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发[202_]43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效保护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决定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有关水利规划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规划编制单位在报送水利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
(三)需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水利规划包括:水资源战略(综合)规划及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涉及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水利发展规划;防洪、治涝、抗旱、灌溉、采砂管理等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
(四)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水利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水力发电、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等专业规划;河口整治、水库建设、跨流域
调水等专项规划。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水利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范围的界定标准由水利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后实施。
三、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五)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落实流域统筹、综合规划要求,促进干支流、上下游科学有序开发。
(六)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流域生态安全的角度,全面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对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及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评价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七)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技术导则和规范的要求,结合自然环境特征和水利规划特点,重点分析与相关政策法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功能区划等的符合性;识别规划实施可能影响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生境、历史文化遗迹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及其他资源环境制约因素;预测规划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直接、间接和累积性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应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四、加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水利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牵头审批的水利规划,在审批前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提交书面
审查意见。
(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恰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十一)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应当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利规划、陆生生态、环境风险等环评方面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1/2。
(十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进行动态更新,在更新和补充涉及水利行业专家名单时,应充分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加强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的协调配合(十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对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十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落实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在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补充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括本轮修编的七大流域综合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十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有效的部门合作机制,实现环评与规划编制早期介入、全程互动,不断提高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促进水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抄送: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水利部各直属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2_年3月26日印发202_年3月21日
第二篇:浙环发〔202_〕10号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环发〔202_〕10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202_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明确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也明确要求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目前,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足、机制不顺、经验缺乏、基础薄弱等方面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决定》,落实《环评法》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评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2_〕98号)(以下统称《范围》)的有关规划,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过程中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按照《环评法》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对于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规划编报单位应在专项规划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省环保局审查。依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规划编报单位应在专项规划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设区市环保局审查。
二、开展规划环评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有关规划管理、审批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把好审查关,使环境保护更好地参与宏观决策等。
环保部门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包括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体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简化。但具体(单个)建设项目的性质、污染因子等在规划(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未做评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不得简化。
凡未列入规划或与规划总体原则不符合的产业(行业)或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查的,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该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我省近期将重点推进流域、工业集聚区、能源、交通、水利、城建、矿山资源开发、船舶修造等涉及污染因素和生态影响相对复杂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理念的落实和体现,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须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具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三篇: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十二五”时期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中央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重要着力点,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规划环评从宏观层面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战略机遇。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间的矛盾凸显,人民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要求不断提高,治污减排、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等环境保护的压力继续加大,对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规划环评仍存在机制不完善、进展不均衡、力量不匹配以及支撑不到位等问题,与“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任务和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更加重视“十二五”规划环评工作,不断提高从宏观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土空间优化开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二、“十二五”时期规划环评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提高规划环评的有效性,提升从决策源头和宏观战略层面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核心目标,不断完善规划环评的体制机制,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规划环评管理体系;不断加强技术和基础能力建设,构建较为完善的规划环评基础支撑体系。
(二)基本原则
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以重点区域及行业战略环境评价和重点领域的规划环评为突破口,推动“一地三域十专项”规划环评工作。
整体推进、分类指导。既要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又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各领域规划的差异性,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
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积极创新规划环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十二五”时期规划环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战略环评,提高从宏观层面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国家和地方区域发展战略,着重抓好经济快速增长区、基础性与战略性产业的主要分布区、节能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区、具有全局性的生态服务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和关系区域经济发展、资源消耗大、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重点行业的战略环评,推动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二是以战略环评为抓手,切实发挥战略环评对地方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宏观决策的支撑作用,完善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的机制;加强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不断探索适合国情战略环评新思路、新模式,拓展和丰富战略环评内涵。
(二)抓好重点领域规划环评,集中力量解决布局性、结构性关键环境问题一是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2_〕14号)的规定,着重抓好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促进布局优化、结构升级和节能减排。
二是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2_〕38号)的规定,着重抓好地区性重点港口的规划环评,从源头预防港口开发建设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是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基本原则,着重抓好流域梯级开发、航道建设等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规划环评,促进流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是抓好经济发展快、资源环境与城市发展矛盾突出的区域重点城市的规划环评,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优化空间布局,提高环境承载力对城市发展的优化调控作用,不断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和水平。
五是统筹资源能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安全,着重抓好资源富集、开发强度较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资源能源开发区域的规划环评,推动形成有利于维护区域资源能源安全又不损害生态安全的资源开发格局。
六是结合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和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重点加强“两高一资”行业的规划环评,防止落后产能向中西部转移,避免出现新的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问题。
(三)加强能力建设,构建科学严谨、扎实有效的基础支撑体系
一是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规划环评管理工作;加大对技术评估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二是增强队伍能力建设。继续加强环评管理人员和环评技术人员培训,不断创新培训模式,丰富培训内容,提升规划环评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是推动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开展规划环评的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交流先进理念和经验,推进规划环评的理论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完善规划环评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快制定促进规划环评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不断丰富和完善规划环评的法律体系,为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
(二)积极推动建立部门合作。积极完善与发改、工信、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了解有关部门“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任务,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全过程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环评参与综合决策的深度和广度。
(三)完善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查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地三域十专项”不同类型的规划环评分类管理具体要求,提高规划环评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分级审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查主体和程序要求。
(四)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对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开展环评工作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五)推进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于“十一五”期间实施的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应督促规划编制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增强规划环评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六)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对于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环评,要及时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完善规划环评社会参与平台,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规划环评的良性互动局面。
五、近期主要工作安排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是谋篇布局的关键时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紧紧抓住“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大好机遇,牢牢把握主题、主线和新要求,深入做好规划环评工作,推进环境保护参与宏观决策,提升从宏观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实现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近期应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一次汇报,全面部署。结合本通知精神,向政府做一次工作汇报,明确本地区“十二五”时期规划环评工作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全面部署,落实责任,分工协作。
(二)进行一次梳理,明确目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对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2_〕98号),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任务做一次梳理,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十二五”时期开展环评的规划具体目录。
(三)开展一批试点,探索模式。抓一批规划环评的试点,探索适合本地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方式方法,从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推动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展,为规划环评优化经济发展积累经验。
(四)组织一次交流,总结经验。召开规划环评工作交流会,总结“十一五”期间规划环评工作开展的成就和经验,探讨“十二五”时期规划环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思路、新做法,提高规划环评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规划环评有效性,努力开创规划环评工作新局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规划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第四篇: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2_]96号
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202_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条例》要求将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条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举措。《条例》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内涵,将思想认识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高度上来,准确把握规划环评在新形势下的历史任务,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集中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后的一段时期内,集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坚持全面普及与重点落实相结合,既要全面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又要重点完善贯彻《条例》的机制、能力、技术等相关工作。坚持近期集中宣传和远期完善机制相结合,既要抓好近期的集中宣传普及,在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认识上下功夫,又要做好制度配套,在理顺管理程序、落实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坚持中央指导与地方推进相结合,既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又要充分发挥各级环保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上下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我部将分阶段组织《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202_年8月到9月底,通过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集中宣传。202_年10月到11月底,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班等具体措施和出台相关管理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202_年12月到202_年12月,通过修订配套实施细则、加强能力建设和加大重点领域管理力度等手段,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上述工作安排,周密部署、层层落实,紧密结合各地管理工作实际,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从“完善机制、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总结经验”等方面加强规划环评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是建立规划环评齐抓共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发改、规划、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探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机制,有重点地选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较成熟的领域,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开展跟踪评价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十二五”相关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
二是进一步规范规划环评管理程序。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照《条例》规定,抓紧梳理现有规划环评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细化评价、审查、跟踪评价等具体要求,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职责。审查小组是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唯一法定审查主体,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环评报告书修改完善和规划优化调整的依据。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据审查意见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修改进行把关。
三是进一步细化需要进行环评的规划具体目录。202_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2_〕98号,以下简称《范围》)。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落实《范围》要求,推进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以根据《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编制工作实际,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
四是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五是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划的全过程互动作为切入点。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评,把协调好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六是进一步做好公众参与工作。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要充分考虑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特点,对于政策性、宏观性较强的规划,应更加关注规划涉及的有关部门、专家等专业意见;对于内容较为具体的开发建设规划,还应关注直接环境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相关理由的说明应作为审查意见的重要内容。
四、下一阶段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后,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渠道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条例》。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座谈、讲座等多种形式,在本系统内掀起学习《条例》的热潮。
(二)202_年10月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应抓紧梳理需要进一步修订和组织制定的规划环评管理配套规定,积极做好有关修订和制定工作。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十一五”期间规划环评实践经验和“十二五”各类规划的编制实际,主动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范围》,确定“十二五”期间开展环评的具体规划目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及时总结本辖区关于《范围》的执行情况,将有关总结和意见建议于202_年5月31日前报我部,作为依法修订《范围》的重要参考。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在202_年10月31日前,将辖区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开展情况报我部。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在202_年12月31日前,将贯彻学习《条例》的阶段性总结报我部。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规划 贯彻 通知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各直属单位。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2_〕2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环评机构管理方式,营造开放公平的环评市场秩序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改进环保行政管理方式,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维护全省环评市场公平正义上来,着力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推进公平准入,创造有序竞争环境。要认真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不得以备案审查等方式限制外地区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向建设单位推荐评价机构。
在日常环评监管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实环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在受理报告书(表)时,应对编制报告书(表)机构的资质、业务范围、证书有效期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等进行审核,对相关环评编制责任人进行核对,禁止代理人、分支机构、办事处等非法人代表擅自签订工作合同,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对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以及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或由其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的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二、健全环评机构监管制度,加强环评机构日常行为考核
建立环评机构行为规范负面清单制度。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环评质量,规范环评从业行为,不得有《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附件1)所列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中,要结合《负面清单》相关要求,强化环评机构日常监督考核。
建立环评文件考核定期报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中应对环评机构打分考核,按月度汇总所审查的环境影响文件的质量评定情况,并于每月28日前报省环保厅(附件2),作为环评管理部门日常考核的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还应主动征询业主单位和当地相关部门对环评机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等情况的意见,将其纳入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内容。
建立环评机构从业行为定期公告制度。加大环评机构从业信息公开力度,将环评机构受到表彰、处罚、业绩、日常考核等情况,纳入环评机构质量考核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每季度将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情况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强化过错追究,维护环评市场秩序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负起环评机构管理中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环评机构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要及时向省环保厅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省环保厅将视情况及日常考核业绩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等措施,并视问题严重程度上报环保部。在限期整改期间,环评机构不得承接我省内的任何与环评相关业务,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附件:1.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负面清单(试行)
2.河南省环评文件日常考核统计表
202_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2_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年4月16日印发
年4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