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行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行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行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所有行车工必须熟悉本规程,经过培训考核后方可操作行车。
2.0行车应由专职(或兼职)行车工操作,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酒后作业。
3.0行车工应遵守操作规程,坚守岗位,听从指挥,不得睡岗。
4.0行车工或检修人员应走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禁止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无关人员不许进入行车操作室。
5.0禁止将易燃物品(如汽油,煤油等)存放在起重机上,禁止用任何方法从起重机上抛下物品。
6.0行车的侧面,应挂上注明起重机的最大起重量,跨度,工作级别,制造厂的标牌。
7.0 开始操作行车前应做到:
7.1 了解电源供电情况,电源电压(大车导电器间电压)低于额定值的90%时不应启动。
7.2 在总刀开关断开的情况下进行行车的检视工作:
7.2.1检查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7.2.2检查传动部份与连接部份螺钉有无松动,各种电气开关、升降、抱闸是否灵活,必要时对个别机构进行调整。
7.2.3对设备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并补充加油。
7.2.4检查机械,电气部份和防护保险装臵是否完好,可靠,经试车良好后,方可作业。
7.2.5在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的情况下,禁止吊运。
7.2.6检查行车上是否有遗留工具或其它物品,以免在工作中落下伤人或损坏设备。
7.2.7钢丝绳及吊钩应经常检查,每周加润滑脂一次,每隔7~10天作一次详细检查,吊钩出现裂纹现象时,禁止使用。
7.2.8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7.2.8.1钢丝绳被烧坏或者断了一股;
7.2.8.2钢丝绳的表面钢丝被腐蚀,磨损达到钢丝直径的40%以上;
7.2.8.3受过死角拧扭,部份受压变形;
第一章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第 1 页
7.2.8.4钢丝绳在一个捻区的断丝根数达到16 根时。
7.2.9吊钩和吊轮禁止衬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更换;
7.2.9.1表面有裂纹,破口;
7.2.9.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7.2.9.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10%;
7.2.9.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芯轴磨损超过直径的3~5%。
7.3在下列情况下禁止吊运; 7.3.1吊运物超过额定负荷;
7.3.2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重量不明;
7.3.3物体吊运或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
7.3.4被吊物上站有人或放有活动物。
7.3.5棱角工件未垫软物。
7.3.6被吊物不在中心线上,歪拉斜吊时。
7.3.7吊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物品时。
7.3.8铝水或铁水过满或未卡好抬包卡子。
7.3.9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
7.3.10 准备吊起的被埋物未松动,或大修电解槽,阴极棒大块未刨松动时。
7.4开车时的顺序及工作
7.4.1在主开关合闸之前,操作人员必须将所有控制器手柄转至“0”位,并将操作室门关好。
7.4.2当行车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合上主开关,合上紧急开关,发出开车警告(电铃)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电铃或警告。
7.4.3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7.4.4开车时,除行车操作室以外的部位严禁站人;
7.4.5开车工作时,车速由慢到快;停车时由快到慢。车未停稳严禁交换行驶方向。
7.4.6行车在运行工作中,禁止人员上、下或进行检查,修理,加油,清扫等工作。
7.4.7行车工、起重工、搬运工、挂钩工、出铝工实行统一指挥信号,左右手发出信号均可,但手势必须清楚。
7.4.8常用指挥手势:
7.4.8.1行车向前运行:手心向前,连续移动;
7.4.8.2行车向后运行:手心向后,连续移动;
7.4.8.3小车向左运行:手心向左,连续移动;
7.4.8.4小车向右运行:手心向右,连续移动;
7.4.8.5吊钩上升:四指握成拳,大拇指向上;
7.4.8.6吊钩下降:四指握成拳,大拇指向下;
7.4.8.7吊钩慢速上升:一只手掌心向下,一只手四指握成拳,大拇指朝上指向另一手心;
7.4.8.8吊钩慢速下降:一只手掌心向上,一只手四指握成拳,大拇指朝下指向另一手心;
7.4.8.9停止运行:一手拳起,五指握成拳:
7.4.8.10 紧急停止:一手拳起,手心向外,急速左右移动;
7.4.8.11 要大钩:两手食指朝上,大拇指朝下,其他手指握成拳,两手相对,其距离约有胸宽;
7.4.8.12要小钩:两手食指朝上,大拇指朝下,其他手指握成拳,两手相对,其距离约有10CM。
7.4.9同时指挥两台行车运行;
7.4.9.1同时上升:两手四指握成拳,两大拇指朝上;
7.4.9.2同时下降:两手四指握成拳,两大拇指朝下;
7.4.9.3同时前行:两手心向前,连续移动;
7.4.9.4同时后行:两手心向后,连续移动;
7.4.9.5同时左行(小车):两手心向左,连续移动;
7.4.9.6同时右行(小车):两手心向右,连续移动;
7.4.9.7同时停止:两手五指握成拳;
7.4.9.8同时紧急停止:两手心向外,急速左右移动。7.4.10行车工在得知指挥信号后方能操作,在操作过程中无论是落钩,起吊,或下面有行人等应响铃。行车工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并且在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及时停车。
7.4.11禁止用载电物将吊钩以上钢丝绳或行车其它部件连接起来。
7.4.12在电解厂房内工作时,行车钩头不许降到地面,行车钩头上部设备,部件不许与电解槽等其它设备连接起来。
7.4.13禁止用吊钩或吊物起升或运送人员。
7.4.14起吊液态金属或有害液体以及重要物品时,不论重量多少,必须先稍微起升离地面150~200MM验证制动器的可靠性后,再起升。
7.4.15重吨位物体起吊时,稍离地面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起升,缓慢运行。任何时候不准同时操作3只控制手柄。
7.4.16在出铝工作中,行车钢丝绳及大钩禁止与电解槽相接触,以免发生事故。
7.4.17行车在吊运盛铝液或铁水的抬包时,应卡好卡子,禁止倾斜吊运;液面
必须低于抬包上口(真空抬包观察口)15~20CM。
7.4.18行车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抬包人员指挥,看清手势要慢速运行,浇铸,倾倒,操作要慢,要准。
7.4.19行车吊物件运行时,吊运的重物必须离于前进路线上的最高障碍物0.5米以上,方可运行。
7.4.20行车吊运重物不得悬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吊运物严禁从人头越过。
7.4.21两台行车合吊同一重物时,钢丝绳要保持垂直,每台行车所受的负荷量不能超过其最大起重量,吊运中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7.4.22在同一条轨道上两台行车同时运行时,要慢速行驶,相隔距离不能小于200CM以上。行车操作人员要随时防止所驾驶行车与另一台行车相碰撞,在一台行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才允许用另一台行车来移动这一台行车,在此前提下,两台行车必须无负荷,且必须将被移动行车的刹车皮松开,然后用最低的速度缓慢地移动。
7.4.23接近卷扬限位时,或大、小车临近终端时,速度应缓慢,禁止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止,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7.4.24行车及小车接近轨道边缘位臵时,必须以最缓慢的速度行驶,在不碰挡架的条件下,逐步靠近。
7.4.25行车的控制器应逐级开动,在机械完全停止运转前,禁止将控制器从顺转位臵直接反到逆转位臵来进行制动;但在防止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可以偶尔用来作为紧急措施,此时控制器只能打在反向一档,而后必须检查确定机械部件没有损伤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工作。
7.4.26在电压显著降低或电力输送中断的情况下,主刀开关必须断开,并将所有的控制器转到“0”位上,随后行车工应以信号通知挂钩工;起吊物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时,行车工不得离开驾驶室。
7.4.27当吊钩降到最低位臵时,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应当不少于3圈。
7.4.28在吊运物体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重物不能放到地面而悬吊空中时,行车工应及时通知周围人员避让,及时采取措施或请修理工处理,未处理好时行车工原则上不能离开操作室。
7.4.29行车运行途中突然发生故障引起吊物下滑时,应向无人处降落。
7.4.30行车12个月时间内,必须进行行车的定期全面技术检查。
7.4.31行车出现故障时,应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检修,禁止设备带病工作。
7.4.32经过检修后的行车应作静负荷及动负荷的试验,静负荷超载25%,动负荷超载10%,达到合格时然后才能投入使用。
7.4.33工作完毕后,行车工必须将行车停在规定位臵,升起吊钩离地面200CM以上高度,小车开到端部,并断开总电源开关,将各控制器手柄转至“0”位。行车工在下班前必须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及认真填写:《天车工值班记录》。8.0电动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1凡有操作室的电动葫芦吊必须有专人操作,严格遵守行车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2开动前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启动工作;
8.3不许超负荷起吊,起吊时,手不能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撞顶;
8.4起吊物件时,捆绑要牢固,在物件棱角,缺口处,应设垫衬保护;
8.5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启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注意物件位臵,禁止斜拉歪吊。
9.0手动葫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1悬挂葫芦的钩架必须牢固可靠,工作时葫芦的挂钩,销子,链条,刹车等装臵必须保持完好;
9.2起吊用的葫芦不准超负荷使用;起重链条要求垂直悬挂重物,链环间不得有错扭;
9.3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靠近被起吊物件;
9.4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可靠,吊具,吊索应在允许负荷范围内;
9.5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应均匀分担,操作人员要协调一致;
9.6放物件时,必须缓慢轻放,不许自由落下。
9.7工作完毕后,应做好保养工作,认真检查各部件的完好情况,不得随意拆改葫芦上的任何安全装臵。
9.8起重链条要求垂直悬挂重物.链条各个链环不得有错钮.9.9拉动手拉链时,必须使拉链方向与手拉链轮处于同一平面.9.10 严禁斜拉,以防卡链。
9.11 拉动时必须用力平稳,以免跳链或卡链。当发现拉动困难时,要及时检查原因,不得硬拉,更不许增人加力,以免拉断链条或销子。
9.12 使用三脚架时,三脚间必须保持相对距离,两脚间应用绳索联系,当联系绳索臵于地面时,要注意防止将作业人员拌倒。
9.13 起重高度不得超过标准值,以防链条拉断销子,造成事故。
第二篇:单梁行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单梁行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上岗前,操作工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否则不准上岗。
2、开车前先检查电器设备、机械设备的制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钢丝绳有无破裂、断股、损坏现象,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3、起吊物体时,要认真检查夹具是否夹紧,吊运物是否平衡,防止吊运物中途脱落。
4、行车运行时,严禁吊运物跨越人体,行走要响铃警示,确认无误,再吊运行驶。
5、吊运物就位时,要与有关人员紧密配合,做到平稳、准确、牢固。
6、吊运中要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A、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B、超负荷不吊;
C、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D、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E、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F、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C-、光线黑暗看不清工件不吊:
H、歪拉斜吊不吊;
T、棱刃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J、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7、吊运物体行走时不得低于2.5米,严禁开快速车。
8、操作完毕,将吊车开到指定位置,将摇控器关闭,取出保险、切断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车间。
g、吊车上的安全装置,必须保持灵敏可靠,安全使用,发现设备有故障,要停车停电,尽快派专业人员检修。
10、行车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禁止闲谈,工作精力要集中。
11、保持现场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第三篇: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目的:规定行车操作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证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运转;
范围:适应于我公司所属的行车,执行本规程前必须熟悉原车说明书;
职责:行车操作工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程;
操作规程:
一、行车必须有专人使用、专人管理,行车司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非持证人员不得操作。
二、操作人员须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熟悉其工作性能,了解其结构和工作原理。
三、作业时的准备工作:
1、必须按标准穿戴好劳保用品。
2、检查机械、电气、安全装臵应确保良好。
3、对行车实行日常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3.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3.2、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荷。
3.3、限位开关失灵。
3.4、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3.5、露天行车,当风力达六级及以上。3.6、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改合格。
4、对行车进行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使用:
4.1、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4.2、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4.3、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4.4、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4.5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4.6、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4.7、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4.8、轨道行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5、作业时应做到:
5.1、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5.1.1、工作前4小时严禁饮酒。
5.1.2、不准带无关人员上车。
5.1.3、开车前检查行车上应无碰、卡现象,确认一切正常,打铃报警后再送电试车。
5.1.4、检查试车中发现有第“三”条之
(三)、(四)中规定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车。
5.1.5、操作者必须精力集中,与下面人员密切配合。操作时不准做与操作无关的事。
5.1.6、行车检查、维修过程中,应统一指令,密切配合。5.2、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5.2.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5.2.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5.2.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5.2.4、歪拉斜挂不吊。
5.2.5、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5.2.6、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5.2.7、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5.2.8、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2.9、埋地物品不吊。
5.2.10、违章指挥不吊。
5.3、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5.3.1、不从人头上越过;
5.3.2、不从汽车上越过;
5.3.3、不从设备上越过;
5.4、操作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5.4.1、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在接近人时必 须及时打铃报警,地面配合吊装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5.4.2、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运行时,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5.4.3、操作带翻、游翻、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
5.4.4、起吊重物水平行走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5米。
5.4.5、吊运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5.4.6、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不能同时动作)。
5.4.7、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反车代替制动、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5.4.8、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5.4.9、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
5.4.10、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控制器必须臵于“0”位,切断电源。不准悬挂重物离开车。下班时把小车停于驾驶员一端,吊钩升至上极限位臵。
5.4.11、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上下车时需由平台梯子通过,不准沿轨道行走。
5.4.12、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固定。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5.4.13、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5.4.14、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5.4.15、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5.5、作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5.5.1、切断主机电源。
5.5.2、检查设备,确保设备状态完好,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5.5.3、切断总电源。
6、做好设备运行的全过程记录
第四篇: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行车工须经专门安全技术训练考试, 并有操作证者才能独立操作, 未经专门训练和通过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 灵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 失灵,严禁吊行。
3、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 但对任何人发动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临近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 不准用倒车替代制动,限位替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5、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 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面不得 过高,两台行车同时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运行时速 度要缓慢,行车与航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
6、运行行车时应密切观察行车运行状况,有异常声音或其他状况应 及时停止。
7、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带,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标志。
8、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挂平稳,制动良好, 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器。
9、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准机件。
10、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急停按下,起吊件未放下或锁具未脱离钩,操作人员严禁离开。
11、下班时首先切断电源,进行行车清洁工作。每次起吊完后行车停放适合位置。
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起吊信号及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绑不牢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放有活动物的不吊;(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9)带菱角块口未垫好的不吊;(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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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行 车 操 作 规 程
一.行车工须持证上岗,未经专门训练和未通过考试者不得单独操作。
二.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可靠。如有异常立即告知设备检修人员进行检查维修,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四.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六.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歇,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时应大声提醒,严禁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面过高。
七.操作人员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净,以防油或水进入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八.行车有故障进行维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九.行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