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某某镇人民政府文件
*政 „**‟**号
某某镇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工作片、办公室(中心)、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某某“大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按照“大综合、大服务、大发展”的思路和“统一领导、重心下移、以块为主”的运作体制,进一步整合镇域资源力量,理顺各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真正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提高执法效率和城市管理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从体制和源头上改革、创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实现执法重心下移,解决基层执法薄弱等问题,建立起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有效推动某某镇“扩权强镇”、“大综合”行政执法等各项工作。
二、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成立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承担某某镇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考核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办,办公室主任由贾志建兼任。
三、工作目标
1、构建“三位一体”的执法体系。
充分发挥镇党委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实行大管理、大执法、大服务,整合镇政府管理资源、执法资源和服务资源,构建“三位一体”的执法体系。同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全覆盖的要求,将执法架构和工作体系延伸到社区和农村,通过开展执法下片工作,增强基层执法力量,实现执法重心下移,管理服务前移。
2、构建以共同责任机制为核心的执法新机制。
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各工作片和各职能部门工作优势,建立“统一领导、以块为主”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核心的执法新机制,实现基层管理与基层执法间的职能互补与无缝衔接,进一步深化基层的执法权限,丰富基层的执法手段。
3、建立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坚持整体运作,协调推进原则,将推进“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与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各部门相互协调,发挥整体效应。
四、工作机制
1、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参加。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组长决定召开,研究全镇综合行政执法的阶段性重点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研究拟定处理意见、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
2、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按照“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总体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供一个高效、快速、准确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强化信息资源共享,消除部门障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审批信息等传递给综合执法办,综合执法办也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回复执法情况。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相关工作简报、信息要及时进行交流。
3、建立横向联动执法机制。
综合执法办与公安、工商、卫监、交通、国土、规划、建设、365、信访、综治、供电、供水等各职能部门间建立横向联动执法机制,切实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联动,提高部门联合执法、监管能力,实现监管与执法的有效衔接,消除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各职能部门对在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移送综合执法办处理。公安、工商、规划、建设、365、信访、综治、供电、供水等部门应根据综合执法办关于协查违法案件的意见,积极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图纸等资料,并提出定性及处理意见。对综合执法办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部门应按照综合执法办要求配合协作;综合执法办需要进行专业检测、技术鉴定或查询资料时,有关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
4、建立执法下片工作机制。
在某某镇六个工作片和园区管理办公室内,设立驻片综合行政执法室,驻片综合行政执法室受综合执法办和工作片双重领导。各工作片作为辖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综合管理的主体,要切实保障驻片综合行政执法室和执法人员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确保驻片综合行政执法室工作以综合行政执法为主;要抓好驻片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日常工作考核;做好驻片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切实解决办公用房;对超出执法权限和驻片综合行政执法室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驻片综合行政执法室要落实执法责任,按划定巡查区域开展巡查执法工作,坚持每天巡查,实行每周一、三、五分头巡查,二、四联合巡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确保深化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参加综合行政执法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及时研究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执法联动机制的有效实施。
(三)各单位要把综合行政执法作为日常性重要工作长抓不懈,抓出成效,努力建设和完善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某某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第二篇: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意见修改稿)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执行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会精神,依据《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2_〕5 号文件)、《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_〕46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_〕28 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绍政发〔202_〕13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对标“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为引领,以整体政府理念为核心,以目标、需求、问题为导向,深化数字技术在行政执法领域深度应用,行政执法与社会公共信用监管高度融合,实现监管更加有效、执法更加规范、群众更加满意,为加快基层治理现代化和“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
工作目标
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两业经、双城记、活力城、软实力、国际范”的总要求,以“全省领先、彰显特色、切实可行、卓有成效”为总策略,聚焦责任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到 202_年底,全面形成职责更清晰、队伍更精简、协同更高效、机制更健全、行为更规范、监督更有效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全方位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力打造绍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金名片”,确保改革成果迈入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建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市上下坚定不移地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地一窗口”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地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和载体,在实实在在的举措落实上不断提高政治站位。
2.坚持统筹推进。以“大综合一体化”体系建设为统领,在专业执法队伍力量整合、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执法、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等不同方面精准发力。加快形成“金字塔型”行政执法结构,全力推动执法力量和资源向基层倾斜。实现市、县、乡三级纵向贯通、执法部门间横向协作的高效执法体系,进一步拓宽全领域、整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视野。
3.坚持依法行政。自觉履行执法职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
方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领导体系与运行机制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制定出台联席会议、协作配合、案件移送、督查考核等机制,统筹领导本地行政执法队伍,着力构建起“横到边、纵到底”的执法体系,横向以部门监管与行政执法协同配合、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联合协作为重点,实现审批、监管、执法全过程闭环;纵向以加深市、县、乡三级协作为支撑,探索建立“条线+区块”一体化运转体系,联动破解跨区域和重大复杂问题等治理难题。
(二)明确事项清单与职责边界
严格落实《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明确的监管事项清单、处罚事项清单和职责边界清单。科学界定监管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各环节职责,明确监管与执法双方的责任,签订部门事项交接备忘录,并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
按照“专业的事情交由专业队伍做”原则,协力推进市场监 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五大专业领域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科学制定事项清单,履职尽责。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的执法事项,按照“一件事”标准整体划转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省综合执法办审核,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逐步调整,以更大领域、更广范围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形成执法事项“大而统”,实现“一个口子管执法”。
(三)整合机构优化人员编制
整合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根据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情况,涉及事项调整部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优化人员编制资源配置,以现有机关编制和执法队伍事业编制(参公)为基数,统筹调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用于一线执法人员的编制一般不得少于编制总数的 85%。基层执法力量与区域面积、辖区人口数量、工作需求相匹配,重点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8 人,一般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不少于 3 人。
(四)完善行政执法规范程序
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平等保护贯彻到执法全过程,体现公平正义。推动实现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制 定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 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公布执行。
(五)大力 改进执法方式
全面推广“721”工作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审慎分类执
行,坚持依法监管与包容审慎执法相统一,推行“柔性执法”。探索引进“易公正”方式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教科书式”执法,开展执法检查。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执法方式,推动将普法融于执法办案全过程。
(六)全面提高“综合智治”水平
加强数字执法,创新“互联网+监管+执法”新模式,发挥智治支撑作用,推进智能治理深度应用。依托市域跨部门大数据中心平台,在市级层面建设大整合、高共享、深应用统一的社会治理智能化系统,提升市县乡综合治理的实战效能。加快推进“城市大脑”建设,探索“城市运行一网统管”“视频算力全市共享”,强化“视频+网络”融合应用,实现城市管理由“单向管理”走向“综合智治”,推进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七)分类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重点乡镇(街道)要整合基层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合理划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监管重点,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高频易发、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基层社会治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定执法事项,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乡镇(街道)实施,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一般乡镇(街道),可灵
活采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队伍、跨领域联合执法、中心集镇辐射等方式推动行政执法力量向乡镇(街道)下沉。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等派驻乡镇(街道)的执法力量,在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
(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健全执法案件分类管理和移送机制,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初步证据、相关认定等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出具审批资料、相关认定、专业检测、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的,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及时提供。
建立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证据效力研判等机制。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司法强制执行、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完善线索移送和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探索联合办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执法监督考核机制,全面依法公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信息。制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考核和督查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高效、规范履行职责。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核排名。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组织保障 (一)
强化思想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上来,将其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落实组织保障
各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要确立属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坚强领导地位,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指导办公室的牵头协调作用。统筹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交流部署工作,协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三)完善执法保障
制定出台《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按照“一队一亮点、一队一品牌”的要求,主动擦亮“枫桥式执法中队”这张“金名片”,强化综合行政执法基层中队建设,提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保障水平,全面提高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硬件水平。坚持分级分层培训,-8-
开展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三年轮训工作,全面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在执法经费上予以重点倾斜,逐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队员福利待遇。
(四)加强考核保障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的协同作战和密切配合,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上下一心、主动到位,杜绝推诿扯皮、推过揽功。
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并进行通报。各地要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推进落实情 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篇: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2_〕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_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2_〕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3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立足于尽快改善患者就医感受,使群众最大限度体会到改革带来的实惠,立足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勇于探索,立足于当前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际,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关键环节,以完善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落实各项惠民便民措施,统筹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为县域居民提供健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
二、改革目标
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所县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通过综合改革,大力发展和优化配置县级医疗资源,建立体制合理、机制灵活、功能完善、效率较高的服务体系,提高县级医院等级水平、服务能力,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发展,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实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城,预防在基层”的目标。
三、改革任务
(一)以改革促发展,适应人民群众需求。
针对XX省卫生事业“发展不足、发展滞后”的现状,通过扩增医疗资源总量,尤其是增加优质医疗资源并合理分布,着力解决县级以上大中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门诊拥挤、检查排队、住院候床、手术等待”等问题。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服务需求,在优先满足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可适当启动部分公立医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为新兴城市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保障。按照人口数超过20万的县(市、区)应建立1所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和人口超过80万的县(市、区)鼓励建立1所三级公立医院的要求。
一是实施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成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县级医院床位数、核定建筑面积和配备医护人员,使县级医院的土地、人员、设备等硬件因素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及产科、儿科、病理、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等重点专科建设。以县级医院为中心,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建立院前急救体系。探索成立区域检查检验中心、区域医学影像中心以及后勤服务外包等。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医疗资源进行整合、重组和改制,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二是提高县级医院技术服务水平。制订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按规划支持县级医院专科建设。重点加强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救、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以及近3年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病种所在临床专业科室的建设。开展好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的救治和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复杂疑难疾病的筛查转诊工作。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机构准入条件,切实提升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制订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规范医疗行为。
三是加强县级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生到县级医院就业,并为其在县级医院长期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新进入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临床医师应当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积极培养或引进县域学科带头人。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不低于1∶2。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或退休的骨干医师到县级医院执业。通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职称晋升、荣誉授予等措施,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县级医院长期执业。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医院工作。
四是加快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县级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涵盖电子病历、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绩效考核及综合业务管理等,与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积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区域医疗协同服务。202_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医院与三级医院建立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与50%(三州为30%)的乡、镇医疗机构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力争40%的县级医院达到XX省数字化医院建设标准。发挥省市级城市优质资源辐射作用,全面推进民族地区县级医院远程医疗工作,按照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指导帮扶区域内民族地区县级医院的远程医疗平台建设和培训工作。
五是提高县级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针对地方主要疾病,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提高辨证论治水平,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和指导,促进中医药进基层、进农村,为群众防病治病。加强县级医院中医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二)改革补偿机制,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各地要积极支持,创造条件,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药械采供、治理流通环节商业贿赂、加大投入保障、改革支付方式和控制医药费用等措施,充分发挥医保补偿作用,稳步推进价格改革,总结试点经验,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一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合理提高中医和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医用设备原则上由同级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要遵循总的医疗收费降低、患者负担减轻的原则,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减少的合理收入为基础,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额,并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同时,各地要适时推进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和地区间价格衔接工作。积极开展医疗服务定价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逐步取代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
二是加强药械采供监管。全面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器械(含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医院使用药品必须按规定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实行网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通过县级结算中心统一结算;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逐步提高使用比例;推行医用耗材省级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三是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药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药费用控制分级评价体系,逐步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四是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范围要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相适应,严格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疗服务,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为主,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同时,加强对“三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五是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政策。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县级公立医院的举办者,应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财力支持。对位于地广人稀和边远地区的县级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给予必要的保障,医院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三)深化惠民便民措施,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
一是改进就医服务。全面落实“三好一满意”活动要求。全员改善服务态度,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为患者就医提供温馨的全程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着力加强医患沟通,使患者了解自身病情、用药选择、诊疗程序、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实施手术及术中方案变更、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贵重药品使用告知制度;通过设立医疗服务随访热线、发放满意度调查表、上门回访等多种形式,关心患者康复,征求群众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县级医院要100%开展预约诊疗工作,100%开展便民门诊、双休日门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提高接诊能力,全面缓解“三长一短”问题。拓展门诊手术、日间手术。能在门诊做的手术尽量不住院,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使用效率。
二是优化诊疗流程。整合门诊资源,改进就医流程,全面缩短病人候诊、等待检查结果、等待化验报告时间;做到办理入院手续后有专人将患者送到病房,办理出院手续后有专人送出病房;工作日和节假日都能及时为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出院结算金额要准确、无误,钱账相符,病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患者提供预约出院结算服务,患者出院力争做到零等候。
三是深化优质护理。推进护理模式改革,继续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加强护理内涵建设,提高专科护理水平,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全省100%县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覆盖40%以上的病房,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
四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认真实施《XX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医患沟通,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员队伍、工作运行机制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规范管理,继续推进“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多管齐下,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
一是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合理使用抗生素,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覆盖90%的县级医院。
二是推进临床路径试点。各地卫生和医保管理部门要组织县级医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制订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全省县级医院100%开展,病种数不少于10个。
三是发挥医保机构调控监督作用。采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品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考核,加强实时监控,考核结果与基金支付等挂钩。
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是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公布县级医院财务报告,以及各医疗机构质量安全、费用和效率等信息。
(五)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一是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根据县级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原则,加大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力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医院按照国家确定的通用岗位类别、等级、结构比例和我省岗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在编制规模内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医院对全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二是深化用人机制改革。按规定落实县级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由医院按规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推进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完善县级医院卫生人才职称评定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
三是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医院收支结余着重用于改善医务人员待遇。医院业务收入用于建立医疗风险基金、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确保改革后医务人员总体收入有合理增加。严禁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医务人员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技术水平、质量、数量、成本控制、病人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和短缺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
(六)探索机制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资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明确县级医院举办主体,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县级医院的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负责县级医院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院长选聘与薪酬制订,其他按规定应负责的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并监督医院运行。院长负责医院日常运行管理。建立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是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分工协作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
三是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具体绩效考核指标,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与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
(七)上下联动,建立城乡分工协作机制。
一是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口支援工作的长期性、针对性和稳定性。202_年完善和巩固69个三级综合医院与174个县级综合医院、13个三级专科医院与20个受援医院形成长期对口支援关系;三级医院每批下派每个县级医院医务人员不少于5人,三级专科医院每批下派人数不少于1人。落实119个内地二甲综合医院对口支援民族地区59个县的291个中心卫生院,二甲医院每批下派每个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不少于1人。202_年所有下派医务人员诊治基层病人人次比去年增加20%,开展示范手术比去年增加30%,开展新技术项数比去年增加50%。
二是推进县级医院上下分工协作。县级医院要发挥县域龙头和医疗中心作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探索建立县级医院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院长和骨干医师制度,通过开展纵向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流动长效机制,使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和定期轮训。县级医院要与城市三级医院开展危重病例远程会诊、重大疑难病例转诊等工作。
三是加强民族地区巡回医疗。完善巡回医疗考核评价制度,探索整体托管式对口帮扶模式,强化甘孜、阿坝、凉山州“流动医疗巡回服务工程”202_年巡回医疗派出医务人员、诊治农牧民群众要比202_年分别增加10%、15%,巡回医疗重心要继续放在牧民定居点、藏区新农村建设新区、寺庙周围和僧侣聚集点。
四是强化远程医疗服务。推进全省县级医院远程会诊系统建设,利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技术,积极开展远程会诊、教学甚至示范手术等。到202_年底,市与县80%实现远程医疗,充分发挥市(州)级医学中心的辐射引领作用,着力提高区域内县级医院诊疗水平;县与乡镇50%实现远程医疗,将较为优质的医疗资源释放到最基层,直接惠及广大农村老百姓。其中,藏区32个县医院与华西、省人民医院要实现直接远程医疗。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公立医院改革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建立相关领导机构,制定全面推进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限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指导。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改办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进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三)完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行为等的监管,开展县级医院医药费用增长情况监测与管理,及时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等行为。建立以安全质量为核心的专业化医院评审体系;依托省级或地(市)级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中心,建立健全县级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
(四)加强协调。卫生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试点市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价格调整、人事分配、机构编制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各级医改办要配合卫生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检查,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按进度要求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各市(州)要组织开展调研,分析梳理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形成研究报告及时上报卫生厅、省医改办。
(五)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动员,使广大医务人员成为改革主力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目标,争取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为公立医院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第四篇: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平稳、持续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_〕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部署,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有效、持续运行,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公益、综合改革原则。各地区要突出基层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创新体制机制,统筹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分配、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以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
(二)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原则。各地区作为此次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订改革方案,统筹工作安排,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三)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原则。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用好现有政策,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好改革中的各种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区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城镇每3至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定收支的依据。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以所在地农业户籍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以所在社区每月户籍人口数与流动人口数之和的全年平均数为基准,按一定比例核定。市对各地区核定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在编制总额内决定编制使用数量,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剂安排。
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覆盖区域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委托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任务,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根据核定的编制及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全员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各地区要对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各地区要建立有激励、有约束的绩效考核体系,由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考核机制,依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
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人员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实行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第五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8-24 【生效日期】202_-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2_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2_年至202_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202_年至202_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领导,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地位。
--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通过深化检察改革,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
--有利于服务改革开放稳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检察改革的有益经验,科学吸收和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的有益成果。
--坚持依法进行,循序渐进。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有冲突的改革措施,应当在修改有关法律后实施。
二、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1、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研究探索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研究完善立案监督的方式,强化立案监督的效力,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2、健全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依法完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和关于完善查处刑讯逼供等涉嫌犯罪行为工作机制的规定。
3、健全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完善刑事抗诉制度。探索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开展死刑复核监督的措施,依法完善对死刑执行活动监督的制度,健全工作机构,规范监督工作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相关规定。
4、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规定。
5、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羁押状况通报制度、羁押期限的批准、备案机制和羁押期限届满前告知、提示和换押制度。建立监狱、看守所、劳教所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系统以及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6、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中有渎职行为或其他影响公正办案情形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更换办案人员的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办案人员渎职的途径、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具体情形以及提出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7、健全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查办和移送机制。建立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民行检察等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拓宽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渠道,建立和完善案件线索审查、调查和移送、查处的衔接与配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查办和移送的相关规定。
8、完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措施和程序,探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探索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制度。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调取法院审判案卷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9、根据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检察机关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活动中的监督职责、措施和工作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监督制约制度。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规定,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规范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程序。
(二)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11、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完善相关规定,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12、建立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备案、批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备案、批准的具体规定。
13、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相关规定。
14、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明确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认执法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15、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意见的程序,实行犯罪嫌疑人约见检察官控告违法行为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有关规定。
16、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检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完善检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诉讼各个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17、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依法制定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具体操作规程。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收集言词证据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录音、录像操作规程。
18、继续深化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介入侦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健全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对审查逮捕工作文书实行繁简分流,完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
19、进一步深化公诉方式改革。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公诉部门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程序,实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
20、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探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支持公诉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
21、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针对轻微犯罪和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完善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
22、进一步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规范议事程序,加大决策事项的督办力度,适时修改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
23、严格依法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执法操作规范,对执法活动中的岗位职责、人员管理、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
24、推行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结合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形成工作流程规范、质量标准科学、监督制约严密、考核及时准确、管理手段先进的科学管理机制。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都要按照“三位一体”的机制进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三位一体”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绩效考核体系。
25、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规定,实行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制度。
26、改进检察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建立适应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要求的评估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有关检察工作评估和分类指导的规定。
27、建立和健全对外交流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制度,规范检察机关内部个案协查和司法协助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有关制度,理顺办理涉外案件的内部协调机制,探索犯罪嫌疑人外逃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引渡、遣返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效途径与方式。
(四)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
28、逐步改革铁路、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明确有关检察院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选拔任用以及案件管辖权等。
29、规范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置。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派出机构的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范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
30、改革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相关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五)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31、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采取措施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探索实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的提名制度。
32、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制度,实行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的制度。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择优选拔的工作机制。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要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中选调优秀学生充实基层人民检察院。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与国家司法考试、检察官遴选制度相配套的任职培训制度。
33、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确定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34、完善检察官晋升、奖惩、工资、福利、退休、抚恤、医疗等保障制度,协调落实检察津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
35、研究制定贫困地区检察官选任录用的特殊政策,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工作。通过实行干部交流、挂职、特殊津贴等措施,保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的队伍稳定和检察工作的协调发展。
(六)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
36、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落实“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检察经费保障制度,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检察工作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完善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检察机关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方式。
三、完成检察改革任务的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探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高度重视检察改革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推进和落实检察改革摆在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每年安排工作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成立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及专门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务求取得明显实效。
(二)明确责任,周密部署
检察改革事关检察工作的全局,要在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涉及检察体制的改革和对全局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制度与机制改革,要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需要修改法律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改革措施,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中央和高检院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检察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项具体改革措施都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列出推进和落实的时间表,认真做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工作。
对于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的改革措施,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规划,有关内设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统一部署、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情况具体落实的改革措施,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精心制定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检察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得以落实。
(三)深入调研,科学论证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责任部门,在制定具体方案时,对重大改革措施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大力做好与检察改革相关的理论研究工作。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改革措施,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要注意认真研究检察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各项改革的健康开展。
(四)加强督促,强化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业务机构是各项改革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对口业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保证检察改革顺利进行。在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对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部署、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通过指导、巡视、座谈等多种形式,了解检察改革的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对检察改革的进展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要求得到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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