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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5篇)



第一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买 方:乙公司

地 址:纽约邮码:XXXXXX电话: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职务:CEO国籍:美国卖 方:甲公司

地 址:吉林邮码:XXXXXX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木材

第二条 产地:中国吉林

第三条 数量:X吨

第四条 商标:YYY

第五条 价格:人民币Y元(美元X元)

第六条 包装:XXXX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X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

第九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N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木材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M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X年7月Y日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X立方(吨)。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中美之间签订的相关条约解决。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X年6月Y日在XX市用中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乙公司卖方:甲公司

代表:XXXX·XXXX代表:XXX

日期:X年6月Y日日期:X年6月Y日

签约日期:X年6月Y日

第二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邮码: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国籍: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邮码: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国籍: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

第五条价格:________FOB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

第七条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市用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__________卖方: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代表: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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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简述规定商品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2.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

2.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包括:实物表示法和文字说明表示法两类。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前者是指卖方应按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适合于鲜活商品、古董、工艺品以及字画等物品的交易。后者指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方式,适合于难以用文字表示品质的商品。凭样品买卖时要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并做好样品的留样、封样工作。

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可细分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买卖等。

3.简述运输包装的作用。

3.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是为了满足货物运输、装卸和存储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散落,同时也起到便于储存、检验、计数、分拨及节省运输的作用。

4.简述运输标准的组成内容。

4.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也称哇头,它是一种识别标志,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组织)的建议,应包括四项内容:

—收、发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代号)或简称;

—参考号(如订单号、发票号、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目的地(港);

—件号。

5.简述采用中性包装时应注意的问题。

5.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本身,以及商品的内包装和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对某种商品实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某些转口贸易的特殊需要。它是出口商加强对外竞争,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采用中性包装要注意:买方对该产品应该有比较大量的、长期的订单,以使卖方有计划地组织生产;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因中性包装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对我国已有良好市场信誉的名牌产品、紧俏商品和销路良好的商品,不应接受中性包装,否则会削弱我方产品的名牌地位。

6.简述CIF和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

(1)适用运输方式不同,CIF适合水运,而CIP则适合各种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不同,CIF的交货地点是装运港,CIP则是双方约定地点交货。

(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CIF的风险是越过船舷即可,CIP则是货交承运人。

(4)运费不同,CIF的运费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段,CIP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费。

(5)所投保险险别不同,CIF是投保水运险,CIP则是投保各种运输险。

7.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包括哪些内容?订立价格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两项内容,即单价和总值。单价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计量单

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价格术语。订立价格条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充分的市场调查,在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品单价,防止作价偏高或偏低。

(2)根据经营意图和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争取有利的计价货币。

(3)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以规避价格变动的风险。

(4)单价的四个组成部分要书写正确、清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对佣金和折扣的规定要符合贸易习惯。

8.简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需具备下列有效条件,才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必须有约因或对价;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9.简述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以简短的概念或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贸易术语表明了一定的贸易条件。首先它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即是否包括买卖成本、利润以外的其他费用,如运费、保险费,或其他从属费用;其次,它还可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因此,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洽谈的内容,缩短洽谈的时间,促成交易。

10.交易磋商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在交易磋商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1)选配素质较高的洽谈人员

(2)选择较理想的目标市场

(3)选择适当的交易对象

(4)正确制定洽商交易的方案

第四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终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买方: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合同编号:789009346

卖方:艺福茶业有限公司

第一条 买卖标的1)商品名称:洞庭碧螺春

2)品种:绿茶

3)等级:特级

4)农药残留指标:

日本对于茶进口很严格,从202_年5月起,日本将实施新的《食品卫生法》,其中对茶叶农药残留限制明显变化,将设限农药残留由83种增加到约144种,设限以外的农药残留全部限量为0.01ppm。

5)交易方式:文字说明买卖

6)产地:产于我古著名风景旅游胜地苏州市的吴县洞庭山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250g/罐,257~263g范围内均合格。20罐/箱,1000箱

2)单价:每罐150元人民币 FOB上海

3)计量方法: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第三条 包装

包装: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

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等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第四条 货物的价格

1)单价:人民币3000元/箱FOB上海

2)成交金额:人民币3000000元

第五条 货物的交付

1)运输方式:由买方负责FOB班轮运输。

2)装运

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30天内予以装船起运。

2、装运港(地):上海。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横滨。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一次性到货,不允许分批装运。

5、装运通知:(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10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5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到达装运港,则

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3)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24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滞期和空仓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货款的交付

支付条款:买方须于202_年6月20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以传真形式开到卖方,货到付款。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并必须注明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分,或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向买方要求赔偿。

第七条 货物的检验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装运港所在地上海进行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前30天内,由双方约定的上海商检局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检验机构对货物检验后,货物运抵达目的港后,如买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发现质量、重量、数量或农药残留指标有问题,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第八条 争议、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2)在 货 到 目 的 口 岸 买方在30天内复检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属保险公司或船方责任外,买方有权凭中国商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有关文件向卖方索赔换货或赔款。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卖方须立即通知买方并提供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的,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终止。

买方: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卖方:艺福茶业有限公司

___________(授权签字)___________(授权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第五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联合国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编辑本段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在合同成立问题上,公约采用了传统的要约、承诺的理论。

编辑本段

(二)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公约第30条至第44条主要规定了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3)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4)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公约第3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2.买方的义务。公约第53条至60条规定了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

编辑本段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方法。

1.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办法。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期限,让卖方履行义务。(2)交付替代物。依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理。卖方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的部分。(4)减价。公约第50条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5)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2.买方违约卖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履行义务依据公约第61条至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公约规定的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货款、接收货物等。(2)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①买方的违约时根本违约;②买方在宽限的时间内仍没履行,或买方声明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公约除上述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特殊规定外,还在第71条至第88条规定了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性规则,包括:(1)预期违约和分批交货合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公约从分批交货的各批次之间的影响不同,对分批交货的违约救济做出了规定。(2)损害赔偿。公约在第74条至第77条从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的限度、采用替代交易时的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几个方面对损害赔偿进行规定。(3)支付利息。(4)免责。公约在79条至80条规定了免责的条件、免责的后果、免责的通知义务等。(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公约从81条至84条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①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②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③合同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利益。(6)保全货物。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的处置权,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编辑本段

(四)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公约第67条、68条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在运输途中风险的转移;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第67条第2款特别强调了在货物被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具体规定如下:第四章 风险移转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第六十七条(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第六十九条(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第七十条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编辑本段在我国使用的注意事项

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其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的规定作了保留。根据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32条规定,涉外经济合同需以书面方式订立,其转让、变更和解除,均须采用书面方式为有效。又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合同适用的法律,无论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法律,还是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都是指该国先行实体法,而不包括起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自此,以我方当事人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特别说明外,公约将自动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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