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东营城市详细规划
东营城市详细规划
建市以来,在历次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详细规划的编制进展很快。建市初,按照《东营市东城总体规划》的原则,委托浙江省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东营市东城二、三、四、五村居住区详细规划,委托天津建筑设计院编制东城七、八村居住区详细规划。《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按新规划的原则编制东城海河小区、府前小区、明月小区、鞠园小区、综合开发起步区、商业区、千乘小区、商贸城等详细规划。西城先后编制胜安小区、西五区、五台山路等详细规划。至1995年底,中心城详细规划覆盖面积达25平方公里,覆盖率达50%以上。
1990年后,按照省建委统一部署,编制标志性地段、标志性建筑群、标志性建筑及城市重要地段规划。主要有:广利港旅游区、黄河大桥风景区、东城市中心广场、黄河路(现南一路)、兖州路(现东三路)、人民广场、清风湖公园、体育中心等规划。完成市中心(黄河路、兖州路交叉口)周围的购物中心、会计之家、书画院、人行、建行、工商行办公楼等标志性建筑物及文化广场的城市设计。1999年底,东营市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为解决城市规划滞后的问题,根据市政府安排,先后编制了东营市对接地区分区规划、对接区南段控规、东营区政府修建性详细规划、东城西部控规、西城东部控规、东城北区控规等控详规,商河路商业街改造,胜利大街及其它主要道路街景设计等城市设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典例
中心城对接区南段控规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202_年6月完成。主要内容为:按照《分区规划》所界定的城市可建设用地的范围,对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确定为东一路、南一路、西一路、潍坊路的围合区域,用地面积约为36.5平方公里,可划分为北块、南块和东南块。扣除过境的东青高速公路及其防护绿带和东南角的大型污水处理厂及其防护绿地所占的用地约5平方公里,总建设用地面积约为31.5平方公里,其中对接区东片14.5平方公里,西片17平方公里。规划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对接区南块,第二阶段为对接区北块和东南块。本规划成果为第一阶段(即对接区南块)的规划成果。
对接区南块以东一路、黄河路、西一路、北二路为界,是对接区的主体区域,规划区域形状近似东西长、南北短的长方形,由南北向的东青高速公路贯穿区域中部,将规划区分割为东西两个区块,它们分别隶属于东营市中心城的东城区和西城区。对接区南块的总用地面积约为21.2平方公里,其中西段用地面积为11.4平方
公里、东段用地面积为7.5平方公里、中段高速公路及其隔离绿带占地为2.3平方公里。
西城东部控规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202_年3月完成。主要内容为:
一、规划用地范围:本次规划地段位于东营市西城区东部边缘地带,东起西一路,西至西二路,南起黄河路,北至北二路,总用地面积为7.7平方公里,新规划用地约为2.1平方公里,保留或改造用地5.6平方公里。
二、规划目标:以“城市空间的复合”为指导,引入城市策划、城市经营、城市设计的先进理念,以教育科研、科贸、居住等产业为主体,以土地开发带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的有机结合,从而形成扭动市区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规划结构:规划地段按环境及区位特点分为四个分区:
(一)规划区北部——文教区以石油大学、石油教育学院和胜利石油学校组成的文教区。在其内部形成教学区、生活区、体育活动区、教师居住区等几个部分,考虑到该区域的特色,同时考虑到以教养教,以教兴教的原则,规划中在北一路两侧布置以高科技和文化经营为主的科贸区,充分发挥文教区的科技及人才优势;同时,为满足石油大学日益增加的教师居住要求,在该大学南部开发一块居住用地作为教师的宿舍区。
(二)规划区西部——生活区以新建住宅和未来开发小区为主,在规划用地西部形成一南一北两个居住区,将原有工业迁出,同时又在其内部规划小学、幼儿园、公厕、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多种用地,充分满足居住区内居民生活需要;同时又在各个居住中心安排较大面积的绿化用地、广场及停车场,使社区功能更加人性化,形成宜人亲切的人居景观。
(三)商业办公区在规划区的南部,即民营经济园区地段,集中布置商业办公用地,内有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功能,是未来城市新兴的商业次中心。在该区内布置集中广场,各地块充分绿化,建筑造型现代,色彩明快,形成现代城市形象。
(四)绿化休闲观赏区在广利河两侧和油井及变电站周围形成大面积的生产防护带,同时依托体育公园,荟萃园两个大型市级公园,通过街头景观绿地,向整个规划地段内部渗透,油井集中处形成油田特色观光区,具体绿化种植及开发应在保证不影响生产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五)规划中考虑到应按分区控制建筑密度,整个规划地段可划分为建筑高密度区(商业办公区)、建筑较高密度区(居住区),建筑中密度区(文教区)和建筑低密度区(绿化休闲观赏区)。
东城西部地区控规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202_年4月完成。主要内容为:
一、规划范围:东城西部地区位于东城东二路以西,西起东一路,东至东二路,北起黄河路,南至广利河,规划总用地4.70平方公里。
东城西部地区是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工业综合区。它东靠城市中心区,西接对接区的城市公园绿地,南隔广利河为东城工业组团。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地势平坦,基础设施条件完善,这些优势条件,使东城西部地区有可能建成东城高品质的商贸办公居住综合区,同时也是展示东城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地段。
二、功能分区:沿东二路和黄河路、南一路主要布置商贸、办公写字楼、商业饮食等公共设施用地,污水处理厂末端周围布置体育生态公园,广利河北部及小西湖北侧主要布置居住用地,黄河工贸园内保留大片水面,形成区级公园绿地——小北湖公园。规划功能分区分成“三个功能中心”、“二园”、“三个居住小区”和“四条商业街”。三个功能中心:南一路和东二路交叉口规划为地区级商业金融贸易中心,府前路与东二路交叉口规划为黄河工贸园会展商贸中心,黄河路以南东二路以西规划为汽车展销中心(蓝天汽贸城)。二园:沿南一路两侧水面形成的体育生态公园和黄河工贸园中的小北湖公园。三个居住小区:黄河工贸园居住小区,沙营旧村改造居住小区,明月居住小区。四条商业街:运河路的精品一条街,信义西侧的吧街,府前路时装一条街,黄河工贸园中的南北美食城。
三、规划主要指标规划建设总用地:403.88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190.27万平方米。其中公共设施建筑面积120.80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55.85万平方米;工业建筑面积6.32万平方米;保留建筑面积7.30万平方米。
容积率:0.50规划总人数:1.70万人规划总户数:5000户。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典例
东城水系与环境工程东营市城乡规划设计室设计,1994年9月完成。东营市东城水系与环境工程包括四段,即:海河路以北段,青州路以东段,利三沟段,辽河路以南段,规划全长12358米,占地67.251万平方米。
一、规划位置:
(一)海河路以北段,西起青州路以东约200米,东至胜利路以东286米,全长2713米。
(二)青州路以东段,北起海河路,南至沂河路,全长2739米。
(三)利三沟段,北起海河路,南至潍河路,全长3325米。
(四)辽河路以南段,西起胜利路,东至利二沟,全长1169米。
(五)胜利路以东段,北起海河路,南至黄河路,全长2412米。
二、工程概况及造价
海河路北人工河全长2713米,土方158825.9立方米;青州路东人工河全长2739米,土方88708.5立方米;辽河路以南段人工河全长1169米,土方29029立方米;利三沟全长3325米,土方72572立方米;胜利路东人工河全长2412米,土方126679立方米。该工程全长12358米,土方4758151立方米,计划投资2652418.21元。其中利三沟造价为447805.86元,青州路以东段造价为367400.6元,海河路以北段造价为825562.34元,辽河路以南段造价为129773.69元,胜利路东段造价为881876.72元。
文汇小区
1998年,东营市规划设计院负责编制。明月小区南区位于东营市东城南部,北边隔沂河路与明月小区北区相对,东边隔沂州路是文教区,南边隔沂河路与规划中的水上公园为邻,西边隔曹州路是规划中的明月湖公园,小区周围环境安静优美,交通方便安全。小区现状为一空地,无任何建、构筑物。小区南北长560米,东西宽540米,总用地30.24万平方米。小区规划结构采用小区—组团—院落三级结构,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
小区规划有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学校、托幼、农贸市场以及公共浴室等与北区共用。为便于与北区共用,学校、农贸市场等靠近沂河路设置,学校、托幼均靠近公共绿地,学校与农贸市场间有绿地和道路隔离。为减少对居民的干扰,建议农贸市场采用建筑围合的形式。区别公建的性质及服务半径等,将文化活动站、物业管理及公共浴室、换热站、煤气站等结合小区中心公共绿地设置,邮政、储蓄、粮油店、副食店等结合农贸市场设置,在小区中心公共绿地及农贸市场附近人流集中处各规划一处公厕,结合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在靠近北区及规划中明月湖公园和水上公园一侧各预留适当的商业用地。小区规划3个变电室,配电室可合设于变电室内,各组团内均规划有垃圾收集点,垃圾可实行分类袋装收集或其它更有效卫
生的措施,居委会和卫生站等合设于每个组团合适位置的住宅底层,自行车存放于各户的住宅地下室中,为便于管理,规划小区各组团外围设置围栏。在实施中,公建面积可有适当变化,但布局宜严格按规划执行。
住宅规划按规模、位置及性质等分为4个组团,即西北组团、西南组团、南部组团和东南组团。其中南部组团为相对独立的别墅区,为便于管理,亦可将南部组团与东南组合并为一个组团。各组团住宅根据其所在位置、周围环境及道路结构等,将其面积做了大致的规定,在实施中可视具体情况有所变化,可设计多种套型的住宅,但住宅单元错接形式、住宅层数以及出入口方向等宜严格按规划实施。住宅布置以院落式为主,这样布置宜形成良好的居住及活动空间,便于邻里交往,同时还可起到自然监视的作用,有利于安全防盗。住宅前面地面铺装,可避免因楼前绿化缺少管理而杂草丛生、垃圾四散的现象,同时为居民提供了休憩交往的空间,为安全计,铺地与宅间路间可用石墩等虚隔,石墩还可供人就坐歇息。住宅立面形式和色彩要在统一中富有变化,规划规定,每个组团至少一个立面形式,这不仅丰富了小区景观,同时也增强了每个组团的可识别性。
府前街景观府前街位于东营市东城北郊,大街两侧已建有市政府大楼、剧院及各种行政办公楼,是东营市的文教行政街。由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学院设计,1991年7月完成。
规划采取了下列的规划设计原则:
调整和完善现状较多的中段。在建筑空隙处增加新建筑,使建筑具有连续性;对于重点建筑,则设置绿化或广场用以衬托建筑,同时又可利用环境使街景延续。统一规划未建成的西段。平面的进退能形成丰富的景观,避免了所有的建筑都沿红线建设而造成的单调性。此外,建筑不仅沿府前街伸展,而且还向纵深延伸,使景街不只是一个面,而是具有一定的深度。
重点设计府前街东端与南北干道相交的丁字路口的广场与建筑。广场由呈三角形关系的建筑围合而成,面对着全市最高的高层建筑物。广场与高层建筑各项共两个方案:
(一)广场分为东西两部分;
(二)合成一个大广场,显现有气势,向西延伸而成的小广场正好与市政府大楼相对,既强调了大楼的重要性,又进一步改善了市委、市政府大楼的环境。
四、把握好街立面的设计原则:统一中有变化。
商河路步行街
新加坡工程集团负责编制,202_年9月完成。商河路步行街中段位于东营西城繁华地区;沿路发展范围由西三路至胜利广场,全长约1500米,控制宽度为现状中心红线两侧各50米,共100米。用地总面积156163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1576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2947平方米。该项目功能定位以购物消费为内容,参照国内外成功的商业区与步行街模式,并结合商河路实际进行详细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景观处理:根据商河路现状空间环境特点及原有道路的组织结构,利用点、线、面,结合丰富而有序的空间形态,空间序列中贯穿一系列由建筑围合的大小广场和交叉口,形成多层次的步行空间网络与领域很强的空间节点。
二、沿路建筑与店面设计:通过立面改造和规划控制,沿路建筑设计将使现有与新建的建筑外貌共同形成一组尺度、风格、内容协和,各具特色,且含现代形象代表和象征意义的建筑组团。
三、公共设施与城市元素:城市设施与装饰小品设在公共场所中,能满足群众在城市中的不同需求,譬如信息传送,休闲,清洁,保安,分界等等。
四、照明效果:商河路步行街照明灯饰是以建筑照明、商业照明和路灯照明三个层次组成,并以庆典、壮观、适中与浪漫四种气氛定位推荐灵活性用途,把四个磁性点和道路交叉口、广场、高层建筑列为重点。
第二篇:《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202_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或者邀请征集规划方案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其主要内容:
(一)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
(二)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
(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
(五)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
(六)特定地区地段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众的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同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批准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
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调整的,由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经县(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予以公示。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公示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自核发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信息网络、设置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核发结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许可证及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信息网络等形式回复举报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信息网络等形式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未征求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理举报后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第二十七条 土地、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其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对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分期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的城镇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镇,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_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篇: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办法[范文模版]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条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附 则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_〕第4号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_年5月15日省政府第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春华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以下统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统称县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划相衔接,优先安排交通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指导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划分控制单元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形态和景观意向,将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确定为重点风貌区。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下列控制性内容:
(一)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设容量的控制要求;
(二)各级道路红线、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城市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位置和规模,城市公共绿地位置和规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线,重大市政设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护距离;
(三)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建设规模;
(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难场所等城市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规模,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
(五)居住、商业、工业等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
(七)重点风貌区的空间布局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确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在规划控制单元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规划草案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组织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五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规划草案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审议规划时,应当附具专家论证意见、公众意见以及意见的处理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规划的具体范围、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同时在政府网站、规划展馆或者主要公共场所公布规划内容。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将现状资料、规划草案、公众意见、审查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存档。
第三章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实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依据。
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应当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及时提出规划条件。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违反规划条件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涉及变更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控制性内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条件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统计系统,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适时监控,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十九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三十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批准、修改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的;
(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
(二)未按规定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征询公众意见的;
(三)拒绝单位和个人查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四)擅自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五)未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
(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控告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批准建设的,审批行为无效,由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有过错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阻碍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城以外其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东营小学规划和班额工作方案
东营小学学校规模和班额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努力消除学校“大班额”现象工作目标,特制定“大班额”消除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坚持“两基”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积极推进”的原则,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积极消除“大班额”现象。
二、学校基本情况
东营小学现是一所学区小学,现有7个教学班,教师23人,学生265人。学校占地面积7500平方米,建筑面积938平方米。
三、消除“大班额”的措施
消除“大班额”是“两基”成果巩固和提高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构建和谐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城乡教育统筹、均衡发展的重大课题,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重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必须要站在服务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控制“大班额”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彻底消除“大班额”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推进中小学班额控制工作,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大班额”问题。
1、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导向。通过大力宣传“大班额”的不良影响,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化解大班额的良好氛围。
2、加强学校建设,解决校舍紧张问题。积极争取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条件等方面,努力扩大学校规模,以缓解学校的压力。
3、是增加教师数量,优化师资结构。加大校内名师的培养力度,以缓解因学生择校、择师所带来的“大班额”压力。
4、是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控制新生年级人数,加强义务教育学籍信息化管理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等方面入手,化解已有“大班额”并防止新“大班额”的出现。
5、是建立健全治理“大班额”的长效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校将有效地控制“大班额”,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