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_________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投保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投 保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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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人数│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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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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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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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费 率│每年每千元元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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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费│人民币│
││(大写)│
├──────────┼───────────────────────┤
│保 险 期 限│自年月日零时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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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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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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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保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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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人数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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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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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费 率 │每千元元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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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费│人民币│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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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期 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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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别 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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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备-意外)【202_】(附)3号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而造成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1级之一者,或因治疗仍未结束的,而根据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伤残程度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1级之一者,保险人自鉴定确认日起,按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性或分月给付家庭辅助金。若分月给付,则累计给付分期不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月数限额。如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在领取该项保险金期间身故,保险人将继续给付该项保险金于其他受益人或身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家庭辅助金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附加条款的责任免除同主险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受益人
第四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家庭辅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便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家庭辅助金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6、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
8、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给付保险金时,需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料。
(四)境外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约定提供相应给付保险金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附加条款效力中止或终止
第七条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中止或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其它条款的适用
第八条 本附加条款的未约定事项,均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释义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导致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事故。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三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的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的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障金)应予以扣除.(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以下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上述费用不承担给付,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上述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到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次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费率:0.8%
意外伤害医疗费率1%
第四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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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保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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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人数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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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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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费 率 │每千元元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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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费│人民币│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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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期 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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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别 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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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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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保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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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人数│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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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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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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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费 率│每年每千元元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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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费│人民币│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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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期 限│自年月日零时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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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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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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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