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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

“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



第一篇:“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

西畴县宏鑫加油站改造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

一、项目名称:西畴县九股水废品塑料厂建设项目

二、环评批复文号西环发〔202_〕3号

三、承诺事项: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在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试生产(运行)及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的污染防治及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2、及时委托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间每个季度向西畴县环保局书面报告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并将年度总结送西畴县环保局。

3、项目建成后,及时向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运行)和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未经批准,不擅自投入生产(运行)。严格试生产(运行)期间环境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及时、妥善解决污染纠纷。

4、主动配合县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若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5、以上承诺事项已认真阅读并将严格执行。

承诺单位(盖章):西畴县九股水废品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

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电话:

202_年1月7日

第二篇:环保“三同时”验收注解

环保“三同时”验收注解

一、验收部门:四川省环保厅

二、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三、验收程序:

1、提交申请报告

2、委托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并编制《环境监测验收报告》

3、环保部组织专家验收

4、验收合格后环保部批复。

四、验收材料:

1、竣工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2、建设单位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自检报告,一式两份;

3、环评报告书;

4、环评批复,复印件一式两份;

5、批复试生产文件;

档案验收

一、验收部门:县档案局

二、验收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管理规范》

三、验收程序:

1、验收申请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自检。

2、建设单位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3、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组织验收

四、验收资料:

1、项目档案资料概况;

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3、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4、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

5、项目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

6、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7、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及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

8、附表。附表中包括的条目:单项、单位工程名称、文字材料(卷、页)、竣工图(卷、页)。

五、申请验收条件:

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三篇:环保三同时验收目录

年产800吨邻氯苯乙酸、500吨邻羟基苯乙酸 300吨2,4,6-三甲基苯乙酸、200吨2,4-二氯苯乙酸技

改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文件资料汇编

连云港市金阳化工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一月

目录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二、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环保试生产工作总结

四、县预验收批文、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

五、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六、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七、突发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九、试生产核准通知

十、废水处理设施管理

1、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单位资质、合同

2、废水处理方案

3、污水处理委托协议书

4、COD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合同

5、污染源远程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合同

6、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十一、废气治理设施管理

1、废气治理设施设计单位资质、合同

2、废气治理方案

3、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十二、危险废物管理

1、危废堆场图片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相关合同(含外售处理)

5、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环评固废评价及物料平衡

7、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台账

第四篇:建设单位“三同时”验收环保工作总结

南通良造电子有限公司

年生产1000万套模切件项目“三同时”工作总结

一、企业准备情况

我公司是由南通良造器件有限公司和香港自然人文嘉明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2_.年10月,公司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园区,占地面积3.16亩,目前公司主要产品有脚垫、模切件、缓冲件等

二、工程建设“三同时”情况

南通良造电子有限公司年生产1000万套模切件项目于202_年10月开始建设,于 202_年1月建设完成。在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公司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建议和环保局批复的相关要求,保证了环境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运的“三同时”原则。

1、废水

本项目为新建工程,生产过程没有使用相关液体类原材料,没有生产过程的废水排放,部分生活废水通过市政生活污水管网排放。

2、废气

本项目没有废气排放。

3、噪音

本项目对生产设备采取了减震、消音和建筑物隔音的措施,使厂界噪音达到标准要求范围。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可回收再利用垃圾处理给废品收购站,不可回收垃圾及时送到市政垃圾处理点。

三、组织机构与制度建设

南通良造电子有限公司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制 度,为本项目投入运行后环境管理奠定了基础。公司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制定了环境 方针和环境目标,颁布了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成立了环境管理小组,明确各部门责任、岗位责任人,并建立了各部门环境指标和经济考核制度。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 理小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完全能够保证项目运行后的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 环境污染最小化、环境无污染。

南通良造电子有限公司202_年6月8日

第五篇: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范文模版]

恩施州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恩施州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州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完善“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州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州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州级审批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及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上级审批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 “三同时”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州级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及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

县市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州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执行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州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报送《建设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州局报送《建设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情况。应载明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单位资质、环境保护工程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内容是否一致、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图及施工预算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应包括项目主体工程开竣工时间、环境保护工程开竣工时间、预计投入试生产时间等。

三、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机构、人员及职责落实情况、拟开展环境监测情况、拟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时间等。

州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后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后按季度向州局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六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日常监督管理及州环境监察支队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日常监督管理和抽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等文书。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日常监督管理及州环境监察支队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时,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州局。

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告州局: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州局及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依据法定权限负责对州级及上级审批项目建设期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权限,必须由上级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设项目,州局报请上级环保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

第九条

州局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省环保厅报送上一季度上级审批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上级审批建设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州环境监察支队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州局报送上一季度州局及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三同时”抽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州局及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三同时”抽查工作总结。

县市环保局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州局报送上一季度辖区内州局及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辖区内上一州局及上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第十条

各县市环保局应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明确记载州级及上级审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州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档案,明确记载州级及上级审批项目的抽查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档案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归档。

第三章 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州局组织州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州环境监察支队、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应当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 州级审批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交试生产申请。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州局。

省环保厅审批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州局提交试生产申请,州局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省环保厅。

环保部审批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厅提交试生产申请。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州局。

第十四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州级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转请州局验收。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严格按照州局《关于加强全州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恩州环发[202_]22号)执行。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十五条

州局对拟验收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州局收到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转报的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现场检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州局应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负责州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州局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州局下达限期整改,州环境监察支队和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州局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州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环保局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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