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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5篇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5篇



第一篇: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跨越202_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涉及到202_年1月1日前后的分段计算,以及新旧法律的封顶限制问题,使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远比想象的那么简单。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2_]73号)第二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分段计算精神进行了细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计算的问题。在当前经济补偿金计算混乱的情况下,本文认为上海的规定对全国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1)《劳动合同法》与202_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跨越202_.1.1 的分段计算及封顶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a、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非过失的医疗期满解除、非过失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劳动者推定解雇(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2_.1.1前的不超过12个月+ 三倍平均工资 × 202_.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12个月

在“以前规定”的环境下,202_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推动解雇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受到同样的封顶限制。

c、在《劳动合同法》未遇到封顶、“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2_.1.1前的不超过12月

+ 本人平均工资 × 202_.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钱数(b)项的情形是一致的,即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同样在“以前规定”的环境下,202_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推动解雇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受到同样的封顶限制。

d、在《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2_.1.1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 三倍平均工资 × 202_.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由于《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前述(a)项情形是一致的,即非过失的医疗期满解除、非过失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在《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

低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2_.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高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 三倍平均工资 × 202_.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

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解雇性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新法下的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无效解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跨越202_.1.1的,出现《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2_.1.1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在202_.1.1后签订后解除,其经济补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202_.1.1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并实行《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三倍平均工资封顶限制原则。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202_.1.1前的经济补偿按照新法标准支付,不需要分段计算,但在“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实践中仲裁部门与法院一般不支202_.1.1前的经济补偿,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2_.1.1后的经济补偿。

202_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202_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补偿金支付标准为: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2)条、第(4)条、第(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篇:上海市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详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跨越202_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涉及到202_年1月1日前后的分段计算,以及新旧法律的封顶限制问题,使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远没想象的那么简单。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2_]73号)第二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分段计算精神进行了细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计算的问题。在当前经济补偿金计算混乱的情况下,本文认为上海的规定对全国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1)《劳动合同法》与202_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跨越202_.1.1 的分段计算及封顶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a、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非过失的医疗期满解除、非过失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劳动者推定解雇(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2_.1.1前的不超过12个月

+ 三倍平均工资 × 202_.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在“以前规定”的环境下,202_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推动解雇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受到同样的封顶限制。

c、在《劳动合同法》未遇到封顶、“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2_.1.1前的不超过12月

+ 本人平均工资 × 202_.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钱数(b)项的情形是一致的,即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同样在“以前规定”的环境下,202_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推动解雇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受到同样的封顶限制。

d、在《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2_.1.1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 三倍平均工资 × 202_.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由于《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前述(a)项情形是一致的,即非过失的医疗期满解除、非过失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在《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

低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2_.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高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 三倍平均工资 × 202_.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解雇性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新法下的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无效解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跨越202_.1.1的,出现《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2_.1.1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在202_.1.1后签订后解除,其经济补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202_.1.1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并实行《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三倍平均工资封顶限制原则。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202_.1.1前的经济补偿按照新法标准支付,不需要分段计算,但在“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实践中仲裁部门与法院一般不支202_.1.1前的经济补偿,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2_.1.1后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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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四个公式

综合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年限是否分段计算的情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依据新、旧规定,不论是补偿基数还是补偿年限,只要存在有封顶情形的,都要以 202_ 年 1月 1 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掌握以下四种计算方式,对号入座即可正确确定解约经济补偿金了。

第一种情形: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以前的规定,均无封顶情形的,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超过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约”、“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此种情形,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

第二种情形: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以前的规定,均有封顶情形的,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协商一致解约”、“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致使劳动者解约”、“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约”、“不能胜任工作解约”的。此种情形,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2_ 年 1 月 1 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 12)×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02_ 年 1 月 1 日后的工作年限(不超过 12)×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第三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封顶情形,但依据以 前的规定,存在“12个年”这一封顶情形的,具体说来,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超过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协商一致解约”、“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致使劳动者解约”、“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约”、“不能胜任工作解约”这几种情形的。此种情形,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2_ 年 1 月 1 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 12)+202_ 年 1 月 1 日后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四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封顶情形,但依据以前的规定,无封顶情形,具体说来,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约”、“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此种情形,劳动者经济补偿金=202_ 年 1 月1 日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02_ 年 1 月 1 日后的工作年限(不超过 12)×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三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解除横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即202_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即分为用工之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以及202_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两段期限分别计算。

如:某劳动者于202_年11月1日入职,202_年4月30日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者应获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过程如下:

(一)202_年1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1年2个月,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之规定,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故该段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应为2个月工资。

(二)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4月30日,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3年4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故该段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应为3.5个月工资。

综上,该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共为5.5个月工资,若连续计算的话,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4年7个月,对应的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分段计算方法比连续计算方法多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同上。

第四篇: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我于202_年6月应聘到北京某私企担任技术部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是4500元。202_年10月,我所在部门上级领导欲任用他人担任该部门经理,所以解除了我的经理职务,只让我负责部门的一般技术工作,并且工资降为2300元。对此我不服,多次与领导和人力资源部交涉,但均未能解决。

202_年4月,人事部通知我,按上级要求决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我不能再担任经理职务,可以继续从事现在所做的工作,并且工资定为2800元/月。对于这样的决定,我不认可,坚持要求公司按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

由于协商不行,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也同意。但是我要求,公司要按其担任经理时的工资标准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补足今年4月前工资差额(任经理时的4500元与降低的工资2300的差额)以及此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说,只能按现在的23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请问:

1、我要求的补偿金的标准按哪个算?是4500还是2300?

2、我要求补足工资差额是否合理?

3、对于此案件,都是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哪些法律条文?请您指明。沈斌倜律师解答:

1、您要求按照4300元补足工资差额的要求合理。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约定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义务向劳动者明示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一旦确定下来,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仅包括:

1、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调岗后根据薪随岗动的原则降低劳动报酬;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沈斌倜律师认为,除了以上这三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仅以不再需要您担任的经理职务为由,单方调岗并降低您的工资是违法的。您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原工作岗位并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工资,还有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向公司追偿差额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2、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征得您的同意的情况下,您要求公司按照担任经理时的工资4300元标准计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道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首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征得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您离职前最后4个月公司单方降低了您的工资待遇,降低后的工资没有征得您的同意,可以视为是公司是违法扣发工资。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补齐,并要求按照补齐后的工资数额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所涉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五篇:超强总结: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人力资源法律

超强总结:经济补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人力资源法律

文 |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务文章投稿信箱:szlaw@qq.com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的依据,但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实践中各地理解不一,下面以北、上、广及其它几个地区为例,归纳各地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法。

1、北京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按照北京高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2_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2_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上海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根据上海高院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2_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3、广东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广东高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4、江苏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江苏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认为,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2_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5、山东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山东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2_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2_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6、浙江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浙江高院认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跨越 202_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年限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

7、安徽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安徽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视以下情形确定:

(一)《劳动合同法》与202_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顶数额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8、湖北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中对此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到期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属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①《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②国有企业职工202_年10月6日至202_年12月31日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2_年10月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无论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③非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计发经济补偿金。为何要关注人力资源法律?超十万HR共同关注,解决HR遇到的法律问题,增长实务经验,只需长按二维码2.89秒即可识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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