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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怎能成为刑事责任的标杆

民事赔偿怎能成为刑事责任的标杆



第一篇:民事赔偿怎能成为刑事责任的标杆

民事赔偿怎能成为刑事责任的标杆

近年来为法院系统所着意推行的“刑事和解”正在加速进入司法实践。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正式出台了刑事和解制度,即对情节轻微的侵犯个人权益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根据该制度,北京一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做了改判,被告人因积极赔偿受害人1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审判决的1年零4个月有期徒刑被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近日发生的几起影响性诉讼也有“刑事和解”的影子。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法院给出的判决依据中有这样一条,“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据此前媒体报道,胡斌家属“自愿”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的数额高达113.01万元。

而成都的孙伟铭显然就没有胡斌的好运了。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成都中院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一审判处死刑。或许正是受到了杭州车案一审结果的启发,孙伟铭的家属于26日上午主动约见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问题。他希望能以此取得对方的“谅解”,从而对二审结果有所帮助。(7月27日《京华时报》)

不管法院对“刑事和解”制度如何解释,“赔钱轻判”的结果是否定不了的。庭审前赔了钱,被告人的刑责就变轻了,这在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司法追究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立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上。赔钱多为被告人家属的行为,而且是在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才发生的。赔偿本身并不能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当然也不能改变犯罪行为应受的刑责。如果因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工作做得好,被告人就可得到轻判,那岂不意味着家庭背景也成了刑事责任轻重的标准之一?孙伟铭之罪虽然性质恶劣,但罪不至死,若只是因为他的家属在刑案庭审前没有对被害人家属做好赔偿工作,而被法院加重了刑罚,那可真是金钱司法的又一例证。

在法律上,赔偿协议属于民事范畴,当事人也只能依据其民事权利进行司法处置,或者接受,或者拒绝并提起诉讼。之所以要规定“先刑后民”的原则,就是为了防止若民事赔偿发生在刑案庭审之前,会影响刑案的公正处理。如美国刑事程序法上对被告人在庭审之前接触被害人就有诸多约束,如果被害人因接受了被告人的赔偿而改变原来的证词,不仅被告人会被追诉“妨碍作证罪”,被害人也将被控以“伪证罪”。中国的现行法律中对于庭审前的赔偿固然没有这些严苛的规定,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正是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向被告人寻求司法救济而准备的。笔者反对“刑事和解”,并不反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和解,只是,笔者认为,这种赔偿和解必须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不能提前到刑案庭审之前。至于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率非常低,这正是法院的失职,需要法院去完善执行措施,而不是反过来要把刑案中“已坐牢就不赔”的潜规则强加到被害人头上,逼迫被害人选择在刑案庭审之前就把赔偿拿到手。

“刑事和解”是否可行,不在于它能否实现息讼止争,维护稳定,而在于它是否能实现刑事司法所追求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我们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现实之下,家庭经济状况的差异很容易成为影响“刑事和解”的最重要因素。制度的推行者必须思考: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到底是能够收获“和谐”,还是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裂痕?

第二篇:民事赔偿协议书

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 党月华 身份证号: 乙方: 周 凤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责任田地边,发生争吵造中于甲将乙擦伤的民事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7600.00___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款清签字,既日有效。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或侮辱甲方人员,否则后果自负。

五、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由乙方 自行承担,甲方 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证人一份(村委存档),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否则后果自负。

九、乙方 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 无关。

甲方:()

乙方:()

见证人:(签字)

202_ 年 7月10 日

第三篇:民事赔偿协议.

民事赔偿协议

受害人:女,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致害人:男,身份证号:(以下简称已方)委托代理人:曹玉丽,女,身份证号:

202_年3月2日,中午受害人侯继红在新蔡县顿岗乡卫生院黄岩推倒在楼梯口,导致股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黄岩涉嫌故意伤害罪。考虑甲、乙双方均系顿岗卫生院职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乙方愿意全额赔付,经协商一次性赔付人民币陆万元,并当面向甲方赔情道歉。

二、乙方应支付甲方赔偿款由乙方代理人一次性交付并出具收条。甲方所有治疗票据交由调解单位存档保存。

三、甲方收到乙方赔偿款后,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黄岩的刑事责任,并向公安机关交递谅解撤诉申请书1份,以示诚意。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各自按协议履行,永不纠缠。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当事人:调解人:

调解单位:

202_年月日

第四篇:民事赔偿协议书

民事赔偿协议书

(参考格式)

协议双方:

甲方:,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编号:。

乙方:,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编号:。,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编号:。

乙方系×××的妻儿。×××(系甲方雇工)于 年 月 日在为甲方(系

×××生前雇主)劳动时,因电击死亡。为解决因×××死亡的善后赔偿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因×××家属来沪料理×××后事的车旅费、住宿费以及在处理死者火

化前的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二、发生在上海期间的×××的丧葬费由甲方承担。

三、以上第一、二条款项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支付凭证,按实结算。

四、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因×××死亡的赔偿金,计人民币×××万元。

五、以上第四条款的赔偿金,由甲方最迟于 年 月 日存于 在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在甲方向 名下存款帐户存人该赔偿款时,乙方应

向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双方约定,在甲方履行了上述全部款项赔付义务后,乙方不再以其他任

何理由向甲方再行赔偿和补偿要求。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上海市 公证处备查一份。本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自行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海市 人

民法院管辖。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五篇: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

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和处理处分,其分配处理处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如违约的,除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

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甲方:

二零一年乙方:月日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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