在制度的实施上,应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公开官员复出任职的事由、依据、程序,对官员复出的决定由群众行使一部分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官员复出制度的实施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及时公开解答群众的质询,充分重视群众的智慧、尊重群众的权利。

四、问责文化的传统化

行政问责文化,它是一种积淀在公务员心理结构中的行为趋向、思维模式

和价值观念。作为一种文化,它对行政管理活动存在重要影响,由于我国行政问责文化建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消极因素,行政问责制并没有得到有效实行。为了避免行政问责文化滞后给行政问责制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必须建构合理的有效的行政问责文化。我们传统的以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人生观为主要教育内容, 以“为人民服务”为要求的行政人员职业规范要求, 也可视为是职业问责在我国的一种变化形式。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除了借鉴西方国家的各方面的现代化经验外,更应该探究、发掘在我国特定历史舞台上发展而来的渊远流长的中国传统问责文化,包括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廉政制度等都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和发展。从而使我国的行政人员强化责任意识、强化道德自律、追求民主法制。

中国封建制社会的政治制度,不仅在东方而且在全世界,都是发展得最为完备和最为典型的,特别是作为封建社会政治形态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监察制度,其完备和严密程度,更是世界其他封建国家无法比拟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制度完备,它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特有的国情,并积累了监察澄清吏治、巩固封建统治的丰富经验。譬如,建立垂直独立的监察组织体制;监察主体具有明确的权威性,以及广泛的监察权及其保障措施;特定的监察官选拔标准和方式;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察方式;采用明察和暗察相结合的巡察和巡按制度;严密而具体的监察法纪,防止察监失滥的监察责任考核制度等等,都是值得我国行政问责制健全过程中进行借鉴的。

中华民族传统思想文化中的优秀遗产,在过去数千年的文明史中,曾经使从政官员中的一部分人,不仅从行为上接受了廉政制度的客观束缚,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道德上对廉洁从政的主观追求。在行政问责制的构建过程中,我们除了在外部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约束,更应该不断提高他们的个人道德修养,由内而外自发的为人民服务,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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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行政问责制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政治文明的发展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 行政 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其未履行应有职责的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行为。在我国管理实践中,要发展出一套严谨完善的问责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难度的。要使行政问责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现行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中,由于表述的泛化,带来操作上的模糊与难以界定,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什么事该问责。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高层公务员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或失误时,才会被免职或引咎辞职,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不作为或者在责权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却很少。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们过于强调公务员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和意识,具体表现为:

1.行政问责通常只关注那些人命关天的重大事件,对于一些影响力、大众关注度相对较小的事却不问责。出现了只要媒体进行大量报道的重大事件,相应上级部门就会督办解决,而其他一些“小事”则因为

关注度低则被忽视掉。

2.行政问责关注的更多是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中担负领导责任的过失现实中关注的相对还比较少,行政问责制应深入到政府所管理的各个领域。

3.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关注不足。由于政府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意识根深蒂固,这就造就了大量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不作为行为。行政问责制不光要问责出现失误的行政行为,也一定要问责行政不作为行为。

4.对道德责任的问责远远不够,对领导干部道德责任的问责是意义深远的,他们直接代表政府的形象,正义、诚信、健康的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事关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应得到我们高度的重视。

其次,问什么人的责。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乃至各部、委、厅、局均由相应的行政正职即“一把手”负责,行政问责所指向的对象自然是行政正职即“一把手”;但同时,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在行政活动当中,一般行政正职负全面责任,应对组织的行为全面负责,可是,在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当中,往往是由副职在事发后承担领导责任,正职却没有承担起于其权力对等的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只处理有问题的直接当事人,而对其负有相应过失责任的上级领导却不问责。当直接当事人应当为自己所管辖的事务负主要责任时,我们往往忽略了应对该部门负责的上级部门所应承的的领导责

任。

再次,由谁来问责。重大问题出现时,往往是由政府责令相关当事人辞职,我们却忽略了官员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应由人大任免的,这样一来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需要我们强调的是相应的问责权限应由相应主体实施,权力问责应向制度问责转变。

最后,怎么样问责,即按什么程序问责。从法的一般意义上说来,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制度必备的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行政问责制要走向公开、公正、公平,健全和完备的程序是必需的。

针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一,转变传统行政理念。明确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动因以及政府追求的主导价值理念。这样才能从更高层次上确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所要达到的目标,继而促成建立责任政府,实现对社会良好的治理。无论是行政官员,还是社会公众都要转变理念,建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监督意识,形成问责和被问责的习惯。

第二,健全我国现有人事制度。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必须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要进一步改革政府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晋升机制,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官员淘汰机制,使不负责任的官员被淘汰,保证问责制度的真正实施。

第三,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包括:1.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问责,主要是由上级领导机关对责任人的追究制度;2.行政体

系内的专门机构的问责,如监察、审计机关对责任者的追究;3.行政体系外部的问责,如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等;4.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的监督。通过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使问责制不但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还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强化优化问责制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立法部门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亟待强化。例如在所有的问责案例中,由人大机构或人大代表主动提出对官员问责的质询案数量极少。推进政府问责制,其核心运行渠道是由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实施的问责。

第五,建立一套规范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赋予公众对政府活动的知情权。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就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透明行政、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员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应通过立法,对哪些信息必须公开、通过何种渠道公开、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政府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的义务及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后果等做出系统完整准确的具可行性的规定,从而从法律的高度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问责决定着一个政府是否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而是否负责任也成为现代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从根本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只有在它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乎理性的合法的。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和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问责

制,构建一个可问责的政府,不仅是行政改革目标的内在要求,而且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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