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夫妻一方对外欠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推荐5篇)

夫妻一方对外欠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推荐5篇)



第一篇:夫妻一方对外欠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欠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系被告乙之妻。

原告甲诉被告乙、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_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_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乙、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缺席一审终结。

原告甲诉称,202_年10月至202_年6月28日,被告乙从原告处购买机铁,尚欠货款18298元,经催要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其上述货款。

被告乙、丙未予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乙拖欠原告甲机铁款18298元,被告乙与被告丙系夫妻。

以上事实,由原告甲提交的证明条一张:“证明条今欠吉铁款18298元壹万捌仟贰佰玖拾捌元大祁乙202_.6.28日”以及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二被告夫妻关系证明予以证实。被告乙、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文章来源:济南律师tsinan.cc

关联性规则,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乙作为买受人未按约定数额18298元向原告甲支付价款,原告对此主张权利,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乙与被告丙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原告对此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乙、丙给付原告甲机铁款182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元,工本费200元,共计457元,由被告乙、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济南律师tsinan.cc

第二篇:最新意见:夫妻一方借款债务以及担保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最新意见:夫妻一方借款债务以及担保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

债务

【案例】:202_年9月,湖南省耒阳市某有限公司股东郑某为帮助朋友万某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资金周转提供了担保,并与该银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郑某同意为万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_年11月万某借款期限已至,但由于万某投资失败,致使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于是,某银行遂向担保人郑某及郑某妻子肖某发来律师催款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接到律师函一周内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逾期将诉诸法院。那么对于本案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解释说,目前实践中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郑某与肖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不少法官和律师据此认为,只要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存在两种除外情形,即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担保之债系郑某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郑某单独承担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那么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还应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其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先后于202_年、202_年作出了[202_]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202_]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明确“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以及“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结合本案,郑某为债务人万某提供担保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其妻肖某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系个人行为。郑某因为担保承担保证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所以该债务应当认定为郑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郑某的妻子对以上债务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文/许小军)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2_]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2_)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2_]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2_)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篇:夫妻一方对外借贷的债务认定问题

夫妻一方对外借贷的债务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2_年12月25日,法释[202_]19号)。

附: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

依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纠纷,这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保护合法借贷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但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做法,有必要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例如,关于夫妻一方对外借贷的债务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责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有些地方对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行为,以认定个人债务为原则,并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出借人承担。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罗东川、吴兆祥、陈龙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2_年第7期(总第642期)。

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通知债务人配偶参加诉讼。

借贷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已经离婚的,原告可以申请追加其原配偶为共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债权人能够证明负责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2)

(3)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杜万华、韩延斌、张颖新、王林清:《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报告》,载《人民司法·应用》202_年第9期。

文章转自投融贷

第四篇: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

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

信用社:

兹有 乡(镇)村 组居民(系本人配偶,身份证号码)因家庭共同生产、生活需要在贵社借款人民币(大写)。此借款系我夫妻共同债务。其贷款明细为:借款金额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利率 ‰,(抵押、信用)方式。若贷款到期后,居民(本人配偶)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清还借款,由本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及个人私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附:借款人夫妻结婚证复印件

注:本承诺书作为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诺人: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第五篇: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1、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6、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