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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什么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什么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第一篇: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什么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采用什么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但公司法也有一些特别规定,公司章程中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为上述决议关系到公司的存续和发展,属于重要决议,所以《公司法》对此做出特别规定,要求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属于特别决议。

除此以外的其它决议属于普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只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就可通过。

此外,所谓表决权不是指股东人数,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一般由股东本人行使,股东是自然人的,一般由本人亲自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但要出具委托书。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推选的代表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第二篇:党委议事表决制度

党委议事表决制度

(一)基本原则

1、集体领导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

2、平等的原则。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3、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4、分工负责原则。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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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事范围

1、贯彻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2、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3、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

5、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议事方法

1、确定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2、充分讨论。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由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3、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4、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记录使用专用的党委会议记录簿。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

(四)决策程序

1、调查研究。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职责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有关具体情况。

2、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3、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三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相关方式与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相关方式与程序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

(1)、执行股权收益。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经营期间,公司应将所取得的利润以一定的数额和比例分配给股东,这就是股利。当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有关公司中有已到期的股息和红利等收益且未支付的,应裁定冻结该笔收益,并在公司盈利被强制执行的股东的负债明显少于其所持股权的价值,并且执行其股息红利可以满足债权的条件下,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公司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冻结,待到期后再从有关公司中提取。如在冻结期间其他公司擅自将收益交付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收益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2)、强制转让股权。在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可供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执行完毕后仍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执行股权。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从《若干规定》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是三种,第一种方式,运用拍卖实现股权转让。第二种方式,运用变卖方式执行股权。第三种方式,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但由于股权已被法院冻结,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法院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必须先用于清偿所欠债务。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

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或投资权益,除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清单外,应同时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不仅应载明不得办理被冻结的股权或投资权益的转移手续的协助执行的事项,告知违背协助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应载明冻结的效力不但应当包括股权自有的、现有的权益,因股权派生出来的如红利、股息等权益及其他的预期利益,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同时还应向工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执行时履行通知其他股东,保护他们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据此,人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应向公司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请其他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同时也应告知其他股东的享有优先购买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法应予以保护。

3、委托评估股权价值。根据《执行规定》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为了使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评估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组织公司向评估机关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

4、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执行规定》第54条第2款规定,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有以下三种方式:(1)、拍卖。拍卖时,拍卖的保留价应以上述协商或评估确定的股权价值数额作为参考,同时应通知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并告知竞买人这一情况。(2)抵债。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或法院拍卖不成功的,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股权抵债给申请人。当然,人民法院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3)变卖。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将股权变卖或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对于被执行人自行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5、在执行股权中还应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强制执行股权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因此强制股权转让时,人民法院应向有关单位及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将受让方的姓名、名称以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受让方应持拍卖成交证明及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公众性、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能采募集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各方出自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赢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草拟章程.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包括:(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和住所;(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需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总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同时标明分公司的行业名称和行政区划地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审批.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的程序.一般公司只直接注册登记就可,仅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须审批的有两类;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如证券公司;

二、公司营业项目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如烟草买卖方面的公司.另国企改造过程中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必须经过审批.交纳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验资.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验资机构通常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国有独资公司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人.成立公司需要批准的,应在批准后90日内申请登记.申请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懂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懂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文件.(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登记发证.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可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并加盖公章.股东名册应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篇: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2_-9-8 16:30:00 浏览:1425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离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公司需分立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一)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1、分立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4)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议决定(主要写明: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7)由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人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派生新设立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分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4)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分立后存续公司原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二)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

1、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原公司股东会(或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为哪个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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