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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精选五篇]

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精选五篇]



第一篇: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首长依法行政,强化责任,防止和减少行政错误或者过失,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勤政廉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首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违反法定职责,违法行政、不当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致使政令不畅、效能低下,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影响,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首长、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行政首长应当坚持并服从党的领导,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做到公开、公正,主动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从严治政、有错必究,权力与职责相统一、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 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

(二)不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上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决策、部署以及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安排的工作任务,致使政令不畅,影响政府工作目标实现的;

(三)工作不主动,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制定有效措施并组织实施,致使所领导的部门工作被动落后,不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和廉政建设目标的;

(四)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而不报告,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议案、提案不予认真办理、答复,或只答复,不认真办理落实的;

(五)按规定应当向上级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擅自决定、批准有关事项,对下级的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批示、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妨碍、拒绝执行生效判决、复议决定、监察决定、审计决定和其他执法监督机关监督决定的;

(七)未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机制以及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的。

第七条 行政首长违反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或者应当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广泛听取意见而未组织听取意见,擅自批准、决定的,或者擅自改变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签署批准的重大行政事项出现错误、失误,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及时纠正、制止,仍然坚持实施的;

(三)违法决策、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自然及人文景观破坏等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为的。

第八条 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利用职务和所形成的地位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权“招、拍、挂”、国有产权交易、金融机构信贷、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等正常经济活动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所属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包庇、袒护的;

(三)违法授权、委托其他组织、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对依法受委托者、被授权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疏于监管,致使行政管理权力滥用的;

(四)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处置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致使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九条 行政首长对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处置不力,重大事故防范、处置明显失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应当预见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拖延、推诿,未及时、有效处理,贻误时机,或者违反有关报告制度,迟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或者数据的;

(三)不依法管理或者行政措施明显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秩序混乱的,或不按要求及时赶赴现场接访、处访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公开发表有损国家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文字的,或者在重要社交场合行为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完不成上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上级部门、本级政府安排的工作或项目被通报批评,或在评议、测评、考评、考核中不合格、不称职的;

(三)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工作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行为的;

(四)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对批评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持不同意见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不落实廉洁从政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由于治政不严或监督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七)未能勤勉尽职、致使所在部门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低下,影响单位整体形象,群众不满意的;

(八)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九)对国债、救灾、救济、抢险、优抚、扶贫、移民、征地补偿、防疫款、教育、社保、住房公积金、捐赠款等专项资金或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的、发放的;

(十)对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而未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能提出解决办法,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未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根据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等,对问责对象采用以下方式问责:

(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检讨、道歉;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为行政首长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上一级行政机关要求进行行政问责的指示、批示;

(二)党委、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依法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督察、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工作检查及考核评议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重大问题;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社会反映强烈的事件;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八)各种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

(九)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三条 问责信息明确由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信访局、政府督察室、政府法制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机关、部门收集,上述机关、部门接收到问责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送问责信息。

负责问责信息收集的机关、部门泄漏或谎报、瞒报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问责信息收集或投诉受理

(二)问责启动

(三)调查核实

(四)问责决定

(五)处理执行

第十五条 问责信息收集机关、部门收到问责信息或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作好登记,审查相关情况后,报送县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在工作中发现行政首长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向政府主要领导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问责程序由县人民政府以会议方式启动。

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会议,根据有关问责信息或县政府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认为有应当进行行政问责情形的,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交由县监察局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调查核实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形成调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调查报告应当提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建议。

调查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情况复杂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参与调查组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行政首长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行政首长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在问责决定作出前,可以就被问责的事项依法向县人民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书面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以及问责方式适用的决定。

问责决定由县监察局代县政府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监察局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及其单位,同时告知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后,监察局、政府督察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问责对象严格进行问责,确保问责处理事项落实到位。

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归入被问责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首长发现自己的过错、主动报告并承担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防止或者减少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问责。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否则,一经发现查实,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问责决定后,被问责人仍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的,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可以提议并经县政府党组研究同意后向县委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责令停职检查;

(二)劝其引咎辞职;

(三)免职;

(四)撤职。

第五章 申诉与复核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认为确需复核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成立复核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提交复查报告。

复核期间不停止对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维持问责决定;

(二)问责决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存在适用问责方式不当的,改变问责方式;

(三)问责决定确有错误的,终止问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不配合问责调查和问责决定的执行,隐瞒事实,故意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阻碍、干扰、抗拒调查,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调查人,继续坚持过错行为,扩大损失和影响的,由调查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暂停其职务或者建议选任机关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九条 被问责人构成违纪的,由县监察局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问责处理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调查报告失实、问责决定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内垂管部门行政首长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乡镇副职的行政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县人民政府对县内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篇:濮阳市机关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机关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使机关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效能问责制实施“治庸计划”的决定》(濮发„202_‟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濮阳实际,特制定《濮阳市机关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_年4月23日

濮阳市机关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使机关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诚信和责任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效能问责制实施“治庸计划”的决定》(濮发„202_‟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首长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贻误工作、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部门首长言行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是指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的市管干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垂直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主要领导,人民团体和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四条机关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机关首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责任心、使命感不强,不作为,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4.在全省同行业或全市综合性评比中位次处于后3位的;县(区)综合经济实力在全省各县(区)排名中位次后移3位以上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6.责任意识淡漠,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7.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及时予以解决的;对已向社会公开承诺要办的事项没有兑现的;

8.对应该公开的行政事务不按规定公开的;

9.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管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或对直接分管的部门、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10.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发生弄虚作假、“吃拿卡要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11.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秩序混乱,组织纪律涣散,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12.在机关效能建设考核、优化经济环境效能评议或政风行风评议中连续2次排名后三位的;

13.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公务员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5.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机关首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犯党和政府的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办事程序及法律法规,乱作为,侵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超越部门权限、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策,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2.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命令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4.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本部门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客商,破坏投资环境、影响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大局的; 5.在建设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工作中,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暗箱操作,从中谋取私利或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6.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7.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乱检查、乱办班、乱发证、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违反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机关干部“五不准”规定以及其它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9.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和纵容的;

10.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合法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11.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利用工作权力之便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的; 13.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委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举止不端,有损公务人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机关首长无力履行岗位职责,难以胜任领导职务,不会作为,贻误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不注重自身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知识结构已不适应所从事的工作,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对本职工作心中无数,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提出有效解决措施的。

第九条市委、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可根据署名投诉人的证据材料、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同级人大和政协的要求或建议、监督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建议或报告、新闻媒体曝光材料等事由,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组织调查,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市委、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应当责成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府督查机构或财政、审计、安监、环保、法制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有关事项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被问责的机关首长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按照调查组要求据实说明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被问责的机关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委、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追究责任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市委、市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追究责任或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需追究责任的,要同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谈话告诫;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岗位调整;

(六)降职使用;

(七)责令辞职;

(八)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被问责的机关首长涉嫌违反党政纪律,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机关首长作出的追究责任或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和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机关或个人。

第十八条被问责的机关首长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30日内,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请复核或申诉。市委、市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或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九条被问责的机关首长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对机关首长问责后,其问责原因属于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严肃行政纪律,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和行为失范,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林管局所属各级管理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对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发生行政不作为、少作为、滥作为等行政过错,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实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

依照法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情形。

第四条 行政问责主体为行署、林管局,行政问责办公室设在行署监察局。

第二章 行政问责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行署、林管局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行署、林管局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

(二)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三)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影响行署、林管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行署、林管局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五)其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决定不力,政令失畅的。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大人事任免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四)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土地征收、划拨及出让、产权交易、金融信贷等重大问题上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违规操作的;

(五)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和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治政失当发生不作为、滥作为等行政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救援工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

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或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六)采取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纵容、包庇的;

(七)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八)行政部门直接负责或者下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九)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因疏于管理、工作组织不力致使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森林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一)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经营,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害

关系人,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在私营、合资等非公有企业投资入股的;

(十二)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三)其他行政过错或治政失当行为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二)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发生行政过错或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职务工作秘密,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或资料泄密、损毁、丢失,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利用工作上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外来办事人员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服务质量差,甚至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其他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六)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煤矿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七)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和索取被管理者、服务对象钱物的;

(八)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工作中拉帮结伙、作风漂浮、制造矛盾、闹不团结的;

(九)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十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政府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二)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十三)其他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过错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作出书面检查;(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停职检查;(六)给予行政处分;(七)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问责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三)通报批评;(四)扣发奖金;

(五)调整工作岗位;(六)给予行政处分;(七)辞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有问责情形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被问责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

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问责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行政机关和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和纠错处理形式。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对重大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专员、局长的领导下,由行政

监察机关调查并提出问责意见或建议,报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行署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行署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地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负责受理行政效能和行政问责的信访举报(举报电话2731103)。

第十六条 专员、局长发现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下列问责信息,指令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下列问责信息,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的曝光材料;(六)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问责:(一)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三)根据调查结果,作出问责意见或建议;(四)向专员、局长提交调查情况报告;

(五)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问责决定;

(六)监察机关按照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决议,实施问责并

下达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专员、局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专员、局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提交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议,由监察机关下达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调查组成员与拟问责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应依法实行回避。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问责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支持。

拟问责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行署、林管局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复核。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监察机关自收到问责当事人申诉申请之日起(以到达地邮戳为准)3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监察局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行政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通过调查,对反映问题失实的情况,行政问责实施部门须向行署、林管局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林业局和县处级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基层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署监察局(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篇: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2.3.1.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绍政发〔202_〕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市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纪认定和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不认真、不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确定的重点工作、交办的重要任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影响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三)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缺乏驾驭全局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差的;

(四)在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产投资和产权交易、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土地征用开发、政府采购等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造成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决定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由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执行不力,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案件,瞒报、谎报、缓报以及处置不力,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九)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对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推诿、敷衍,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和制止,造成事态扩大,出现非正常上访、大规模去省赴京集体上访或影响全局的不稳定事件的;

(十一)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五条 由市监察局根据市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要求、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有重大影响的问责信息,启动问责程序。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

(二)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审计、财政等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政府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八)信访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九)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十)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六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需要问责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调查情况,市监察局认为不应问责的,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终止问责程序;拟予以问责的,应研究提出问责的方式,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市监察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监察局下达行政问责决定书,并送达被问责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行政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对象、问责事由、处理依据、问责方式等事项。

第八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提请干部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市监察局应当及时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调查和办理的结果。

第十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降职或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按本条第(五)、(六)、(七)项方式实施问责的,有关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免职。

对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领导干部主动采取措施整改问责情形,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可免予或从轻问责。

第十三条 有问责情形的领导干部在问责程序启动前引咎辞职的,仍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被问责领导干部同时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所属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牡丹江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和行为失范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发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伪作为等行政过错,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实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法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情形。

第四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问责主体为市政府,行政问责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行政奖励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二章 行政问责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效能低下,致使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五)其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决定不力,政令失畅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四)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土地征收、划拨及出让、产权交易、金融信贷等重大问题上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违规操作的;

(五)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和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治政失当发生不作为、乱作为、伪作为等行政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因机械、教条、简单执法,或以执行各种政策、法规、规定为借口,给外来战略投资者设置障碍、拖延审批时间甚至刁难勒卡,严重影响项目引进和落地,严重损害投资环境和我市形象的;

(二)因机械、教条、简单执法,或以执行各种政策、法规、规定为借口,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四)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救援工作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采取行政措施违法或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八)采取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监管不力、纵容、包庇的;

(九)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十)行政部门直接负责或者下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一)违反规定安排使用救灾、社保、救济等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二)有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未按规定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干扰政务公开或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

(十三)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

(十四)其他行政过错或治政失当行为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主要领导干部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出现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因管理不力造成本部门多名工作人员被行政问责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发生行政过错或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政府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三)滥用职权,违反程序规定,乱执法、乱罚款、乱收费,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在行政审批中,人为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甚至刁难勒卡,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的引进落地的;

(五)对外来办事人员态度生硬蛮横,服务质量差,甚至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外出告知制度,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票或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七)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等“七项制度”,给服务对象或当事人带来不便或麻烦,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领导和公众的;

(九)行政执法执纪人员所办案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错案或败诉的;

(十)其他各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过错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检查;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问责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奖金;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辞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被行政问责的领导干部在当年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当年不得提拔重用。部门主要领导或多名(三人以上)工作人员被行政问责的,该部门在当年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第十四条 有问责情形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被问责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

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问责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行政机关和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和纠错处理形式。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对重大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市长的领导下,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并提出问责意见或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负责受理行政效能和行政问责的信访举报(举报电话6556110)。

第十七条 市长发现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下列问责信息,指令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下列问责信息,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主要情节属实的新闻媒体曝光材料;

(六)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问责:

(一)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

(三)根据调查结果,做出问责意见或建议;

(四)向市长提交调查情况报告;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问责决定;

(六)监察机关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实施问责并下达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做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议,由监察机关下达问责决定。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调查组成员与拟被问责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应依法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被问责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调查组做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支持。

拟被问责的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复核。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监察机关自收到问责当事人申诉申请之日起(以到达地邮戳为准)3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市监察局负责拟定和送达。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的行政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问责调查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通过调查,对反映问题失实的情况,行政问责实施部门须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五章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按照奖惩并重的原则,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同时,对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奖励范围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提前、超额完成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策或交办的事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

(二)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本部门和本人工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相关经验做法在省级以上进行介绍和推广的;

(三)科学预测,决策果断,措施得当,杜绝或避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在公共事件发生后,有效减少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积极开源节流,为国家节省大量资金的;

(五)创新服务、积极服务、周到服务,工作效率高,受到群众和企业表扬的;

第二十七条 奖励方式

(一)通报表扬

(二)记功

(三)记大功

(四)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五)升级

(六)升职

(七)通令嘉奖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适当发给奖品或奖金。

第二十八条 奖励程序

(一)各行政机关提出奖励申请;

(二)上级领导机关审批;

(三)人事部门向市长提出奖励建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奖励决定

(五)人事部门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进行奖励并下达奖励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市委常委会讨论的意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团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的行政问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

需实施行政问责的过错行为示例

一、需对行政机关主要领导问责的过错行为:

(一)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的行为

1、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例:某市酒类专卖局违反《行政许可法》,对已经被废止的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等许可项目,仍在进行行政审批,该局被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主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

例:某局无正当理由,对市政府下达的“美化、绿化、净化、亮化”工程任务目标,没有按期完成应当承担的工作任务,该局被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主管领导被诫勉谈话。

3、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做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例1:某部门“两会”期间,没有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及时下派煤炭安全生产检查组深入矿区排查安全隐患,致使某煤矿此间发生死伤多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该部门主管领导被责令引咎辞职。

例2:某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审批招商引资项目中,相互制约不配合,迟迟不给审批对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重影响了招商引资的一医药企业项目按期落地,该部门主要领导被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

4、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效能低下,致使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例:某部门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企业土地变现安置职工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职工上访,影响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和落实,对该部门通报批评,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5、其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决定不力,政令不畅的。

例1:某部门对市政府要求严格防止冬季煤气中毒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制定预防和紧急抢救预案,在发生重大煤气中毒事件中,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了人员伤亡,该部门被责令限期整改,主管领导被责令辞职,“一把手”给予行政处分。

例2:某局对市纪委交办的“民心网”和“967967声讯服务热线”群众投诉的“涉环”问题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不到位,主管领导被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行为

1、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例:某市交警部门擅自下发收取摩托车拍卖费的文件,造成各县(市)在摩托车落户时违规统一收取这项费用,在社会影响极坏,责令限期整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2、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例:某部门主要领导未经班子集体研究也未请示市纪委批准,就从基层化缘购买超豪华轿车,该部门主要领导被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并限期纠正问题。

3、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例:某局对供热企业取暖费涨价问题,只作书面审批,没有组织各方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行论证,造成群众严重不满和大量上访,部门主要领导被诫勉谈话。

4、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土地征收、划拨及出让、产权交易、金融信贷等重大问题上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违规操作的。

例:某市建筑部门对政府的重大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招标,而是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邀标,同时部门主要领导从中插手、指定,搞“暗箱操作”,对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辞职。

5、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和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例1:某县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在抗洪抢险过程中,县里主要领导决策失误,抢救指挥不力,贻误了抢险时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县主要领导被责令辞职,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例2:某市环保局在一企业申请环保审批时,不到现场考察,对企业上报的环评报告也不进行认真审查,就给予审批,企业生产后,给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群众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主管领导停职检查,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6、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例:某派出所到企业和行政村违规收取本应由街道办事处收取的治安管理费,派出所所长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局里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7、其他违法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的。

例:某市城管执法局违反《行政许可法》,决定将某市场管理权以合同方式委托给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一民营企业代管,该企业在代管期间发生打伤商贩事件。对该局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治政失当发生不作为、乱作为、伪作为的行为

1、因机械、教条、简单执法,给外来战略投资者制造障碍,致使拟引进的重大项目流失,严重损害投资环境和我市形象的;

例1:一外来投资企业拟到某市投资5千万元建厂生产,项目尚未正式落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便蜂拥而至,收取各种规费,致使该项目无法落地,造成项目流失。给予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2、因机械、教条、简单执法,或以执行各种政策、法规、规定为借口,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例1:某法院不顾本地某企业经营实际,以依法讨债为名,强行将该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划走,导致该企业停工停产数月,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给予该法院主管领导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例2:某合资企业驱车去机场接洽谈合资的谈判伙伴,途中被当地法院执行庭法警以为外地讨债为名,强行扣留车辆,不管企业的老总如何承诺都不放行,致使客商下飞机后无人接待、该重大合资项目流产。该庭领导被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例1:某县政府办在接到某镇上报的发生洪水淹没镇中心校的电告后,因未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情况,致使救灾工作处置不及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给予县政府主管领导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例2:某县煤炭局对所辖某煤矿发生煤矿坍塌致使五人死亡的事故隐瞒事实真相,仅报一人死亡,给予该局主要领导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4、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救援工作的;

例1:某县政府对改制企业职工集体卧轨事件处理不及时,致使铁路运输停运数小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责令县政府主管领导引咎辞职。

例2:某市六一儿童节在体育馆举行大型庆祝活动,突然发生爆炸,由于事前没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馆内发生骚乱,造成数十名儿童人踩踏致死,责令该市主管副市长引咎辞职。

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例1: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对某县企业发生违规向江中排放工业污水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造成全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分别给予县政府主管领导和两级环保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例2:某市医院住院处公共餐厅卫生防疫制度落实不好,定期消毒等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上百名住院患者及护理人员出现食品中毒问题,其中多人抢救无效死亡。该院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被责令引咎辞职。

6、采取行政措施违法或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例:某主管局对改制企业群众上访问题处理不得当、不到位,激化矛盾,致使企业职工集体进京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该局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并作出书面检查。

7、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集体上访或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例:某市行政部门在房地产开发拆迁过程中,本应监督开发商按规定足额发放补偿费,但因监督工作不到位,使动迁户没有按时足额领取补偿费,导致动迁户多次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该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诫勉谈话。

8、采取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监管不力、纵容、包庇的;

例1:某市工商局主管行政审批领导,强令前来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和商标注册,利用职权搞垄断经营。给予该局主管领导撤职处分。

例2:某市城管执法局,对一商户长期违法占道经营视而不见,不依法纠正。该局主管领导被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

例3:某市领导指使国土局违规为其搞房地产开发的女婿办理地价减免手续,并规避土地市场“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领导被停职检查。

例4:某市政府领导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直接要求某局从内弟经营的电脑公司购买电脑等办公设备。该领导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9、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例:某市民政部门违规截留救灾救济资金购买办公用品,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10、行政部门直接负责或者下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例:某市建设局安全站因监管不力,致使某建设工地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多人死伤,给予该局主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11、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例:某市财政局违反规定擅自将某专项资金20万元外借,不能按期归还影响资金正常使用,给予该局主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12、有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未按规定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干扰政务公开或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

例:某县政府部门对自来水涨价没按要求举行听证会,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对该部门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并责其作出书面检查。

1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

例:某县公安局因监管不力,致使多数基层派出所发生越权乱收治安保护费问题,责令该局主管领导停职检查。

14、其他行政过错或治政失当行为的。

例1:某贫困县政府不从本地实际出发,超标准建设豪华办公大楼,责令该县主要领导停职检查。

例2:某县领导到基层企业化缘,组织机关干部出国公费旅游。该领导被行政记过处分。

(四)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责任的行为

1、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出现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例:行政审批大厅某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意识差、态度生硬,多次与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发生口角。主管领导被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

2、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例1:某局违规将无学历、又没被列入后备干部的一工作人员直接提拔为科级干部,上级党委宣布此提拔无效。该局主要领导被诫勉谈话。

例2:某市领导违反《公务员法》,将没有正规学历、未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外甥直接安排到下属的行政机关工作。给予该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3、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例:某镇机关工作人员超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该镇领导知情不报,后被群众举报。镇主管领导被诫勉谈话。

4、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例:某乡党委书记,授意财务人员虚报乡镇居民年人均收入等经济指标,在全县乡镇工作考评中骗取荣誉,搞“数字政绩”。给予该党委书记行政警告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例:某局上报经济指标造假,被本局一工作人员举报,该局领导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将其调离工作岗位。该局领导被停职检查。

6、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例:某市文化部门组织元宵节灯会时,因对参加活动的群众人数估计不足,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群众拥挤踩踏伤亡事故的发生。责令该部门领导引咎辞职。

二、需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的过错行为:

1、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政府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例1:某局对群众举报某歌坛噪音扰民问题,拖着不办、查处不力,造成群众反复上访。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

例2: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得到某排污企业好处后,对居民投诉反映该企业大量排污的问题熟视无睹、置之不理,该执法人员被行政警告并调离执法岗位。

2、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

例: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安全监管科没有将事故死亡人数等安全指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给予相关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并扣发奖金。

3、滥用职权,违反程序规定,乱执法、乱罚款、乱收费,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例1:某县公安局民警酒后持枪非法闯入民宅强行检查。给予其辞退处理。

例2:某市拆迁办工作人员在房屋动迁过程中,在与被动迁户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强制拆迁其住宅,严重侵害居民的合法权益。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并作出书面检查。

4、在行政审批中,人为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甚至刁难勒卡,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的引进落地的;

例:某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要求前来办理审批手续的投资企业到指定的商标注册会务所注册,否则就给企业审批制造麻烦,该工作人员被行政处分并讥讽调离岗位。

5、对外来办事人员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服务质量差,甚至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例:某市房产交易大厅窗口人员对前来办照的群众态度生硬、故意刁难,与办事群众发生口角,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其调整工作岗位、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并扣发奖金。

6、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外出告知制度,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票或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例1:某局一科长在工作时间上网玩麻将。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并扣发奖金。

例2:某局一工作人员多次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经常出去办私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被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并扣发奖金。

例3:某政府办工作人员,经常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票,被行政记过处分,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并扣发奖金。

7、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等“七项制度”,给服务对象或当事人带来不便或麻烦,造成不良影响的;

例1:某市房产局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房照。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奖金。

例2:某市防疫站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办理卫生防疫许可证审批前置要件不全的审批对象,因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例3:某市招商局代办部对外来投资者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没有落实执行首问负责制。责令其工作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例4:某市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科没有完成该局在电视等媒体公开承诺的整治市场管理脏乱差目标。责令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并扣发奖金。

例5:某局办公室没有按规定及时将本系统审批收费法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公示。责令相关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例6:某市一派出所对前来办理户口迁移的服务对象,不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规定办理,致使当事人跑了七、八趟,费了十多天时间才将本应两次就能办完的事办成。责令该所户籍民警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领导和公众的;

例1:某县畜牧局主管科对本地发生的口蹄疫疫情隐瞒事实真相,导致疫情大面积泛滥,给当地养牛户造成严重损失。给予相关人员行政记过处分。

例2:某局一工作人员将出差游山玩水的费用,用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的假发票以接待上级领导的名义核销。给予该工作人员行政记大过处分。

9、行政执法执纪人员所办案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错案或败诉的;

例1:某市房产局产权处工作人员违规为民宅办理了门市房证照,该房照在动迁中被注销。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例2:某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违规给在某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的一城镇居民办理了规划审批手续,房产局产权处工作人员又依据规划审批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照,该房屋证照在动迁中被依法注销,规划局和房产局在行政复议中败诉。两局相关人员被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并扣发奖金。

10、其他各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过错的行为。

例:某市交警支队一交警在公路上检查车辆时,不着装、不出示证件,进行行政处罚不告知司机诉权,不开正式罚款收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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