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渝财社〔202_〕94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渝财社„202_‟9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2_‟9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2_‟55号)精神,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1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指标界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和《低保证》,就业前正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和《零就业家庭卡》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包括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提供,主要包括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车辆看管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应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把社会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统筹用于就业援助,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六)灵活就业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的就业。
三、补贴标准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四、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并仍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202_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延长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国发[202_]5号文件发文之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从202_年起延长至退休。对202_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剩余期限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五、补贴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再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
3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但用人单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程序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经费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接受申请的区县(自治县)支付,并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
七、工作要求
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要以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对有
4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报告补贴人数、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公室备案。
八、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202_年6月18日印发5
第二篇:渝财社[202_]94号社保补贴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社„202_‟9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2_‟9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2_‟55号)精神,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指标界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和《低保证》,就业前正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和《零就业家庭卡》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包括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提供,主要包括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车辆看管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应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把社会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统筹用于就业援助,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六)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的就业。
三、补贴标准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四、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并仍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202_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延长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国发[202_]5号文件发文之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从202_年起延长至退休。对202_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剩余期限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五、补贴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再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但用人单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程序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经费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接受申请的区县(自治县)支付,并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
七、工作要求
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要以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报告补贴人数、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公室备案。
八、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就业 社会保险 补贴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_年6月18日印发
第三篇:渝财社〔202_〕35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渝财社〔202_〕35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2_〕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加强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工伤保险事实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四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终了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劳动、地税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劳动、地税部门及时向区县批复执行,并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备案。
第五条
基金预算的内容。包括上基金结余及本基金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根据上实际征收情况和本征收范围,费率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支出预算按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编制。
第六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及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七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劳动、地税部门审核,涉及重大调整事项,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劳动、地税部门及时向区县批复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基金由参保单位按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或浮动后的缴费费率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标准,不得截留和减免工伤保险费。第九条
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
工伤保险费收入是指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指工伤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入的工伤保险基金。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财政专户接收上级财政专户拨付的调剂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财政专户接收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收入。
第十条
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经审核的参保单位申报缴费计划,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申报缴费计划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并督促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如同级财政专户。
(二)地税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由缴费单位直接缴入制定的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按实际到账资金凭财政专户开户行出具 的工伤保险费收入凭证及日报表记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开户行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账通知联记账,地税部门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核查联核对销号。
(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将当月财政专户收到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的上解比例于次月五日前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财政专户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件一),并附加盖财政专户财务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四)每月末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应与财政部门、开户行对账无误后编制基金会计月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应与开户行对账无误后,编制财政专户会计月报表和对账表(附件二)报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基金按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等支出,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转移支出、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工伤医疗待遇支出是指支付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包括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其他支出。
工伤康复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需要康复的工伤职工的康复费用。
伤残待遇支出是指给因工致残职工伤残补助支出。包括支付给工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的补助金。
伤残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津贴。
生活护理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假眼等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的器具费用。
工亡待遇支出指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亡补助支出,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 的补助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亲属的抚恤金。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因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费用以及支付给协议机构的鉴定检查费。
转移支出指工伤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工伤保险基金。
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费用,如工伤认定费。其他支出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联合核定。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财政专户补助下级财政专户的调剂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财政专户上解上级财政专户的调剂金收入。
第十二条
基金支付必须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作为支付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基金支付除未办理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用现金支付,其余必须以转账方式或社会化发放方式支付。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基金支出计划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款项从财政专户划入支出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审 核汇总区县(自治县)调剂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调剂金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款项划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划转各区县(自治县)调剂基金时,市财政专户凭开户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市财政局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件一),并附加盖财政专户财务专用章的明细资料或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拨款后,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按规定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
基金结余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预留支付费用外,可转存定期存款或按规定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款凭证(附件一),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十八条
存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工伤保险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九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三)国家债券变现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申请市级调剂;
(四)市级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垫付;
(五)市级调剂金不足以调剂的,动用风险储备金予以调剂,仍不足的由市财政部门垫付。
第六章
基金账户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金账户是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包括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基金账户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支出户、财政专户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开设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地税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垫付资金;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和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 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件一),并附加盖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四条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支出户由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按规定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按规定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第二十六条
各商业银行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的由地税部门开出的《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负责及时将工伤保险费从参保单位银行账户划入指定的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上解、调剂要求及时办理划款,并按日编制工伤保险费收入日报表。负责基金的安全运行和按规定计息。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七条
资产包括工伤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 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现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账,保证帐帐、账款相符。
用工伤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九条
终了后,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工伤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表、工伤保险基金暂收、暂付明细表等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 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以及其他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工伤保险费实际征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报送及时。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费的2‰的滞纳金。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工伤保险费;
(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上解到市财政专户;
(六)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另作财务处理。
(一)及时追回基金;
(二)及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及时足额补发或追回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及时足额将基金缴存财政专户;
(五)及时足额将基金上解到市财政专户;
(六)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基金专用票据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渝青发[202_] 47 号
渝青发[202_] 47 号
关于在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表彰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雷锋团支部(总支)、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
共青团干部的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重庆直辖后,在中央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万众一心、团结奋斗,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在此过程中,广大基层团组织充分发挥生力军、突击队作用,广大团员青年特别是基层团干部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宣传典型,激励全市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在新的历史条件 下学习模范、开拓进取,在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再立新功,按照市委要求,共青团重庆市委决定,授予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团委等50个团(工)委“重庆市红岩团(工)委”称号,授予重庆市万州职教中心文经旅游部团总支等50个团支部(总支)“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称号,授予胡琳等50名同志“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授予韦炜等50名同志“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
这次表彰的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是全市基层团组织的优秀代表。他们以“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活动阵地好”为标准,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他们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成长成才需要开展工作;他们大力开展以“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为主题的特色活动,充分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新时期弘扬红岩精神、学习雷锋精神,带领团员青年在本地区、本单位中较好地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集中展现了新形势下基层团的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新面貌、新成就。
这次表彰的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是广大团员中的积极分子。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坚定正 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他们胸怀远大理想,勤于学习,努力掌握先进科学文化知识,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成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政治坚定的模范;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学习进取的模范;奋战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五个重庆”建设第一线,锐意创新,艰苦奋斗,建功立业,创新创业的模范;履行社会责任,奉献社会,服务群众,在重大危机时刻和急难险重任务中迎难而上、勇担重任,自觉奉献的模范;加强修养,规范言行,移风易俗,助人为乐,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倡树新风的模范;他们爱岗敬业,善于创造,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一流成绩,是各条战线生产和工作的骨干;他们自强不息,甘于奉献,奋发成才,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为广大团员青年做出了表率。
这次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干部是全市广大基层共青团干部的优秀代表。他们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他们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强烈 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新形势下克服困难,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他们忠诚党的事业,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不负党的重托和青年的期望。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同志以此为起点,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不懈努力,再创佳绩。希望全市各级团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和团干部要以他们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和全市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重庆市红岩团(工)委”名单 2.“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名单 3.“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4.“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共青团重庆市委 202_年12月8日
主题词:共青团
表彰
决定
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团中央 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团中央办公厅,团中央组织部
发:共青团各区县(自治县)委,市各直属团(工)委,各重点联系单位团委
共青团重庆市委办公室
202_年12月8日印
(共印260份)附件1: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名单
(共50个)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团委 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第29中学团委
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团委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团委 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管委会团委 重庆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校团委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团工委 双钱集团(重庆)轮胎有限公司团委 铜梁县工业园区团委 大足县弥陀中学团委 荣昌县双河街道团工委 梁平县梁山镇大众社区团委 城口县葛城镇团委 丰都县兴义镇团委 垫江县水务局团委 武隆中学校团委 忠县地方税务局团委 云阳职教中心团委 石柱县大歇乡团委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团委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四研究所团委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团委
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团委
重庆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团委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团委 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重庆市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现代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局团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团委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西南铝薄板厂团委
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团委 西南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团委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团委
重庆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团委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菁园小区团委 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团委 武警重庆市总队第三支队团委附件2:
“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名单
(共50个)
重庆市万州职教中心文经旅游部团总支 重庆市大渡口区新一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江北区机关事务局团支部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团支部 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下新街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医院团支部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机关团支部 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团支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团总支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上什字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202_级计算机网络团支部
铜梁中学校教工团支部 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团总支
重庆市三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团支部 璧山县莲花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团支部 垫江县人民医院内科团支部
重庆市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团总支 奉节县永安镇新竹社区团支部 巫山县松林汽修有限公司团支部 秀山县钟灵乡石门村团支部
酉阳民族师范学校202_级8班团支部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团总支 重庆市轻工业学校08电技二班团支部 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团总支
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朝天门派出所团支部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团支部 重庆晚报团总支
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团总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华书店团总支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第五设计所团支部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体焊接制造部团支部 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厂电仪车间团支部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转向器厂团支部 重庆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面处团支部 重庆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团支部 重庆大江零部件公司204.211.221车间联合团支部 重庆市邮政电子商务公司团支部
中国电信重庆市营业部大坪营业厅团支部 西南铝挤压厂机械车间团支部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疏浚工程处团支部 重庆大学爱心家教社团团支部
重庆师范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团总支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团总支 四川美术学院中国画系团总支 重庆三峡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团总支 重庆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团总支 重庆教育学院中文系团总支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传媒艺术系团总支 重庆警备区警备纠察连团支部
附件3:
“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共50名)
胡
琳(女)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治安保卫部门干事
倪
胚
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中学高一(9)班学生 孙自翔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胡
坦
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解放碑派出所
民警
黄俊渝(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
计师
谌
立
团重庆市渝北区委业务科志愿者 袁铭阳
重庆市巴县中学202_级14班学生 李
迪(女)重庆市长寿区长寿中学校高202_级23 班学生
李
芊(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 王家兰(女)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团委组织干事 张明佳(女)綦江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潘
舒(女)潼南县双江中学202_级4班学生 朱明月(女)璧山县福禄镇斑竹村村主任助理 刘
庆
梁平中学高202_级2班学生 张锦成城口县职教中心教师
邓玮璐(女)忠县忠州中学高202_级5班学生 刘
浛(女)开县汉丰街道中原村村主任助理 钟开成云阳外国语实验学校高202_级3班学生 马为民
奉节县长龙实验中学校高202_级5班
学生
马肖旭(女)石柱中学校高202_级11班学生 程文娇(女)秀山县平凯镇武营村村主任助理 许
岩(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鞍子乡大林村支
部书记助理
廖振华
重庆市审计局财政处副主任科员 胡丹墀
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民警 高荣翎(女)重庆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办公室文秘 蒲
瀑(女)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综合商务代
表处科员
王
漪(女)重庆杂技艺术团四级演员
张重洋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栏目编导 刘代林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第 三设计所职工
程
乐(女)重庆银行营业部会计前台
刘桂君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
川分公司客运科员
周凯
中国嘉陵集团重庆工厂生产部发动机
联动线装配工
韦
微(女)重庆市邮政公司商函公司初级营销管理 柴慈杰
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涪陵分
公司武隆维护中心负责人
李佳峰
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
部信息中心专责
龙胡清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第二工程处人事员 蒋海松
西南政法大学202_级法理学博士生 佘雪丽(女)重庆医科大学护理学院202_级本科1 班学生
陈
姗(女)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小学教育
(语文)专业202_级学生
苏冬梅(女)四川外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202_级英
语1班学生
唐颖琳(女)重庆理工大学经贸学院202_级国际贸
易专业学生 谢江海
重庆三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02_级
会计学1班学生
胡幸辉
重庆科技学院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
开采202_级学生
傅怀生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电子07021031 班学生
张
静(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通信工程系081 班学生
石
婷(女)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07级计算机应
用技术303班学生
李
龙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人力资源202_ 级学生
曾华镱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连
锁经营管理0801班学生
甘维力
重庆市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教师 母春龙
武警重庆市总队第四支队垫江县中队
军械员兼文书
附件4:
“重庆市优秀团干部”名单
(共50名)
韦
炜
重庆市黔江中学校团委书记 冉
丽(女)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团工委书记 胡
晓(女)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团委书记 陈先觉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团委书记 蒲
剑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团委书记 徐友霞(女)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团工委副书记 刘
茂
重庆市南岸区建委团委书记 江智利(女)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团委书记 向明忠
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团委书记 陈
强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团工委书记 邱献峰
重庆市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团委书记 曹
娟(女)重庆市行知技师学院团委书记 张长平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团工委书记 黎
志(女)重庆三江国际旅行社团支部书记 包远萃(女)綦江县打通镇团委副书记 陶方昆
铜梁县南城街道团工委副书记 黄小兰(女)荣昌县吴家镇团委书记 罗小松
梁平工业园区团委书记
陈
丽(女)城口县葛城镇河街社区团支部书记 周廷忠
丰都县县政府系统团委书记 胡昌辉
巫山县巫峡镇团委书记
颜
刚
中国农业银行巫溪县支行团总支书记 高奇龙
石柱民族中学校团委书记 张
卉(女)秀山县溶溪镇梨园村团支部书记 薛千万
四川仪表工业学校团委副书记 谭
皖
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团支部书记 杨芮琦(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团委书记 李
博(女)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团委副书记 王永红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团支部
书记
王
静(女)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涪陵新华书店团
支部书记
王
锋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团
委委员 董昆仑
庆铃五十铃(重庆)发动机公司团支部
书记
彭
星
重庆建安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喻俊瑛(女)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张
松
重庆电车公司418路队团支部书记 王
静(女)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杨德璐(女)西南铝团委宣传委员
席
婧(女)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脱团
支部宣传委员
顔
彦(女)中冶建工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团委
书记
邓洪波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分团
委书记
柏
杨
重庆邮电大学光电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 王
鹤
重庆交通大学雅园小区团委书记 白
玉(女)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团总支副书记 徐柏泉
四川外语学院英语学院团总支书记 曾
艳(女)重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团总支副书记 高
艳(女)重庆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 杨
波
重庆教育学院数学系团总支书记 张
媛(女)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团总
支书记
胡
勇
重庆市工业学校机械科团总支书记 程柯栋
重庆警备区政治部组织处干事
第五篇:渝委办[202_](32)号文件(本站推荐)
附件1:
校园安全检查交叉复检填表说明
一、校园:指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含村小及分散办学点),同一校区有多所学校的,按学历高的学校进行检查统计,“学校类型”按就高原则在对应栏填写“1”。
以办学点为单位填报。
二、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应按规范填写全称。
1、因村小和办学点无独立法人资质,填写时学校名称填到**镇(乡)**村小(办学点)。
2、企事业单位内部学校按教委审批的全称填写,若该校无资质,应按**单位**学校(幼儿园)填写。
三、所属区域:
1、城区指在区县城城区内(棠香、龙岗)办学的校园。
2、场镇指在各区县场镇办学的校园。
3、乡村指在乡村办学的村小或办学点。填写时在对应项目内填写“1”。
镇政府所在地的校园为场镇,其余校园均为乡村。
四、法人资格: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持表检查时在对应栏填写“1”。
五、学校规模:指开学后在校学生数量,检查时学校未开学的,按上学期学生数量统计;学校已关、停、并、转的,不再检查,不纳入统计,在对应学生规模栏目填写“1”;是寄宿制学校的对应填“1”。
六、围墙状况:在对应栏目填写“1”。校园及周边隐患、安防设施器材按照检查时实有数量填写。
七、勤务模式:
1、一校一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一名校警。
2、一校多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二名以上校警。
3、多校一警指一名民警在二所以上学校履行校警职责。
4、同一校区多个学校配备一名校警的,属一校一警。
5、一校一警校警填 “1”,一校二警校警填“2”,一校多警依次类推;若是多校一警的,校警按照1/X填写(X指对应学校数),制作电子表格上报时,为便于统计,换算成小数填写。
八、校警类型:在职民警是指在职在编(含市局下派)专门从事校园安保工作的民警;返聘民警是指退休后返聘,专门从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民警;责任民警是指在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有其他工作兼职从事校园安保工作,履行校园民警职责的在职在编民警。如学校有二个在职校警的,在职栏填写“2”,一个在职一个返聘的,对应栏分别填“1”,以次类推,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
九、校警补贴:根据渝公发[202_]189号文要求,退休返聘民警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000至1500元,在职民警每人每月发放500—1000元的加班补贴,并享受校园职工同等福利待遇。达到最低标准的为足额落实;发放一部分但未达最低标准的为部分落实;未发放的为未落实。对责任校警补贴按照足额落实填写,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对应栏目时用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上报。
多校一警情况比较特殊,填写时要对应好各自栏目填写,否则将导致后期统计错误。
十、办公设施:
(一)根据渝教办[202_]64号文件要求,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一校一室”的原则,设立校园民警办公室,并作为校园保安、护校队办公场所。其中:
1.3000人以上的学校,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1000人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按“一校一警”派驻校园民警的学校,校园民警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4.按“多校一警”派驻校园民警的,在主要办公学校安排8平米办公室,其余学校提供必要办公条件,在门口悬挂“校园民警办公室”铭牌;
(二)本次复检中校警办公室是否达标按上述标准进行检查。
十一、保卫机构: 1、5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臵专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2、保卫机构是否设臵采取查阅文件、会议纪要进行检查。
3、保卫机构力量配备以查阅文件、会议纪要或保卫人员花名册进行检查。持表检查时,在保卫机构对应栏填写“1”;力量配备对应栏填“1”,人数栏填写实际人数。
十二、护校队:所有学校均要求成立护校队,是指教职员工、家长志愿者、社会志愿者建立兼职护校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路线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原则上不能让中小学生担任护校队员。在对应栏填写“1”,人数栏填写实际人数。
十三、保安配备情况
(一)应配备专职保安数: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渝委办[202_]32号)文件要求,填写对应的应配人数。校园保安配备标准如下:
办学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校园应配备15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3001—5000人的校园应配备10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1001—3000人的校园应配备8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501—1000人的校园配备5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办学规模在100—500人的校园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保安”。
(二)实际配备专职保安数:直接填写该校园实有的专职保安人数(专职保安员是指经过培训后,专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人员,该类人员既可以是从保安公司聘请的保安员,也可以是学校自聘或由教职工专任的保安员);
(三)如果实际配备专职保安员数小于应配备数,则在“未达标栏”填“1”,100人以下校园以及实际配备专职保安员数≥应配备数的,在“达标栏”填“1”,100人以下未配备保安,但 4 是签订三方责任书的,为达标。
十四、保安培训情况
该校园的保安员是否已进行岗前培训,如果已培训则在“是”栏填“1”;否则在“否”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未经过培训的人数”。
十五、工资到位情况
凡是有保安员工资由保安公司垫付的(无论公司垫付的比例为多少),在“未到位”栏填“1”,同时在“人数”栏填写由保安公司垫付工资的具体人数;否则在“全部到位”栏填“1”。
十六、保安工资足额支付情况
该校园保安员工资全部足额发放的,在“足额”栏填“1”;否则在“未足额”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未足额得到工资的保安员具体人数。
十七、保安未购买社会保险人数
保安员自行购买、工作单位或其他代购买保险的均认定为已购买社会保险。如全部购买,此项为空;否则,此项填未购买社会保险的人数。
十八、保安规范着装情况
校园保安上岗执勤时必须按照市局要求着统一样式的校园保安服装并佩带相关标志。检查时全部在岗保安均按要求着装,则在“是”栏填“1”;否则,在“否”栏填“1”,并在“人数”栏填写未按要求着装的具体人数。
十九、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检查验收
(一)建设标准
1、安装要求
纳入统筹规划的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必须安装视频监控镜头的重点部位是:校园大门及主要进出校园通道,操场或运动场、主要活动场地,学生食堂出入口等。
在公办校园大门及主要进出校园通道,操场或运动场、主要活动场地等重点部位应安装功能齐全的球形监控镜头,在公办校园其他重点部位以及民办校园的重点部位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控镜头。
2、接入要求:
A类:主城11个区的校园以及已接入公安视频专网的其他区县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监控镜头可在市局指挥中心、区县指挥室和属地派出所调看。
B类:主城11区以外区县学生人数在100以上(含100人)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镜头可在各区县局指挥室和属地派出所调看。
C类:主城11区以外区县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校园,其接入公安机关的视频镜头可在属地派出所调看。
D类:暂不具备通信条件的边远山区、办学规模小的校园,建有本地视频监控资源储存系统。
所有校园必须安装报警系统并接入公安机关。
(二)检查方法
1、镜头
按照上述建设标准,逐一检查每所纳入统筹规划校园的重点部位,查看镜头的类型,安装的位臵和覆盖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镜头的类型:主要是从外型上来鉴别球机和枪机。安装的位臵和覆盖范围:主要是从监控显示器上查看监控图象是否完整、清楚,是否达到针对特定部位监控的目的。
2、接入
首先按照校园分类原则,确定被检校园的接入类别,再按照以下方法查看接入是否符合要求。
A类:在区县公安机关指挥室,进入公安视频专网,通过视频图象显示大屏,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B类:在区县公安机关指挥室,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C类:在被检校园属地派出所,查看被检校园的视频监控镜头信息。
D类:未纳入统筹规划的校园。
报警系统检查验收方法:实地检查报警系统的安装和接入情况,检查校园发生报警时,公安机关能否及时响应。
(三)填表说明
按照上述标准和方法检查验收时,在《校园安全检查表(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对应栏目,逐一填写。
(一)根据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的安装和接入情况,在是否安装和接入栏目填“1”,同一项目下的“是”或“否”只能单选。
(二)逐一检查校园视频监控镜头安装和接入情况后,分别将重点部位和其他部位镜头的安装、接入的数量填入对应栏目。
(二)如该校园未建视频监控系统,视其具体原因,请在“未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原因”相应栏目下填“1”,一般应为单选;如属其他原因的,请用文字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