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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安置职工的法理探源[5篇范文]

国企改制安置职工的法理探源[5篇范文]



第一篇:国企改制安置职工的法理探源

国企改制安置职工的法理探源

金小明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温州(325011)

摘要:天赋人权是政府依法治国为民谋利的天理。人权中的基本权利是生存权,因而确保共生存、按需配给最低生活资源是国企改制和安置职工的基本思路:农民以土地为生,土地及其所藏资源应无偿配给每个农村人口;市民以工作岗位为生,社会用工岗位应优先配给无土地人口。因此,单纯以高额补偿金买断工龄的改制无疑是既得利益者谋取私利的洗钱行为。关键词:天赋人权;国企改制安置职工;生发规律与共生存齐出力;安置补偿计算公式;同一基数乘工龄计发补偿金;洗钱

替天行道和以法治国的天理是天赋人权。历史上,绿林好汉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号起义,如能获得大多数人响应,多因当政者违背天赋人权之理造成社会不公进而危及弱势群体的生存而起。如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是不是不需要替天行道呢?当然不是。因为生存与发展问题始终存在,经济再好也有贫富差距、社会再稳定也有破坏安全生存的因素。如果政府不以依法治国来落实替天行道进而保护民生民权民主,那么凭借武力、权力、财力的剥削[1]与压迫就会泛滥。在现在主要表现为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贪污渎职、行贿索贿和洗钱事件越来越多,还有司法腐败„„

一、国企改制和社会分工所遵循的基本规律:生存公有律和发展私有律 随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构比例调整的深入开展,国有国控企业向股份制和私有制企业转变势在必行。同时,原国家聘用的固定工也要转向市场用工。这个使产权清晰的过程是为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实行资产私有化和人才使用市场化的过程,符合市场生产模式[2]。虽然市场生产模式表明资产经营和人才使用市场化同建立自负赢亏的经济制度是绝对的,但国有产权转制并不是不分清皂白一古脑全转换,必须根据生存公有规律和发展私有规律[3]进行操作。一方面,据生存公有规律确定公有制产业体,即凡是有关安全生存和社会稳定的以及天然整体不能分割的社会财产只能公有,不能转化为私有制。另一方面,遵循发展私有规律,即有关发展而与安全生存关系不密切的实行私有。社会分工、国家聘用人员时,一则应遵守发展私有规律,坚持按才(能)分(配)岗(位)的原则,人才使用完全市场化并同时给个人予基本生活保障,以完善的劳动法规保护市场双向选择的灵活用工形式,进而释放个人劳动自由;二则坚持以德才兼备、唯才是举的原则,对公务员、国有资产经营人员

1的聘用应实行科举资格、竞聘岗位、契约考核、法治行为的用人制度,设置不同岗位间或岗位与设备间通过程序联系的软件包,从而消灭与岗位相对应的等级制度、人管人的领导制度。对于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基础科研则应遵循生存公有规律,由国家开展标准化指标的市场评价,个人、单位、社会多方共同承担,并以基金方式运作。

二、安置职工的基本思想:天赋生存权

用人市场化并非与国家无关,相反政府应替天行道,在人间落实天赋生存权,全力以赴搞好社会分工。换句话说,政府应遵循生存公有规律,以就业为政经中心任务,解决共生存与齐出力相互抑制的总矛盾。

生存发展自由是消费体系的三层一体内容,据此可知生存权是民生问题中第一人权。因此在中国,政府应对13亿人生存和基本生活负责。但由于国力有限,在努力进入富裕国家之前,还得分步按区域特点实施天赋人权的使命。首先,农民以土地为生,土地及其所藏资源应无偿配给每个农村人口。其次,市民以工作岗位为生,社会用工岗位应优先配给无土地人口。第三,应鼓励城市剩余劳动力下乡创业,进行科学种田;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保护其在城市就业,弥补市民的体力缺陷等[4]。

三、实现共生存齐出力是政府安置职工的基本法理

国企改制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的必然,改制工作的重点是安置职工,关键是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无忧无虑状态下齐出力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共生存是指人从胎儿到自然死亡之整个人生寿命期间享有平等的受法律保护的期望永久生存充分发展无限自由的人权。即国家确保国民生存权,扶助国民发展权,尽量满足个人自由。确保生存权的具体措施是给市民配岗位;给村民送土地;为风险投资创业者建立创业基金;给民间科研创新者设立课题基金。据天赋人权的天理,政府好比家长,应全面照顾全社会每位国民的生计。当解除劳动关系或征用土地时就应补偿并安置当事人,且天赋人权规定的补偿是终身性的,重点放在失业之后。但囿于国力,在转制、解聘国家聘用人员时,原固定工转变为市场用工是国资补偿对象;合同工、临工是用人单位的补偿对象;农村失去土地的人口是征用土地单位的补偿对象。齐出力是指每个国民均应主动参与社会分工,法定有劳动能力者参加劳动,享受国家扶贫和低保的人员应适当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劳动。其关键是个人与社会相统一,即在实现社会利益的同时体现自身价值。欲实现齐出力就必须确保工者有其岗耕者有其田,因此补偿过去远没有安置未来、解决就业问题符合天理,符合生存需要。基于这个安置职工的基本法理,国家至少应就以下二方面立法,统一标准。

 对工龄补偿和对失业者安置办法:既然国企改制补偿职工是生存公有性质的,就应轻补

偿重安置,即应就失业、养老、医疗和住房等以保险方式补偿未来。基于生存性,补偿基数应为一个,不得有等级,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也不得高于当地月均工资。 对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对失地者安置办法:针对生活困难、养老、上学等方面以保险方式

补偿,并将补偿金用来安置未来。

四、安置补偿计算公式

国资委应只补偿国家聘用人员,在变卖企业资产的收入中开支;改制企业补偿企业自己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盈利企业在成本中开支补偿金,亏损企业可向国资委申请部分开支。

买断工龄应既是对工龄的补偿又是对失业的安置。国家机关裁员、国企改制解聘职工应着重解决就业问题,经安置再就业的不予补偿,解决不了就业的就应作出补偿。补偿分工龄补偿和未来生存补偿。工龄补偿办法为: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工龄,本项补偿应以购买退休后的养老、医疗保险方式发放和操作,不宜完全发现金;生存补偿办法为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法定退休年龄-现年龄),本项应以生活费方式发放。

因为土地国有,国家有资格有责任替天行道,保证农民基本生活。农民以土地为生,征用其土地应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和安置其工作生活。征用农民用地和宅基用地时,已作安置部分不予补偿,不能安置的应予补偿。补偿是对土地使用价值的补偿,补偿金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计算公式为,所征面积土地的上年度平均产值或价值×(70年-土地使用权享有者的平均年龄),其中产值与价值中取高值者。本项应在缴纳养老保险金后,剩余款项一次性发放。

五、同一基数乘工龄计发职工补偿金的法理

首先,依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5](劳社部发[202_]21)的补偿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厂月平均工资的,按厂月平均工资确定补偿基数;月均工资高于厂月均工资的职工按个人月均工资确定补偿基数,但不得高于企业所在地的平均值三倍。”的操作办法是化公为私的规定。从共生存原理出发,应改为:全厂补偿基数取上年度厂月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也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月均工资。其次,政府精简机构、企业转制,公务员、职工由固定国编、国聘合同工转为市场用工的落差是政府计算补偿金额的唯一依据。国家用工编制分固定、合同工二种,对由国编切换到市场用工的补偿即企业转制补偿职工的计算操作只与固定工、合同工、工龄三个指标相关。其中固定、合同编制对不同的人来说权重相等,由此确认的补偿基数应是一个。岗位虽有不同,但编制没有贵贱之分,所以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金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按个人上年度实际收入月均工资补偿于法理欠妥。而以上级核发的厂全体职工上年度实际收入的平均值作补偿基数,概括了各个年龄段和各个工龄段的所有情形,同职工个人一生工作经历基本一致。如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为基数,则是以点代面,误将职工一年工作情况代替终身工作表现,属不公平而偏差相当大的操作。这样就侵犯了工资偏中低的占人数60%的一线劳动者;不能补偿曾经业绩优异的老职工、尚未达到年富力强且未来有可能成为骨干的青年工人的利益;尤其是被领导陷害打击的高级人才将再度遭受创伤。

现在的国企里,平日少数人拐卖、盗窃和强占多数人的合法收入,呈现不劳而获和劳而不获的共存局面。拐卖者是企业领导,盗窃侵占者是血缘、派系和权钱交易等关系网中的鸡犬之类。如有的厂工资结构分15等45级,加上二次分配,工资分配等级在50个以上。如果按这么多的级差计算企业改制补偿职工的金额,不仅分配不公,简直是人为无限扩大贫富差距,破坏建设和诣社会的目标。

六、国有资产在改制中流失种种

为啥写这篇文章论述国企改制安置职工的法理呢?因为现在国企改制一窝蜂上,目的多为骗取国有资产行化公为私,不可能安置好广大职工。下面所列虽是泛泛而谈,但确有其事。

首先是凭借权力的剥削登峰造极,将赢利企业以贱卖方式改制,连生存公有型企业也改制成私有制企业。为洗钱或迫于强买强卖,该不该改制的企业均进行改制。借改制之机私分优良国有资产,将国企变成权力者的私有资产、个人摇钱树。第二是股权转让玩空手道,左手卖到右手只从银行借贷现金补偿职工、填补虚假亏损和偿还企业假债务等方式来私分国有资金。不管那种形式的转制,多为没有实质交易的重新注册、流于文件上的作戏交易。第三是企业虚报基数与补偿人数,混淆用工性质并违反《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随意抬高厂平均基数来骗取国家给予的高额补偿金。第四,尽力降低弱势职工的基数另搞二次三资分配,如:虚报空缺和将公司属下权力群体中其他人的编制转到改制单位分钱;因临时工多是找关系进厂的,将临时工申报成固定工也就是自然的事;如果退休人员中有权力群体中的人士或鸡犬之类,则补偿退休工也就成为必然„„,如此种种无奇不有。第五是个人虚报工龄,改年纪和工龄等档案内容,将中断的工龄通过关系接上,没有档案的自报工龄。第六,在文件上列举国家法规却完全违背国家规定或法规行事,如本应由企业买断保险内退的职工却领着二十多万元继续上班,而按规定本应继续上班的却以一二万元打发走人。

除了上述虚假买卖或仅以三千万到一亿不等买下二十几亿的国有电站外,国企支持空手

套白狼的经济基础是什么呢?也就是说国家出私人进,社会主义退资本主义进的过程中,国家流失的是什么资产呢?这要从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背景和使国资货币当量稳步增大二方面去分析。一是让国家出资办厂,千方百计地无偿获取国家土地、矿藏资源和各种优惠政策,发生经营困难时在国家扶持下度过风险;二是凭借国家权力获得垄断价格而从社会获得超额利润,将亏损转嫁到老百姓身上;三是大量偷税骗税;四是国土、矿产货币化,软资源的货币兑现,每年增发百分之一二十的货币和回扣促使物价逐年上升。这四方面使企业帐面上货币化记帐资产有增无减,多呈翻番跃增。总之,一种具代表性的情况是:改制后的企业还是那个企业,人还是那邦人,瓜分的是国有资产货币化后本金与增值,现钱则出自银行。连经营亏损的企业也照分不误啊!

[参考文献]

[1]金小明.论三力剥削[EB].价值中国网(http://

第二篇: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概括来讲,企业改制必然涉及资产处臵、债务处理、职工安臵三项重要内容,职工安臵是企业改制中的关键性环节。职工安臵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则企业改制可顺利推行;职工安臵利益被忽视或是受到损害,则即使企业改制完成也将存在巨大的隐患,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企业改制时除依法支付有关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费用,并办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妥善安臵职工。

(一)在岗职工的安臵的利益改制时劳动合同的变化在岗职工与改制企业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这就涉及企业改制时原有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问题。1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_]60号)指出:“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有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说明的是,在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才适用本款的规定;并且劳动年限要合并计算、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劳动法律、法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得以依法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来看,企业改制造成了原劳动合同中企业一方人格特征的变更、劳动期限的变更等情况,这时劳资双方如能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双方可借此机会就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劳动保障、福利待遇等问题予以规范,劳动合同变更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

第26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定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2_]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件)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企业改制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_]60号)亦明确规定:“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原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主体企业可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2_]280号)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

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1)对于《规定》废止(202_年10月6日)前“录用”的职工,应计发劳动者至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对在《规定》废止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202_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裣金,经济补偿年限自202_年1月1日起计算;202_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禽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职工输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

第45条)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1)补偿标准1)辅业改制按照国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政策进行改制的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部481号文件、劳动部21号文件,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2_]250号)的要求,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及标准如下:

一是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中,原主体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福利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一,在202_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按上述标准执行;202_年1月1日之后解除,其后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2_年1月1日起计算,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补偿,即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民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二是,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近代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改制企业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去付经济裣鑫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21号文件同时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无能为力付经济补偿金。2主业改制对于未按国家辅业改制政策直接进行改制的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劳动合同法》481号文件执行。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是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没有”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也没有辅业改制中“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的,碑帖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等限制,全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一,在202_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按上述标准执行;202_年1月1日之后解除,其后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2_年1月1日起计算,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补偿,即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

[202_]3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现金方式,也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裣。对改制分流中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偿金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对进入非国有法人近代股改制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去付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方式予以补偿,并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或债权。需要附带说明的是,随着国家改制政策的不断完善与同台,净土资产直接转为职工股权或债权的方式在主业改制中已难行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_]268号)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超高频当面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些企业进行改制时,强制全体职工“持股上岗”,以入股作为获得劳动权的前提条件,这是不合法的。股权是股东依股东身份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劳动权是指处理在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改选劳动义务的同坟,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股权与劳动权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权利,不互为条件的,不因职工身份而必然产生股权,也不因股东身份而必然产生劳动权。但是,在企业进行公司建时,为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和改制的平衡过渡,往往鼓励原有经营者持股,采用管理岗位与持有股权相适应的原则,这也是改制后企业与约束协调一致原则的要求,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站在战略性的高度做好持股工作。

(二)内退职工的安臵利益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臵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2_]42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留企改[202_]859号)劳动部

21号等文件的规定:

第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内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法退休手续。

第二,在企业改制分流时,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本人申请输内部退养的,职工可与原主体企业签订爱养协议,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对于在改制前已输内啊退养的人员,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第三,在企业改制分流时,由改制企业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爱养条件的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的,改制企业根据其享受的内退待遇撮至法定退休的退养生活费及应由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该部职工到退休时,办理退休手续,进入社保统筹。对于内退职工的预提费用标准为:

第一,内退职工的应予预留的费用范围为生活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

第二,领取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各地的做法一般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本单位同类在岗人员的工资。

第三,职工在退养期间,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具体规定按照国家和地方每年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离退休职工的安臵利益,离休职工的称为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之下,除了福利待遇较高外,其与退休职工的性质是相似的,离休职工在改制时宜由原主体企业管理,以保障其原有离休待遇不变;退休职工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也宜继续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当移交社会化管理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可以从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补足。

(四)其他特殊职工的安臵利益,工伤(包括职业病)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1对因工致残(包括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预留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后由原主体企业或改制企

业继续管理,职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对因工致残(包括职业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工伤职

工本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伤残疾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对因工致残(包括职业病)被鉴定为七级至二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可以与其他职工一并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48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除应当支付经济

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按规定计发应得工资等费,并对其三期待遇给予补偿后,可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经济补偿金。

4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下岗”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称谓。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不含从农村招收入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面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该部分职工与企业仍存在着劳动关系,禽的是生活保障金。企业改制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因原主体乱扣帽子。已经下岗进入再就业心的职工以及离开中心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以一并参加改制,其劳动关系按照在岗队工的安臵规定执行;也可以由原主体企业管理,对协议未到期的,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协议。

5“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长期放假、长期离岗等未实际在企业工作的职工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返回原企业工作的,原劳动合同相应发言为;协商一致到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解除原合同,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可将经济补偿金等额折合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协商不一致的,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按自动离职处理,一律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篇:浅析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关于沈飞日野汽车公司改制重组的调查报告 调查人:董芳菲、赵佳怡

调查时间:202_年7月

调查地点:沈飞日野汽车制造公司

调查主题: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在本次暑假实践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沈飞日野汽车制造公司正在进行公司的改制重组。在这过程中,公司职工安置方案不能通过而陷入僵局。于是,针对职工安置问题我们在202_年7月对该公司的部分领导和职工进行了询问调查,希望在实践调查中了解国企改制过程并结合专业知识来研究其中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沈飞日野公司改制重组概况

沈飞日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是沈飞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原沈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与日野自动车株式会社及丰田通商株式会社共同建立的全新合资公司。沈飞日野汽车公司的前身沈阳沈飞汽车公司始建于1980年,作为中国航空工业军转民、内转外的先锋,1994年从沈飞工业集团中分离出来,独自经营。202_年12月,沈飞集团与日本日野自动车株式会社、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合资成立了沈阳沈飞日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2_年,沈飞日野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危机。因此,公司必须改制重组,来挽救破产的风险。适逢广汽集团想要打进东北的汽车销售市场,于是广汽集团决定参与到沈飞日野公司的改组进程中来,三方经过谈判,决定将沈飞日野公司重组成为由广汽和日野各占50%左右的大股东,而沈飞只是象征性的成为小股东,只占5%左右的股份。这样一来,三方重组后形成了新的公司,公司将不再由国有企业控股,改成单纯的合资公司。该重组方案只要符合国资委规定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定程序,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审批后,新公司便可很快的挂牌成立。

(二)改制重组中出现的问题

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到了主辅分离和职工安置的问题。202_年国经委下达了一份859文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859文件”)。这份文件是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而制定的。沈飞汽车公司于1994年作为民品项目从沈飞集团中分离出来的,首先成为了独立经营的汽车制造公司,而后才与202_年与日野公司合并成为国有控股的合资公司。虽然沈飞公司主辅分离的过程早于国经委下发文件的时间,但是经过沈飞公司的努力,本次改制重组仍可按照该办法进行。

对于职工安置方案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即对于改制重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大会的讨论通过。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沈飞日野公司于202_年2月份,制定了一个初步方案,交给职工大会讨论,职工因反对经济补偿金以沈飞汽车公司平均工资为标准而不是沈飞工业集团的工资为标准来确定和重组后的新公司对于原公司员工的接收人数不确定等原因向公司提出了意见。沈飞日野公司经过同国经委和广汽日野的多次谈判,完善了职工安置方案,决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沈飞工业集团职工前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并且公司保证重组后的企业全员接受原企业职工并与之签3年劳动合同,3年后不会无故不与进入重组后企业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份方案,无论在经济补偿金和内退职员安置方面,还是与重组后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方面都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工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于202_年7月20日组织全体职工就该方案进行最后投票。该次投票通过后,按照正常情况,新公司便可挂牌。但是,在7月20日

投票当天,由于大部分职工仍然不满公司的方案,拒绝进行投票,投票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结果,因投票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投票无效。因为该职工安置方案未经全体职工的通过无法提交国经委,所以整个改制的进程目前陷入了僵局。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大部分员工拒绝投票,拒绝通过企业改制重组呢?

(三)改制职工安置问题原因分析

据调查了解,沈飞日野公司全体职工总共720人左右,而对于此次改制的态度以年龄为标准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年龄处于20——35岁之间,刚刚毕业或参加工作不超过10年的职工。这个年龄层的职工,本身具有专业技术,并且年龄不大,处于工作的旺盛阶段。他们对于此次改制的态度是积极的,希望企业重组后能够在新的企业更好发展。即使因工作能力不够,与新公司的3年合同期满后被解除合同,仍可找到一份好的工作。所以此次改革并未触及他们的根本利益,那么对于公司的改制重组该部分职工并无太大意见。这部分职工的人数在100人左右。

第二种,年龄处在35——45岁之间,属于厂内职工的中坚力量,也是阻碍此次投票表决的主要力量。这部分职工处于工作的中年阶段,工龄在10年到20年之间,就算领取国家给付的买断工龄的经济补偿金也不会太多。并且这些职工大部分的子女都处于初中高中这一阶段,他们面临着支付子女高额的学费和家庭生活来源等问题。广汽和日野虽然承诺接收全部原沈飞日野公司的职工,并签订3年劳动合同,但是在这3年中,一定会在严格的挑选少数专业技术强的职工而与大部分职工解除合同。那么这部分职工同样面临着三年后下岗的境况。所以此次改制重组触动了他们最根本的利益,让他们面临着维持生计的问题。所以,这部分职工无论怎样安排安置方案都会坚决反对,他们主张回到沈飞工业集团,继续保持他们国企职工的身份。这部分的职工人数在300人左右。

第三种,年龄处在45——55岁之间,这部分职工对于改制重组的态度也是积极的。这部分职工的工龄在30年左右,根据办法规定,能够得到一笔数额不少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职工安置方案中,对于内退人员的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职工和工龄满30年的职工,便可申请内退。这部分职工中有很多人工龄已满30年,因此他们既可以拿到一笔丰厚的补偿金又可以申请内退,享受退休

待遇。公司的的改制重组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这部分职工的人数在300人左右。

根据以上三种职工的比例,不同意的人数只占40%左右,如果正常投票的话,该方案被通过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那么为什么没在投票当天绝大多数的职工都拒绝投票呢?

首先,问题主要出在职工的思想观念上。职工对国企职工身份转换持有异议,除了考虑经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社会保障是否有保证等因素外,主要是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大部分职工认为国有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是国企资产的创造者,对转换身份想不通。实际上,这就是职工对国企职工的“准主人地位”的认识是模糊的。国企职工并不是所在企业资产的唯一创造者。国有资本、国企职工甚至政府政策等都在国有企业资产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应该各占据一定的贡献份额。那种把国企资产看作全部都是由所在企业职工创造的观点难免失之偏颇,但是恰恰是这种观点在广大的国企职工的思想中深深扎根。另一方面,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名不正、言不顺,而在公有制企业尤其在国企就业社会地位较高,从而导致国企职工对国有企业有很强的依附心理,把自己看作是国有企业不可剥离的一分子。而国企职工身份的转换意味着“准主人地位”转变成雇员地位,养尊处优的国企职工身份将不复存在,自然地产生某种失落感甚至抵触心理。

其次,职工的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公司领导未及时认识职工思想动态,工作不及时确实导致问题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公司领导在投票表决的前一周公布了最后的安置方案,并且马上就要求职工表决。大部分职工对于公司所处的形势和其中的问题并未充分理解,没有自己的主见。而少部分利益没有得到满足的职工便利用这个因素,散布不利于公司改制的谣言,甚至采取极端的措施阻碍投票的进行,煽动广大职工去反对投票,致使在投票当天职工群众拥堵在投票现场的门口,使投票无法正常进行。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少数人的煽动,但是实质的原因却是领导工作的不到位。领导并没有站在职工的立场来思考问题,在公布了安置方案后,想当然的认为方案能够顺利通过,没有认真的调查了解职工思想的动态,了解基层职工的基本问题和想法,坦诚地面对职工。因此,才会在投票前期,职工中会散布诸如“要求重新沈飞工业集团收纳所有职工”、“反对进新

公司”、“继续享有国企职工的身份”等等类似的谣言。而大部分职工对形势并不了解,会轻信这种言论,所以便拒绝接受方案了。

职工迟迟不肯投票进行表决,对于职工本身和沈飞日野公司双方都是不利的。首先,就沈飞公司来说,公司的资产评估调查期限到8月1日就满一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想要继续进行改制,就要进行新一轮的私产评估,经过一年的时间,沈飞公司的资产势必会比去年减少很多。如果该评估结果影响了广汽和日野的投资利益,致使两方决定放弃投资的话,沈飞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必将会走向申请破产的道路,那么公司、职工等各方所损失的利益将不可估计。其次,对于职工来说,改制的久拖不决对于职工的家庭,工作各方的利益都会造成损失。据调查,公司自停产改制以来,已经过了将近一年的的时间。在这一年中,部分为了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到社会上的私人工厂打工。虽然,职工的生活来源问题解决,但是职工并没有与私人工厂订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不能够享受劳动者的权利,劳动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那么职工的劳动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将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障和维护。另一部分职工在改制过程中,已经寻找到好的工作机会,但是只有与沈飞日野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进新公司,如果这样做,该部分职工将得不到经济补偿金。该笔经济补偿金,对于普通职工的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很难让人放弃,那么该部分职工将处于待业的状态,生活陷入困境。所以,总的来说,改制问题的悬而不绝,对于工厂的经营和职工的生活都产生着严重的影响。

(四)职工安置问题解决方法

在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确实关系到企业、职工、社会各方面利益。职工安置问题的不能良好解决,对于企业的发展,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都会产生恶劣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解决职工问题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企业应该重点稳定职工情绪。目前,职工反对安置方案的情绪仍然很高涨,那么公司领导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职工的思想工作方面。首先了解职工的根本思想动态,对于职工迷惑的问题,多做思想工作,耐心的指导职工彻底明白为止。要让职工明白当前的形势,转变职工一心想在国企养尊处优的思想。为了避免少数人的煽动,应当将广大职工与少数人隔离开来,并将该部分人内部分裂开来。了解职工内部不同的思想态势,分情况,对不同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工

作,给职工一段时间,逐步树立公司领导在职工中的威信,让职工的情绪渐渐稳定,是形势慢慢清晰,转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而对于少数人的极端行为,适当应当采取法律的行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坚决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一味的听之任之,在职工中造成不了的影响。

第二,职工中的积极分子应当发挥自身的作用。广大职工中,仍有一部分人能够清楚地了解问题,但是迫于形势的压力,不敢表达自己的思想。这一部分人应该有方法的对周围的职工予以帮助,帮助周围的职工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不能够盲目的听信别人的煽动。公司领导也应该虚心听取该部分人的意见,掌握思想工作的方法。而在调查了解中,大部分职工法律常识的欠缺,使他们不能够很好的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够清除认识问题,思想容易走向偏激。所以,针对该问题,公司还应当加强职工相关法律常识的了解。

第三,因公司经营状况不良,公司领导在职工中的威信并不高,职工并不信任领导关于此次改制所作的解释。那么,公司应当请相关领导出面进行帮助和调节,既加深了职工对于该次改制相关事项的接受程度,也慢慢提升公司领导的威信度,使事情得以解决。

只有通过各方的努力,职工安置问题才有可能得到顺利地解决。职工不仅是企业中的积极因素,更是整个社会中的关键因素。如果职工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治安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企业改制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既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职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在竞争的环境中严格的要求自己并使自身的能力得到不断地加强。而这些更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本次调查过程中,我们分析了职工法律知识的欠缺问题和法律手段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应用。随社会的不断进步,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应该得到不断地加强

和提高,能够通过法律来了解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第四篇: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_〕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_〕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

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

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5.改革的文件依据以及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的文件依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具体内容。

第五篇: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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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_〕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_〕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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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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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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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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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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