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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推荐五篇)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推荐五篇)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劳保就发(202_)1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本市青年就业,缓解本市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现就进一步推进青年职业见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青年职业见习工作”(以下简称“见习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协调全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负责职业见习基地和见习职业(工种)的审核认定,见习工作经费的核拨,见习工作的实施效果评估和宣传推广等。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申报职业见习基地的条件初审工作;对所发展的职业见习基地,做好指导与管理工作;受理青年职业见习报名,做好见习报名的指导和推荐工作;负责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做好见习学员结业后推荐就业工作等。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以上工作职责要求,切实加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做好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大力推进见习工作的实施,定期公布见习基地、见习职业(工种)以及见习学员就业率等情况。

二、积极做好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发展和管理

(一)见习基地申报条件

凡能直接提供见习岗位,且符合区县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区县重点发展行业的本市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二)见习基地的审核认定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用人单位确定为试运作的见习基地,并负责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试运作期限一般为3-6个月。对于试运作见习基地,应纳入正式见习基地的管理范围,并同等享受本市有关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

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试运作见习基地,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评估达标后可确定为正式的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每一个见习基地挂牌所需的制牌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元,所需经费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见习基地管理

建立和完善见习基地的跟踪管理与评估制度,并形成能进能出的淘汰机制。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指导和协调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评估方式上,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见习基地的评估工作,购买评估服务成果。原则上,对每一个见习基地一年的评估费用不超过202_元。购买评估服务成果的费用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评估结果不达标的见习基地,要会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将见习基地发展、跟踪管理和服务等事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运作。

三、进一步完善对见习青年的跟踪服务工作

(一)有意向参加职业见习活动的本市户籍青年可按规定报名参加青年职业见习活动。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及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手册》后报名参加见习。

(二)见习基地的见习岗位信息在“上海公共招聘网”统一发布。凡申请参加职业见习活动的本市青年,可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报名或登录“上海公共招聘网”网上报名。

(三)参加职业见习活动的青年在上岗前,应主动接受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职业指导,了解劳动力市场岗位需求趋势、见习政策、劳动保障法规等,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四)对正在参加职业见习活动的青年,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跟踪其工作学习情况,了解见习成效。对参加见习活动后未就业的学员,应加强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认真做好职业见习补贴相关费用的核发工作

职业见习补贴相关费用,统一作为青年职业培训(实训)补贴,可按规定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青年职业培训(实训)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学员生活费、见习带教费、见习学员综合保险费等事项。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自202_年4月1日起执行。生活费补贴通过银行发放。见习学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二)见习带教费补贴由区县根据见习工种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实训条件要求的不同,制订相应标准。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每一名见习学员每月不高于1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并及时划拨到见习基地。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

五、进一步加强见习青年的信息管理工作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社区未就业青年的劳动力资源摸底调查工作,并组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上门宣传青年职业见习政策。

城镇登记失业青年一旦参加全日制职业见习活动,并按月享受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在见习期间不再列入失业统计范围。

六、本意见自202_年4月1日起实施。本市此前有关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操作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三月七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_〕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2_〕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2_-202_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_〕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创业见习的界定

就业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创业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

(一)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

(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

(三)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一)申报条件

1.就业见习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就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4)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通用性,适应青年的实际需求。

2.创业见习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创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岗位。

重点发展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一定规模、孵化功能比较健全、成效比较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成为创业见习基地。

(二)考察确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申报条件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确定为就业或创业见习试运作基地,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试运作的见习基地同等享受本市有关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对于各方面条件较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且见习运作较规范的试运作见习基地,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达标,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正式见习基地。

(三)跟踪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日常跟踪管理,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于正在参加就业创业见习活动的青年,应主动跟踪其工作学习情况,了解见习成效。对于就业见习后被就业见习基地留用的学员,应督促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就业见习后未就业的学员,应加强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于创业见习后的见习学员,应鼓励创业见习基地加强跟踪帮扶,提供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见习基地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四)考核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每年对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见习基地的评估工作。经考核评估,见习规模大、见习质量好、见习管理规范的见习单位可评为“上海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或“上海市创业见习示范基地”并予以挂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奖励。对于评估结果不达标或日常跟踪管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见习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限期整改不力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经费或取消见习基地的决定,对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就业创业见习的相关补贴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生活费补贴通过银行发放到见习学员本人账户,见习学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见习带教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费用以及见习基地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发放至提供带教服务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

对于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当年见习留用率超过5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就业见习基地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后六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创业见习基地的银行账户。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保险费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的生活费补贴、见习带教费补贴(包括一次性带教费补贴)以及保险费补贴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人员参加见习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其他

(一)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计划意愿较强的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参加见习计划的申请。参加见习计划的学校应将毕业学年学生的见习工作纳入到学校教学的整体规划中,并将见习作为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渠道。相关学校应为学生参加见习活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做好跟踪服务和指导。对于参加见习期满、符合规定的学生,可给予一定的学分。

(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未就业青年就业创业意向的摸底调查,并组织做好见习政策的宣传告知工作。

(三)失业青年参加全日制见习活动,见习期间不列入失业统计范围。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督查和评估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切实加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做好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_年5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_年5月3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2_〕10号)、《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2_〕14号)、《关于开展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2_〕88号)、《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2_〕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_年4月26日

第三篇:青年职业见习介绍

一、“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运作模式

政府搭台、企业运作、青年参与

政府: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具体负责见习基地和学员的管理。

见习基地:符合各区县经济发展方向的,属于区县重点发展行业,能提供相应见习岗位的本市企业。

见习青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 周岁(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到30 周岁)的未就业青年。

二、“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核心内容

202_ 年初,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出了“青年职业见习计划”,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选择沪上众多知名企业作为青年见习基地,鼓励青年进入其中,在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上见习,从而提高青年的动手能力、敬业精神等综合职业素质,帮助因缺少经验屡屡遭拒的青年获得第一个工作机会,也帮助长期赋闲在家的就业困难青年顺利走上工作岗位。

三、“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成效

“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实施5 年来,结出了丰硕的果实。已有8 万多青年参加了见习,见习后学员就业率逾65%。见习学员纷纷表示:通过见习不仅丰富了自己的职业经历、增强了实际动手能力、培养了职业精神,而且对今后的就业也越来越有信心了。

四、职业见习期间的有关规定

1、每人每只能参加一次职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符合见习条件的青年可登陆“ 上海公共招聘网”(http://jobs.12333sh.gov.cn)查询相关见习岗位信息,选择适合的岗位直接在网上点击应聘。如有需要,也可前往就近的区县职业介绍所服务窗口(详细地址见反面)进行咨询报名。

3、见习学员必须由本人填写《职业见习申请表》,并有担保人(家长签字),正式参加见习前须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见习期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补贴见习学员一定 的生活费,目前为450元,在享受生活费补贴期间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见习生活费通过银行发放。参加见习的人员须在第二个月 的23~27 日(周一~周六上午9:00~下午4:00)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详细地址见反面)领取银行存折。见习学员领取见习生活费补贴期间不能注销该银行帐户,如遗失银行存折,由个人凭身份证到中山东二路585 号(近东门路)上海银行营业部办理银行存折挂失手续。

6、见习期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为见习学员办理“见习综合保险”,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如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7、见习基地为见习学员提供见习岗位和实训条件,并配备专门的带教老师。见习期满结束后,见习学员可以获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上海市见习学员见习证明》。

8、见习学员须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如果不适合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见习基地有权终止见习。有违法或严重违反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的行为,终止见习并全额退还生活费补贴及相关费用。

9、见习学员应按计划参加见习,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中止或延长见习。见习学员如擅自提前结束见习的,按违约处理,见习生活费补贴全额退还。

10、见习期间,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11、见习结束后,见习学员自行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岗位。

五、见习学员注意事项

1、“职业见习”不同于实习,“职业见习”不等于就业。

2、见习期间不仅要学习专业技能,也要注重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学习企业的文化、管理模式、服务意识、人际交往、团队合作等。

3、见习期间要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等制度。

六、安全生产和自我防范

(一)见习前安全知识掌握的主要内容:

1、了解见习企业的类别和见习岗位内容;

2、了解企业的安全概况及企业安全工作发展史;

3、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了解企业内设置的各种警告标志和信号装置等;

5、了解企业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及救人常识。

(二)在办公楼见习时的安全防范:

1、听从带教老师的指导;

2、了解工作内容与安全的关联性;

3、注意用电、用水、用火的安全;

4、注意工作外因素的安全。

(三)在非办公楼见习时的安全防范:

1、听从带教老师的指导;

2、遵守工作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

3、特殊工作区域和岗位,掌握安全防范知识。

例如,车间危险区域、化工有毒有害区域,要遵守车间劳动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和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冷加工车间金属切削机床多、电气设备多、起重设备多、运输车辆多、机床旋转速度快、力矩大,要穿戴好防护用品,小心衣服、发辫被卷进机器,防止手被旋转的刀具擦伤。机床转动时不准戴手套操作,高速切削要戴保护眼镜。进入施工现场和登高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等。物流仓储区域,要注意车辆、物品堆高等。汽车维修区域,要注意车辆移动、车辆发动等。

七、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保留现场→及时检查→保留医疗治疗及费用凭证→填写保险公司的《出险通知书》→将《职业见习申请表》复印件、《出险通知书》原件、病历卡及治疗、费用凭证交所在见习单位。

上海公共招聘网青年职业见习专栏:http://jobs.12333sh.gov.cn/wenzhang/jxzl07.htm

第四篇:青年职业见习实施细则

青年职业见习实施细则

一、职业见习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25周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到30周岁)大中专毕业生。

二、职业见习的申请

申请职业见习的人员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到户籍所在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名:

(一)本人《身份证》和《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二)本人《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三、职业见习及学员生活补贴

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由户籍所在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安排到职业见习基地进行职业见习,见习期3-6个月。见习期间,学员和见习单位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满,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向学员发放《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见习期时间向学员发给生活补贴,其标准为每人每月按所在区(市)县最低工资的30%。每位学员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贴。

四、职业见习基地的条件

凡本市行政地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承担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为职业见习基地:

(一)在本行业技术领先、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

(二)提供的见习岗位技术含量较高,是本市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工种;

(三)制定了可行的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专门的带教老师指导见习,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

五、职业见习基地的认定

申报职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经评估初审后,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

(一)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企事业单位简介及提供的见习岗位简介;

(四)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六、职业见习协议书

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应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并报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职业见习协议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见习职业(工种);

(二)见习期限;

(三)见习安排计划;

(四)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

(五)其它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七、职业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期间,职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职业见习基地补贴

职业见习基地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80元,按见习期时间,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见习期3个月,每人每月50元;

(二)见习期4个月,每人每月60元;

(三)见习期5个月,每人每月70元;

(四)见习期6个月,每人每月80元。

九、职业见习补贴的申领

(一)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的申领。

1.见习学员见习结束,经考核合格者,持《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和《身份证》到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生活补贴;

2.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审核汇总的有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并将享受补贴情况及时记录在持证人员的《青年职业见习结业证书》上。

3.补贴资金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发给见习学员本人。

(二)见习基地补贴的申领。

1.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持见习学员结业名单和见习补贴申请书到所在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见习补贴;

2.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审核汇总的有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

3.补贴资金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发给见习基地。

第五篇:区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区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X〕X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先行先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省、市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我县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基本县情,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按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不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在X年X月X日全县统一实行户籍制度“一元化”管理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落户政策,到X年,实现累计X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县城镇化水平达到X%。基本建成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

(四)全面放开全县落户限制。在县城区及其他建制镇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是有合法产权住所;二是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三是合法就业的人员。

(五)来X投资、经商、各类专家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申请迁入户口。

(六)创新人口管理

X.完善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落实《X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X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落实入户调查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按照“谁招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租人和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按照权责对等、科学合理、渐次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逐步拓展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切实解决不能或不愿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使流动人口共建共享居住地改革发展成果。

X.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按照中省市要求,在健全全县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X.设立集体户地址。设立以社区、居民小区为单位的集体户,建立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及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推动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推进政府职能向社区延伸,推进“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站的作用,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采取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地址的方式,为既无自主产权住房,又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X.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和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建设,办理户口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严密户口登记管理,严肃法纪,杜绝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确保公民户口登记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做好户籍制度管理基础性工作。

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七)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建设“三个X”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求,坚持城乡政策一致、规划建设一体、公共服务均等、收入水平相当,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大力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移民搬迁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完善移民新村和社区配套设施。加大小城镇在教育、卫计、养老、交通、商业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设美丽城镇、适居城镇、文化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引导农村居民转变旧的生活方式。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八)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处置机制。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搬迁和村组撤并安置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现阶段,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但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九)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机制。把进城农村居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农民工及早在城镇参保并连续参保,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合理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布局,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疾病防控范围;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到

X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制定全县相对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十)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深入实施“人人技能工程”、“一网两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完善扶持创业措施,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自主创业进城落户,创业资金不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条件,可按规定申请小额贷款。

(十一)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免除其学杂费。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要求。就近学区学位已满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新增学生调剂到相邻或有空缺学位的学区。在流入地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执行。继续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十二)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进城落户农民住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障住房需求。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赁房。

(十三)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保障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

五、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涉及广大转移人口的切身利益。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国、全省、全市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抓好我县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违反户籍登记制度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确保我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十五)协调统筹推进,完善配套政策。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单位现有的政策制度,凡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不相符的各类政策规定,要抓紧进行修改完善,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性质上的各类政策规定,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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