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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评议意见书5篇

合议庭评议意见书5篇



第一篇:合议庭评议意见书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胡建明涉嫌故意杀人案

庭议时间:202_年1月4号

庭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8号浙江万里学院模拟法庭

参加人:审判长、审判员

记录人:书记员

记录如下:

审判长(滕衡):现在我们就胡建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被告人胡建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由能成立,支持公诉人的主张。其原因在于被告人胡建明与被害人黄爵合伙生意,因利润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胡建明因愤怒而将被害人杀死,并且被告人胡建明也承认了自己有罪;还有公诉人也有相关证据能证明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害被害人黄爵,并将其尸体抛致江中。我认为应判处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梦珂):我认为被告人胡建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害被害人黄爵,部分证人证言的可信力不够,而且双方证据表明被告人系错杀被害人,主观上并非故意。因此被告人胡建明过失杀人罪名成立。

审判员(金冰冰):我也认为被告人胡建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害被害人黄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应判处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基于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予以从轻量刑。

审判长(滕衡):根据刚才的讨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建明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审判长:滕衡

审判员:杨梦珂

金冰冰

书记员:王俊

施敏燕

202_年1月2日

第二篇:合议庭评议笔录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评议庭笔录

案由:王肖、王墨故意杀人(未遂)一案

庭议时间:202_年5月10日

庭议地点: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庭议事

参加人:审判长周娟、审判员(许燕)、人民陪审员(李文)

记录人:金平

记录如下:

审判长(周娟):现在我们就王肖、王墨故意杀人(未遂)一案进行审判。本案的大致情况大家都清楚,我也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人控告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未遂)的罪名不能成立,支持被告辩护人主张的故意伤害罪名。其原因在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楚。从公诉人提供的各个证据来看,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与此同时,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较公诉人的证据更有可信度。

审判员(许燕):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正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王肖王墨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当王肖拿起石头砸向被害人后试了他有无呼吸,证实他还是有气息的继续向他拳打脚踢,其实这就有力的证明了他主观上有想把已经受伤的被害人杀死的动机;而且王肖明知其子患有急性应激障碍的精神病,他利用其子的患病作案优势来杀害被害人。由以上两点,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主观构成案件,因此我支持公诉人的指控。

人民陪审员(李文):我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名不成立,原因是其证据不足、提供的事实认定不清楚。而被告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王肖王墨父子当时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致人重伤,王肖过于自信当时会有人员救助被害人,而且事后想去医院探看伤者的病情,王墨则处于间歇性精神病的发病期,当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我判定王肖父子属于故意伤害罪更合情合法。

审判长(周娟):根据刚才的讨论,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王肖、王墨父子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是初犯且犯罪后积极的筹集医疗费来救助被害人并有自首情节,故对其所犯罪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事实存在,但认定的罪名有误。辩护人认定的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

审判长:周娟

审判员:许燕

人民陪审员:李文

第三篇:合议庭评议笔录调研报告

浅析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合议庭评议笔录是合议庭合议案件的原始记录,是完整、准确、详细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整个过程和内容,是我国合议制审判制度的重要反映,是法官对案件的证据评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的重要表达,是合议庭成员行使合议权利的重

要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然而,通过对本院202_年所审、执结案件的评查和合议庭笔录的复核,发现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制订不规范,格式五花八门,笔录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真实过程,甚至影响个别案件的司法公正。笔者仅从评查卷宗中发现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合议庭评议笔录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不规范、不统一。法院有统一打印的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代化设备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大部分合议庭不再采用固定的格式,而是自己在合议时采用打印的格式,并且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随时调节,这就造成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不统一,什么样的都有,有的是合议庭组成人员自己打印的,有的是书记员打印的,有的是从判决书的电子文档中复制过来的,五花八门,根本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的整个过程,丧失了合议庭评议的严肃性。

(二)合议庭成员签字不规范。主要是:合议庭成员没有在合议庭笔录上逐页签字,只在最后一页签名;打印的合议庭评议笔录书记员没有签名,合议庭成员也没有逐页签名;有的合议庭成员只有一人代签名的现象。

(三)合议庭评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合议庭合议案件的整个过程。合议庭评议笔录应是记录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证据分析认证、法律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的全过程,从而得出合法合理的结果。然而,部分合议庭评议笔录过于简单、流于形式,根本不能反映法官的意见,如有一个案件的合议庭笔录内容:“A法官: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B法官: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C法官: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同意。”合议的内容只是法官的意见表示,没有法律适用。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也有法律适用的问题,还有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自愿、合法,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问题,但在合议庭笔录中根本没有,只是说双方达成协议,法官同意,协议内容也不知道。这样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又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间不及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但在评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的是在庭审结束后的当即,或当天评议;有的是在庭审结束后几天内评议;有的是拖了很长时间后再评议;还有的是在承办法官拟出裁判文书或案件审结后,案卷需装订归档时,由书记员按裁判文书制作一份评议笔录,然后让合议庭成员签名。特殊的情况是,在补合议庭笔录时,会出现各种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个别的由于时间记不准或笔误,出现了合议庭评议笔录在开庭前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

(五)笔录显示评议时重实体、轻程序,没有针对性。合议庭评议笔录中,法官的意见表述一般都是围绕案件的事实部分,对程序性的问题一般很少涉及。如一个案件合议庭内容:A法官:原告付某与被告高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请求,于法有据,应当支持。B法官:原告要求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该请求不能得到支持。C法官:……工资应当支持,……交通费和误工费用不能支持。但此案在审理时被告缺席,对证据也没有质证,在合议庭合议时没有提到有关缺席和证据质证的程序问题,仅对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发表了意见。

二、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法律规定缺乏关于评议的范围、程序、方式等运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并没有对评议的范围、程序和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和202_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对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更具有适用性,但对合议庭评议笔录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要求,致使合议庭评议后制作的笔录不规范,没有法律依据。

(二)合议庭成员不重视评议。一部分合议庭成员认为,案件的承办人才是具体案件的负责人,自己只是参与者,与案件的关系不密切,具体考核时也是考核承办人的。自己只需要配合承办人,走走形式就行了,不必太认真,认真了反而不好,有不敢发表自己意见,和不必要发表意见的想法。

(三)评查案件时不够严格。案件评查时,只是依照法律程序对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以及卷宗装订情况进行评查,对于案件本身是否进行合议,合议庭评议的情况如何并不进行核查,只要卷宗在形式上合格,就视为案件质量过关。

(四)法官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一是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某些法官基本功不扎实,业务素质低,又不注意加强学习,吃老本,凭经验办案,没有能力对案件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二是案件多,任务重,办案人员少,没有时间和精力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三是个别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坚持原则,不愿对案件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害怕一分析露出破绽,自己的意见通不过,其他人也是抱着“老好人”的思想,和其形成“默契配合”,以至于在最需要听到正义声音的时候沉默起来。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严格贯彻合议庭评议规则。评议遵循“禁止弃权、平等参与、独立表决”等原则,成员发表意见必须展示其评判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心证及逻辑推理过程,避免评议流于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第六条规定:“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不能仅发表自己的结论性意见,必须针对案件的评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发表意见。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扰,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贯彻合议庭评议的规则。

(二)规范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格式。合议庭笔录反映的是合议庭成员评议的整个过程,是法官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到运用法律的过程,格式的制作,必须严格、统一。按照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制作,一个完整的笔录应当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记录过程要详尽,不仅要有评论性的意见,更要有分析的过程。按照先由主审人和其他成员发表意见,最后由审判长发表意见的顺序,将合议庭成员对证据及辩解意见的分析、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分歧及诉讼程序等问题记入合议庭笔录,保证合议庭笔录反映整个案件的全貌。

(三)提高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评议笔录的认识。合议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保证案件公平公正的重要程序,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发表的意见至关重要,合议庭笔录是反映案件整个过程的记录。合议庭成员应充分认识到合议庭评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合议庭评议笔录的重要性。认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庭笔录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合议的过程。

(四)加强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在当场制作,做到审判人员说什么,书记员记什么,说多少,记多少,力求合议庭笔录忠实记录合议的合过程,记录完整、客观,经合议庭成员核对无误后签字。书记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合议庭的笔录的质量。在工作中,应强化对书记员的业务培训,不仅培训速记能力,而且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在合议庭评议时,严格按照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内容,详细记录。同时,对合议庭成员要求结案后补记合议庭笔录的行为给予拒绝,以此督促合议庭成员重视合议笔录的制作。

(五)制订合议案件评估考核制度。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制订严格的合议案件评估考核制度,将对案件承办人的考核转变为对整个合议庭的整体考核,将案件质量与合议庭作用的发挥挂钩,把合议庭成员职责的发挥作为案件质量高低评判的重要标准,并将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完整性作为一项考核标准,记入业务庭和个人的绩效考核。

(六)加强对合议案件的评查力度,对合议庭评议笔录进行形式复查和实质审查。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业务骨干对合议庭评议笔录进行评查,包括形式评查和实质评查。在案件评查过程中,按照常规评查以外,对合议庭评议情况作为专项内容进行评查,主要评查合议庭成员是否如实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对有争议的问题是否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记录是否全面。在查清事实的同时,对于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方面合议庭成员与笔录记录内容不致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篇:(合议庭三等功)

精心组织 千里执行 顺利执结 百万大案

——记瓜州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兰州凯盛电力配件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张志群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安装分包合同纠纷两案执行组典型事迹

202_年3月3日,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公司下设的电建十五处与原告张志群签订了《甘肃瓜州河口第二风电场200MW工程35KV架空线路电器安装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瓜州河口第二风电场200MW工程35KV架空线路避雷器、隔离开关安装调试、电器安装及调试部分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照被告的质量、技术、安全、进度及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自202_年3月4日开工至年4月15日完工,工程承包价为120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余工程款被告的项目经理段松柏于202_年7月30日与原告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还应付工程款2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但未付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0000元。202_年11月7日,瓜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志群工程款2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02_年8月7日,原告兰州凯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设的电建十五处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ZKS2010HT-0805。合同第一条约定,产品 名称:①铁附件;规格型号:35kv;单位:吨;数量:196.905;单价:7700元;金额:1516168.50元。②金具;金额:960846.00元;合计:2477014.50元,协商总价2420000.00元。后增补其他配件45000元,总计金额:2465000元。第八条约定,按供货进度付款,按清单供货完二月内付清。第十条约定,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被告供货,并于202_年11月1日由被告的材料员傅仕学在供货清单上进行了签名确认。合同履行期间,被告给原告付款100万元,剩余货款1465000元拖欠未付。202_年5月18日,被告书面委托黑龙江省火电一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未果。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1年至3年期年贷款利率为6.15%。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十五处连带支付拖欠的货款1465000元及违约金187202.5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360天×1465000元×748天)合计1652202.58元。202_年5月28日,瓜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十五处连带给付原告兰州凯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465000元;

二、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十五处连带承担原告兰州凯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违约金187202.5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6.15%÷360天×1465000元×748天;计算时间: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月28日);本案受理费19670元,由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电建十五处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均未上诉。

202_年,判决书生效后,执行申请人兰州凯盛电力配件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张志群依法向瓜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两起案件执行标的达194余万元,且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在四川省广安市,执行极为不便,委托执行也存在一定困难。瓜州县人民法院领导亲自作出批示,该两起案件作为重大疑难案件执行,并成立了由民一庭庭长程万兵、执行庭执行人员张宾基、李彪组成的执行组前去四川省广安市执行。由于正值法院工作大忙时节,外出办案时间极其有限,执行人员主动请缨,牺牲“十一”休假,加班加点前去执行。一路上,执行人员无暇顾及车窗的美景,他们想得最多的就是执行方案,经五次捣车,辗转五地,历时五天,行程3000多公里终于到达执行目的地,他们刚刚下车便投入到了紧张的执行工作中。他们克服水土不服的自然条件,挑战自我的身体极限,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体现说尽千言万语、想尽千方百计,历经千辛万苦的“千”字精神,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侧面予以协助,他们利用信息查询平台,只用短短一天半时间,查询到查到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十多个账户信息,共计15000余万元存款,执行组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为避免打草惊蛇,激化矛盾,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选择配合较好的中国建设银行,发扬不畏艰险、攻坚克难、顶住干、不放松,粗中有细、细中有理的精神,予以扣划执行。当天下午,就地填写相关法律手续,共同讨论执行扣划过程中的具体细节,直至深 夜还在四处寻找打字复印店,完备相关的执行手续,杜绝银行以各种手续问题而推脱不配合的问题。按照执行组制定的执行计划,第二天天还未亮,执行组全体就已做好了扣划执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在院级领导的指挥下,执行组全体细化分工,各司其职,填手续的填手续,监督取证的做好摄像照相的准备工作,盯住银行具体办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打电话通风报信,一旦发现通风报信或者各种理由推脱等问题,顶着人生地不熟的执行风险,直接取证照相摄像。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执行组研究决定,并未采取冻结账户的执行措施,而是直接予以划拨案件款,当执行组得知扣划款项194余万元,全部到账后,他们如释重负,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案件顺利执行,他们并没有居功自傲,也没有借出差之际游山玩水,而是即刻踏上了回家的路程。

执行组一班人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用一颗便民为民的服务之心搭建了一条沟通干群关系的桥梁,换来了群众们的声声赞誉,将工作做到了实处,做到了群众的心坎上,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践行着“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办案宗旨。执行组三人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他们认为成绩只能代表过去。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今后的工作中,他们表示将一如既往,勤奋工作积极投身到新的工作中去,忠实践行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建设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五篇: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与“评议秘密原则”

国外关于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理论争点介绍

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与“评议秘密原则”

公开法官个别意见,被认为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法院所奉行的评议秘密原则直接对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理论认为,评议秘密原则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评议过程不公开;二是事后每一位参与评议的法官应就评议与表决结果保密。这一原则是通过一系列立法进行确立并加以巩固的,并一度成为大陆法系法院不可质疑的信条和近代司法传统

评议秘密原则中的不公开法官附带意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向来被看做是“法官独立的守护神”,具有维护法官独立、法院威信与声望,以及合议庭之和谐与整体性的制度价值。但反对派认为,这是很成问题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一种虚妄和幻觉。

1.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制度的目的是否在于防止对法官内在独立性的影响

传统学说认为,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可以保证法官在评议案件时,不用顾及其在评议过程中所发表的意见为外人所知,自由地并只忠于自己的内心确信地发表见解,免除可能来自于其他国家部门或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影响,从而确保法官在不受任何干预的情况下做出裁判,维护司法独立。其核心是为抵御外来压力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

反对派则认为,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的实质是以法院的独立来取代法官的独立。此项制度的基本预设是组织的力量大于个人,其主要功能是通过法院这个组织机构的形式来抵御来自法院外的干扰。因此,如果法院不能独立,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同样不能取得抵御外来干扰的制度效果。因为法官的内心是否独立与其说是一个制度问题,不如说是法官个人人格品质的问题。每一位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都将面对外界的批评和压力,法官更应当具有挑战世俗偏见、维护社会正义的勇气和表达自己独立见解的能力。

2.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是否有助于提升法院威信和声望

传统学说认为,在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制度之下,外人无法知道合议庭评议过程和形成判决结果的比例关系,从而,以公开一致的面目出现在公众和当事人面前,使他们无法从法院内部获得质疑的机会,有助于提升法院权威。

反对派则认为,法官作为法律家和“社会的良知”,对案件所作的精辟的分析和精深的见解,应当告知作为一般公众的当事人,而不应当采取任何手段遮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取智识的途径。并且从司法角度来说,它使当事人和社会无法了解合议庭真实的作业方式和法院就每一个案件所作的智识上的努力,从而无法从感情和智力上理解、同情、信服法院的判决和工作,进而难以增强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公开法官个别意见,使判决理由与附带意见形成对照,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对判决的妥当性做出判断和鉴别,树立法院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导向地位。

3.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是否有助于维护合议庭的和谐关系和整体性

传统见解认为,法院是以匿名机关的形式作出裁判的匿名机构。对外而言,合议庭是一个整体,在此只有“法院”而无“法官”。多数法官的意见就被视为全体法官的见解和法院的裁判。因此,即使法官不赞同裁判结果,也应在判决上签名。合议庭存在的目的在于权衡法官彼此间各种不同意见,避免片面判决,最终的目的是希望法官们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并在必要时拉近彼此的见解。

反对派则认为,合议制之所以能够发挥集体智慧作用,根本前提是每个法官成员尽职尽责。但是合议制不能克服其成员存在的道德风险。如果合议庭成员不能尽职尽责,合议制的功能就会失灵。法官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魔鬼定理”:持少数人意见和不履行职责的法官永远安全!当法官之间出现难于弥合的分歧意见之时,往往说明以案件形式体现的社会价值冲突,需要法院的判断来整合、选择和规导。究竟何去何从,法官因不是社会预言家,不可能做出终极判断。但同时,又必须对当下的案件冲突做出决断,以维护行为秩序的暂时稳定。因此,一个重要的机制就是在对个案作出司法决断的同时,为社会秩序的妥善、长远发展提供智识资源。从而,克服秩序稳定与秩序发展的两难困境。所以,司法的任务不仅在于解决纠纷,而且还要关心法律的健康性和存在状况,是法律的“维修工”。这是现代社会司法过程性质变化的又一特征,而与近代司法理念相区别。

4.“评议秘密原则”应限定在评议过程中,法官个别意见应当公开

施行不公开法官个别意见制度,可能基于这样的观点:在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之间的争执中,是不需要再有第三者进行裁判的。法官被当作了裁判的终结者。评议秘密原则实际上在起着平息当事人纠纷,尽可能地消除缠讼原因的作用,同时,还维护着法官理性的形象,即维护社会对法官之间不存在争议的假定。因为如果法官本身还有自己难以解决的纷争的话,可能会削弱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信赖和敬仰。应当承认,评议秘密原则为法官创造了一个免受外界干扰、内心独立的工作环境和商讨氛围,但这与结果公开无关,而仅与评议过程的保密密切相关。通过对评议过程的保密,确保法官不受干扰与毫无顾虑地进行讨论,包括对不成熟意见的相互交换,以求得寻求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和确定性。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已开始追随英美法系国家,并有将评议秘密原则仅界定在评议过程中而不包括评议结果的成例和趋势。

我国公布少数人意见的现实性

(一)可以克服合议庭评议过程的“合而不议”和流于形式化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中存在一个众所周知的潜规则:对大多数案件来说,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从庭前准备、证据调查到案件裁决的基本意见都是承办人一人独自完成,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只是在开庭时象征性地坐在法庭上,最后评议案件时凭阅卷和承办人的汇报意见简单表态而已。这样,就使得因为如果判决书中公布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实质上就是将合议庭每个法官的心证过程展现在社会合议庭的评议流于形式,即使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对具体承办人的意见存在不同认识,也往往只是点到为止,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交锋。造成我国审判实践中上述弊端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现行的办案体制下,合议庭作出的判决书如果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确实存在错误,承担责任的往往只是具体的承办法官,这也就使得合议庭其他成员不愿过多地对承办人的意见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如果在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那么,合议庭全体成员在评议时就必须吃透案情,切实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去,通过自己的内心确信,形成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独立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地克服目前合议庭评议“合而不议”和流于形式的弊端。同时,在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也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二)可以强化法官审判责任制,有利于实现法院整体独立向法官个体独立的转变

反对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的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立法中所规定的审判独立仍然只是法院的整体独立,如果在判决书中公布了少数法官的意见,实质上就是变相否定了法院的整体独立,主张法官的个体独立了,因而违背了现行立法的规定。诚然,上述学者的说法不无道理。但是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在目前实行法官的个体独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可行的,同时也是有政策和立法依据的。其理由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并不是审判独立的两种对立形式,而是这一原则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法院独立审判是初级阶段,法官独立审判是高级阶段。”法院整体独立的最终目的旨在保障法官的个体独立,如果立法上没有赋予法院抵御外部干涉的制度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法官独立审判是法院独立审判的应有发展趋势,”法官如果不能独立审判案件,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审判独立原则的最佳法律效果。”因此,从审判制度的基本理论来看,法官个体独立才是审判独立原则的应有之义,只主张法院整体独立而否定法官个体独立是不符合审判独立原则的基本要求的。

其次,目前在我国主张法官的个体独立是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自199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推行错案追究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行错案追究制时,如果法院的判决中出现了冤假错案或者法官故意枉法裁判,承担责任的只是同意此判决意见的法官,而没有追究评议时对判决持异议的少数法官的责任。因此,目前我国错案追究制度的运作实践表明,法官应该独立自主地审理和裁判案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审判责任。“因为法官独立才能使现代诉讼中帮助法官作出正确裁决的一整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也才能有效贯彻司法责任制度。”

再次,从现阶段开始,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是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202_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别是202_年底,党中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与党中央的政策保持一致,在其202_年12月17日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2_—202_)》(以下简称《纲要(202_—202_)》)第26条和第41条分别规定:“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完善评估机制。”、《纲要》中明确提出,在现在以及今后的五年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逐步实行法官的个体独立。《纲要(202_—202_)》既指引了法院今后五年的改革方向,同时从立法学的基本原理来看,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三)可以增强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丰富判决理由,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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