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集资房转让协议的效力
集资房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202_年9月,济南市某高校开始进行职工全额集资建房。被告陈某作为该校教师,享有集资建房资格权利。同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载明:原告魏某付给被告陈某转让费20000元,集资款以被告的名义交纳,全部集资建房款由原告交给被告,待房屋交付使用后,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20000元,并交付了集资建房款22万元。房屋建成后,因为房屋升值涨价,被告陈某见有利可图而毁约,要求申请人再给8万元人民币才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而被告提起反诉,请求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代理意见: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因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时,集资房屋尚未竣工, 且房屋所在的具体楼层、位置及面积均未确定,故被告当时并未取得集资房屋所有权。而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被告在收取原告一定转让费后,将其享有取得集资建房的请求权转让给了原告,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参与集资建房,承担集资建房款等相关费用,被告在获得房屋产权证后过户给原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虽名为“房屋转让”,实际上是“集资建房资格的转让”。是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并非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只适用于房地产转让,本案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并不适用该法,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受益权的转让,目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性规定,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物权法〉第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靠”。
被告律师代理意见:但依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该集资房既无土地使用权证又无房屋权属证书,且集资建房资格是带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没有取得单位同意;违反了有关规定;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
2、单位内部文件规定;
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篇:集资房转让协议
乙方:廖*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原则,就甲方集资建房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背景及内容
甲方与乙方系朋友关系。据目前经济现状,甲方不适宜作房地产投资,但为了不丧失甲方参与桂林市木木公司集资建房的权利及名额,考虑到乙方需要购置住房,且与乙方朋友关系因素,甲方与乙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黄平名义参加桂林市木木公司宿舍集资建房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即甲方自愿将参与桂林市木木公司集资建房权利无偿让与乙方,且将甲方与桂林市木木公司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廖*,由乙方履行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额支付集资建房款,享受该集资建房产权项下所有权利。
乙方拟购房屋为桂林市**路桂林市木木公司宿舍,建筑面积暂未定。
二、价款及付款方式:
1、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集资房的集资指标款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
3甲方保证其转让的桂林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时,已征得甲方所在桂林市木木公司同意。
2.因该集资建房以甲方黄*名义参与集资,故应以黄*名义办理集资建房的房产证及国土使用权证等(还包括水电等税费),待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4.乙方保证全面履行甲方与桂林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2.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义务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并退还乙方支付集资建房指标费壹拾万元并继续履行本协议。
2.若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除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之义务。如果迟延履行超过一年以上的,还应按乙方已缴纳所有集资房款的20%年利率支付利息。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其权利、义务转移时间追及于甲方与桂林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之时。
七、甲方与桂林市木木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202_
第三篇:集资房转让协议
集资房转让协议
出让方:
(简称甲方)受让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于冷水江市国土局单位集资房屋集资权,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具体转让协议条款如下:
1、甲方同意将其在本单位集资房名额其下各所属物转让给乙方,作为转让条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此次冷水江市国土局单位集资房“盛瑞园住宅小区”之前由甲方支付的集资房款柒万元整,并由乙方负责向冷水江市国土局支付由甲方逾期未交房款所产生的滞纳金费用(滞纳金代替转让费),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只负责以个人名义代乙方在本单位集资该房。
2、乙方将选择现金支付的方式结清房款及滞纳金,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单位规定时限结清房款及滞纳金,后果由乙方负责。
3、单位集资房、门面房、车库、地皮、以及小区其他建筑出售、拍卖所得补偿,如按集资建房资格分配则归乙方所有。如门面、车库、以低价向内部员工认购,则由乙方优先购买,并不再交转让费用
4、经甲乙双方协商,协议签订后与房屋有关的任何费用都由乙方承担,集资房有关的补偿按上述协议第三条执行,如归乙方的补偿,单位若以现金方式补在甲方名下,甲方应负责转付给乙方。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涉及所有权转让,过房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中途反悔拒绝转让,否则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全部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并全额退还由乙方向冷水江市国土局缴纳的房款逾期缴纳的滞纳金。如乙方中途以任何理由放弃集资建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房屋建好后,单位分房不管采取何种方式,甲方应积极为乙方争取。包括楼层及集资房待遇等方面。
6、在施工期间,工地发生任何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7、在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柒万元整,钱付清后,甲方应把原柒万元房款单据交给乙方,并由甲方在收据上写明此款为乙方所付。剩余房款及滞纳金由乙方以甲方名义缴纳至冷水江市国土局。
8、协议签订后,无论房屋市场价格涨落均与甲方无关,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引起纠纷。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电话:
见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
电话:
****年**月**日
第四篇:集资房转让协议1
集资房转让协议
转出方:,武胜县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转受方:,武胜县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共同商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本着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友好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在武胜县农村信用社的集资房一套转让给乙方(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上岭东方”小区内,目前尚在集资、规划、建设阶段,预计一年后建成交房)。
二、由于乙甲双方有深厚的师生关系,甲方自愿将集资建房名额无偿转让给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由乙方将甲方已缴纳的6万元(人民币陆万元)集资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资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的集资建房名额由乙方完全占用并享受集资建房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甲方将与联社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和已缴款凭证交给乙方。
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集资建房的除原已缴纳的6万元外的后续款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缴纳,甲方负责通知乙方并协助缴款。
五、在本协议签订并且乙方付完6万元(人民币陆万元)款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追要任何费用,并要在房屋建成后协助乙方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因过户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房屋过户后,因房屋牵涉的一切法律、经济等一切事项不再与甲 1
方有关。
七、违约责任: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产生,双方均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如果乙方违约,由乙方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拾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果甲方违约,甲方须向乙方按违约时的市场新房价赔付(按集资房同等建筑面积赔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免责条款:
1、由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不能交付或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不退还乙方所付6万元人民币,乙方享受政府为该房灭失的救灾款来填补损失,甲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由于政府规划改变或集资建房计划撤销等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交付或灭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须退还乙方付给甲方的6万元人民币,以及自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以甲方名义缴纳并退给甲方的集资款,乙方退还缴款凭证和集资建房合同。
九、纠纷处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未签订补充协议前,本协议未明事项待商议一致后执行,已明确事项按本协议执行。若因未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请当地法院处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两页,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字后即生效。甲方:乙方:
签字时间:签字时间:
在场证人:
第五篇:集资房转让协议
集资房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工作单位:
住址:身份证号:
一、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集资房名额
指标转让给乙方,由甲方出面并以甲方的名义购买单位的一套集资房,所需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支付甲方指标转让费
壹拾贰万元。集资房位置:栋号:楼
层:房号:面积:。
二、由于所需购房款一律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支付甲方指标转让费
壹拾贰万元整,故此房屋所有产权自始自终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有
异议。
三、乙方支付甲方前期购房款贰拾叁万元,甲方将单位收款凭据交乙
方自行保管。根据单位集资房建房、交房进展所需的余款,由乙方及
时如实支付给甲方并由甲方转交单位,由甲方取回的单位收款凭据交
乙方保管。甲方应确保乙方拥有等同本单位集资房职工的权利和业
务,如停车位、物业管理、公用设施等。
四、因不可抗拒原因,集资房不能交付乙方使用时,甲方应无偿退还
乙方所支付的全部各种费用即购房款、指标转让费。
五、甲方无条件地将房屋过户给乙方,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理署名乙方名字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未能办理署名乙方名字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而需进行房产转让时,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签字后一周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前期购房款、指标转让费共计叁拾伍万元。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乙方支付甲方叁拾伍万元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