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温宿县当前涉农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调查
温宿县当前涉农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温宿县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惠民政策,自涉农补贴政策实施后,温宿县委、政府十分重视涉农补贴资金的实行,所有涉及农民的补贴资金全部实行“一卡通”,由财政部门通过信息化网络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上,这有利于财政补贴资金的整合与安全,有利于政府行政成本的降低,有利于财政部门职能的转变,有利于党和政府“三农”政策的落实。温宿县从202_年开始实行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后,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好评。要使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不断完善,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提升财政涉农补贴“一卡通”质量。在涉农补贴发放中存在问题如下:
1、采集农户信息资料是“一折通”发放工作的基础,准确的农户信息资料是兑现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必要保证。同时,“一折通”发放是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实现的,信息资料准确无误,也是计算机软件系统顺利操作的必要保证。因为信息录入基层财政所人员录入,人员缺乏,工作任务繁重,实际操作中无法避免这样那样错误。
2、乡镇金融机关只要农村信用社,个别乡镇连信用社也没有,所以信用社没有竞争意识,办事效力较低,我们把补贴资金拨付信用社,信用社未及时发放,影响涉农资金的按时到位。
3、农民信息系统软件不完善,单机版农民信息系统上转网络版时间出现的错误信息无法解决。
乡镇财政管理局
202_年1月27日
第二篇:浅谈涉农补贴发放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浅谈涉农补贴发放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为进一步深化“镇财县管镇用”改革,切实加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改变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多渠道发放的局面,简化发放程序,减少发放环节,降低发放成本,确保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做法
(一)做好资金管理职能。乡镇财政负责各项财政涉农补助资金兑付过程中农民基础信息资料的收集、审核、整理,负责农民享受补贴依据的审查、核实,负责资金发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补贴资金的财务核算和账务处理等。
(二)安排涉农资金管理岗位人员。为了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使乡镇财政干部更好的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根据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实际担负的工作任务,在乡镇财政设置涉农资金管理员岗位,专门办理财政涉农资金各项业务工作。排涉农资金专管员*名。
(三)资金统一下达。根据各类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时间的要求,在上级补贴政策、标准和资金数额明确的前提下,在坚持预算指标管理权不变、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变、资金性质不变、部门职责权限不变的原则上将各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将资金拨入镇财政所开设的“一卡通”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专户,做到统一向下拨付。
(四)账户统一管理。镇财政所在县农村信用联社开设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专户,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资金由“一卡通”账户统一向乡镇农民打卡发放。确保补贴农民资金及时、安全发放。
(五)规范档案管理。制定《财政所档案管理办法》,对所涉农资金农户基本信息资料,申报、审核、公示、发放档案的留存,表样设计、申领要求、装订存档要求做了统一,使各乡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档案更加完整、管理更加规范。
二、成效
实现了资金的统一管理和发放。建立了资金直达农民的绿色通道。享受补贴农民,将相关证件、资料提供齐全后,补贴资金的申领、申报、办卡等工作由相关部门配合财政所完成,农户通过公示确认享受补贴资金的标准和金额,在一定的工作日内,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直接转入农户个人存折内。资金在流转过程中不以现金形式经过单位和个人,资金更加安全可靠。有效遏制资金截留、挪用现象的发生。实施财政涉农补助资金发放方式改革后,资金由县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农户只需要提供享受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业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核上报,资金便可直达农户账户,减少资金流通环节,有效遏制资金截留、挪用现象的发生。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农民。各项涉农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的申领统一由乡镇财政所“一站”办理,改变以往农户为了领取一项补贴资金要往返几个部门办理手续的现象,农民的补贴资金直接通过银行划拨,存入个人账户,农民可根据自己使用资金情况随时到指定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极大的方便了农民。
三、存在的问题
财政涉农“一卡通”信息系统内容不够全面,不能把所有涉农补贴项目纳入“一卡通”系统。在资金兑付过程中存在由于农户居住分散、外出或其他个人原因,农户基础信息资料收集工作困难、时间长,影响资金兑付进度或出现资金兑付不及时的问题,影响乡镇财政所正常的资金申报工作。存在公示确认时间长或无人签字确认现象,影响了资金的正常发放。
四、解决对策和建议
进一步完善“一卡通”信息系统。包括“一卡通”信息系统软件的完善,信息库农户信息的更新,补贴项目的增加等。建立健全乡镇农民基础信息资料档案,提高补贴资金上报审核工作效率,使农民在最短的时间内享受到国家惠农政策。补贴项目公示时充分利用乡村广播站通知农户尽快进行核对和互相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发放。
第三篇:创新涉农补贴管理发放机制3
创新涉农补贴管理发放机制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安康市财政局局长 廖贤平
202_年5月13日
今天我们在旬阳县召开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折通”现场会,目的就是学习推广旬阳县在惠农资金“一折通”管理方面一些成功的经验,进而提高全市惠农资金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惠及广大农民。会议之前,我们参观了旬阳县财政局惠农资金兑付中心,又听取了旬阳县财政局的经验介绍,使人很受启发。根据会议安排,我先讲几点意见,之后郑光照书记还要做重要讲话,请大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市惠农资金“一折通”开展情况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加大了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这些补贴项目由于制定的目的、出台时间、管理部门、发放渠道的不同,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补贴项目多,农户领取的金额较少,有些补贴只有几块钱,农民认为不划算,领一点补贴不够跑路钱,失去了国家出台政策的意义。二是管理部门多,发放渠道不一,资金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和干部抵扣、冒领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损失。三是发放成本高,基层工作量大。由于部门之间信息缺乏对接,资源不能共享,每项补贴的发放都要进行动员宣传、督促检查,组织工作人员收集基础资料、印制表册、发放存折等等,一项补贴一张卡,既浪费了人力物力,也加大了农民领取补贴
(三)严格执行“七不准” 在发放工作中,严格执行“七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存款折、不准借发存款折之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现时间、不准违规向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外的个人或集体支付补贴资金。
同志们,随着国家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惠农资金的数量越来越大。将各项补贴汇集到财政部门以一个存折发放,这是既是财政部门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直接服务于千家万户,同时又是党委、政府对财政部门的考验。以人为本、高质量的服务、高效率的工作是我们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广大农民对财政部门的期待,让我们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纪检、银行、以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把惠农资金“一折通”办得更好,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千家万户。
谢谢大家!
9的成本,使农民的利益打了折扣。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认真研究和摸索,并不断完善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管理的机制和办法,从202_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发放开始,就着手解决涉农补贴发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多方协商,决定推行涉农补贴“一折通”的发放办法,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并选择部分县进行试点。202_年上半年制定的《安康市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办法》,面向全市,安排部署将粮食综合直补通过“一折通”发放,之后,我们借鉴外地经验,并及时推广旬阳等县成功的做法,先后制定出台了《安康市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实施方案》和《安康市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操作办法》,将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推向全市,将所有财政涉农补贴实行 “一折通”发放管理。目前,全市已基本完成“一折通”发放的机制建设,通过“一折通”发放的补贴项目达到18个。
二、旬阳县“一折通”的基本经验和做法推行涉农补贴“一折通”,将各项补贴汇集到财政部门以一个存折发放,这是财政部门第一次大规模地直接服务于千家万户,既是对财政部门的考验,也是广大农民对财政部门的期待,既考验着财政部门的工作效能,也凝聚着各级各部门的支持和信任。旬阳县在“一折通”管理摸索出了一些基本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在全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主要做法表现为:
1、以“让农民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万事开头难,旬阳县从一开始,就把“让农民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综合分析各种管理模式的利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拟定实施方案,坚持“公开、透明、高效”和资金性质、管理办法、补贴政策、部门职责“四不变”的原则,明确具体范围、实施步骤和操作规程。明确了工作程序和工
作纪律,落实了各部门的分工责任及工作要求,力求达到解决突出问题,方便农民群众,发挥政策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目的。在项目范围上,一次性将包括粮食综合直补、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良种补助、移民搬迁村民建房补助、农村优抚对象补助、救灾补助、救济补助、救助补助、五保户补助、高寿老人补助、农村低保、独生子女奖励资金、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类涉农补助在内的18种涉农补贴资金全部纳入县级“一折通”直接兑付到农户,极大的方便了农民群众。
2、成立中心,变乡镇兑付为县级统一兑付。为了有序推进此项工作,旬阳县成立了惠农资金“一折通”兑付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县财政、监察、审计、农业、林业、水利、农办、计生、民政、移民局、信用联社等为成员单位。县财政局、信用联社抽调5名业务骨干成立“旬阳县财政局惠农资金兑付中心”、变乡镇兑付为县兑付中心统一兑付。开设“惠农资金集中发放专户”,将所有农户个人基本资料录入信息库,再按照审批的花名册,逐户、逐项目将所有惠农资金全部打入农民账户,实现了县级统一代发、全省通存通兑。采用封闭运行管理,既减少了“二传手”,缩短了资金运行环节,又保证了资金安全,确保了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便捷、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3、规范流程,统一管理。将18种涉农资金统一纳入“一折通”兑付。按照“围绕一个框架、实现两个直通、坚持三个原则、树立四个理念、实行五个统一、力保六个到户、从严七个不准、达到一个目的”的原则,规范惠农资金发放流程,惠农资金兑付前先由项目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将范围通知到乡镇;乡镇对资金的种类、数量、金额等审核无误后在乡村两级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逐村逐户登记造册报县主
3管部门。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并签字盖章的到户清册送分管领导审签,并送资金集中兑付中心;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惠农资金集中发放专户”,兑付中心3日内将资金全部打入农民“一折通”存款账户。广大农民可以在县内28个乡镇信用社的46个营业网点随时取款,三、以旬阳经验为启示,进一步提高对惠农补贴“一折通”重要性的认识
旬阳县惠农资金“一折通”方法的实施,不仅做到了农民满意,也增强了财政干部为民服务、为公理财的意识,给党委、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交了一份比较满意的答卷。通过旬阳县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惠农资金“一折通”的发放,有几个方面的收获是值得肯定的:
一是修建了一条农民补贴管理与发放的高速路和便民路。“一折通”发放机制的建立,疏通了自上而下的发放渠道,做到了不重、不漏、不错,为今后涉农补贴的管理、整合、发放搭建了平台,能够保证各项惠农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真正做到发到农民手上,装到农民的包里。
二是杜绝了抵扣冒领,给农民了一个明白,还干部了一个清白。“一折通”发放,设置了限制性专户,在帐户的管理和核算中,只见数字,不见钱,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减少了资金发放环节,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各项涉农补贴能直接、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了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遏止了抵扣涉农补贴现象,杜绝了干部虚报冒领。尤其是补助政策、范围和标准的公开,让农民坐在自己家里就算清了账,再不用担心抵扣和冒领,真正把党的政策落实到了农民的心坎里,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农民服气,乡村干部硬气,化解了原有的矛盾,有利于国家补贴政策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农村的稳定与和谐。
4三是方便了农民群众,保护了农民利益。“一折通”发放机制将各项补贴资金汇入到一个存折上,减少了农民领取补贴的时间和费用,农民能够全部得到应得的利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任意支配补贴资金。农民说,“一折通”好,“一折通”发放想的周到,讲的明白,做的到位,不跑腿,不担心,不浪费,使农民充分感受到了党和国家政策的温暖。
四是减少了工作量,促进了乡镇政府和各部门职能的发挥。虽然,在前期组织实施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随着机制的建立和工作程序的规范,农民补贴发放成为一件快捷而简单的工作。今后,国家新出台的各类补贴都将通过“一折通”的形式,顺利发放到位,将大量减少乡镇财政干部和各部门组织、宣传、操作的工作量,节约乡镇干部的时间,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到为“三农”服务中去,发挥职能作用。
五是节约了管理成本。旬阳县“一折通”的实施,既节约了人力、物力,又节约了干部以及农民群众的时间。同时改变了原先十几种惠农资金的存折数量,为农民和金融机构也节约了一定的成本。
通过学习旬阳县惠农补贴“一折通”机制的实践,我们体会到:
1、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是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的基础。涉农补贴涉及到许多部门,也涉及到各部门基层干部岗位职责的调整,甚至是利益的调整,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没有各部门的配合,仅仅依靠财政部门是非常困难的。“一折通”机制的建立,不论是方案的设计、工作组织,还是实施过程中都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还亲自研究情况、协调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地问题;各部门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农民利益的高度认识“一折通” 发放,大力支持改革,积极参与、配合改革,促进了改革的不断拓展,保证了改革的顺利实施。
2、涉农补贴资金的源头控制是关键。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建立了惠民、便民的渠道,如果没有“水”,将失去应有的作用,必须将各类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专户上,从源头上杜绝截留、挤占、挪用的发生,在发放过程中不支取现金,才能有效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
3、让农民满意是标准。涉农补贴是党和国家对农民的关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政策,是公共财政发展的必然趋势。财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着想,克服工作量大、任务重的困难,履行财政管理与监督职责,积极推行“一折通”发放,方便农民群众,维护农民利益,以让农民满意为标准衡量部门的工作水平,衡量每一个财政干部的工作,切实为农民服务,为农民服好务。
4、科技手段是平台。中国农民补贴网的建立,减少了农户信息的采集、录入的重复劳动,简化了手工操作,减少了审核的时间和环节,保证了农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可靠,为涉农补贴“一折通”发放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便利的工作条件。虽然,我们还仅仅利用了其中的部分功能,相信随着网络功能的开发与不断完善,农民补贴发放工作将会更加便利和快捷,可以将乡镇财政干部从繁重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
5、公开透明、注重监督是保障。涉农补贴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理解政策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让每个农民都全部吃透政策,明明白白,工作难度相当大,但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示,让每个村有一群明白人,每一户有一个明白人都是要必须做到的。同时,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公正、公平,以打消群众的顾虑,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支持与拥护,改革才能顺利实施。
五、学习旬阳经验,认真做好全市惠农资金管理工作 6
当前,惠农资金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惠及人群越来越广,政策要求越来越严。进一步加强惠农资金的监管工作,既是强化国民经济基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长远需要,-9-
也是体现党的执政为民理念、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现实任务;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重点内容。我们要学习借鉴旬阳县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措施。根据全市目前惠农资金“一折通”开展情况,今后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
(一)做到“四个加强”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补贴兑现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组织精干人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组织纪律,确保直补工作机制高效运转。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问题,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惠农资金“一折通”涉及项目类别多,各个项目的管理政策、管理要求不尽相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学透吃准政策,在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资金拨付和结算速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经常开展监督检查,进行明察暗访,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必要的时候要成立联合检查组,深入田间地头和农户家中,采取以暗访为主的方式,对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通过个别走访、查看有关资料和兑付凭证,重点检查各惠农补贴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和惠农补贴“一折通”的发放情况等。
7四是加强信访工作。财政部门要对外公布政策咨询电话,随时接受政策咨询和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继续采取设立农民电话联系点和组织暗访组等办法,变群众上访为主动下访,直接向农民了解政策落实情况,把矛盾和问题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现“五到户”
一是政策宣传到户。采取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和广播、电视、报纸媒体等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广泛宣传政策。将宣传与督导、信访相结合,明确全体直补工作人员,既是督导员、信访接待员,又是宣传员,充分利用深入基层督导,接待来电、来信、来访的机会,宣传直补政策,达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宣传政策的目的。
二是清册编制到户。根据张榜公示结果,为每个享受“一折通”直补的农户编制兑现底册,做到一个农户不漏,一分补贴不少,确保补贴发放程序规范、资金兑现工作安全。
三是张榜公示到户。乡镇财政所以村组为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将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张榜公示7天,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过程中农民反映的问题,按规定程序实事求是予以解决。
四是补贴兑现到户。继续采用“一折通”办法兑现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对每个农户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补帖资金存入农民补贴专用账户。
五是兑现补贴通知书发放到户。“一折通”的实施,加上农民补贴网络的建立,进一步简化了惠农补贴兑现程序,农民领取补贴更加方便快捷,外出打工家庭补贴更加及时,补贴资金运行更加安全,政府落实惠农补贴的成本大大降低。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克服困难,分村排日,逐户发放补贴通知书,通知农民到当地承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取补贴资金手续。8
第四篇:浅谈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模版)
工程建设投入资金大,是社会关心的热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参加竞标。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激烈,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和利润,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从近几年查处的大要案情况分析,工程建设领域仍然是腐败的高发区,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202_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没有起到治本的效果,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达到有效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执纪执法部门取证难,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当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有以下特点: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人为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这些代理人在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3、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影响,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手中。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4、交易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上面已分析现有体制下项目业主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实质上仅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代理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理人从某种意义上,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看业主眼色行事,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
建筑市场交易各方中重要的主体承包商,在我国就更具特殊性。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招投标,这也是中国特有的承包商体制所决定。建筑施工业作为完全竞争性行业,行业门槛并不高,但进入该行业有政策壁垒资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这些国有企业通过多年改革仍未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由于建筑行业政策壁垒的存在,行业内企业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令行业内竞争日趋残酷,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许多不当方式。作为目前国有(集体)企业管理者,他们对现有市场竞争态势必然作出有利于自身生存的理性选择——选择对自身风险较小的经营思路。企业自主投标投入大,且有许多公关费用,这对国企来说,无疑是心头的痛,若多标未中,经营者自身就要面对许多公关费用而束手无策,同时令企业陷于困境;反之,通过投标代理人,企业开具介绍信,就有一笔收入,中标后还能收取管理费用,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这样企业可以在举步维艰中生存,而企业管理者不承担个人风险,甚至还可以有隐性收入存在。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包括人力、物力)维持一家企业运作;即使有能力,他们也较难在起步阶段就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再有,即使创办成一家高等级施工企业,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的管理费用,也令他们承担很大的风险。正是这种思维定势,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盛行,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总之,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都被“挂靠者”操纵着。
5、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6、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人为因素干扰,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如:①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②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③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但由于工作特殊性,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硬。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④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作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
建筑工程正是存在以上诸多法规、体制、社会环境、机制及建筑产品本身特性等原因,导致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暗箱操作”。其操作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从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到投标文件都作出了一系列有倾向性的安排,并且发展到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法规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认定其违规行为。各地监管部门等针对这些问题虽然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然而,由于以上深层次原因未能破解,往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市场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仍然未能实现完全按照承包商实力或项目管理班子实力进行竞争。
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成为社会热点,各级领导部门,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取得了一定成绩。领导指定承包商、明目张胆“违规操作”现象得到扼制,但“违规操作”行为从公开到隐避仍然肆虐于招投标活动中并被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些现象启发我们思考现有招投标制度的设计。笔者认为,由于建筑产品特性及招投标活动中人的因素较为活跃,要想从根本上扼制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减少活动中人为的干预,这必然会牺牲一些效率。从目前及发展来看,国有投资占整个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将逐渐降低,政府完全可以将建筑业发展的效率问题交给市场,政府投资一般项目招投标在“三公”原则基础上,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具体运作上对跨入门槛的承包商一视同仁,招投标“游戏规则”增加随机性,保证公平性。这样有利于提升政府形象,使政府投资项目利益最大化。
第五篇: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问题调查
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问题调查报告
为深入查找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制度建设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水平,省纪委近日成立课题组开展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度设计理念略显陈旧,和反腐败发展趋势不协调。制度设计整体上受传统施政理念和思维定式影响过重,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制定、轻执行等问题,有些理念与党员干部思想实际和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不相符,时代特色不够鲜明。
(一)对本土、本党历史经验总结、发扬有余,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借鉴不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廉政教育工作倡导规则意识、道德自律和职业荣誉,但是制度设计理念立足于人性恶,着眼于“小人”心理。把任何人都作为潜在的腐败分子,认为权力越大道德风险越高。对公职人员的行为约束较真挑剔,较少依赖其道德自律和行为自觉。严格、苛刻的制度环境迫使公职人员如履薄冰、善待权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欲望充分释放,个性需求快速增长,公职人员很容易受影响、被同化。我们在坚决抵御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侵蚀,努力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标准的同时,对市场经济文明的研究不多,对市场经济国家权力配置、制衡的借鉴不足,对公职人员道德风险、公职岗位市场风险的估计不充分。制度出台太快与更新太慢并存,“水土不服”与过度超前同在,制度建设局部滞后于时代发展。
(二)一些在过渡阶段形成的观念和做法,没有随时代的变化而调整。有些制度建设思想没有随经济社会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完善,制度功能发挥受影响。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与传统,形成于层次单
一、生活简单、思想单纯的战争年代,在建国后的很长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党员结构的变化,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越来越受“一把手”民主素养的影响,越来越难以操作,发现问题、监督权力的制度功能有所退化。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注重含蓄、礼貌、尊重、包容,党内也不同程度存在思想复杂、利益多元、关系多层、身份多重的问题。面对批评和自我批评,很多人存在得失考量、进退顾虑,班子成员之间很难沿用过去的方式互相指出问题,或帮助解决问题。因此,需要针对现代社会党员结构特点和党员思想实际,进行新的制度设计,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
(三)对腐败的容忍度太高,助长了“小毛病”。中央全会和中央纪委全会多次强调决不允许任何腐败分子在党内有生存之地,体现了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但是有些制度建设在行为假设和结果预期上,没有体现“零容忍”要求。一是党纪政纪处分档次太多,底线易变。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条文通常根据涉案金额等标准判断行为的严重性,对“量”的考虑偏多,对“质”的考虑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风俗、传统的让步,客观上纵容了“小毛病”,原谅了“第一次”。二是适用党纪政纪的自由裁量权偏大。对党纪政纪底线的把握没有固定在制度规定环节,而是推迟到处分决定环节,适用惩戒性制度的随意性比较大,容易被个人操纵、决断,甚至导致“宽严相济”政策被滥用。
(四)对“受贿”范围的界定过窄,限制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面。根据很多国家的法律和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条约规定,受贿标的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从时效方面看,则包括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并且,不论官员有没有滥用权力,只要拿了“不该拿的”,即构成受贿。而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受贿标的仅限于财产性利益,受贿行为局限于“办事+收钱”,强调二者的因果关系,“受贿”范围界定过窄。在当前利益形态多样,价值取向多样,权钱交易形式多变,利益输送渠道多重的条件下,大量权钱交易是通过“红包”,或者非财产利益、非直接方式完成的,因果关系的非直接性特点鲜明。对“受贿”范围的过窄限定,和国际通行的腐败行为治罪原则相冲突,限制了对腐败的打击面。
二、制度出台集约化生产、粗线条投放,不符合现代社会链条化分工、精细化管理的特质。制度投放的技术简单、速度过快、质量偏低,不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况。
(一)系统谋划不足,制度建设碎片化,整体效能不高。有些制度规定效力层次太多,形态散乱。当前党内关于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文件、规定、领导讲话中。有的是党内提醒,通常以“重申”的形式出现。有的是文件通知,如《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旅游的通知》等。有的是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制止公款吃喝等问题上,中央出台很多文件,各地每年重大节日前夕都要“三令五申”。这种就相同问题屡次发文、反复强调的做法,虽然彰显了党委政府的决心,但也反映了制度自身的无力,容易造成党员干部法不责众的麻木心理和我行我素的思维惯性,制度的威信递减。
(二)出台程序太简单,影响制度的严密性、科学性。一项制度的出台,通常是业务部门出草案,相关部门提意见,最后领导研究通过。对基层干部的想法了解不多,对制度的社会风险、实际效果等指标关注不够,对细节考虑不周。过响的口号、过高的目标,影响制度存活率,贬损制度的严密性、科学性。
(三)投放速度太快,冲淡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遇事就发文、定制度的惯性思维,导致制度出台过快、过滥、过于随意,结果是制度过多、过软、过于短命。珠三角某市202_年以来新订和修订1042项廉政制度,口号多,原则多,实现不了的目标多。党员干部吃不准、记不住、用不上。庞杂、混乱的制度环境反而影响制度本身的权威性、可及性。
(四)目标太模糊,影响制度执行的规范性。很多制度只提方向,不关心过程;只提目标,不落实责任;只提要求,下不了狠心。“原则上”的规定多,“差不多”的思维重,精细化、项目化的管理思维欠缺。粗线条的制度设计方案,为违反规定留了后路,为“一把手”权力膨胀、关系通融开了口子。
三、制度价值取向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考虑多,从便于执行、落实的角度考虑少,导致制度落地难,执行力递减。一是层层加压的制度落实方式,给基层干部的压力过大。有些制度对基层干部承受力的考虑不多。对于上级机关来说,这是最省心、高效的管理方式。对于基层来说,这是最懒惰、粗暴的管理方式,基层很难承受。电白县近三年来有89名镇干部迫于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等原因辞职外出,有114名村干部
放弃在村委会职务外出谋生。二是一些政策的出台对基层工作的实际困难考虑不够。有些制度不但没有防着腐败,反而有可能诱导人腐败。很多转移支付政策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地方一方面没有配套资金,另一方面,其他工作急需要钱,只好拆东墙、补西墙,打转移支付资金的主意。近年来,我省一些欠发达地区干部为穷所迫,侵占、挪用政策性资金、违规卖地问题多发。三是一些重大政策法规对基层的变化考虑不够。村民自治本是一个很好的治理理念,相关法律也对村民自治的权力制约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少数地方村民自治演化为“村干部自治”,一些村“两委”选举扭曲为宗姓争夺,有些村务公开萎缩成村债务公开,有的村账镇管沦为“村账本镇管”,背离了法律的初衷。四是一些重大决策的出台,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不够。相关规定看似公平,但由于当事方的能力悬殊,利益表达机制欠缺,无法实现公平。五是一些权力监督制度设计和基层单位实际不相符。中央和省出台的相关制度,往往适用于科层制发达、人员层次较高、民主意识较浓、职责分工明确的大机关,不适合基层单位小而私密,容易近亲繁殖的权力结构。六是一些制度出台缺乏民主参与,公众的信任感不足。一些部门公权力主导意识过重,公众被模糊于“局外人”的地位,知情权保障不充分,对制度的信任感下降,质疑增多。
四、制度的配套工作太少,缺少事中纠偏、事后补救机制。一些制度由于本身没有体现分权、制衡等原则,陷入自身难以解决的困境,导致执行不力。制度生产环节出现的问题,全都沉淀到执行环节,导致执行力层层递减。主要表现在“三个缺位”:一是部门协调机制缺位。政出多门,互相“打架”。二是廉政审查机制缺位。对于政府部门决策行为或者商业行为的廉政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是否存在监督缺陷,没有一个统筹的审查机制。目前我省仅深圳等地探索建立了对政府决策的廉政审查制度,全省范围还没有建立这项制度。三是跟踪评估问效缺位。一些制度建设存在只顾耕耘、不问收获的情况。制度自身质量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缺乏科学量化、民主参与的跟踪问效制度。
五、制度执行的不确定因素太多,容易导致偏离方向、背离初衷。很多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很多制度的执行背离了初衷,甚至适得其反。一是“熟人社会”、“人情网”影响执行的公正性。茂名、韶关、清远等地反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时有发生。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存在处分决定未归档、工资和奖金未调整、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政策把握不准、同情心作怪、怕得罪人等。二是“一把手”负责制的思维定势,导致个人权威高于制度权威。“一把手”负责制导致越来越多的权力向“一把手”集中。这种权责失衡、层层加压的“政治承包”,导致“一把手”个人权威远超制度权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很难落实。三是执行的标准模糊,影响行为选择的可预期性。很多惩戒性规定对违纪情节多以“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定性标准表述,看似合情合理,但是量纪幅度弹性大,为少数人干预执纪执法预留了太大空间。尤其是基层单位路面执法、“一对一”执法、酌情执法的情形较多,自由裁量权过大,以罚代管、徇私枉法等问题多发。
课题组提出5条建议。一是系统化原则,提高制度建设的站位。系统考虑、整体谋划、配套完善。既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又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廉政制度建设覆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二是精品化原则,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在制度论证和评估反馈上
下功夫,减少制度数量,提高制度质量。建立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制度的公信力、落地率。开展制度廉洁审查工作,减少寻租空间,预防利益冲突。三是零容忍原则,强化制度的威慑性。从制度的严肃性、规则的神圣性角度考虑对相关行为的定责定罪和量纪量刑,严密防范“第一次”,严肃惩罚“小错误”,及时纠正“小毛病”。四是精细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由粗线条投放向精细化、深加工转变。明晰权力界限,尽可能减少制度边界上“亦此亦彼”的行为集合。对权力的监督注重细节、在乎小事,厘清廉洁自律和传统民俗的界限,把红包礼金的民俗限制在一个合理、安全的范围内,严禁存在公务关系的公职人员之间,以及业务关联单位之间,主管部门和服务企业之间送红包礼金。五是生疏化原则,避免制度轻易变通。从执法人员定期交流,执法标准量化,执法程序公开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新,在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建一道“玻璃墙”,把“熟人”外推为“生人”,避免人情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