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刑事庭审笔录
法 庭 审 理 笔 录
(第次)
(刑事普通程序用)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书 记 员:
宣 布 开 庭
审:华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
到庭。
审:查被告人身份。(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
辩: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年月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华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年月日收到。
审:起诉书指控你犯什么罪?
被:
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华坪县人民
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华坪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本院书记员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
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
听清了吗?
被: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
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
审: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你有什么说的没有?
被:
审:被告,请你将犯罪事实经过讲一下。
被:
审: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公:
审: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辩:
审: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出示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
辩: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出示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辩: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
审:被告人发表辩论发言。
被:
辩:
审: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发言?
公:
被:
辩: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
审:休庭,延期宣判。
第二篇:刑事庭审笔录
法 庭 审 理 笔 录
时间:202_ 年 6月 23日 19 时00分至 20 时30分 地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30 审判人员:陈晔(审判长)马梁,潘德进(陪审员)书 记 员: 叶辉强
宣 布 开 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查被告人身份。(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被:张建,男 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姓名身份等 辩:胡晓姗,朱佩佩。
审判长: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未受过。
审判长:被告人收到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 被:收到。
审判长:今天本院在玄武区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健暴力袭击警察一案。
审判长:审理本案合议庭由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晔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马梁,潘德进组成。本院书记员刘一霖担任本案庭审记录。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聪聪、曹猛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 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审判长: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 一致。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你有什么说的没有?
被:8月一号那天,我和田英逛街,发生了不愉快,田英便提出分手。我很郁闷,晚上去喝了不少酒。然后去找田英,可是一开门便看见他和一个男人相谈甚欢,我一气之下便打了那个男人。意识到我打了人,很害怕就跑了。出去后我去小店买烟,刚买完烟正准备往口袋里装钱,突然有人抓住我头发,把我往地下按,我奋起反击,后来才知道是警察。一开始并不知道是警察。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公:请问你是否有殴打青年男子马某? 被:是的我打了他。
公:为什么你醉酒打人后不是害怕报警而逃跑,而是出于自己害怕逃跑? 被:当时喝得很醉,不知道他们报警,只是出于打人后害怕。打人后第一反应是被打人来报复我,而不知道是警察。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辩:张健你为什么打青年男子?
被:发生了不愉快,田英便提出分手。我很郁闷,晚上去喝了不少酒。然后去找田英,可是一开门便看见他和一个男人相谈甚欢,我以为他是因为这个男人才和我分手。我一气之下没控制住自己,便打了那个男人。意识到我打了人,很害怕就跑了。
辩:不是因为报警才跑的?
被:当时就喝的很多,不知道他报警。我要是为躲避警察就不会去小店买烟了,就找个地方躲起来了。
辩:描述下买烟时的情况。
被:刚买完烟就有人揪住我的头发把我往地上按。辩:你看见是谁了吗?为什么
被:没有看见。因为他是从背后攻击我的,我根本看不清楚。辩:你当时觉得在和谁搏斗?
被:以为是那个青年来报复我,正当防卫。
审判长:你有没有看见三个人穿什么衣服?有没有向你表明身份? 被:没看见,也没有告诉我是警察。
审判长:下面进行指证质证。请公诉人出示证据。公:传证人田英。张健是否看见你报警后逃跑的? 证一:是的。
公:警察是否迎面碰见张健的? 证一:是的
公:警察在抓捕时是否表明自己的身份? 证一:我听到他们喊了我们是警察。公:当时警察有没有穿警服 证一:很像警服的制服。辩:证人你有证据证明张健当时看见你报警? 证一:没有。审:公诉方继续
公:提交被打男子马远笔录。可证明张健是看见报警后才逃跑的。三个警察的证据表明他们表明身份,被:我不知道田报警。另外我没有听见他们说自己是警察。审判长:辩护方有证据出示吗?
辩:我方请证人小店老板出庭作证。当时张健的情况是怎样?抓他的警察又穿警服吗?警察有出示身份吗?张健看得到警察吗?
证二:张当时喝酒了,有酒气。两个便装,一个穿的制服。没有出示身份。他当时看不到,因为是背对着警察。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 被: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公:性质情节,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暴力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条竞合,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暴力反抗致使警察受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庭依法判决。
辩:两方证据相互矛盾,我们认为离警方最近的小店老板都未听到警察喊警察抓人,另因田英和被告已关系恶化,证据真实性不能保证。另外被告人在醉酒情况下与警察搏斗,警察没有出示身份,被告人无法辨认而以为是被打青年报复,而进行正当防卫致使警察受伤,自己也受了轻伤。我们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以刑法第十六条意外事件来处理,被告的侵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请求店老板上庭作证。请问事发时是否有一辆警车停在现场?警察是否表明 身份?
证二:看见了。没有表明身份。公:为什么打人后逃跑? 被:因为害怕,不知道报警。
审判长:继续法庭辩论,公诉方继续陈述意见。
公:当时是在狭窄小巷里,如果不是迎面碰上,怎么会认清你呢?警察辅警的衣服和警服很相似,并且有经验的警察都会在抓人时表明自己身份。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对于辅警的服装,和正式警察的服装是有差别的。对于妨害公务罪,是要建立在张健知道他们是警察的情况下才构成此罪,而当时张健并不知道他们的身份。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由于本人文化程度较低,当时醉酒没有清醒,在不知道警察身份的情况下给他们造成了人身伤害,愿意对其赔偿。但是当时我并不知道他们是警察,所以与其搏斗也是合情合理的,对于妨害公务罪不能认同,使他们先动手的,怎么是我妨害他们呢? 请法官人民陪审员还我清白。
审判长:休庭合议庭合议,十五分钟后进行宣判。
第三篇:刑事庭审笔录
法 庭 审 理 笔 录
(刑事普通程序用)
(第 次)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华坪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 记 员:
宣 布 开 庭
审:华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 到庭。
审:查被告人身份。(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 辩: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
年 月 日因 被刑事拘留,同 年 月 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华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 年 月 日收到。审:起诉书指控你犯什么罪? 被:
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华坪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华坪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 组成。本院书记员 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 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
听清了吗? 被: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
审: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你有什么说的没有? 被:
审:被告,请你将犯罪事实经过讲一下。被:
审: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公:审: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辩:审:请公诉人出示证据。公:出示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被:辩:审:公诉人继续举证。公:出示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被:辩:审: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被告人发表辩论发言。被: 辩:
审: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发言? 公: 被: 辩: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
审:休庭,延期宣判。
第四篇:庭审笔录(刑事附带民事)
庭 审 笔 录
开庭时间:202_年3月13日9时 开庭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史红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 王忠运 书记员 张坤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查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传被告人申凌云到庭。现在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审:被告人姓名等项?
被:申凌云,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身份证号码:***36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8号公路局三处4号楼1单元102室。审: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收到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何时收到的?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被:(略)
审: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不申请。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原、被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读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臣或其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诉状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听清楚了吗? 被:清楚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被:(陈述略)。
审:下面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讯问略)
审:被害人杨桂臣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 原:没有了。
审: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 代:没有了。
审: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辩:没有。
审:现在由被害人陈述案件经过情况。原:(过程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无意见?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无询问的? 被:没有意见。
审: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公诉人请提供证据。(举证质证过程略)
审:被告人申凌云,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
被: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辩:没有意见。
审:法警,将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交付法庭。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吗?(公诉人出示物证)
审:法警,将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让被告人辨认。审:被告人申凌云,这些微信和内容是否属实? 被:属实。
审: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 辩:无。
审:法警,请将物证交付法庭。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或证人提供? 公:有证人一名。审:传证人黄莉到庭。(证人到庭)
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证:(自我介绍略)
审:证人你要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请在保证书上签字。证人黄莉,请你把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证。审:①公诉人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证人发问;②(被害人)原告人是否向证人发问?③被告人申凌云,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有无发问的?④辩护人有无发问?⑤请证人退庭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当庭宣读、出示? 公:没有了。
审:被害人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原:没有了。
审:被告人申凌云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辩:没有。
审: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
审:被告人申凌云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①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②由被害人发言;③由被告人申凌云自行辩护;④现在由被告人申凌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没有了。
审: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
1、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桂臣进行民事辩论发言;
2、由原告代理人发言;
3、由被告人答辩。
审:原告或代理人发表意见或代理词。审:法庭辩论结束。
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以进行调解。①被告,你是否愿意赔偿?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能否全部赔偿?②原告人有什么意见?
被:我愿意赔偿,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100000元,我觉得数额太高了,超出了我的经济能力。审: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太大,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赔偿将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略)
审:现在宣布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或另行公告。法警将被告人带到法庭羁押室看押。
第五篇:庭审笔录
时间;202_年4月22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宣布开庭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马加爵。
审查被告人。(姓名、年龄、籍贯、民族、职业)
被告人;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广西省宾阳县、汉族、云南大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云南省昆明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2_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新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杀害唐学李等四位同学的念头,被告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远购买木柄铁锤一把,202_年2月13日14日15日分别杀害了三人,本案事实,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审;现在首先进行本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公诉人可以就公诉书指控犯罪的事实部分向被告人发问
公;被告人你原本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是事实
被;是
公;你是在什么时候产生了犯罪动机
被;大概在之前的两三天
公;因何杀从
被;气愤,想不开,吵架后恨他们
公;你做了那些准备
被;买了做案工具
审;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根据本案的发展分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要证据,主要证明发现被害作被告人失踪到现场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学校并报警的事实经过
荼丽芳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唐学李在202_年2月13日晚与其失去联系,之后将其失去联系的情况报告学校。
刘绍兰的证人证言,证实202_年2月18日14时30分来向他报告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马加爵失踪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具备做案时间,条件、及实施做案的相关证据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做案潜逃被抓捕的相关证据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对于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昆明市经文保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异议,没有相应的抓获人的情况说明。
公;请求出示证据掳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持证
审;法警出示
辩;对真实性无异议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公;
审;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希望法庭判处死刑
辩;对被告人有杀人行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可能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有悔罪情节。杀人理由令人难以置信,非常人能够理解。
公;司法实践当中任何一动机都可能成为杀人理由,辩方理由不能成立。
辩;被告人在现场留下杀人工具,这极不正常。
公;被告人已经承任其杀人的行为。
辩;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公;精神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辩护人的主张毫无根据。
审;辩护人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用采信。
辩;被告人在三亚公安机关的行为应构成自首。而且认定其悔罪态度好。根据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构成自首情节。公;马加爵逃至三亚市时,已经被全国通缉。并非是因形迹可疑而抓获。
辩;被告人在被教育盘查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应当按照自首的情节予以量刑。公;被告人在被抓获后未主动交待自己罪行,一直装疯卖傻。直到被认出后才承认。马加爵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审;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结束。
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支持。
被;同意其请求
辩护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超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数额和计算方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请求法庭按照案件的相关的事实与法律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审;被告人你个人有什么财产
被;有一台电脑
审;你生活来源主要是什么
被;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
诉讼代理人;由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使得本案的赔偿可能性几乎为零,其象征意义意义大于现实意义。原告只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审;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对大家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罪行,希望被处以极刑。审;本案择日进行宣判。