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出庭笔录
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笔录
开 庭 时 间 休(闭)庭时间地点 出庭检察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案由 被告人
202_年 6 月 25 日 15 时 17 分 202_ 年6 月 25 日 16 时 15 分
旁听人数 记录人 审判员 书记员
郝龙司兰张越
天津河东区人民
法院 李华 李海
王博
张京
法庭活动记录如下:书记员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全体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
第-1-页的这不工作已经就绪。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审?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审?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无。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审?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收到。审: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对由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京强奸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由李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司兰,人民陪审员王博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越担任本庭记录。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出庭支持公诉。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不回避。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还享有以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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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权利。
1.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3.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做最后的陈述。审?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听清楚了。
二、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无异议。审?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自愿认罪。审:下面向你宣读自愿认罪的两个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审: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合议庭建议普通程序简易审。公
诉人是否同意?公:同意审: 下面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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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你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属实。公?:公:审判长,发问完毕。审: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先由公诉人举证,并就证据的来源
和证明力作简要评析。公:审?被告人有无异议?:无异议。审?公诉人继续举证?公:公:审判长,举证完毕。审?被告人有无异议?:无异议。审?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略)
四、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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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出庭笔录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笔录
时间:202_年8月9日9时0分至10时40分
地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36人 审判人员:审判长 周娴 审判员 刘卫娜 徐裴裴
书记员:苏林
公诉人:吉玲爽
公诉人书记员:徐裴裴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杨志成犯盗窃罪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鼓掌、喧哗、吵闹,如对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
4、轻关闭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
书记员:请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押到候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外等候传唤,请指示。
审判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
院指控被告人杨志成犯盗窃罪一案。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我叫杨志成,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2年5月6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郑州市金水区万达小区6栋3单元312室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毕业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现在无业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郑州市金水区万达小区6栋3单元312室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6月10日被拘留,6月23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是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娴、刘卫娜、苏林组成,由周娴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徐裴裴担任本法庭记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玲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志成委托郑州市金水区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林出庭为其辩
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
向法庭提出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或者检查、鉴定。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论
及宣判。
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给被告人去掉械具,被告人坐下)被告人,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
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你就起诉书对你的指控,向法庭作如实陈述。
被告人:从去年10月份以来,我使用以前在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操作员的账号密
码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使用。大概有八万五千块吧。
审判长: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杨志成,这八万五千块是谁花的?
被告人:是我花的,就我一个人。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你当时使用的是以前在丹尼斯百货的账号和密码是吗?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审判长:可以宣读。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赵光明 男 29岁 郑州市金水区 证明内容:我在6月2
日10时30分左右,与同事李健正在值班,看见以前在税务局工作的杨志成将会计陈明的嘉陵摩托车退走,当时我们感到怀疑,就去上前阻拦他,但没拦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李健 男 29岁 郑州市金水区 证明内容:我在6月2日
10时30分左右,与同事赵光明正在值班,看见以前在税务局工作的杨志成将会计陈明的嘉陵摩托车退走,当时我们感到怀疑,就去上前阻拦他,但没拦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王国 男 34岁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门口修车师傅 证
明内容:202_年6月2日上午10点左右,我正在税务局门口修车,杨志成从税务局出来去我那拿了一把钳子,他只说了句:“王师傅借钳子用一下”因为太熟,我也没问他做什么。就借给他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张华 女 25岁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后勤工作人员 证
明内容:202_年3月23日我将我们单位的车牌号为冀AG0123的黑色大众汽车送到郑州市金水区华子汽车维修厂维修。25日提车。总过花了2530元,单位出的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李小朋 男 32岁 郑州市金水区华子汽车维修厂维修
工人 证明内容:202_年3月23日时,有一位叫张华的女士开着车号是冀AG0123的黑色大众汽车送到我们汽车维修厂维修。总共花了2530元。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刘庄 男 32岁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局长 证明内容:
我单位在开会后决定开除杨志成,同时,将未支付的工资俩千元与修车款相抵。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下面要求出示有关物证、书证,由被告人辨认。
审判长:可以出示。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犯罪工具钳子的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被损坏的车锁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被害人的陈述(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痕迹)(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门口的监控录像(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价格事务所关于嘉陵摩托车的作价证明(传阅)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关于开除杨志成并用工资抵做修车款的会议证明
(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郑州市金水区交通大队开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的修车费用单和发票(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3月20日公车使用记录(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审判长,控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请允许宣读书面证据。
审判长:可以宣读。
辩护人:郑州市金水区中山路宁安小区居委会关于杨志成无前科、无劣迹的证明。(宣读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审判长,辩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承认我的犯罪事实,是我一是不冷静和长久以来的不懂法铸成的这些
犯罪行为。希望法庭可以宽大处理。审判长,自行辩护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发言?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还有辩护发言?,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人向法庭作最后陈述。被告人:我确实有罪,但我真的不是故意犯罪,在我家里我最重要的劳动力,老
婆身体不好,孩子还小,都需要我的照顾。我是中专文凭,工作很难找,孩子上学要钱,看到孩子和别人家的对比,总是感觉亏欠孩子的。当时我已经三个月没找到工作了,所以才想到这个生钱的方法。我当时真不知道我的行为是犯罪,我真诚的向政府悔过,希望法庭能给我宽大的处理,能让我早点出来照顾家人。谢谢法庭。我说完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休庭后被告人阅读笔录,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移交有关证
据材料,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带下去。
(评议后)
审判长: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杨志成休庭期间你阅读庭审笔录没有,是否签字?
被告人:阅读了,也签字了。
审判长:开始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志成涉嫌盗窃一案,经过法庭
审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审查了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志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_年8月10日起至202_年9月10日止)
判决书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杨志成,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挺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将罪犯杨志成带出法庭,送回郑州市金水区看守所继续羁押。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周娴
审判员:刘卫娜
审判员:徐裴裴
公诉人:刘卫娜
二○○○年八月九日
公诉人书记员:徐裴裴
第三篇: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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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王闯> 202_-08-20 来源: 作者:王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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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王闯
一、案情基本概要
202_年8月17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五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为获取高息,在知道罪犯李大伟可能挪用款项的情况下,仍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开立股民保证金清算账户并将202_.91万元存入,并表态1年内不对账、不查询、不取款,以及需要帮助时可以配合。次日,李大伟以预留印鉴不清为由要求西部证券重新加盖印鉴,西部证券按照其负责人说过要全力配合的要求,向李大伟提供了空白预留印鉴。李大伟私刻印鉴后同陈煜辉到农业银行购买支票。农业银行发现印章有问题,李大伟等人佯装错拿印章后重新私刻印章,并再次到农业银行购买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并提现60万元,转账900万元。同年8月24日、25日,二人又以同样方法在农业银行提取现金60万元。同年8月31日,西部证券又将997.1万元存入农业银行该账户。
西部证券为履行“一年内不查询、不对账、不取款”的承诺,从不与农业银行联系或对账。202_年3月,因名称和负责人变更需更换预留印鉴,西部证券担心农业银行知道其获取高息之事,未亲自去办理变更手续,而是让李大伟去办理,李大伟并未代其办理手续。同年9月,农业银行发现李大伟等提现和转账支票上的印鉴与西部证券预留印鉴不符,即与西部证券要求对账,西部证券接电话后立即将银行要求对账的情况告知李大伟,李大伟、陈煜辉随即向农业银行谎称印章是因天气冷热变化造成的差异,农业银行轻信李大伟等人辩解,采取让李大伟和陈煜辉写保证书、由陈煜辉重新在预留印鉴卡上加盖印章并更换印鉴的方法解决。
自202_年9月至202_年3月,李大伟、陈煜辉利用假印章伪造支票的手段又先后从该账户中转出1900万元、提取现金75万元。综上,李大伟、陈煜辉共骗得2995万元,其中分多次将162.5万元现金以高息的形式付给西部证券。
202_年11月7日,西部证券到农业银行进行对账,账户仅有存款余额97886.16元。同年11月12日,农业银行以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共追回赃款赃物价值830.9977万元,尚有2164.0023万元未追回。
李大伟诈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从西部证券财务负责人保险柜中搜出李大伟所提供的转账支票及李大伟与西部证券共同造假做出的利息清单。
在本院二审质证期间,农业银行以李大伟诈骗案刑事卷中西部证券华雪玲、黄河与罪犯李大伟供述笔录相互吻合,来证明西部证券在存款被诈骗并造成损失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甚至存在默许、放任和配合的行为。西部证券对相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刑事诉讼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和证据。
二、原审判决要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部证券与农业银行存款3001.01万元的存款关系成立。双方在罪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2995万元被骗并形成2164万余元的损失后果上,均存在过错行为。农业银行过错体现在:发现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时,轻信李大伟的介绍未认真核实陈煜辉的真实身份及证件,未谨慎审查、识别出所持印鉴是假,违规更换原预留印鉴,使账户内的存款被骗。农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和票据的付款人,应负严格责任和主要责任。西部证券的过错在于:为获取存款高息,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不认真审查李大伟的真实身份,轻信李是农行工作人员,为其提供空白印鉴印模,为李大伟、陈煌辉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故判决:农业银行向西部证券返还给付本金3001.01万元。西部证券承担利息损失。
三、合议庭争议及分歧
合议庭争议问题主要有三:其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其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其三,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合议庭对于该问题,评议中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少数观点认为,本案中西部证券事先与李大伟沟通,知道并同意李大伟使用该款项,而且李大伟向西部证券支付162.5万元的高额利息,这两种情节符合存单表现形式借贷关系的特征。特殊之处在于出资人西部证券先将款项存入银行,再为用资人李大伟通过犯罪手段转出款项提供便利和帮助,其实质是出资人向银行转嫁风险。故本案应当定性为新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对于该问题,合议庭在评议中也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观点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刑事证据是要求严格证明标准,民事证据是盖然性标准。本案中,犯罪分子的口供仅是在刑事侦查中获得,法院对李大伟的最终定罪量刑并未采纳该口供,未确认存款人与银行是恶意的共谋关系。若要在本案中使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前提应当是在刑事判决中支持了该证据。但本案法院在处理李大伟的刑事案件中,并未使用这些证据,未得出西部证券与犯罪分子共谋坑害存款行的结论。因此,存款人的行为只能是民事意义上的未尽到谨慎义务。
少数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尽相同,前者关注罪与非罪,故认定中要求刑事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亦应环环相扣,形成闭合的、无断裂的证据链;而后者关注于当事人的过错和民事责任,故认定中仅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已经明确确立了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明标准。在本案中,由于华雪玲、黄河等均系西部证券工作人员,因此其关于西部证券如何与李大伟商谈高息以及款项如何被骗并致损失过程的证言的可信性较高。同时,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中采取了非法手段。特别是,无论是华雪玲的证言,还是黄河的证词,都不是孤证,而是与李大伟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力远远超过了高度盖然性程度,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故应对华雪玲、黄河、李大伟的上述证词和供述内容予以采信。
(三)在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就西部证券与农业银行对款项损失承担比例问题,合议庭在评议中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维持原判,即由西部证券承担利息损失,由农业银行承担本金损失。理由在于:农业银行是存款行,负有保管好存款的义务,本案中因农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导致罪犯诈骗得逞,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西部证券承担20%,农业银行承担80%。理由在于:农业银行发现印鉴不符后,确实通知了西部证券对账,西部证券未自己去解决,而是通知李大伟去解决,属于重大过失。而农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谨慎义务及对金融操作规范的理解应高于一般的存款人。为此,农业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农业银行和西部证券皆存在重大过失,甚至西部证券存在故意嫌疑,双方各承担50%。理由在于:西部证券违规收取162.5万现金高息,并向李大伟承诺1年内不对账、不查询、不取款,并在提供空白印鉴模、通风报信、更换印鉴、伪造虚假的利息清单方面提供帮助和配合等,说明西部证券存在重大过错甚至有故意之嫌。同样,农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未能识别出印鉴系伪造,并违规更换印鉴模,属于重大过错。此外,本庭[202_]经终字第246号、第248号和第249号三个案件与本案非常相似,双方皆为黄河
证券与建设银行,皆成立存款关系。其中,第246号判决经过本院审委会讨论,认定黄河证券与建设银行在资金损失上存在共同过错,故认定银行责任比例为20%—30%。参照其标准,本案中农业银行责任似不应超过30%,但考虑到若如此下判将导致改判幅度过大,故以双方各承担50%责任为宜。
因合议庭争议较大,故提供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
四、审判长联席会议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审判长会议一致认为,本案诉争法律关系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理由在于:尽管李大伟以现金的方式向西部证券支付了162.5万元的高额利息是本案不争之事实,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借贷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成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除存在高额利差之外,尚需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且存在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于其中提供帮助等情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四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其均应为当事人中三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本案中既不存在农业银行与罪犯两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也不存在西部证券与罪犯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更不存在三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涉案款项是在进入农业银行后被李大伟等罪犯诈骗出去的,并非西部证券或农业银行指令或帮助贷出的。因此,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此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倾向性意见,认为:本案中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理由在于:第一,无论是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都是国家司法程序,都是代表国家公权利,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应当认可刑事程序中的证据。第二,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三,本案中西部证券工作人员与罪犯李大伟的供述之间,已经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第四,本案当事人是从刑事卷中里调出证据,并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起到证据补强的作用。此时应当按照本院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对待,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来认定。第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对证据的真实性已经质证完毕,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采用了非法手段。第六,刑事过程的证据一般要通过一定方式的转换才能进入民事审理。本案中罪犯李大为已经执行死刑,如果不采用刑事卷中的证据,则会出现刑事口供与民事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将会在社会上引起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能否直接用作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需要进一步研究。理由在于:只有被刑事裁定或判决认定的证据,才能使用,否则不宜使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刑事笔录中得出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在民事案件中用到什么程度,很难说。
(三)双方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此形成多数和少数两种意见。
多数意见认为:西部证券和农业银行双方都有过错,主次难以划分,为公平起见,可考虑各承担50%的责任。理由在于:其一,在西部证券方面:西部证券已经获得162.5万元现金高息;西部证券并未严格审查李大伟的身份,在主观上以农业银行存单为底线,反正出事可以向银行要钱;其向李大伟提供空白的印鉴模,与李大伟共同制作虚假的利息清单;在农业银行要求对账时,为了不想使整个事件暴露,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相反却通风报信等。因此,西部证券对李大伟的行为采取听之任的态度,甚至提供帮助和配合,因此,西部证券的行为轻则属于重大过失,重则构成一种间接故意。其二,农业银行存在审查不严,违规更换预留印鉴,存在重大过错。
少数意见认为:各承担50%还不是很合适,银行在过错上还是要大一些。
五、审判长联席会议倾向性结论
(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2)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本案中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
(3)双方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西部证券和农业银行双方都有过错,主次难以划分,为公平起见,各自承担50%的责任。建议合议庭再合议一次。
六、典型性法律问题之提炼
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的问题,是本案中的典型问题,该问题亦属民事审判中常见问题。对该问题,审判长联系会议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反证,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尤其是在相关供述可以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更应当按照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当然,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质证后方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第四篇:出庭授权委托书
导语:在民事纠纷中,如果有需要开庭审理的纠纷,需要当事双方出庭的,当事双方都要出庭,如果有当事人没有时间出庭想请亲朋好友帮忙出庭或者想请委托律师代理出庭的,那么在开庭之前就要给出授权委托,那么下面让我们来看下各种出庭授权委托书范文是怎么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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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庭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址:_____ 电话:_____
现委托_____在我与 _____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
委托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
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
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2、本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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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庭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_____,身份证号:_,地 址:_____,受托人:_____,身份证号:_,地 址:_____,委托事项:代表委托人出庭参加诉讼。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委托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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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庭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提起诉讼;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字):_____ 受委托人(签字):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委托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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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庭授权委托书范文
托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地 址:
邮编:
受委托人姓名:
xxx 手 机:
律师执业证号:
工作单位:师事务所
地址:xxx
电话:xxx
传真:xx
邮编:xxxx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本人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 贰 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起诉,代为收集、提供证据,有权出庭陈 述、参与辩论,代为收取有关法律文书等;
(二)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收集、提供证据,有权出庭陈述、参与辩论,与对方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收取有关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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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庭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
受委托人:姓、性别、现年、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本人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本人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特别受权代理(如果是一般受权可根据你自己的要求把代为放弃等内容取消),即代为调查、提供证据、出庭、陈述,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补充起诉、撤诉、反诉和上诉,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书件。
委托人:
20xx年xx月 日
第五篇:出庭申请书
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 XXX 法定代表人: XX 住所地: XX
申请事项 申请 XXX 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XXX作为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的鉴定人之一,在法院书面通知出庭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为便于案件审理,特请求法院再次通知其出庭。
申请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