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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共五则范文)

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共五则范文)



第一篇: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锡劳社培[202_]74号、锡财社[202_]33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2_]119号)精神,我市设立了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为规范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2_]14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二)体现优先原则。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缺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有文化传承作用、独具无锡地方特色产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

(三)注重效益原则。对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培训项目要以取得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为绩效考核标准,确保专项资金发挥作用并产生效益。

(四)配套使用原则。省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对我市重点资助的项目,配套资金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市专项资金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给予重点资助的项目,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二、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对象和方法

(一)实施市新技师培养倍增计划项目的补助

根据省下达我市新技师培养倍增计划,从202_-202_年我市每年培养新技师的目标任务为2100人。实施这一项目的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1、补贴对象和标准。凡具有无锡市常住户口或已在无锡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累计三年以上,参加新技师项目培训并经考核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按照技师600元/人、高级技师800元/人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2、补贴方法。各培训机构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资金补贴,在培训结束的当季季后10天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经费补贴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办班审批表、培训协议书、核发证书花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等。(所有复印件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才能有证明力,以下同。)

3、审核方法。资金补贴申报材料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贴经费划入培训单位账户。

(二)市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补助

1、市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确定。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用工需求、劳动力市场求人倍率、职业(工种)技术含量、新职业开发引导以及“四新”技术发展动态等,于每年一季度末向社会公布。根据紧缺职业(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总额,确定每年补助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人数。原则上每年补助的职业(工种)不超过10个,补助人数不超过800名。

2、补贴对象和标准。凡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已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累计三年以上,参加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按照高级工400元/人、技师600元/人、高级技师8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

3、补贴方法。各培训机构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资金补贴,在培训结束的当季季后10天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经费补贴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办班审批表、核发证书花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等。

4、补贴审核。资金补贴申报材料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贴经费划入培训机构账户。

(三)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年培训量300人以上,而且培训质量高、社会反响好,年终绩效考核优良,经市劳动保障局评定后,可获得一次性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资金5万元。

2、奖励方法。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奖励资金,可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经费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培训补贴奖励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办班审批表、核发证书花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材料等。

3、审核方法。经费补贴申报材料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贴经费划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账户。

(四)市级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项目的经费补贴

1、补贴对象范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市级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或参加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而组织开展的选拔赛。市每年组织开展5-8个职业(工种)的市级技能竞赛。

2、经费补贴标准。根据技能竞赛职业(工种)、参赛选手人数、竞赛职业工种材料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补贴额度。原则上按每个竞赛职业(工种)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补贴。

3、补贴办法。由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资金补贴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竞赛主办单位文件、经费补贴申请表、参赛人员花名册、参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竞赛职业工种材料成本核算等材料。

4、审核办法。资金补贴申报材料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补贴经费划入主办单位账户。

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管理。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培训管理、注重培训质量,积极为高技能劳动者提供各项便利服务。

(二)建立台帐。各高技能人才培训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经费收支的台帐记录,以备查验。对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要按规定的用途、范围、项目、标准和程序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严格督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资金使用效果不显著或违规使用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资质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篇:宁波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2_〕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2_〕25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养适应宁波产业转型升级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评价、激励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突出重点、程序严格、公开透明、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

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市“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计划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项目补助经费。

2.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围绕人才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主线而创建的创业开放园区、“技能创业”乡镇(街道、小村、社区)等技能创业孵化平台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实训补贴以及考核评估奖励等经费。

3.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建设:为推动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的建设,用于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交流、教材开发等费用。

4.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补助经费和考核评估奖励经费。

(二)技工院校发展经费

技工院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校企合作、新型学徒制、实训场所(设备)提升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经费。

(三)职业技能竞赛经费

开展全市技能大赛及参加国家、省级技能大赛的表彰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

(四)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

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和紧缺技能人才的培训补助,包括:“金蓝领”培训经费,外国专家来甬开展技术指导及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等经费。

(五)高技能人才评价经费

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经费,包括:评价标准(规范)及题库开发修订、标准化统一鉴定考点建设、智能化考试平台开发维护、鉴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开发使用、考评技术培训(研修)、专家委员会开展活动等经费。

(六)人才引进经费 对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省级、市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高技能人才的企业的奖励补助经费。对技能人才项目平台引进等柔性引才、国内外人才中介机构合作引才等补助经费。

(七)人才奖励经费

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奖励经费,包括:“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宁波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等表彰奖励经费。

(八)经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商确定的有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其它经费,包括:高技能人才调研经费,技工教育教研室筹建、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工作经费,以及完成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经费。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草案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申报、逐项审核、按实拨付、决算报告”的管理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目标,按照“立项有依据、计算有标准、绩效有目标”的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草案和预算说明,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需求和财力可能,审核确定预算项目及预算金额,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市人力社保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按规定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跟踪监控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适时将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拨付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资金或下达经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各项目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按照专门管理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管理办法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用款单位要落实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合法性、项目进度、完成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负直接责任。每年年底,用款单位应将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人力社保局。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认真做好分析总结工作,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绩效和专项经费支出及决算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九条 内专项资金未使用或未下达的,按市财政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可视情况减拨或暂停拨款,直至追回已下拨的全部款项。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完善项目支出的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受款单位的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市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

日起施行。

关于《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

一、出台背景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宁波“人才强市”战略的不断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我市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我市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中国制造202_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迫切需求。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扶持资金,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是下一阶段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202_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_〕15号),提出“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随后,浙江省出台《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2_〕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_〕4号)等文件,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202_年1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2_〕334号),对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相关问题做了规定。202_年7月1日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正式施行,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得到有效法律保障。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质量,健全政府扶持机制机制,规范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波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202_-202_年)》,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三)《宁波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202_-202_)》;

(四)《“技能宁波”三年行动计划(202_-202_)》。

三、制定过程

202_年4月,《宁波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202_-202_)》发布后,市人社局就《规划》具体实施开展了广泛的调研。202_年1月,在《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施行半年座谈会上,与相关区县(市)人社部门就市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展开了充分研讨。3-6月,市人社局多次赴市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相关人才培养机构听取意见,并充分征求了银亿集团、韵升集团等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的意见。形成初步思路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要求,市人社局根据我市“中国制造202_”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及《“技能宁波”三年行动计划(202_~202_)》,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起草形成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_年7月,专门召开意见征求座谈会,与全市各区县(市)人社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研讨、论证;随后,202_年9月,召集相关区县(市)人社部门、市级企业、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及评价机构等,再次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论证、分析、改进。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市人社局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对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管理办法》中尽可能予以采纳,最终修改形成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四、《管理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适用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和趋势,《管理办法(草案)》第二条将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界定为:“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并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引导和促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引进、评价、激励和基础平台建设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现状和趋势,《管理办法(草案)》第四条将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界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经费(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技工院校发展经费、职业技能竞赛经费、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高技能人才评价经费、人才引进经费、人才引进经费、其他经费”。

(三)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根据我市财政预算相关规定,结合同类专项资金使用现状,《管理办法(草案)》第六条将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界定为:“预算申报、逐项审核、按实拨付、决算报告”,并对使用流程做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专项资金的责任机制及监管机制。根据上级财政预算规定,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管理办法(草案)》第八条将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责任机制界定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对责任机制的具体实施做了相应规定。同时,对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未使用或未下达”、“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等异常情况,以及对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等事项,做了相应规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_年11月

第三篇: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_年05月12日 17时00分 45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交通运输

“地铁交通”

“专项资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_]11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筹集成效和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地铁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铁专项资金),是指为推进我市地铁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地铁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设立的专项用于我市地铁交通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地铁专项资金在筹集和使用中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高度集中,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确定地铁专项资金筹集范围,加快资金筹集的市场化运作,保障地铁专项资金筹集规模。充分论证地铁专项资金支出需求,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付,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二)确保流量,防范风险。地铁专项资金规模与地铁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相匹配,满足资本金和贷款还本付息需要,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确保建设期间工程进度。

(三)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地铁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加强地铁专项资金核算,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地铁专项资金实施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四条 地铁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

(一)市本级和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每年形成的新增财力15%部分纳入地铁专项资金;

(二)市区165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均需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层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202_]229号,以下简称锡政办发[202_]229号文件)要求,由市级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市级“汇缴结算专户”,土地净收益按一定比例集中,其中:

1.对原20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以内的土地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对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范围内凡是执行返还土地出让净收益政策的出让土地,在返还区级土地出让净收益中集中50%作为地铁专项资金来源;其他出让土地仍按《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财政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锡委发[202_]90号,以下简称锡委发[202_]90号文件)执行。

2.对原20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出让地块,市集中区级地块出让总价的15%作为地铁专项资金来源。涉及新区的空港产业园、(太湖)国际科技园、中国吴文化博览园、锡山区的锡东新城商务功能区、惠山区的惠山经济开发区、(藕塘)职教园以及滨湖区的华庄镇、胡埭镇、南泉镇等区域暂按锡委发[202_]90号文件执行。

202_年起所有到账的土地出让金核算均按以上政策执行。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强化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锡政发[202_]389号,以下简称锡政发[202_]389号文件)精神,对地铁引导区范围内(即车站周边800米)的土地收益专项用于地铁建设;

(四)承担地铁建设的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市级有关建设规费返还;

(五)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拨款;

(六)其他可用于地铁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五条 地铁专项资金的筹措方式: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地铁专项资金,市级部分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并划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区级部分由市财政在季度结算中扣缴并划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

(二)对市区165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出让土地,由市级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锡政办发[202_]229号文件要求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市级“汇缴结算专户”;对各区应集中的地铁专项资金部分,由市财政集中后,每季度缴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

(三)对地铁引导区范围内(即车站周边800米)尚未出让的土地,待其出让时将收益按收入到账进度缴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在锡政发[202_]389号文件出台后已出让的土地,且土地收益未用于地铁建设的,由市轨道办协调相关主体将等值土地的出让收益按收入到账进度缴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

(四)地铁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市级相关建设规费缴入市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局划转地铁专项资金专户,作为政府对地铁项目的投入;

(五)国家、部、省专项拨款统一划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

(六)其他可用于地铁建设发展的资金,由相关单位缴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地铁项目建设。

第六条 地铁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地铁项目资本金投入;

(二)地铁项目建设支出;

(三)地铁项目贷款还本付息;

(四)其它用途。

第七条 地铁公司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投资计划及资金需求,经市轨道办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进度将资金通过市轨道办拨付至地铁公司。

第八条 市财政局设立“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负责对地铁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地铁公司应当完善地铁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审计部门对地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明细等进行跟踪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书面通知地铁公司限期整改。

第十条 江阴、宜兴应根据地铁交通发展要求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地铁建设资金,并围绕建设资金的来源、筹措、使用及监督等方面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淄政办发〔202_〕102号

发布日期:202_-11-30 执行日期:202_-11-30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2_)82号),市财政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超标准耗能加价收费等。

第三条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重大工程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节能降耗奖励、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节能公共管理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推广使用30项节能技术、节能装备和重点实施30项节能示范项目。

2.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30项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节能公共管理

1.节能降耗奖励。

2.节能标准体系建设。

3.企业能源审计。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

5.节能宣传工作。

第六条 上述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方能获得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节能5%以上。

2.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3.承担项目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节能责任目标。

(二)节能公共管理

1.节能降耗奖励。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2_)31号)要求,对评选出的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企业)、节能降耗重大成果、节能降耗优秀成果给予奖励。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淄政办发(202_)81号)要求,对考核合格的前10名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2.节能标准。按照节能标准制定(修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发布实施。

3.能源审计。按照省经贸委《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和市经贸委《关于开展能源审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委审核备案。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能满足和服务于我市节能形势发展要求。

5.节能宣传。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宣传重点要求。

第七条 对节能重大工程项目,每年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联合制定下达《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区县属及以下企业由区县、高新区经贸、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联合行文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属及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重点项目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名单。

第十条 凡列入当年市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并报市经贸委备案。区县属及以下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企业;市属及以上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一条 对节能降耗奖励资金,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和《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进行确定;对节能标准体系建设、企业能源审计、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工作等资金扶持,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有关工作开展所需资金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节能降耗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对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四项节能公共管理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有关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区县、高新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区县、高新区有关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业要定期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凡列入当年市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降耗贷款项目,根据企业隶属,由经贸、财政部门对其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市经贸、财政及有关部门负责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

第五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2_〕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2_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拨付本行政区域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完善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驻外机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救灾捐赠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也可指定账户,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明确专项资金审批额度、报批程序和公示办法。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预算终了后,将专项资金按预算科目编入部门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定期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监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或审定资金分配计划;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组织绩效考评。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规定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依法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专项资金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应引进竞争机制,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实施主体。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项目库排序选择,实行班子集体研究,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审批。涉及到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属于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的文件20个工作日内拟订资金分配方案。属于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也要及时拟订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开支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对采取评估论证、竞价投标等办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预算终了后3个月内将结果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购建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救灾专项资金报送备案制度。各级分配管理使用救灾款物的业务主管部门,须在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的方案或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救灾款物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抄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终了或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同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作为考核部门(单位)以及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内部工作程序和监控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切实履行好内部监督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对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通报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息,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

(四)贪污、私分、挥霍、浪费专项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五)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原制定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广西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_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2_年12月19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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