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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xx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家xx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篇:国家xx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家xx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订计划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xx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xx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xx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国家xx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务管理类包括:住房、安全保卫制度等。业务管理类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五条 起草、修改、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制订计划

第六条 按照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计划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国家xx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送法律部,由法律部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进行汇总,并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形成草案,送分管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七条 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 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部,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法律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xx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 经过法律部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律部出具统一格式的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编号(国xx内规由法律部统一编号),由承办部门办理印发事宜。

第十八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现予发布实施”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由承办部门送信息中心,在国家xx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条 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律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补充办法” 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 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

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 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质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公司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其中:

(一)基本管理制度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制定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的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管理制度”“X规定”。

(二)具体规章是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其他经理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具体业务、具体岗位等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管理办法”、”X实施细则”、“X操作规程”。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版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流程:计划(立项)→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核、审查、审批、发布、解释。违反本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X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单位编制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和督促落实;

(二)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公司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负责定期印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文本,或负责在公司内部办公信息网建立规章制度资料库,并及时更新;

(四)负责规章制度的发文管理;

(五)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七)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公司律师事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协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二)负责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和内部控制审核;

(三)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是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相关规章制度发布前的专业性审核;

(三)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计划(立项)

第十条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计划(立项)管理,并于每年11月将下一拟起草、废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报公司

X部。

第十一条公司X部会同法律事务部在汇总、分析公司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公司总经理审议。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公司X部负责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将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三)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模版(见附件1)和编写规范的要求;

(四)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管理流程可操作性强;

(五)相关规章制度之间边界清楚,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定义、管理原则、适用范围、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具体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任、批准机构、执行日期和解释部门等。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节、条、款、项、目的序号,以及规章制度的标题、正文等的字体、字号、行间距等,执行公司公文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等情况,征求相关单位包括法律事务部的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第五章审核与审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前,应当提交法律事务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其中基本管理制度还需要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合法性审核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角度进行审核,其中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送审稿”,需审查是否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二)合规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要求、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

(三)有效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经办人根据法律事务部反馈的修改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形成“报批稿”,起草部门并据此编制议案或起草(修订)说明,提交行政事务部。

第六章审批与发布

第十九条X部根据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的要求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将规章制度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其中:

(一)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

(二)对于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决策;具体规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规章制度,由X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后,再由X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人作汇报说明。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文号为“单位简称X〔

X〕X号”,其中第一个“X”内为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发文代号。

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公司X部应当及时将其上传至公司内部办公信息系统;或每年定期编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文本(电子并版)发至全体人员。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或股东单位)要求上报审批或备案的,在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后7个工作日内,由公司指定职能部门将相关规章制度报送省国资委(或股东单位)履行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七章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将及时向制度解释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二十八条X部应当将规章制度检查纳入工作计划,针对规章制度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八章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第三十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级管理要求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时;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其他规章制度替代时;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部门职能调整、管理模式调整等情况;

(四)规章制度本身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对执行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时;

(五)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导致执行混乱时;

(六)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规章制度分试行、暂行和正式三种版本,存续期间具有同等效力。新建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标题后缀以“(试行)”两字,不得以正式版本发布。试行的规章制度不设试行期,试行后取得经验、具备制定正式规章制度条件的,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正式版本。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试行的或正式的规章制度的,可以制订暂行的规章制度,并设1~2年的暂行期,暂行期满后,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试行或正式版本。

第九章规章制度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管理成效,以及次年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和培训计划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情况报告由公司X部组织各部门编制,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审阅。

第四篇: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质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企业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和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其中:

(一)基本管理制度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批准制定的对经营管理各个方面的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X管理制度”、“XX规定”。

(二)具体规章是指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分别根据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其他经理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具体业务、具体岗位等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X管理办法”、“XX实施细则”、“XX操作规程”。

分公司认为公司本部的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或不适应本单位管理需要的,可以在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再制定细化的管理文件,除《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称“办法”外,其他一般均称为“实施细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版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流程:计划(立项)→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六条

规章制度分试行、暂行和正式三种版本,存续期间具有同等效力。

新建规章制度应当以“试行”或“暂行”版本发布,不得以正式版本发布。

试行的规章制度不设试行期,试行后取得经验、具备制定正式规章制度条件的,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正式版本。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试行的或正式的规章制度的,可以制订暂行的规章制度,并设1~2年的暂行期,暂行期满后,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试行或正式版本。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有时统称各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核、审查、审批、发布、解释。

公司党内规章制度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核、审查、审批、发布、解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行政事务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单位编制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和督促落实;

(二)负责会同律师事务部定期组织检查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负责定期印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文本,或负责在公司内部办公信息网建立规章制度资料库,并及时更新;

(四)负责规章制度的发文管理;

(五)负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七)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是规章制度的协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按照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组织各单位编制和完善各单位规章制度体系;

(二)负责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核、合规性审核和有效性审核;

(三)负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协助行政事务部定期组织检查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是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相关规章制度发布前的专业性审核;

(三)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检查或配合行政事务部与律师事务检查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工作,在公司行政事务部和律师事务部的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第三章

计划(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计划(立项)管理,并于每年11月将下一拟起草、废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报公司行政事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事务部会同律师事务部在汇总、分析各单位提交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xx水源公司有关规定;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服务于企业使命和目标的实现;

(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模版(见附件1)和编写规范的要求;

(五)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六)相关规章制度之间边界清楚,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七)规章制度中的数字或金额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定义、管理原则、适用范围、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具体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任、批准机构、执行日期和解释部门等。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章、节、条、款、项、目的序号,以及规章制度的标题、正文等的字体、字号、行间距等,执行公司公文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等情况,征求相关单位包括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报分管起草部门的领导审查。

第五章

审核与审查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将“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分管起草部门的领导审核前,应当提交公司律师事务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其中基本管理制度还需要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合法性审核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等角度进行审核,其中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送审稿”,需审查是否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二)合规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要求,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

(三)有效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经办人根据律师事务部反馈的修改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起草部门的领导审查同意,形成“报批稿”,起草部门并据此编制议案或起草(修订)说明,属于公司本部的,一并提交公司行政事务部,属于各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并提交本单位综合管理部门。

第六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行政事务部、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本单位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其中:

(一)属于公司本部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由党群工作部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

(二)对于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属于公司本部制定的,应当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由党群工作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属于分公司、子公司制定的,应当在提交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由综合管理部门提交职工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设董事会的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分别由各单位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本单位董事会决策;未设董事会的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在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执行董事决策。

公司及子公司的具体规章,分别由各单位的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分公司内部适用的细化管理文件,由其总经理办公会拟订,经分管该分公司的领导审查同意后,其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需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其他实施细则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规章制度,由各起草部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后,再由各起草部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

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公司制定的细化管理文件的发文,由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综合部办理发文手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以带文号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

公司本部规章制度发文的文号为“苏水源X〔XXXX〕XX号”,其中第一个“X”内为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发文代号;发文标题一般为“南水北调xx水源公司关于印发《XX管理制度》(或《XX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正文关于规章制度的完整名称一般为“南水北调xx水源公司XX管理制度(或XX管理办法)”。

各子公司、分公司规章制度发文的文号按其公文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或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公司行政事务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上传至内部办公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或每年定期编制《规章制度汇编》文本并发至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司本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需要上报审批或备案的,应当由公司指定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规章制度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根据分公司、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公司、子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需要上报公司审批或备案的,应当由各子公司、分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在其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规章制度报送公司指定职能部门履行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七章

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将及时向制度解释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务部应当将规章制度检查纳入工作计划,针对规章制度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八章

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时;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制度替代时;

(三)发生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调整、职能调整、管理模式调整或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时;

(四)规章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对执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时;

(五)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时;

(六)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规章制度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九章

规章制度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培训、执行与管理成效,以及下一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培训计划、检查计划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情况报告,由公司行政事务部会同律师事务部组织各单位分别编制后汇总成稿,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审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责起草并正在执行的规章制度按照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进行梳理,对确实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结合本制度的要求一并进行规范化的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事务部和律师事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篇:规章制度制定

规章制度制定、公示与适用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出了三个步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典型案例】某食品有限公司202_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而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食品公司按照新的《员工手册》扣发了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食品公司补发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食品公司新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所以应按照旧的《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判决食品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余元。

【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案中单方面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员工同意,不符合民主程序,因此,法院判决新的规章制度对李女士无约束力。

【风险提示】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如,可以制作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另外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比如,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规章制度。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典型案例】小明202_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2_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律师评析】在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三次以上上班时间聊天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单从程序上说,公司败诉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

支持。

【风险提示】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根据实践经验,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的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适用

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内部规章制度还是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以何者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2_]6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王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驾驶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年底公司由于控制成本,单位用车全部外包,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岗位没有了,单位可辞退。于是公司通知王某,准备辞退他。王某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他不担任驾驶员,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

【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2_]6号)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辞退,王某的要求法院应当支持。

【风险提示】为了避免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适用依据的混乱,用人单位应当保持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一致性,有必要时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条款自动失效,以规章制度为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2_]6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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